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和人性自私的理论失误
——访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林泰教授
2015-04-09林泰访谈嘉宾本刊编辑部访谈人
林泰/访谈嘉宾本刊编辑部/访谈人
·专家访谈·
个人主义和人性自私的理论失误
——访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林泰教授
林泰/访谈嘉宾本刊编辑部/访谈人
[访谈嘉宾简介]林泰(1932—),男,福建长乐人,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北京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政府专家顾问,北京市青年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社政司“两课”在职硕士学位班教学督导巡视员,香港国际教育交流中心研究员,华中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兼职教授,杭州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编者按: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还是张扬个人主义、鼓吹人性自私,是改革开放以来频繁而深刻的价值导向之争。这一价值导向之争,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改革、建设由什么样的一代人来接班,关系到国家的发展方向和前途命运。为了深入剖析个人主义和人性自私思潮和弘扬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本刊专访了清华大学林泰教授。林泰教授曾主编《问道——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思潮和青年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一书,对于个人主义及其影响有着深入系统的研究。
本刊编辑部:林泰教授,当前社会上流行着某些“新伦理学”的理论思潮,这种思潮把个人主义价值观作为指导市场经济改革的唯一理论,认为个人主义应是我国社会的主流价值发展方向,不认同甚至反对集体主义价值观。请您谈一谈如何看待这一社会思潮?
林泰:有些“新伦理学家”把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都有很大争议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作为指导市场经济改革的唯一理论,这是有其复杂社会根源的。但究其在理论上的失误,则都源于“个人本位主义”。他们把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看成社会的基本单位,而社会只不过是许多这样的人类个体的简单集合,从而得出“利己目的是人们思想行为唯一原始出发点”的结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1],“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220。“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56。社会的细胞当然是众多的个人,但社会不是抽象的、孤立的单个人的简单集合,而是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组织起来的。形象地说,就好像人体是由众多细胞联结而成,但不是细胞的简单集合,而是通过骨骼、血液循环、消化、呼吸、神经、生殖等诸多系统把细胞联结起来,从而形成人的有机体,不同系统中的细胞是不同质的。同样,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一定社会关系把众多个人联结起来,不同社会关系中的个体具有不同的性质,是社会关系规定着个体的质,社会关系才是组成社会的更基本的单位。所以,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个人利益,但是不承认脱离一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抽象的、孤立的私人利益。马克思说:“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而不是玄想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3]119私人利益总是同一定的社会关系联结在一起的,不同社会关系中的私人利益是不同质的,反映这种利益追求的价值观也是不同质的。个人利益,有剥削他人的个人利益,相应地就有“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损人利己思想;也有小生产者的个人利益,相应地就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独善其身的价值观;还有联合劳动中的个人利益,相应地就有“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的集体主义思想。所以,是一定的社会关系规定着人们对一定利益的追求以及相应的价值观的本质,而不是什么抽象的、孤立的单个人的存在和利益规定着人只能产生“自私”和“利己”的价值观。这个观点明确了,就能够懂得,没有永恒不变的抽象的人的本质,只有由不同历史时代具体的社会关系所制约的人的本质。原始社会产生的是以部落、氏族为基本单位的“群体本位主义”,而不是“自私”。奴隶、封建制社会不但有适应私有制和剥削阶级要求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极端自私自利的主导价值观,还有相伴生的以等级制为特征的“整体主义”思想。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则是源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生产关系,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锐利武器,也是其追求剩余价值的必要武器。与之相伴生的还有受剩余价值规律支配的企业“团体主义”和代表一国“总资本家”的“国家主义精神”。与所有剥削阶级相对立,在每个时代的人民中,总还会闪烁出与当时统治阶级主导价值观不同的某些“人民性”的思想精华。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则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工人阶级的产物,它反映的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联合,以社会公有制代替私有制为目标,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利益。与之相伴生的还有被压迫民族要求民族独立与发展的民族主义精神。由此可见,历史上有多种社会制度、多种社会关系,因而也有多种价值观,并不是只有“利己主义”、“个人主义”的价值观;那种抽象的、孤立的个人利益也不能成为“人们思想行为唯一原始的出发点”,人性自私绝不是什么永恒的客观规律。