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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司法背景下的敏感信息保护

2015-04-09何雨蔚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权利司法信息

何雨蔚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阳光司法背景下的敏感信息保护

何雨蔚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由于受缺乏统一立法、制度脱节以及观念上的淡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阳光司法的背景下对敏感信息的保护形势已然相当严峻。而保护权利人的敏感信息对于保障权利人的诉讼参加权、确保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及促进司法改革都十分急迫。所以,为达到保护敏感信息的目标,首先应当对敏感信息进行准确地界定,并在此基础上以安全保障、利益平衡以及责任明确等基本原则为指导,最后通过完善立法、进行事前监管与事后救济以及加强宣传力度等手段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司法。

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敏感信息;救济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阳光司法背景下权利人的敏感信息遭到泄露的可能性也因制度、技术的滞后性而增大。这轻则可能侵犯权利人的隐私,干扰他们的生活与经营,重则可能严重影响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如何兼顾司法公开与隐私保护,做到在阳光司法实践中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敏感信息将是阳光司法应当首要解决的问题。

一、阳光司法背景下敏感信息的保护现状

明确我国司法程序中对敏感信息的保护现状将助力现有保护措施的优化。要解决我国司法过程中敏感信息泄漏的问题,则必须认清因立法缺失、制度不健全以及观念淡漠等因素所导致的严峻形势。

1.敏感信息保护的严峻形势。对于司法过程中的敏感信息保护,我国暂时还未颁布专门的法律,仍停留于依靠相关法律法规的零散规定的阶段。然而现有的规定也大多流于形式,仅在个别法条中规定了对权利人信息的间接保护[1]。可以说,这样的规定虽然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由于缺乏体系性与可操作性而无法达到预期的保护效果。司法实践中因信息泄露而给权利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况时有发生,将构成其人身、财产安全的巨大威胁。这不仅难以保障权利人诉讼参与权的行使,还将阻碍司法公平与公正的最终实现。

2.敏感信息泄漏的原因分析。司法过程中敏感信息的泄漏并非单一原因所致,而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立法层面。由于统一立法的缺位,现行法律对敏感信息的保护缺乏体系性,仅有极少的法律涉及到司法程序中权利人敏感信息的保护[2]。加之现有的法条中欠缺具体详细的指导规程,以致实践中信息保护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工作者更是在保护敏感信息时有心无力。此外,徒有禁止性规定而无相应的惩戒措施,也会降低法律法规的威慑效力,影响保护效果。

第二,制度层面。我国目前大力推行的阳光司法致力于以信息的公开促进司法的公正,然而我国对于司法公开的决定程序、公开的内容与方式却还缺乏系统的规定,司法信息公开制度极不健全[3]34-35。这样,由于缺乏对信息查询的准入机制、公开程度与救济渠道等问题的细化规定,难免会有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制度漏洞对权利人敏感信息进行恶意窥视与利用,这对权利人的隐私保护极为不利。

第三,观念层面。相较于欧美国家,我国大多数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常常无意识地透露自己的敏感信息。尤其是在诉讼中,诉讼参加人往往会基于追求诉讼权利的实现而忽略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此外,司法工作者也普遍缺乏保护权利人敏感信息的意识,忽略了在司法过程中对敏感信息的保护,这样便增加了司法过程中敏感信息泄漏的风险。

二、阳光司法背景下敏感信息保护的意义

在敏感信息泄露所引起的诸多恶劣影响以及人们对敏感信息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的背景下,加强对权利人敏感信息的保护是司法公开与公正的必然趋势,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保障权利人的诉讼参加权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包括当事人、律师以及证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因担心敏感信息遭到泄漏而在陈述时有所保留,甚至直接拒绝参与诉讼的现象[4]。这无疑会妨碍诉讼主体诉讼参加权的顺利实现,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加大对于司法过程中的信息的保护力度则能够在最大限度内消除权利人的后顾之忧,令其能够在法庭上知无不言,以程序上的充分保障为其实体上权利的实现保驾护航。

2.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它不仅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还要求案件的审理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5]。保护权利人在司法程序中的敏感信息,则正是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出发,通过充分保障权利人的诉讼参与权,尽可能地查明案件事实,还原真相,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益的实现。以程序上的公正对待促进实体上权利的公平分配,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

3.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一个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强弱往往与司法裁判的公正程度休戚相关,而公正的审理无疑会助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即只有保障司法过程中的敏感信息受到最严密的保护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诉讼参与人能够享受公正的程序,也只有经由公正的程序才能获得相较而言更为公正的裁判。要在社会中树立法律的威严,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心,则必须切实做好敏感信息的保护工作。

4.推进人本主义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我国司法改革要走出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困境,则应当转变法院本位主义倾向,树立当事人本位主义司法理念的指导思想,进行当事人本位的诉讼程序的构建[6]22-23。人本主义的司法理念要求我们更加关注人性,重视诉讼参与人的价值,同时保障其实现各项权利。对司法公开中的敏感信息的保护正是以对诉讼权利进行保护的方式促进司法改革朝着人本主义的方向前进。

