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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妥善把握的几个关系

2015-04-09陈凤林周晓燕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宗教界价值观核心

陈凤林 周晓燕

(1,2.宁夏社会主义学院,宁夏 银川 75000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本质在社会价值领域的体现,为全体中国公民确立了共同理想信念和共同道德规范。当前,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将其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使之真正融入社会生活,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基本遵循。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包括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宗教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基本需要,也是宗教健康发展的需要。有两方面的基本关系需要正确认识和妥善把握。

一、正确认识和妥善把握多样性与统一性的关系

多样性是人类社会价值观的常态,这是由价值观的基本属性和社会主体的多样性决定的。价值观的基本属性是主体性。同样一件事物,对这个个体来说是有价值的,对那个个体则是没有意义的,这决定了社会上的人群的价值取向是多样化的。再者,社会本身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由形形色色的个体、组织,不同的阶层、群体组成,社会主体具有多样性。由于社会经济构成、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的不同,人们的利益关系必然是多样化的,不同群体和阶层必然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因此,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必然是千差万别的。并且,人们的观念、意识会随着生活条件、社会关系、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地主阶层和农民阶层、资本家和靠出卖劳动力维持生计的劳动者,他们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是不同的,正是这种有差别的人生价值追求构成了社会价值观的多样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社会正经历着近代以来最深刻的社会转型和巨大的社会变迁。多样性和复杂性是当代中国社会最显著的特征,在价值观方面亦是如此。从统一战线主体构成来看,多民族、多宗教、多阶层,不同主体的思想观念、意识形态、行为方式、利益诉求差异很大;从意识形态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民族意识和认同、宗教观念和宗教认同、自由主义个体价值观并存;从大众生活方式来看,现代生活方式、传统生活方式并存;从思想观念来看,传统观念和现代观念并存;从社会结构来看,原来主要由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两大阶级一大阶层组成的社会结构逐步分化,当前社会阶层呈现出多样化特点,不同阶层的价值取向和利益诉求差异巨大,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呈现多样化特点。

宗教作为一个重要的社会实体,是当代中国多样化价值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代中国社会构成中比较特殊的社会实体。基于不同的宗教信仰,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有不同于世俗社会的地方,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价值取向受各自宗教思想、宗教制度、宗教礼仪、宗教伦理道德的引导、规范。因此,宗教所倡导和推崇的价值理念和价值取向,是当代中国多样化社会价值观的重要形态之一。

如生物的多样性是自然界之合理性一样,社会价值观的多样性也有其合理性。由于人类不同群体的生存与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有着很大差异,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形成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并以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理念、生活方式呈现出来,世界因此变得丰富多彩,人们在面临不同挑战时才能有丰富的智慧去应对。不同生活方式和价值观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性,它能够在客观上成就不同生活方式和人生追求上的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如同生物的多样性是自然界演进的动力一样,生活方式和人生目标的多样性是人类文明繁荣发展的活力。正所谓“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和而不同”、“多元共生”是中国古代社会繁衍生息的生存哲学。在当代,“和而不同”、“多元共生”仍然是中国社会繁荣发展的不二法门,也是社会价值观领域的存在哲学。

但是,有差异就会产生分歧,有分歧就会有矛盾冲突的可能,不同社会价值观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张力。“民主社会的政治文化总是具有诸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相互对峙而又无法调和的多样性特征……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深刻分化”。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比较普遍地发生过因价值理念和追求不同而导致的冲突。这就要求人类发掘自身智慧,以积极的态度和有效的方式去化解和消弭各种分歧和冲突。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显示,理性的社会治理者通常会建构与特定社会阶段相契合的核心价值观,对多样性的价值观进行整合、引导,使社会形成价值共识。

如何有效地规避因不同价值观而产生的分歧和冲突呢?现实的选择是:由国家主导,寻求和建立社会各阶层人生目标追求的最大公约数,塑造和树立能够为社会各阶层普遍认同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对不同的社会价值观进行整合和引导。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承担起这种引导和整合的使命。

如何处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宗教价值观的关系呢?和而不同是应该坚守的基本立场。首先,要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核心地位。在多样化的社会价值观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居主导、核心地位,对其他社会价值观发挥引领和统摄作用,宗教价值观要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的价值理念靠拢,要在宗教领域培育和践行它;其次,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多样化的社会价值观保持了中国社会的活力。各宗教根据其信仰体系、基本教义、信仰实践,提倡和奉行的道德和价值准则各有特色,是构成当代中国社会多样化价值观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古至今,宗教在劝人向善、道德教化、社会和谐、保护自然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目前,宗教仍然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广阔空间。

当前,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地位,发挥其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价值观的统摄和整合作用,不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制同化、消灭差异、消除宗教的影响,而是尊重广大信教群众价值观的合理性,客观认识宗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发掘宗教在社会教化、道德培育方面的独特作用,是要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在这个基础上,引导宗教界挖掘各自宗教教义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的部分,作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现代阐释,或者寻找教义体系中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致的因素,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价值理念融入宗教信仰体系中,推进宗教教义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各宗教应积极参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合唱”,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旋律”的前提下,唱好“和声”。

