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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2015-04-09文裕慧陈咏江

社会保障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公意社会契约论公权力

文裕慧 陈咏江

(1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北京,100872;

2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北京,100083)

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文裕慧1陈咏江2

(1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研究所,北京,100872;

2 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北京,100083)

社会契约理论解释了个人权利让渡和国家权力的诞生,以及这过程中各自拥有的权利义务。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制度,重在保障国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理论上也是干预与自由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政府,它通过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具有强制性,给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这些特征,与社会契约理论的思想不谋而合。本文认为,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社会契约理论运用在社会保障领域,确立了个人的主体地位,其蕴含的让渡、妥协精神成为社会保障的思想源泉。同时我们也要警惕由于对社会契约理论的误读造成的集体主义的极端偏好以及激进的平等主义等思潮。只有重新审视社会契约理论,正确认识其自由主义传统,才能更好地理解社会契约理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启示。

社会契约理论;社会保障;启示

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国民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1]社会契约理论着重从抽象意义上论述了公权力的合法性,解释了国家公权力的产生、行使与制约,将个人自由与国家秩序衔接起来。投射到社会保障领域,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全民意识和经济基础相互关联和制约上的一种社会契约、经济分配、人权保障的制度。[2]社会契约理论将具有普遍意义的个体意志放在优先于公权力的位置,确立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同时,该理论蕴含的妥协、让渡精神,也成为社会保障制度再分配功能的思想源泉。但由于对社会契约理论的误读,存在着对集体主义偏好的极端化理解以及激进的平等主义思潮,导致社会保障领域的价值取向不定与资源的浪费。

一、社会契约理论为国家干预提供理论依据

(一)社会契约理论为国家公权力产生奠定正当性基础

在西方思想发展史上,社会契约思想萌芽于17世纪,并首先在具有自由主义传统的英国产生。思想家霍布斯基于个人主义的立场,认为自由就是不受权力控制,国家公权力如同恐怖的怪兽,终将侵蚀人们的自由。在霍布斯看来,自由与秩序的矛盾无法调和,人们必须在自由与被统治之间做出选择,为了个人安全,理性的人们应该放弃部分自由,过一种有权威的社会生活。思想家洛克的学说则详细地阐述国家公权力与个人自由的关系,为后来法国思想家卢梭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理论资源。洛克的贡献在于明确提出政治的正当性源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完全平等的自然权利。然而,自然状态又有诸多不便,特别是,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必须充当裁判者与裁判执行者,惩治那些违反自然法的人,这就可能使惩罚不合理,甚至由于自私而导致偏袒或报复,从而引发混乱和无序。为了纠正这种弊端,人们就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公民社会,并设立政府,因此,政府正当性的唯一基础是组成社会的“各个个人的同意”。也就是说,政府权力实质上是一种委托权,一旦政府违反授权时的契约,人们就有权撤回同意,推翻政府。总的来讲,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们论述了国家公权力以某种“社会契约”的形式从自然状态中产生,并由此获得正当性基础,但这种“社会契约”仍无法调和公权力与个人自由的紧张关系。

(二)社会契约理论为国家公权力行使设置合法性路径

18世纪的法国思想家卢梭是社会契约理论的集大成者。首先,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试图调和自由与秩序的紧张关系。如果说17世纪的英国思想家们秉持的是消极自由主义观点,卢梭则倡导积极自由主义,不再将国家公权力看做是个人自由的威胁,而是通过社会契约公意的极大化,达到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在卢梭看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置于公意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由此,“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3]在这种社会契约中,每个人在服从公意的时候,不过是在服从自己。其次,社会契约成为国家干预的法源,蕴含集体主义偏好。卢梭阐明社会契约带来的法律效应,“由于社会契约,人们失去的是他的自然的自由,以及对诱惑他的和他所能得到的任何东西的绝对权利,而通过社会契约他所能得到的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占有的财产的合法权利”。[4]由此,卢梭进一步区分了“先占权”和所有权,强调后者由于社会契约形成的公意而具备合法性,前者是只以个人身体的力量为限的自然的自由,只有在所有权确立之后才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在公权力具备正当性,且同时产生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卢梭以强调整体意志的方式维护社会契约的法律效力,“如果任何人拒绝服从公意,那么全体就应该强迫他服从,这不过是说人们强迫他自由而已”,“如果没有这一规定,社会契约将是荒谬的、残暴的,而且容易遭到最严重的滥用”。[5]由此,代表每个人的公意成为国家干预个人经济生活的法源依据。

(三)社会契约论思想为国家公权力制约进行妥当性限制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除了为国家公权力行使提供依据外,也专门论及了公权力行使的界限,主要从公意的普遍性出发,推导出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的妥当性限制。首先,平等的资格。卢梭认为,社会契约代表的公意赋予集体协商一种平等的品性,确立了公民之间的平等,所有的公民都遵守同样的条件,享受相同的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体现在用道德和法律的平等取代了自然状态强加给人类的任何身体上的不平等,不管人与人之间在体力上和智能上如何的不平等,通过契约、通过权利,人们变得平等了。[6]其次,公平的负担。卢梭强调,主权权力不能超过公共契约的界限,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所愿来处置那些依据契约留给他的财物和自由。由此,卢梭进一步推导出,主权者在任何时候都无权施加给某个臣民比其他臣民更大的负担,因为每当这种事情发生时,就造成了对个人的不平等,主权者的权力就不再有效。