这些错误思想的根本理论失误都在于“个人本位主义”,把社会看作众多抽象的、孤立的人类个体的简单集合,不懂得“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人按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不懂得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总和”的思想。现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它虽然相比于资本主义制度还不很强大,但是它却代表着历史的未来。相应地,与这种制度相适应的集体主义价值观,虽然现在还不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但它随着社会公有制和工人阶级的壮大、发展,也必将逐步深入人心,成为社会的主导价值观。某些“新伦理学”的观点并不新,只不过是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天赋人权”、“个人本位主义”的复版,而只有集体主义价值观才真正代表着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流和发展方向。
本刊编辑部:林泰教授,当前在社会上流传着一种“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伦理观,尤其是在青年学生中有着广泛的影响。请您谈一谈我们应如何正确认识这一思想观念。
林泰:“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思想是一种不正确的伦理观念。与之相似的还有“恒久为自己,偶尔为他人”、“为己利他”等说法,这种“新伦理观”在理论上的失误,根子在于“个人本位主义”。这种主张源于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原理。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主张自由放任论,即听任个人在市场竞争中自由地进行自己感兴趣的交易,就会获得最可能好的效果。“每个人所盘算的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场合一样,他也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亚当·斯密的理论成为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鼻祖”,也为近现代个人主义奠定了经济思想基础。对于这种主张,马克思早已有过深刻的剖析。马克思说:“经济学家是这样来表述这一点的:每个人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而且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这样,也就不知不觉地为一切人的私人利益服务,为普遍利益服务。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而可以得出结论:每个人都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关键倒是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2]102-103马克思这段话是针对亚当·斯密等主张自由放任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家而言的。他从两方面剖析了他们的错误。一是“每个人”的“私人利益”和“别人利益”以及“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是有矛盾的,而且在资本主义社会,这种利益的对抗还会形成“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以,“为己”并不见得“利他”,“主观为自己”并不见得“客观为他人,为社会”,相反,还会“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其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在历史和现实中,这种“主观为自己,客观害他人,害社会”的现象是不胜枚举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它已经制造了多次的经济危机和社会两极分化,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非对抗是利益矛盾主要形式的条件下,个人与社会与他人的矛盾也还会存在。当主观为自己和为他人、为社会发生矛盾时,怎样处理呢?这是“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或“为己利他”思想所无法回答的。
马克思认为,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2]102,“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2]103。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利益的一种形式,从内容上看,由于和他人、社会的关系不同,私人利益具有不同甚至对立的社会性质。究竟是剥削他人的私人利益,还是联合劳动中的私人利益,或是自然经济下的私人利益?在社会主义现阶段,是按劳分配的私人利益,还是按资本、按权力、按平均主义分配私人利益,甚或是非法活动下的私人利益?所谓“私人利益”,总是和他人、社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在不同社会关系中,这种利益关系是完全不同的,譬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主的私人利益是在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中实现的,从而自然得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经济人假设的结论。而在社会化大生产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中,私人(无论是工人还是管理者)利益的实现应当和国家利益、企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所以它必然形成“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这种把国家、企业利益放在首位的经济关系,靠“本质自私”的经济人是不可能搞好国有企业的。所以,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私人利益,但是不承认脱离一定经济、社会关系的抽象的、孤立的私人利益。所谓私人利益,其本质总是由一定社会关系决定的,不是孤立的以个人为本位,也没有“仅仅是自己私人的利益”的追求。不同社会关系中的“私人利益”是不同质的。另外,私人利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也是“社会”的,是一定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经济、社会关系决定哪些私人利益能够实现,或不能实现。