三、阳光司法背景下敏感信息保护的构想

要做到对阳光司法背景下敏感信息的保护,首先应当合理界定司法过程中的敏感信息,不仅要明确其内涵,还应了解敏感信息的特征、主体及内容,并以此为基础确定信息保护的指导原则,从而进行信息保护措施的具体设计。

1.合理界定司法中的敏感信息。第一,敏感信息的内涵。现行的立法尚未将保护司法过程中的敏感信息纳入考量范围,但实际上不难对其概念进行界定:司法过程中能够识别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或证明特定事项,且不愿为诉讼外的其他人所知悉的信息的总和。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不仅包括能够对其进行识别的诸如姓名、性别、年龄等基础资料,还涵盖了包括工作、日常收支以及个人健康医疗信息等能够反映生活背景的拓展性资料[7]。证明特定事项的信息则是指包括证明方法、证明对象以及证明结果在内的相关信息。当然对于信息敏感程度的判定还缺乏统一标准,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运用司法裁量权进行判断。

第二,敏感信息的特征。一是敏感信息具有对特定事项的确认功能。之所以成其为敏感信息,是因其承载着识别特定事项的功能,通过知悉这些信息便能准确定位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信息或特定证明事项。无论采取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都可以借助其进行精准地定位。倘若某信息不具备精确的确认功能,则会因敏感程度不够而没有保护的必要性与价值。二是敏感信息的主体包括自然人与法人。虽然自然人信息的价值和功能明显区别于法人,但本着全面保护司法过程中的敏感信息的宗旨,不能因为的法人不具有自然人那样强烈的人格性就否认法人信息安全受到保护的权利。否则,实践中许多法人将会受到商业间谍或者其他人的恶意侵犯,根本利益遭受严重损害[8]。三是敏感信息可具有人身性与财产性双重属性。敏感信息与诉讼参与人在财产利益与人格利益上都有着极强的关联性,其人身性体现在该信息展现了诉讼参与人的基础身份信息与拓展性信息,一旦信息遭到泄漏将给被泄露人带来极大的困扰;而财产性则体现在信息泄漏后,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作为交易的对象或筹码导致信息所有者在财产上蒙受巨大损失。

第三,明确敏感信息的权利主体及内容。一是当事人的敏感信息保护。司法程序中当事人的敏感信息主要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不愿为诉讼外之人知晓的,为获得胜诉而提供的所有与身份或财产相关的信息。对于这类信息的保护,实践中虽然大部分案件可以通过不公开审理解决[9],但仍有部分案件当事人因其信息无法满足不公开审理的条件,最后不得不遵照法律的要求公开审理。所以针对这类案件,应当通过有别于不公开审理的保护方式进行敏感信息的保护。二是律师的敏感信息保护。司法程序中律师的敏感信息主要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归属于律师免证权或工作成果的信息。所谓律师免证权即基于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律师应对其在职业活动中获取的委托人的秘密或隐私保密;而工作成果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为参加诉讼或开庭审理而准备的文书或实物[10]。这些信息都是基于律师与当事人的信赖关系而获得的,法院对于这一类的信息应当在进行价值权衡的基础上,直接以免于向法庭提供的方式予以保护。三是证人的敏感信息保护。司法程序中证人的敏感信息主要是特指与证人身份相关的信息。每位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都有提出自己掌握的证据证明要件事实的权利,这也正是证人证明权实现的方式。然而,司法实践中证人往往会因为身份信息暴露后可能影响到生活的安宁或是国家安全而有所顾虑,从而选择隐藏部分事实甚至拒绝到庭作证,故在阳光司法的背景下亦应重视对证人特定身份信息的保护。

2.敏感信息的保护原则。第一,安全保障原则。安全保障原则,即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以合理的措施对敏感信息进行保护,使其免于受到丢失、损坏或披露等威胁[11]。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进程中往往会提供大量的信息,而这些信息的掌管者正是司法工作者。这便要求强调司法工作者的保密责任与义务,尽快在司法公开环节中,在提升技术的同时,构建一系列安全保障措施,完善信息保护制度,全面保障敏感信息的安全与完整。第二,利益平衡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即在保护敏感信息的过程中,要求司法工作者对各方利益进行全面衡量,在公开案件信息时考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是否有遭受侵害的威胁,最终寻求最有利于各方利益实现的保护方式。应对司法工作者设定切实可行的行为准则,令其在有力的指导下保障权利人的信息安全,防止诉讼参与人的敏感信息遭到滥用。第三,责任明确原则。责任明确原则,即在司法过程中,一方面对于敏感信息遭受的损害必须明确司法工作者的管理责任,将责任细致划分到立案、审判与司法公开等各个具体的阶段。另一方面,对于侵害敏感信息的不法分子,也应当设置相应的侵权责任,以相应的惩戒发挥警示作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敏感信息的威胁。

