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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炒股必须了解的税收政策

2015-04-09纪宏奎

税收征纳 2015年12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

纪宏奎

股票投资只要投资决策正确,股票的投资收益远远高于将资金存入银行的存款利息;股票流动性强,投资者闲散资金可随时买入,需要资金时又随时可以卖出;在通过膨胀时期,投资股票获得的股利可全部或部分抵消通货膨胀带来的购买力损失。基于以上股票投资的优势,很多人将闲散资金投资到股票市场。个人投资股票股主要涉及哪些税收问题?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营业税暂免征收

股票从广义上,属于金融商品范畴,从狭义上,属于有价证券范畴。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040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从新、旧营业税条例的表述上看,现行营业税将金融商品买卖的征税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所有的纳税人。也就是说,根据现行营业税规定,不仅是各类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要缴纳营业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也纳入“金融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但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所以,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收入虽然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但暂免是征收营业税。

二、个人所得税

股票区分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个人区分境内投资个人、境外投资个人。个人投资股票取得收益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持有期间取得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分配收益;二是转让股票取得的收益。

1.股息红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为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对个人从境内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法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终了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个人所得税是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在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上,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投资港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香港市场投资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个人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购买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股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的规定,对以H股模式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在向境外居民个人分配股息红利时,应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一)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在香港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属于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境外居民个人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应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但鉴于上述税收协定及税收安排规定的相关股息税率一般为10%,且股票持有者众多,为简化税收征管,在香港发行股票的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时,一般可按1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对股息税率不属于10%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1.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低于1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可按“通知”规定,代为办理享受有关协定待遇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多扣缴税款予以退还;2.取得股息的个人为高于10%低于20%税率的协定国家居民,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协定实际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办理申请事宜;3.取得股息的个人为与我国没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及其他情况,扣缴义务人派发股息红利时应按20%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二)如果在香港直接上市的中国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境外非居民个人派发股息时,则不需要扣缴非居民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境外个人购买从中国境内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比照境内个人征免个人所得税。

2.股票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由此可见,个人转让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应当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为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对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对个人(应当包括境外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对内地个人投资港股转让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是专门针对股票交易发生额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证券交易印花税(股票印花税)是国家直接涉足股票市场的主要税种,是政府宏观调控股市的一项政策工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为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举例:如果买入1000股10块钱每股的股票,那么不需缴纳印花税。如果你卖出1000股10块钱每股的股票,那么要缴纳印花税:(1000×10)×0.001=10(元)。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一直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纳税人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索取完税凭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的规定,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已注明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凭交割单或确认书,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纳税人身份证明材料,向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为保证纳税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税凭证,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将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明细信息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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