二、社会契约理论在社会保障领域的运用

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是社会保障的基础关系,两者的关系基础是社会契约,并且基于这一契约的理念而产生了个人对国家的权利和国家对个人的社会契约义务。[7]社会契约理念被认为是国家公权干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8]

(一)社会契约理论确立了社会保障领域人的主体地位

在古代,存在诸多朴素的人道主义思想,但仅停留在慈善的层次上。因为,无论是西方《圣经》的劝行善举,还是东方儒家提倡的爱民如子,都是将个人视为人道的客体,个人只是帝王将相、仁人志士、宗教团体实行仁义的对象。社会契约理论则是从捍卫个人自由出发,在普遍意义上完成对“平等、自由、博爱”的阐述,最终归宿是个人的幸福。首先,人的尊严是社会契约存在的前提。虽然社会契约要求个人让渡权利达成共识,让渡多少是由个人与全体之间相互承诺的程度决定,但是留下的部分最重要的便是人的尊严,因为这是维系人之所以为人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一旦人因为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导致个人尊严丧失,就意味着契约失效。进一步推论,如果一个国家不能确保该国人民最基本的人权,那么这个国家就丧失了统治的合法性。其次,让渡权利的目的是更好地实现个人需求。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包含很多的层次,既有生存、安全等基本需求,也有自我实现乃至于个体无法实现的更高层次的需求。如果让渡权利却依然不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那么这样的契约是无法实现价值的。社会公民权利是福利国家的一个核心概念。[9]因为社会契约的存在,国家对让渡权利的公民要履行最基本的义务,即使个人做出的是消极的贡献,但因为遵守了社会契约,国家也应该提供给公民最基本的生存保障。

庞德认为,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个人生活的意外责任开始由社会承担,每个人都有权要求基本的生活水准和环境,并享有机会平等和物质生活之基本满足。国家按照人们的社会角色,通过法律形式分配社会利益,以义务形式给予弱势群体更强的保护。[7]根据社会契约理念,每个人都向社会让渡了自己的天赋权利以缔结不可更改的社会公约,在这份公约中,国家及其机关本质上只是公民利益的代理机构。当公民基本生存权因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受到威胁时,作为公民利益代理人的国家决不能坐视不理。[8]从这个意义上讲,满足人们最基本需求的社会保障层面是要照顾弱势群体,其实也是在捍卫国家赖以存在的根基。

(二)社会契约理论蕴含的让渡、妥协精神成为社会保障的思想源泉

社会契约理论的精神是让渡、妥协。由于满足人们最基本需要是公意的内在要求,所以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可以被理解为社会契约的表现形式。如果一个国家不能确保该国人民最基本的人权,那么这个国家就丧失了统治这部分人的合法性,又因为社会契约是以全体人民同意为前提而形成的,部分人群基本人权的丧失如同社会契约的失效。为避免国家政权的正当性被削弱,以至于出现暴力革命现象,国家并不能单方决定放弃对这部分丧失基本人权群体的统治,而应该实行社会保障,以恢复所有人的邀约能力,以排除极端势力的滋长空间,以增强统治的合法性基础,共同应对不断出现的社会分化问题。社会保障的伦理道德基础源于对人的生存的要求的满足,即基本的人的需要的满足。[10]社会保障领域的再分配制度,本质上也是妥协、包容。 “社会契约的目标就是保护缔结条约者”。[11]而分配的下限,是维持人的基本生存,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因为 “人类的第一条法则就是要维护自己的生存;人类的首要关怀就是要关注他自身”。[12]

按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个人产品的剩余供给了公共需要,只有当人们的劳动生产超出了他们自己所需的产品的时候,政治状态才能存在。[13]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是以整体产出进行量化的,这种产品剩余在不同国家面临不同情况,在一些国家中剩余是很充足的,另外一些国家中剩余则是捉襟见肘的。此时,由于人均占有量的不同,不同国家内部针对社会保障领域再分配的公共财富如何分配所形成的公意也会不同。对贫穷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可用于再分配的财富有限,社会保障涵盖的范围也就天然的限制在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方面;对富裕的发达国家而言,由于可用于再分配的财富富足,社会保障涵盖的范围也就自然的扩大,甚至从达到从摇篮到坟墓的高福利程度。相对于较容易形成公意的两极社会,对处于中间位置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公共财富到底是用于经济发展的投资多一些,还是用于再分配、化解贫富差距扩大多一些,需要不同阶级、阶层之间更多的妥协智慧与包容精神,才能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黄金分割点。

三、社会契约理论的误读造成的对社会保障理解的偏差

社会保障制度最突出的矛盾是国家提供保障的能力与公民个体需要的矛盾。[10]公平诉求的本质是利益诉求。但公平是一杆秤,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砝码。社会保障,作为政府最基本责任和社会治理的最核心工具,始终是公平性与福利化的博弈。[14]