二、正确认识和妥善把握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宗教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践主体是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具有其特殊性:他们是信仰某种宗教的有神论者,依托宗教而存在,有不同于世俗社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元素被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所认同、所接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他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单方面依靠政府或宗教界去推动都有失偏颇,必须由政府、宗教界合力,共同推进。

政府和宗教界共同推进宗教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双方都要遵循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原则。宗教事务“法治”的主体是政府,但“法治”离不开宗教界的配合,二者要形成良性互动。“法治”推进的程度如何,宗教界以怎样的姿态和面貌回应政府的“法治”,取决于能否理性看待和把握国法与教规的关系。

首先,宗教和法律具有一定的统一性。

一方面,宗教先于世俗法律出现,宗教是法律的渊源。人类早期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能动性较弱,那个阶段人类敬畏自然、神灵,宗教性很强。人类建立的早期国家在神人关系上是以神为本,宗教高居社会的塔尖,主宰一切,主导一切,那个时期宗教与社会的关系特点就是政教合一,宗教教义教规就是一切世间法。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人类对自然和社会的主观能动性逐步增强,开始理性主导社会生活,宗教逐步走下社会金字塔尖、走下政治上的独断地位,在对王权的妥协中以政教合作的姿态呈现于世,或是一种宗教被定为国教,或是政主教从,为王权御用。这个阶段,社会存在王权和教会两个权威、世俗法律和宗教法律两个法律体系,东西方大体如此。在西方,近代政教分离的法律原则恰恰是在教会法和王法二元体系的张力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基督教教义也对世俗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如纠问主义的诉讼模式、一夫一妻制、人人平等的宗教理念就被世俗法律所吸收,成为世俗法律的重要元素,宗教裁判及其仪式和程序等宗教元素,也沉淀进了世俗法律中。在古代中国,国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中也渗透着夏商周三代宗法宗教内核“礼”的核心理念。因此,在古代社会,宗教对国家法律的渊源和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宗教和法律的价值追求具有一致性。宗教和法律都是维系和推动人类社会发展与和谐的历史经验总结。它们虽然属于不同的价值体系,但二者的基本关切都是人,都力求消除人性中“恶”的一面、弘扬“善”的一面,都追求尊重生命、让人群和谐、让人类幸福,都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国法与教规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法律与宗教的产生方式、调整的范围不同。法律由国家制定,维护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法律适用的对象是全体公民。在一个国家内部,法律是人人都要遵守的,不论一般公民还是宗教信仰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教法教规则是由宗教教义、宗教制度创制的,适用对象是特定宗教的教民,它对宗教以外的人群没有约束力。可见,国法具有社会性、普遍性,教规具有宗教性、特殊性。

法律与教规作用的方式不同。法律主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主要侧重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宗教教规发挥作用,则主要靠教徒的自我约束(当然宗教制度和宗教组织也可发挥一定的辅助作用),主要侧重人的内心修持,主要靠信仰去教化引导,同时也兼顾外部行为的规范。一个侧重外部约束,一个侧重内在修持,可见,国法与宗教教规在规范引导大众行为上可以形成互补。

考虑到法律与教规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发挥作用方式的不同,二者可以形成一种互补关系。在宗教界提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的价值理念融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的宗教教义元素中,通过宗教实践,形成对信徒的内在心灵引导和外在行为约束,从而实现对法律刚性约束的辅助和补充。

因此,政府和宗教界应当共同努力,致力于建立国法与教规互补的融洽关系。由法律建构管理社会、维持秩序、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的基本规则,由宗教从事对信徒和社会的教化。法律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和社会各个领域,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效力,任何宗教组织及其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同时,法律要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

这就要求:第一,“国法为本”、“国法大于教规、教规服从国法”应当得到宗教界的普遍遵循。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以政教分离或遵守教规为由不服从政府的依法管理。另一方面,国家在立法的时候,也要充分尊重、重视教法和宗教的习俗,体现宪法宗教信仰自由的精神。第二,要善于把国法与教规结合起来,努力推进政府依法管理与宗教依教规自治相结合。让国法与教规共同引领和指导信教群众的生活理念和日常行为。一方面,宗教界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宗教界人士要带头遵法、学法、守法,依法开展宗教活动。要教育信教群众,作为一个信教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把爱国爱教放在首位,也要遵守宗教教理教义和教门戒规。另一方面,要加强自我管理,从严治教,深化宗教思想建设和教规制度建设,完善宗教自治。要充分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其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务和讲道弘法的宗教活动中,融入宗教规章制度建设中,发挥其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

[1]陈凤林.论同心思想的历史地位[J].陕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

[2]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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