诸葛亮能发明木牛流马,但不可能坐火车、乘飞机,慈禧太后能穿金戴银,但不可能穿“人造丝”,这是生产力的状况决定的。“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是旧社会生产关系的必然结果。即使在社会主义现阶段,什么时候有多少人能达到温饱、小康,有多少人能升学、就业……也是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社会关系发展状况决定的。“私人利益”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2]102-103,如果和一定“社会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违背,“私人利益”就不能实现。所以,没有什么抽象的“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只有一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的“私人利益”以及个人利益和他人、社会利益的关系。值得深思的是,为什么二百多年前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早已为马克思批判,也为实践所证明是行不通的思想,现在在我国却反复出现,并有一定的市场呢?这是因为在我们推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些人盲目崇拜市场经济自发性的结果。有些人相信这种思想,主观上也许是出自既想追求个人利益又不想妨碍他人利益的良好愿望,但是,不能否认,也有人是要通过个人本位主义理论把我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引向经济人本质自私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方向,这种理论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无法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关系中的矛盾。真正科学的思想只能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以社会关系为本位的思想基础之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只有与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主导地位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占主导地位,才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矛盾,克服市场经济的自发性,保证它的正确发展方向。
本刊编辑部:林泰教授,近年来,我国一些经济学家把亚当·斯密提出的人性自私“经济人假设”的理论捧为“市场经济学的圣经”,崇尚“利己心是人类一切经济行为的推动力”,“利己性是搞市场经济的前提”;宣扬“自1976年《国富论》面世,经济人假设作为支撑经济学大厦的基石,迄今无人可以撼动”,“人性自私像‘1+1=2’一样是无须证明的公理”,从而否定公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您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的?
林泰:从理论上认清楚马克思主义的个人利益观与人性自私理论的根本区别,是澄清这些错误思潮的前提。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不是由个人构成,而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2]220单个人并不能说明人的社会性质,只有个人与他人的社会关系才能体现人的社会本质。所以,是否自私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如果一个人以“自我为中心”,只顾个人利益,不顾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就是自私;如果不惜牺牲社会和他人利益牟取私利,就是极端自私。但如果在不损害或促进社会和他人利益中实现个人利益,则是个人的正当利益,不是自私。“经济人假设”最明显的失误就是脱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把任何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包括对个人正当利益的追求,如把“希望买尽量便宜和好的东西”[4]、“希望住大房子”、“希望受到良好的教育”、“有存款”[5]等都说成是自私,而不区分这些东西、房子、教育、存款等是通过什么社会关系(联合劳动还是个体劳动?权力还是资本?合法还是非法?)得到的。
至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中,一些人能自觉地把社会、他人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如白求恩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精神;张思德、雷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徐特立革命第一、工作第一、他人第一的精神;自古以来就有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精神,等等,这些为民族、阶级、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无私奉献的精神,决不是像有的人性自私论所说的那样,是由个人私利引申出来的(如说是为了个人荣誉,或为了报恩),而是在生死荣辱与共的社会关系中,从共同的利益、情感、理想交流融合中凝聚、升华出来的。所以,是否自私并不是单个人的属性,而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属性,个人利益不等于自私,马克思主义并不否认私人利益,但是不承认脱离一定时代、一定经济社会关系的孤立的、纯粹的私人利益及其人性自私理论。吴琼花参加红色娘子军,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这种私人利益不是纯粹的、孤立的单个人的利益,而是同和她一样受奴役的姐妹的利益连在一起的,要摆脱南霸天对她们的奴役;南霸天也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但却要维护奴役吴琼花们的社会制度。这两种私人利益代表两种根本对立的社会关系和人性,南霸天代表的是自私的奴役人的社会关系及其人性,吴琼花代表的则是反自私反奴役的社会关系及其人性。所以,各个人都有自己的私人利益,但这种私人利益总是和既有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联结在一起的,它或者和某些阶级、阶层、社会群体的利益相一致,又和另一些阶级、阶层、社会群体的利益不同甚至相反,不同社会关系中私人利益以及反映这种利益追求的人性是不同质的,没有“经济人假设”所宣扬的纯粹的“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更不能由此推导出自私的普遍人性。
