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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大学生安康保障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5-04-09王艳红

市场研究 2015年9期
关键词:高校学生风险管理

◇王艳红

基于风险管理视角的大学生安康保障问题与对策研究

◇王艳红

摘要:平安健康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校大学生是经济社会长期发展中极为重要的群体,他们的平安健康理应受到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使广大学子生活快乐、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也是每一所高校应尽的义务。面对近年高校日益频发的学生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和侵权事故,如何使患病的学生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治疗或使遭受不测的学生家庭不因致害方无足够赔偿能力而无法获得合理补偿自此生活陷入困境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文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对高校学生安全健康风险保障进行了重新审视。

关键词:风险管理;高校学生;安康保障

10.13999/j.cnki.scyj.2015.09.035

处于高等教育阶段的大学生年龄大多已过18周岁,是法律意义上的成年人,但由于需要有充足的时间学习,很少有人通过兼职取得学费或生活费,基本还是依靠其他家庭成员的资助才能完成学业,因此是一类特殊的弱势群体。由于学费的连年增长和生活费的节节攀升已使很多一般收入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疲于应付,根本无力面对更多的生活风险,如若此时学生因疾病、意外或侵害导致伤残甚至身故会对整个家庭的未来生活带来重大的经济和精神创伤,因此平稳地度过大学时光是每一个家庭的基本愿望。大学生作为知识和技术含量较高的一类潜在优质劳动力,其身体安全和健康状况也决定了为社会服务的时间长短和服务的质量,因此关注高校学生的安全和健康,深入研究在校大学生的安康风险保障,对构建和谐大学校园与和谐社会,确保每一位天之骄子都能平安健康地完成学业顺利走向工作岗位,助推我国人力资源强国和经济强国建设极具重要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安康风险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医保新政下大学生的重特大、慢性疾病风险及由此带来的身故风险保障需求有待化解

大学阶段是人的一生中发病率最低的一个年龄阶段,但近年来由于受环境、气候、食品等各种污染的影响及大学生集体生活及学习方式的影响,在校大学生患上白血病、尿毒症、癌症等重特大疾病及肺结核、乙肝等慢性不愈症的现象不断增多,许多病种渐趋年轻化。以白血病治疗为例,据有关部门核算前期化疗的费用约需40万,后期骨髓干细胞移植的费用约为50万,类似这样的重大疾病治疗费用高得惊人,不是一般家庭所能承受的。尽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后能够获得基本住院医疗和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但由于其保障层次较低,住院个人自费比例较大,且很多用于治疗重特大疾病的特效药不在基本社保医疗目录内,自费比例相当大,再加上大学生医疗救助制度的缺失,难以使患重特大疾病及慢性病的在校大学生得到有力的健康保障。高校学生患白血病、尿毒症、肾衰竭、癌症等重特大疾病因家庭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从而导致中断治疗和中途退学,或为了求生不得不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寻求不靠谱的社会捐助等方面的报导也屡见不鲜。

(二)大学生因意外事故及侵权伤害事件不断增多而面临的伤残及身故风险难以有效规避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在校大学生规模不断增长,大学生在校内、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假期返乡及外出期间的各种意外伤亡及侵权伤害事件(如火灾、食物中毒、交通事故、溺水、房屋倒塌、爆炸、煤气中毒等)不断增多,故此高校和受害家庭之间的大额意外伤害治疗费及身故补偿金纠纷也越来越多。如2006年广州市中医药大学大学城校区发生的学生中毒事件、2007年广西大学学生马加爵杀人案、2013年上海市某大学因体育明星引发的踩踏事件、2009年全国部分高校甲流爆发事件及部分高校出现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等。因高校提供的是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教育服务,其由上级政府拨付的仅用于教学和管理用的少量财政资金难以挤出应对高校侵权责任赔偿的资金部分,更使得高校在面临学生侵权责任时难以从经济上对致害学生进行合理的补偿。此外,基于保护受害一方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需要,受侵权责任认定原则由过错责任逐渐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共存的方向发展,在近年来涉及高校意外事故及侵权事故的赔偿过程中,高校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此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除了在意外伤害住院期间能报销一定比例和限额的医疗费之外,对意外事故和侵权事故造成的身故补偿则显得无能为力。

(三)绝大部分大学生及高校的安康风险管理和保险意识淡薄

受传统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我国绝大部分学生及高校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不熟悉保险的功能、作用和运行机制,不善于运用保险来转移和分散生活中的各种安康风险,出事靠政府救济、靠家庭互助的传统思维根深蒂固。同时城居医保、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均为自愿参保的原则,也导致学生和高校面对风险带有很强的侥幸心理,往往认为自己不会倒霉到风险恰好发生在自己身上,表现为对自身面临的风险及其特点、风险损失可能的严重后果、风险管理的策略、相关的保险产品均认识不足。首先,在安全管理方面,学校仅凭自身能力远远不够。据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和3000名大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多名学生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意外等安全事故,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因风险事故而消失。[1]甚至出现了高校为了避免学生在校内体育课或课外活动中产生意外伤害或意外身故(属侵权责任中的自甘风险),如跑步、体操、跳高、跳远、铅球、足球等常规锻炼且稍有危险的体育项目近些年几乎全部“被砍”,一年春秋两次的运动会急剧瘦身改为两年一次甚至不再开设,竞争激烈的运动会项目几乎全部取消,俨然已造成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逐年下降的不良现象。其次,在健康管理方面,动辄几十万至上百万的重大疾病治疗费用仅凭学生家庭的自身能力也是远远不够的。令人担忧的是,很多大学生几乎是风险管理盲和保险盲,甚至连社会保险中带有社会福利性质、门槛低且保费也低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都没有购买,更不要说无时不在的意外风险的规避了。

