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基本逻辑构成
2015-04-09单忠献
单忠献
(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党校教研处,山东青岛266061)
略论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的基本逻辑构成
单忠献
(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党校教研处,山东青岛266061)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确定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习近平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展开了系列论述,从战略定位上明确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了依宪治国的优先地位,对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系统安排,提出了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和一体化的布局思路,反映出通过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现代化的系统思维,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为我国现代法治文明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指导。
习近平;依法治国;内在逻辑
法治是文明社会加强自我约束并保障各方主体利益实现的必然选择,是现代社会秩序建构和维护的最有效方式,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科学水平,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系列理论阐述,对法治的战略定位、价值判断、建议方针和布局路径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刻思考,反映出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现代化的系统思维,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对中国现代法治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在战略定位上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把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仅是由于法治具有理性、效率、文明、民主和秩序[1]等一系列优越性,而且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工业革命以来,很多国家都通过不同方式实现了现代化,它们的一个共同经验就是依靠法治的力量,通过法律制度的治理迈过了诸如垄断、社会不公、贫富分化、腐败、社会道德滑坡、社会安全问题凸显等等现代化陷阱。正是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习近平一再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习近平在谈及法治道路时指出:“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2]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依法治国是作为一种治国思想体系、治国原则体系和治国制度体系而存在的,而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正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全面推进的首次提出表明,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到了一个新的阶段、新的历史起点上。法治地位的进一步凸显,恰恰反映出我国当前在改革开放的深水期、社会转型的关键期所面临的治理体系亟待完善、治理能力亟需提高的现实。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各级党政机关依法处理政务的能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依法治国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相当大的距离。因此,习近平多次强调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可以说,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当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时,它才可能同时也被作为一种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而得到采纳[3]。从这个意义上讲,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既是对法治在治国理政中最高权威理念的确认,也是我国国家治理模式发生深刻变革的必然选择。
二、在价值判断上强调依宪治国的核心和优先地位
在习近平的依法治国思想中,宪法的权威地位和实施的优先性被反复强调。习近平关于宪法和依宪论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习近平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4]。同时,他指出,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2.宪法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4];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再次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要坚持依宪执政。”[5]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原则和制度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和关键所在。
3.宪法的权威和维护。习近平在论述宪法权威时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上面三个论述,依次推进,阐述了宪法权威的重要性、维护宪法权威的意义和宪法权威树立的途径。当然,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归根到底在于实施,四中全会《决定》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等。习近平的这一思想,也指导和推动了我国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等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标志性事件的发生。
三、在建设方针上注重法制定实施环节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我国目前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也是习近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的新的工作方针。显然,这一方针是基于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而产生的,反映出习近平对法律制定和实施所有环节的系统化思索和只有全面实行法治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考量。
1.科学立法。习近平强调既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又要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科学的立法是法治的基本内蕴,也是法治运行的首要环节。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法律的立改废是法治建设中始终存在的工作。为此,习近平一方面提出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另一方面强调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两个方面表明立法既要使法律能够满足群众的期待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又要通过健全法律法规引领改革、推动改革、保障改革,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要高度统一。
2.严格执法。习近平分别从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习近平关于依法执政的论述实际回答了党和法的关系这一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在改革攻坚期、发展机遇期、社会风险期叠加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是全党全社会的期待。习近平的论述不仅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也阐明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高度统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习近平要求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同时对执法主体要加强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3.公正司法。习近平强调,要通过司法活动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习近平把司法称之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和根本追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加强公正司法必须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强化司法职业良知,保证司法活动公开透明,让司法权运行在制度之下,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4.全民守法。习近平着重论述了社会对法的信仰和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问题。应当说,传统中国的法治文化基因并不丰厚,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一直没有有效确立。习近平在解决对法的信仰问题上提供的基本思路是:一要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弘扬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通过司法实践增强全体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在社会主体中,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守法状况显然更具有示范意义。
四、在布局路径上提出法治建设的共同推进和一体化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习近平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三位”共同推进和“三位”一体建设是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中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布局和路径的核心表述,彼此各具含义,同时存在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的正式确立和全面实施标志着我们党从初期的主要依靠群众运动和政治方式实行领导,向主要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根本性改变;依法执政是我党执政的重要途径,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和时代条件之下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反映了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下,建立科学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通过完备法律制度体系来实现国家的治理;依法行政则是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行使权力。从三者关系来看,依法治国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治国的总思路,依法执政这一对执政党提出的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最基本的保证,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对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正是因为三者之间的密切联系,不可或缺,所以三者的共同推进也就成为逻辑必然。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个概念在同一时空使用时,法治国家指整个国家公权力的法治化,法治政府主要指国家行政权行使的法治化,法治社会则主要指政党和其他社会共同体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法治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体目标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一个统一体,彼此存在交叉和重合。“三位”一体建设的提出,反映了三者协调推进的必要性。
结语
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包括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个方面,除上述基本构成外,还涉及法的价值、法与国际事务、依法治军等一系列内容,兼顾历史和现实,融合理论和实践,既立足当下,又面向未来。因此,作为中国当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指导思想,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系统论述必将成为中国法治文明史上的重要一笔。
[1]沈宗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中国法学,1999(1).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2).
[3]郑成良.论法治理念与法律思维[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4).
[4]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5]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05.
On the Inner Logic of XI Jinping's Thought of Ruling the Country by Law
SHAN Zhongxian
(CPC School of The Communist Party Committee of Laoshan District,Qingdao 266061,China)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s an important strategic deployment determined by Xi Jinping as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PC Central Committee.Ever since the 18th CPC Conference,Xi Jinping launched a series of discourses on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determined that rule of law is the basic way of governing,emphasized the priorit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constitution,conducted systematic arrangement for each link in law formulation and implementation,promote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and the layout of the integration of ideas,reflects the modernization of thinking of national governance and the social management system through a comprehensive rule by law.This deployment has tight inner logic and provide important guidance to modern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and governance in our country.
XI Jinping;rule by law;inner logic
D616
A
1009-4326(2015)05-0014-03
(责任编辑 郭 伟)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5.05.004
2015-06-19
单忠献(1971-),男,山东定陶人,中共青岛市崂山区委党校教研处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方法论及相关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