3.敏感信息保护的具体设计。完善敏感信息的立法保护。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我国对权利人的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可以利用的法条也越来越多[12]。但现行立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日常生活中普通的个人信息,对于司法过程中的信息保护关注度却不够。鉴于此,我们应当在充分运用包括《刑法》、《民法》等部门法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领域敏感信息的立法保护力度,在法律中以专章的形式对司法环节的信息保护进行体系化规定,明确信息保护所应遵循的原则,并对信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侵害信息者的惩戒等问题都作出统一规定。

第一,加大对敏感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司法工作者作为庭审的执行者以及司法公开的践行者,肩负着保护敏感信息的重要任务。而兼顾司法的公开与公正是司法过程中面临的难题之一。应当从源头着手,加大对敏感信息保护的事前监管力度,从根本上遏制司法过程中不公正因素的生长。一是可以在法院各审判庭内部设置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对合议庭案件裁判过程中公开的程度以及文书生效后的公开环节的审核,对不应公开的信息严格把关,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信息泄漏[13]。二是赋予诉讼参与人高度的自主权利,使其有足够的渠道表达自己的意志,只要能够说明不公开的合理原因便可获得信息保密处理的权利。三是检察机关享有对法院的案件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再以检察建议这一较为柔和的形式对法院不当公开的情形进行外部监督,从而实现对权利人敏感信息的保护。

第二,构建对侵害敏感信息的救济制度。没有救济,权利便形同虚设。故如何进行权利的救济将直接关系到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护与实现。目前我国对于侵害权利人信息的处理方法一般偏重于对不法分子的刑罚或是行政处罚[14]。这种方式固然能够通过限制侵权人的人身自由的方式达到惩戒目的,然而却忽略了对诉讼参与人的经济补偿,使得权利人往往只能通过侵权人的受罚寻求心灵上的慰藉。

因此,对于侵害敏感信息的救济制度的构建,首先应当明确救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为了防止救济制度的滥用,应当将申请人限定为信息遭受侵害的权利人。其次应当设置救济的途径,以复议的方式提供权利人申诉的平台,防止发生权利人有口难言,投诉无门的现象。最后,对于救济方式也应采取多样化的处理模式,一方面可以规定相应的刑罚与行政处罚,一方面则可应权利人的要求通过财产补偿、消除影响等多种途径达到对权利人的救济。

第三,增强保护敏感信息的意识。针对目前对于保护敏感信息的意识较为薄弱的现状,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可以通过以经典案例制作法制类电视节目,扩大传播范围;同时辅以宣传进社区等活动,进行深入宣传[15]。此外,还可以在社会中通过开展相关的教育活动等灵活方式,以多种多样的生动宣传手法使得对敏感信息的保护意识深入人心,在增强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提升司法工作者保护敏感信息的责任感,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泄漏的可能性,最终达到保障司法的公正与公开的目的。

结语

司法公开是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要做到真正的阳光司法,则应在遵循安全保障原则、利益权衡原则以及责任明确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过程中敏感信息保护的立法、加大事前监管力度以及事后救济机制、加强宣传力度等方式消除诉讼参与人的顾虑,使其在充分运用诉讼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对实体权益的追求,达到司法的公开与公正,使得司法的阳光下再也没有阴影,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阳光司法。

[1]肖登辉.行政法学视角下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初探[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2]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J].法学,2007(7).

[3]周汉华.下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刘珍珍.信息公开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D].长沙:中南大学,2010.

[5]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N].人民法院报,2005-03-21.

[6]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4).

[7]洪海林.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探究:在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J].河北法学,2007(1).

[8]李云军.从行政法角度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J].学理论,2013(7).

[9]王利明.试论人格权新发展[J].法商研究,2006(5).

[10]王秀哲.美国德国隐私权宪法保护比较研究[J].政法学刊,2007(2).

[11]刘志刚.人格尊严的宪法意义[J].中国法学,2007(1).

[12]洪海林.信息时代的个人信息危机与法律保护[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8(4).

[13]孙平.政府巨型数据库时代的公民隐私权保护[J].法学,2007(7).

[14]齐爱民.德国个人资料保护法简论[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4).

[15]沈海平.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织就更严密的法网[J].人民检察,2008(23).

The Protection of Sensitive Inform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Judicial Transparency

HE Yuwei
(Faculty of law,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Chongqing 400000,China)

Since being affected by lack of legislation,disconnected regulations as well as the apathetic concept,the protection of sensitive inform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judicial transparency is now facing a harsh situation.However,protecting sensitive information will be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guaranteeing right of suit,justice,credibility and it also will help to promote the judicial reform.Therefore,in order to reach the goal of protecting sensitive information,we should firstly fix the definition of such information precisely and then ascertain the basic principles in terms of security assurance,balance of interests and clearly -determined responsibility.,and finally,we can realize judicial transparency through measures as perfecting the legislation,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relief as well as enhance the publicity.

judicial transparency;judicial justice;sensitive information;relief

D925

A

1009-4326(2015)05-0089-04

(责任编辑 王先霞)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5.05.022

2015-07-15

何雨蔚(1991-),女,四川广安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3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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