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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财产制

2015-04-09

关键词:夫妻关系婚姻关系效力

李 琳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进一步加强,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文简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归属做出了规定。夫妻财产制度有两种,即共同共有制度和约定财产所有制度。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指夫妻从婚姻关系建立到婚姻关系结束期间,如果没有对财产的归属作出书面的约定,则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制度,是指婚姻关系建立前或婚姻关系建立到婚姻关系结束期间,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对取得的财产的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制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缔结婚姻开始,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者自然终止的期间。包括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定程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因为离婚纠纷双方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但人民法院尚未判决离婚期间;或者虽然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是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期间。这些期间都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都是法律认可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法律没有确认,即未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同居期间,即使双方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认定同居的期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如果同居关系开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并且形成了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则从事实婚姻开始之日起,到双方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期间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二)夫妻共同所有以外的特有财产制度

因为财产取得的方式不同,即使没有约定,也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范围。法律关于夫妻一方所有财产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保护个人的利益,具体适用时还应当注意,夫妻一方虽然对各自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法律还规定了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如果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费用过大,共同财产不足以满足共同生活的需要,则夫妻需要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来支付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花费。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不论财产的来源以及夫妻双方各自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共有财产制度是一种共同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对共有物的分割进行了限定。这项法律规定,允许共同共有人在有重大事由需要分割财产时,不改变共有关系而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作为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不能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且该例外必须是重大事由。《婚姻法解释三》对该规定进行了细化,“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是一个限制性的规定,首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否则即使出现了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两种情况,也不得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这项规定既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又避免了对重大事由的扩大解释,还符合夫妻财产分割的需要。

二、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制

约定财产所有制度是夫妻双方通过约定的方式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进行分配的制度,双方可以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财产所有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财产所有或约定不明的,除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外,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婚姻法》对财产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对财产的规定有相通之处,都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都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一)夫妻约定财产所有的构成要件

1.夫妻约定财产所有的主体。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制的主体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其他人不能代替夫妻就财产关系做出约定,否则即使有书面约定,也是无效的。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制的主体应当真实、自愿地对财产所有做出约定。

2.夫妻约定财产所有的方式。《婚姻法》规定,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特定的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夫妻间财产的约定一般只有夫妻双方知道,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双方又不能就约定的内容达成一致,将很难认清事实。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了避免争议,高效地解决纠纷。当然如果夫妻双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而是采用口头形式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双方又没有异议的,应当认定是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制,财产按照双方都无异议的约定进行分配。因为双方对口头约定无异议,该约定可以随时由口头形式转化为书面形式。

3.夫妻约定财产所有的时间。夫妻约定财产所有是夫妻对双方财产的一种约定,主体是夫妻。夫妻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将来可能获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因此约定的时间并不仅限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缔结婚姻关系前也可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4.夫妻约定财产所有的范围。约定财产所有制度中,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还包括婚前的个人财产。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则在此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但是如果没有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那么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夫妻的财产,不能对夫妻财产以外的财产进行约定,否则约定无效。例如对家庭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因为超出了夫妻财产的范围,该约定无效。

5.夫妻约定财产所有的效力。夫妻约定财产所有的效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内效力,一方面是对外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夫妻双方协商之后对夫妻财产的归属进行了约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旦约定之后便生效,夫妻双方都应该严格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或撤销。如果变更或撤销约定,双方也应当协商一致。对外的效力是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效力。只有在该第三人知道夫妻间有财产约定时,对其有效,也就是说,夫妻间的财产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二)夫妻约定财产所有的处分

夫妻约定财产,对自己所有部分财产可依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对共同财产双方有享有平等的处分权。现实中也有一些财产的实质所有权与表面所有权不符的情况。如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夫或妻一方的姓名。夫妻没有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该房屋有实质上的所有权,但是证明权利所有的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名字,表面上的所有权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如果夫妻并未取得对方的同意而对该房屋进行处分,第三人如果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协商一致的,那另一方不得以自己不知道或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这项规定体现了公示公信原则,也体现了法律维护交易秩序的精神。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弊端及应对

1.缺乏财产约定后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能否撤销或变更,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有些国家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做出约定后,可根据一定的条件,依据规定的程序对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有些国家则规定夫妻双方就财产进行约定后,不得进行变更或撤销。《婚姻法》在确定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制地位的同时,应对约定的变更或撤销做出明确规定。是否限制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变更或撤销是否有法定程序等应该明确,而不是采取回避的态度。

2.缺乏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如果知道该约定,则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或妻一方主张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负有举证责任。虽然该规定意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仍然难以解决夫妻双方故意约定将财产给予非负债一方而逃避债务的行为。为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通过约定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应规定夫妻约定财产所有制应经过公示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或者夫或妻能够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其有约束力。

三、夫妻债务的负担

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不仅有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还有债务的承担问题。如果夫妻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法律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既然财产共同共有,那么债务也应该共同承担。即使是在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果能查明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有约定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相当于处分财产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种效力并不自然的扩展到第三人。如果夫妻约定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或妻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夫妻财产的约定对该第三人也有约束力,夫或妻对第三人的债务,应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能向不是债务人的夫或妻主张权利。但是,第三人极有可能不知道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归属的约定,因为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夫妻两个人之间的事情,并不一定对外公布,而且我国的传统概念一般认为,结了婚就是一家人,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间存在财产归属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夫或妻一方不能以存在财产约定为由,拒绝第三人的主张。当然,夫或妻如果不是债务人,并履行了债务,可以依据夫妻间财产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妻财产的继承

夫妻间相互享有继承权,这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的一个重要的标志。夫妻双方作为对方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但是《继承法》关于夫妻财产的继承存在一些弊端。

(一)无限的遗嘱自由权

我国《继承法》赋予每个公民无限的遗嘱自由权,即公民可将死亡时所有的合法财产以遗嘱的方式赠与任何人。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也可能剥夺了夫妻一方继承对方财产的权利。例如甲乙为夫妻,甲死亡后发现其遗嘱,指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归其弟弟所有。如果查明遗嘱真实有效,那么遗嘱继承的效力将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甲的个人所有的财产由其弟弟继承,其妻子不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甲的财产。

(二)死亡时间不同,可由他人继承的财产份额不同

继承法对相互间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况做出了具体的规定。相互间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如果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但是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死亡的这几人辈分不同,则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辈分相同的,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法律的详细规定使得法律在适用的时候更加的方便,但是也会出现有失公平的时候。例如,甲乙是夫妻,两人有一女儿丙,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健在。一日甲乙丙三人外出旅游发生车祸,救护车到时,发现甲丙已经死亡,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乙在送往医院的路上死亡。事后查明,甲乙共有夫妻共同财产120万。按照上述法律对死亡时间的推定、财产的继承份额进行分析。甲乙丙都在车祸中死亡,甲丙的死亡时间不能确定,甲丙辈分不同,推定长辈甲先死亡。甲死亡后继承开始,甲乙共同财产120万,一分为二,60万归乙所有。甲死亡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甲父母,女儿丙,妻子乙继承甲的财产,各分得20万元。丙在乙之前死亡,乙是丙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丙从其父甲那里继承得来的20万元由其母乙继承。乙在死亡时所有的财产包括60万元的个人财产,从甲、丙处各继承了20万元,共100万元,由其父母继承。整个继承到此结束,结果是甲的父母继承了20万元,乙的父母继承了100万元,这是合法的结果,但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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