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应当享受哪些方面待遇?
2015-04-09方和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5期
案情简介某煤矿职工易某,2013 年8 月在井下作业中不幸死亡,9月经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易某死亡性质为因工死亡,10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1.8万元,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助金49万元,并从当年9月起按月支付易某小孩(5岁)供养亲属抚恤金1200元。易某父母不服此处理结果,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煤矿再赔偿20万元;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补偿30万元。
认定结论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煤矿从2009年起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政策规定处理易某工亡待遇是合法的,易某父母的诉求超出了国家政策规定,均裁定对易某父母诉求不予支持,并作了政策解释工作。
案例评析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其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国家作出了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对工亡职工丧葬费、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个方面待遇享受的条件及标准均作了具体规定。因此,用人单位职工因工伤亡,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处置。
易某父母要求煤矿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易某因工死亡再分别进行经济补偿,其诉求不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当地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支持易某父母的诉求,维持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易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处理结果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