(一)对集体主义偏好的极端化理解

社会契约理论明确个人对全体公意的服从,其集体主义偏好是马克思主义形成的重要源泉。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对于社会主义的理解有机械化的倾向。同样的,对社会契约的认识也有将集体主义偏好片面放大的倾向,表现在:政治上,在强调人民当家做主的同时,将集体主义价值观上升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往往忽视个体差异,讲求直接民主,导致“文革”式的社会运动成为政治生活的主流。社会保障等同于国家管理,认为国家是社会保障的唯一责任主体,国家大包大揽,造成国家财政的不堪重负以及个人对国家的过分依赖。经济上,将生产资料的国家占有等同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进而认为生产资料国家占有的实现,将导致社会局部劳动与社会整体劳动、社会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直接统一,但事实上,人人占有导致实际上谁都不占有、谁都不负责任的所有权虚置状态。如公共保险制度中的各种搭便车、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问题,使得整个制度中人人都受损,导致效率损失。而片面强调个人责任的“个人账户”制度,又失去了互助共济的作用,让社会保障制度丧失了最初最基本的再分配功能。

事实上,考察社会契约理论的渊源可以发现,社会契约所代表的公意并非一开始就是集体主义偏好的,相反,社会契约论思想是基于维护个人自由、更好地处理自由与国家关系的目的,而逐步丰富发展起来的。即便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是以个人价值的社会实现为追求的。卢梭本人是酷爱自由的,其至理名言“人生而是自由的,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反映的是卢梭探索现实可行自由的努力。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也应摒弃国家包办的模式,而是采用最低生活保障兜底、社会保险为主体、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种保障手段,构建社会的安全网。

(二)激进的平等主义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强调社会参与的普遍性,提出公意和众意的区分,认为公意只考虑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考虑私人的利益,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如果要想使公意得到清楚的表达,那么极为要紧的在国家中不应有小集团存在。[15]这一思想,本来是为确保每个个体意志的顺利表达,以便形成真实有效的公意,却被左派激进平等主义者看做是阶级斗争的教条。在激进的平等主义者看来,平等不是起点或资格,过程或规则的平等,而是结果的一致,应该用权利的不平等矫正和弥补实质意义的不平等,才能够实现真正的“人人平等”。[16]在此基础上,激进主义者主张,通过暴力革命手段消灭剥削阶级、取消阶级区分,实现无差别的平等社会。文革时期,“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就是这种主张的体现。这种观念投射到社会保障领域,就是平均主义泛滥,大大降低社会保障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率,造成严重的浪费。

事实上,被认为是当代社会契约论代表的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再度论证了平等的两种形式及其相互关系。[17]罗尔斯提出两条原则,一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二是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也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向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均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技能、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罗尔斯的主张坚持了平等在社会、经济领域的运用,具有左派色彩。同时,其主张体现了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妥协、让渡精神,回归了自由主义的传统,对激进平等主义的泛滥起到遏制效果。从最近西方国家走向来看,在理论与实践中,社会保障领域公平与效率的妥协均成为时代趋势。传统上一直批评自由民主主义、倡导社会民主主义的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开始谈论福利国家造成的“无法统治”,英国的工党在很大程度上开始反思福利国家、经济平等的弊端,强调市场经济的作用,反映了左派在社会平等理念上的让步。[18]当然,效率只是手段,不是终极目标。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最高目标还是人人过上有尊严的、幸福的生活。

[1] 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第四版)》,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2] 徐荣军:《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几点认识》,载《市场周刊(管理探索)》, 2005(1)。

[3]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23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4] [5] [6] [11] [12] [13] [15]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徐强译,29页、27页、34页、52页、4页、125页、4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7] 李毅飞:《社会保障的契约思想暨契约重构》,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3。

[8] 杜乐其、陈士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社会契约理念与模式构建》,载《农村经济》,2001(9)。

[9] 郑秉文:《社会权利:现代福利国家模式的起源与诠释》,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2)。

[10] 刘丽伟:《论社会保障中的社会正义》,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13(10)。

[14] 陈金甫:《透过“十二五”看医保重大课题》,载《中国社会保障》,2012(12)。

[16] 余少祥:《弱者的正义》,8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17] 包利民:《当代社会契约论》,3页,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18] 李强:《自由主义》,196页,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责任编辑:H)

Enlightenment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 to Social Security System

WEN YuhuiCHEN Yongjiang

Social contract theory explains the alienation of individual rights and the birth of state power, as well as the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this process. As a social system,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focusing on guaranteeing citizens’ fundamental right to survive; it is theoretically the matter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and freedom. The main liability subject of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the state and the government. Being mandatory, social security system guarantee social equity through redistribution as well as providing social members with basic living security. All these features coincide with the idea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 This paper considers that social contract theory lays a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o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 meanwhile, in field of social security, social contract theory establishes the subject position of the individual, and the spirit of alienation and compromise it contains become a ideological source of social security. At the same time, we must guard against extreme understanding of the holism preferences and radical egalitarianism due to a misreading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 Only re-examin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nd correctly understand its liberal tradition, could we better understand the enlightenment of social contract theory to social securit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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