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中的网络社会管理*①
2015-04-09云付平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北京100091
云付平(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 北京100091)
法治视野中的网络社会管理*①
云付平
(中共中央党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研部 北京100091)
作为一个新兴的舆论阵地,互联网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而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威胁。立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认真反思和总结我国互联网管理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打造“清朗”网络空间、推进网络法治化具有重大意义。法治视野中的网络社会管理,要处理好网络主体、网络内容、网络技术等三个维度的问题,推动网络管理工作常态化、社会化、现代化和技术化。
互联网 网络管理 法治
截至201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32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到5.27亿,约占83.4%;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3.32亿,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2.92亿;我国域名总数为1 915万个,网站总数为273万家;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到5.07亿;社交网站用户规模达到2.57亿;互联网理财用户达到6 383万,使用率达10.1%。[1]可以看到,互联网发展从“广”到“深”,给中国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影响与变革。为了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管理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
一、我国网络社会管理的立法现状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我国政府也逐步重视和加强了对网络社会的建设和管理。
目前,我国关于互联网的法律主要包含专门性的法律、包含互联网法律规范的相关性法律、为直接规范互联网而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专门管理网络社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和各部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及司法性文件等五类。[2]总的来看,绝大多数是部门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专门性法律、行政法规数量需要增加,部分法律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
另外,2014年2月27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工作规则》《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2014年重点工作》审议通过。至此,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的研究制定有了保障,对推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增强安全保障能力意义重大。
二、我国互联网法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从1994年开始,互联网领域的治理已有近二十年的历程。整体上来说,取得了突出成绩。但我国网络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
1.互联网立法建设存在漏洞。从前面可以看到,我国网络立法的相关法条不少。但是,这些立法文件仍不能十分有效地解决网络违法犯罪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第一,迅速发展的互联网与滞后性的立法之间的矛盾。近年来,互联网相关法律很多情况下是在出现了严重问题之后才被制定出来的,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也需要一个长时间的酝酿过程。相比于互联网领域的瞬息万变,法律的滞后性表现明显。第二,无国界性的互联网与地域性的法律之间的矛盾。由于历史传统、社会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国的互联网立法也存在差异。互联网的无国界性,使得其法律执行问题变得非常困难。第三,技术性的互联网与规范性的法律之间的矛盾。目前出台的网络法规大部分属于办法、规章、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且认定标准过于原则或笼统,缺少相关互联网技术专家的参与论证,等级低、可操作性弱、效力不高。另外,“现有的网络法规详细程度差,因而削弱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操作性,这种凌乱的立法现象,致使规范的行为准则散落于不同的决定、条例、办法之中,既难以知法,又难以执法。”[3]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强烈呼唤网络立法的发展和完善。
2.网络管理体制不健全。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网络管理体制出现了“九龙治水”模式。此种管理格局,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部门职权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弊端。主要体现在:第一,职责交叉现象严重,难以实现跨部门协作,易出现管理空白区域;第二,管理职责和管理手段相脱节,管理效率低下;第三,各部门之间的重复建设比较严重,容易造成资源浪费。针对这种状况,我国在2011年5月设立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标志着新的互联网管理格局形成。它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主要依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业发展管理部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部门,也要求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参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同时,随着互联网媒体属性越来越强,网上媒体管理和产业管理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4]“要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5](P51)要按照统分结合、相对集中、职责明确、责权一致的原则,进一步调整、理顺管理体制。要提高虚拟社会管理水平,必须解决好已有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与网络管理执法工作不相适应的问题,建立规范理性的网络传播秩序。
三、加强网络社会法治管理的途径
网络社会的法治管理,需要处理好网络主体、网络内容、网络技术等三个维度的法治关系问题。
1.网民、政府和网站等网络主体要履行自己的法律责任。截至2013年底,中国网民达到6.18亿。这一庞大群体对网络社会的法治管理成效影响重大。这就要求,网民要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做到健康上网、安全上网,依法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同时,要增强网络安全保护意识。政府作为互联网监管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定者,在网络社会的法治管理中具有无可推卸的监管、调控之职责。