(四)高校可用于学生安康风险保障的资金几乎为零,直接导致高校在大学生的安康风险保障方面很难有所作为

我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质加上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不足,导致高校几乎没有可用于正常教学和管理之外的学生安康风险保障资金。一方面,当高校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时因经费极其有限根本无力承担(超)高额的赔偿责任,特别是专科高校由于本专科生均拨款与本科院校相比相差近4倍,使得其面对相同风险则显得更加无助和无耐。另一方面,因资金有限,高校面对患上重大疾病学生的医疗救治和贫困生的医疗救助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完善我国大学生安康风险保障的对策

(一)明确高校侵权责任相关立法

因高校大学生大多已满18周岁为我国民法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高校在履行高等教育及管理的过程中与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应尽快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当学校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当承担责任规定条款详细,但无高校对在校大学生的相关人身损害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条款的现状,以单列条款的形式明确高校的安保义务规定、高校在学生伤害事先故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同时,建议出台关于审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明确、专门的司法解释,以明确高校伤害事故中相关各方的责任及其法律适用。

(二)制订完善的高校安全健康制度体系和全面的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体系,认真履行安全健康教育、管理与适当保护的义务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因此,使广大学子生活快乐、健康成长,顺利完成学业,是每一所高校应尽的义务。高校应本着“安全第一,健康第一”的总体原则制订并完善包括高校卫生工作制度、高校的食堂卫生及用水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高校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校园秩序和课外活动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及学生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校园内和校园周边地区及校外实习基地风险警示制度和学生安全和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等在内的安全健康制度体系,形成包括疾病防治和营养保健、食品用水卫生与安全、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预防与应急处理、消防安全、应急避险与自护自救、法律、心理健康与生命、运动安全、出行安全、信息安全、风险管理与保险教育等在内的全面的学生安全健康教育内容体系,重在普及相关的风险管理知识并进行合理引导,以提高学生的风险认知与风险处理水平和能力,学会主动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保险等社会保险和学平险、重大疾病保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转移自身难以负担疾病、意外及责任风险,实现学生安全健康教育制度化和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认真履行对在校大学生的安全健康教育、管理与适当保护的义务。

(三)采用灵活方式,强制普及高校学生基本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有效利用保险产品转移安全健康风险

我国当前规模近3000万的大学生群体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和侵权事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有必要强制普及大学生作为被保险人或侵权受害人的基本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学平险及高校校方责任险等相互之间不具替代性,但进行组合则可相互弥补缺失的相关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险种。首先,无论是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医疗保险,还是仅面对学生群体带有政策优惠的商业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的稳定运行均需大量具有相同风险的单位投保才有可能起到众人为一、以小搏大的损失补偿效果。客观上,强制普及城居医保、校方责任险和学平险,不但可使大学生患重特大疾病时不因担心医疗费负担不起而放弃治疗,也能够切实保证患病或受害学生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并缓和与校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其次,应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大学生群体的投入力度,重点解决疾病风险相对较高(因可能营养状况不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极弱的贫困学生参保的问题。第三,为有效推进高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力度,校方责任险采用法定保险的形式强制高校购买或在教育部门全额或部分资助下购买,可以解决因需自筹保险费学校参保不积极、因险种薄利且参保学校少保险公司难以有效分散风险从而承保不积极的问题。第四,购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后面对此险种无法规避的意外或疾病引起的身故风险,可以强制要求新生报到时必须有能够证明其在大学就读期间享有学校所要求额度的相应险种即可,但选择权要完全由学生或其家长掌握。当然为了使学生能够享受到“个险团做”的各项优惠条件,学校或高校联盟或当地教育厅(或局)也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提供给学生及家长自愿参考,这种做法在我国上海、深圳等很多城市已有先例可供参考。

(四)政府、企业和社会合作,共同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安全健康风险的长效救济渠道

首先,民政部门及医保管理部门应尽快设立专门针对在校大学生的重大病救助专项资金,对规模庞大的这一弱势群体实施专项救助或捐助,这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提取校方责任风险专项资金,用以购买商业校方责任险或应对该险种中除过错责任外的其他法定除外责任,如无过错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责任和无具体标准主要凭法官的自由裁量而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且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高校的上级管理部门和教育服务的委托方,理应承担高校作为代理方无力赔偿的兜底责任。最后,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设立多种爱心救助基金,形成爱心救助长效机制。在现有的社会救助之外,通过义演、义卖、义务服务、发起慈善捐款等活动形式,广泛吸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临时性和经常性捐款,并根据捐款人的意愿,在筹齐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学生所需治疗费的基础上,将节余的部分捐款用于设立大学爱心救助基金,对贫困学生的医疗、大病和意外风险保障提供相应的救助,使家庭条件差的学生至少实现基本医疗和意外保障,从而推动校园爱心救助活动的常态化。

(五)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介入高校及大学生的安康风险管理

设计符合高校需求的保险产品,协助高校普遍开展保险教育,利用保险公司专业的风险管理经验指导高校的风险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幸事故的发生。

本文系2013年度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省级)《和谐社会视角下河南在校大学生安康保障体系研究》(立项编号132400410182)暨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省级)《和谐社会视角下完善河南高校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研究》(立项编号2010GGJS—242)联合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李秀丽,颜爱华,孙成立.我国高等院校普及保险教育的思考[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8).

(作者单位:河南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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