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外贸企业发展的税收问题思考
2015-04-09陈碧茹
陈碧茹
A公司,为某“世界500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主要从事铜、铝、铅、锌、镍、黄金等有色金属品种以及辐射能源、化工原料、钢材、建材、煤炭等的国内外贸易。目前已经与南非、美国、澳大利亚、土耳其、菲律宾、赞比亚、蒙古等二十多个国家的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近年来,A公司通过不断创新业务发展模式,充分利用集团产业价值链延伸的积聚效应,不断开拓海内外市场,初步形成了以自主营销网络为基础、以服务贸易为特色的企业发展格局。A公司目前在境内外设立有多个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一、公司主营业务及现状
(一)进口业务
A公司进口业务主要是从海外采购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等,属于典型的进出口贸易公司,A公司近年来进出口业务发展迅速,使A公司一直保持在百强中国进口企业的前列。但由于目前国际、国内有色金属市场价格持续走低,这两年公司进口业务处于亏损状态。亏损的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进口的部分合同为长单,有的进口合同在高位时为保证货源而签订长单,这两年有色金属价格大幅下跌,下游出现违约等因素,导致高买低卖,影响了企业的部分利润。
二是由于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导致的汇兑损失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司进口业务的利润。
(二)出口业务
改革开放以来,A公司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走出了一条符合公司实际的发展路子。多年来,外贸出口保持较为平稳的增长态势。出口业务已成为拉动公司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公司的出口业务包括大型成套设备、机械及零配件以及家用电器,家具,衣物,医疗用品等。出口贸易已经成为拉动A公司发展的主要力量。
(三)境外子企业状况
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A公司开始其全球战略布局,在境外成立多家子企业。作为公司海外发展的平台,境外子企业在协助A公司拓展业务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部分境外子企业受多方因素影响,经营状况目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办公成本高;二是东道国的政策变化影响A公司境外企业的利润;三是由于人民币汇率的大幅波动造成的汇兑损失等。
二、纳税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政策支持了A公司的发展
出口退税政策是国家运用财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出口退税不仅增强了A公司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调动了企业出口的积极性,也大大促进了A公司的发展。目前,我国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适用于生产企业;二是实行免退税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政策对支持外贸经济发展壮大效果明显,尤其是对A公司在应对金融危机、促进外贸经济转型升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年10月,税务总局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支持我国外贸发展,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进一步提高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10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2015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发布《公告》第十一条指出:“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国税机关受理该类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及时解决其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该类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国税机关应定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对其申报的出口退税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应按规定处理”。
上述一系列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台,促进A公司外贸业务的快速发展,极大程度上缓解了资金短缺的现象,加快了企业资金链的衔接,。在税务机关不断完善出口退税管理、不断改进纳税服务质量的情况下,A公司出口退税工作进展顺利,加快了资金的流动,企业实现了良性循环。
(二)目前公司在税收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出口退税不彻底问题。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是建立在增值税制度基础上的,而目前增值税制度还不够健全,客观上容易产生增值税“链条”的断裂,这给公司出口退税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及其制品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号文指出:2006年以来,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增长异常,同时走私进口违法现象严重。为加强白银及其初级制品出口退税的管理,防止违法行为发生,经研究要求如下:
一是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白银及其初级制品(海关商品代 码 为 :7106、7107、71123010、71129910、7113119090、71141100),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向货源地税务机关进行函调。函调及回函的内容在函件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栏中填写。对回函确认出口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已足额纳税的予以退税。对回函确认上述产品或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银)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或其他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纳税不足情形的不予退税,实行出口环节免税。