一是政府必须要与时俱进地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使网络社会的管理做到有法可依。针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的滞后性问题,既要及时废除或者修改落后于技术发展的法律,又要因“事”制宜,创造性地运用现有法律体系。同时,从行政法制建设的层面上,政府必须对相关立法的可操作性和行政执法各环节的衔接性做深入地探讨研究;必须对互联网站及网民的权利义务、有涉侵权的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要进行细化的分层分类研究。
二是政府必须明确自己的地位和作用、职责权限及其行使的方法、手段。在网络社会的法治管理过程中,政府只有越明确该管谁、管什么,管当管之事、可管之事、能管之事,就越能放心地知道不用管什么。对于不良网站紧密跟踪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表,对于钓鱼网站、骗子网站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散布危害国家意识形态安全的信息网站采取必要的打击措施。
三是政府必须树立常态化的治理思路。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一项需要长期努力的任务。近年来,我国进行过一系列的互联网专项治理活动,如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治理网吧专项行动、“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系列专项活动、搜索引擎清理整治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国新办等七部委开展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整治网络赌博专项行动等。通过以上这些专项治理活动,网络空间得到一定程度的净化。要彻底治理网络社会空间,政府必须树立常态化的治理理念和思路。“政绩工程”和“速成模板”不具有科学性,临时突击、运动式的“大呼隆”、“一阵风”很难深入人心,“一刀切”容易造成性质划分错误。从短期来看,这些措施可能会有所成效;但从长期来看,违背事物发展规律,注定失败。
网站要当好“把关人”。在网络社会的法治管理中,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扮演着重要角色。联系当下的网络空间,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必须遵守行业制度的规定。各互联网企业之间要合法竞争,接受公众监督。对一些虚假中奖信息、虚假中介信息、虚假购物信息、虚假教育信息、虚假致富信息、虚假帖子、绯闻信息等,要加以过滤和剔除。二是要敢于承担在网络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要把用户至上作为自己的服务理念,不片面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加大对网络安全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三是要有强烈的行业自律精神。各网站编辑、论坛管理人和讨论版版主等“把关人”,要对网络上的新闻、电影、电子杂志等文化产品进行把关,有效剔除与主流文化相悖的文化产品。
2.加强网络内容的法治管理。党的十八大在论述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时,对网络文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6](P33)
面对多样性的网络文化内容,要认真贯彻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强和改进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唱响网上思想文化主旋律。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瑰宝和当代文化精品网络传播,制作适合互联网和手机等新兴媒体传播的精品佳作,鼓励网民创作格调健康的网络文化作品。支持重点新闻网站加快发展,打造一批在国内外有较强影响力的综合性网站和特色网站,发挥主要商业网站建设性作用,培育一批网络内容生产和服务骨干企业。发展网络新技术新业态,占领网络信息传播制高点。网络空间里,合理的愿望要有理智的表达方式,合法的要求要有恰当的语言表白,不同的观点可以碰撞交流,但不应言辞相毁、相互指拆。网络语言的表达寄托了网民的思想和创新意识,应该把这种创新精神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出来,体现社会责任感,捍卫主流价值观。
加强网络内容的法治管理,要求确立良好的行为理念,倡民主以增网络活力,讲文明以增网络魅力,促和谐以增网络引力;要提高素质,提升境界,通过网民的自我表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使“善善著,恶恶明”。
3.加强网络管理技术的投入与创新。习近平指出,建设网络强国,要有自己的技术,有过硬的技术。“要制定全面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研究发展战略,下大气力解决科研成果转化问题。要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让他们成为技术创新主体,成为信息产业发展主体。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7]
在2014年8月26日召开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专职副主任任贤良指出:“互联网安全是企业创新的前提,也是互联网公司的生命线。目前我国是受网络攻击最多的国家之一,多数核心技术仍然依赖海外,在网络安全上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未来应当着力发展本国核心技术和操作系统。”[8]
一是加强网络安全技术建设。要严格执行网络准入控制,主要包括加强入网访问限制和明确互联网使用权限等;要应用数据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要不断完善安全防范技术,最低程度减少信息泄露。
二是加强网络内容的监控技术建设。对于网络舆情、聊天内容等内容进行监测过滤,并对不良信息给出实时预警。同时,通过使用监控手段来及时处理网络社会中出现的各类社会与法律问题,推动有关技术性法律规则的制定。要积极应对更加多维化的APT攻击手段,保证网络空间的安全。
三是加强网络行为控制技术建设。保护网络版权,实时监控、跟踪网络用户行为。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许多言论的发布、传播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诸多著作权的法律问题。而这一问题处理的实效,直接影响着网络虚拟社会的法制化管理进程。另外,还要积极吸取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不断完善我国互联网的法治化管理。
[1]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 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
[2]张平.互联网法律规制的若干问题探讨[J].知识产权,2012 (08).
[3]马海群.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1(04).
[4]中国互联网治理20年:从部委工程到一把手政治的变迁[EB/OL].http://news.takungpao.com/mainland/focus/2014-11/2836027.html.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Z].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6]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7]习近平的6个“互联网思维”[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120/c1001-26064303.html.
[8]2014中国互联网大会热点:网络安全问题[EB/OL].http:// www.hdzc.net/html/news/gn/2014_08/27/15111840.html.
责任编辑:哈丽云
C912.63
A
10.3969/j.issn.1003-4641.2015.05.16
①*本文系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3BKS07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常态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