上述观点明确了,就可以懂得,没有抽象的私人利益及其永恒不变的自私的人性,只有由不同时代、不同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不同的私人利益和不同的人性。为什么原始社会产生的是以部落、氏族为基本单位的“群体本位主义”,而不是自私,因为那时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融为一体,混沌不分,还没有私人财产和独立的个人利益,因而也没有“人为财死”等自私观念产生的社会条件。自私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私有制之后的产物。金属工具的使用,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剩余劳动的存在,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私有制社会逐步形成、发展,在此基础上混沌的社会利益划分为阶级利益的对立,有了剥削阶级的私利,也有了家庭和个人独立的利益,这时“自私”的观念才得以存在并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的主导价值观,也才会被有些人描绘为普遍永恒的人性。私有制及其人性在不同历史阶段又有不同的社会形式,封建阶级依靠的是世袭等级特权,小生产者则幻想一种“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私有观念;而资产阶级则依靠资本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剩余价值,人性自私的“经济人假设”和理论正是从资本的本性中蒸馏出来的,是人格化的资本,人性自私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和市场经济中的表现形式,决不是像某些经济学家所描述的那样,是什么永恒的人性。
马克思主义并不笼统否定“自私”在历史上的作用。恩格斯指出,文明时代“是用激起人们的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禀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这些事情的。鄙俗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起推动作用的灵魂;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6]177。在谈到恶的历史作用时,恩格斯说:“自从阶级对立产生以来,正是人的恶劣情欲——贪欲和权势欲成了历史发展的杠杆,关于这方面,例如封建制度的和资产阶级的历史就是一个独一无二的持续不断的证明。”[6]237在这里,恩格斯肯定了剥削阶级只知道追求“微不足道的单个人的财富”,而“不是社会财富”的自私,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是“历史发展的杠杆”、“起推动作用的灵魂”和“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同时又以极其轻蔑的口吻对这种“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禀赋”的“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鄙俗的贪欲”、“人的恶劣的情欲——贪欲和权势欲”进行了无情的揭露,指出这是“文明时代”,即“阶级对立”社会包括“封建制度的和资产阶级的历史”的产物,是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阶段,而不是永恒的人性和永恒的动力。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想是“消灭私有制”,这种社会理想必然要同私有制及其私有观念彻底决裂,以实现建立社会所有制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在阶级、民族的生存、解放中求个人生存、解放,在劳动的联合即公有经济的发展中求个人发展,即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3]119。
本刊编辑部:林泰教授,最后请您归纳一下,与人性自私论的个人利益观相比,马克思主义的个人利益观的主要理论观点。
林泰:马克思主义的个人利益观和人性自私论的个人利益观是根本对立的两种利益观。马克思主义的个人利益观认为:(1)个人利益或私人利益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而是由一定“社会所决定的利益”,是一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不同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中的私人利益是不同质的。人性自私论的理论失误就在于,他们抽掉人的现实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把个人利益抽象化、绝对化为“仅仅是自己的私人利益”,从而得出人性自私的结论。(2)没有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人性,自私是私有制历史阶段的产物,自私的“经济人假设”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资本的本性在市场经济中的人格化。它只是人性自私的一种理论形式。现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许多国家还占主导地位,其人性自私理论还有很大影响。(3)社会主义理想、制度主张集体主义思想,把个人利益融入于集体利益之中;它的出发点是追求集体中大多数人共同的个人利益,而不是少数剥削者的私利;它的社会追求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根本一致基础上的辩证统一,引导人们在增进社会利益中实现个人利益;它的最高理想是在共产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中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种超越人性自私论的制度和思想已经随着社会主义理论和制度的发展而发展,在我国已经开始占主导地位,但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前进中的艰难曲折,它也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4.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亚当·斯密.国富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中译本导言.
[5]王东京.对当前国内经济学界几个争论问题的看法[J].经济纵横,2006(9):36-40.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编辑: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