二是对出口上述产品,特别是出口到香港或经香港转口的上述产品,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核,除了核对相关凭证和电子信息外,还应对出口企业或供货企业生产的上述产品进行实地核查”。
目前A公司出口境外的大型采矿设备中某些机械设备的相关配件含银,根据规定公司出口设备中凡是其零部件中有含银商品的都不能直接退税,上述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困难较大,因为涉及多家企业和多个税务机关,一方协调不好函调和实地考察就不能落实,所以A公司被动放弃部分退税,实际上占用了企业的一部分资金,影响了公司的现金流。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商品出口需要三级发函进行核查,而在核查过程中往往由于沟通不畅导致企业长时间无法退税,从而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2.境外企业亏损不能扣除问题。目前A公司的境外子企业在当地所属国要缴纳增值税和代扣代缴公司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是中国国内所派)。正如前面所述A公司的部分境外子企业目前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但是国家境外亏损部分如何弥补问题在所得税政策上一直没有明确。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即在境内外所得之间实行“篱笆墙”制度。这样的制度设计诚然是为了保护我国的税基不被侵蚀。但是从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战略角度出发,有待于完善。基于对走出去企业有利的角度和兼具公平性的双重考量,应在境内外所得之间设立真正的所得税抵免制度,如果将境内外盈亏相对隔离,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所得,那么境外所得也应当可以不必弥补境内亏损,从而避免因境内外税率差的原因引发的抵免限额和弥补亏损之间的差别税负。
三、促进A公司等外贸企业发展税收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公司自身方面
1.强化出口退税风险意识,防止应退未退事件的发生。首先要在公司内部强化出口退税风险意识,在企业内部建立风险内控机制,在每一笔业务完成前立即向上游企业索取含银产品的已经纳税证明,加强与相关企业的增值税退税衔接,实现出口退税信息的及时共享,加强出口退税风险应对管理。提高自身防范风险能力,确保公司能够得到及时退税。
2.转变外贸发展观。随着经济的发展,出口退税拉动对外贸易的作用已逐渐发生变化。所以我国外贸企业要不等不靠,需要积极主动求变求新,不断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拓宽出口领域,积极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3.加强税收政策学习,提高运用税收政策的能力。我国将出口退税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灵活运用,频繁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尤其是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尽管在应对金融危机、刺激出口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给企业学习、领会税收政策带来了一些问题。企业需要和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学习和领会最新的税收政策,以更好地做好税收缴纳工作。
(二)税务部门方面
1.尽快制定规范的、系统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相对独立的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对外投资税收政策,在法律上给予企业充分的保障。中国企业开始实行国际化经营战略,并取得一定成果,但总体而言,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A公司作为一家国内外贸企业,在企业国际化经营方面和税收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希望税务机关结合国家发展战略的实施,有选择的鼓励“走出去”的企业,在所得税上自由选择境外所得抵免方式,以减少企业被重复征税的可能。对实际经营境外能源资源、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国内优势行业、基础设施、农业及服务业等活动的境外企业进行投资的,给予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加大对走出去企业政策优惠的力度,完善税收抵免制度。放松所得税跨国抵免的限制,对由于东道国政权不稳定;东道国原有政策遭到废除导致中国投资者巨额亏损或者由于勘探开发不能形成商业性生产从而形成的经营性亏损,允许所得税跨国抵免。并借鉴有关国家的经验,建立间接抵免制度,在明确间接抵免的适用对象和限制条件下,准予间接抵免和多层抵免。
特别是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和海外开采资源竞争日趋激烈,要提高中国企业进军海外资源市场的成功率,迫切需要税务部门,尽快制订出更加可行的税收政策。
2.希望中国驻外税务机构能够选派相应的税务官员,为中国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境外纳税指导。对中国境外投资与合作比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可向大使馆和领事馆派驻税务参赞,或者对已有的商务参赞进行国际税收业务的专门培训,使他们能够帮助“走出去”企业协调解决海外涉税问题。及时受理境外投资企业涉税问题,协调解决税务纠纷,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和企业经济利益。
3.加强税收知识宣传。对国外一些国家的基本税收制度如税率、税收征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网上公布。积极扶持社会中介组织,动用社会力量,为企业提供财务、税收咨询等服务。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纳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