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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当代中国公共领域法治文化建构

2015-04-09程政博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公民司法领域

程政博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091)

浅议当代中国公共领域法治文化建构

程政博

(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北京100091)

公共领域法治文化建构,有助于规范社会舆论,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从而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构建公共领域法治文化的途径,首先,在法治文化的表层结构上,应加强对公共领域的规制管理。一是完善公共领域的法规制度,保障公共领域健康发展。二是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其次,从法治文化的深层结构上,应重视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引导。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推进良法善治。二是实现透明司法,引导公共舆论。三是坚持“德法结合,法主德辅”原则。

法治;文化;公共领域

构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道德滋生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由此可见,现代法治非常强调法治精神的培养与法治文化的塑造。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我国公共领域逐渐兴起,为公民的自由言论提供了多种途径,法治文化构建对于我国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与公共舆论的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治文化的含义

所谓的法治文化,广义地讲,是一个国家中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法治思想、法治理论、法治意识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狭义地讲,法治文化是关于法治精神文明成果和法治行为方式相统一的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具体说来,法治文化包含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法治文化表层结构主要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等;法治文化深层结构主要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体系等[1]9-10。

按照劳伦斯·弗里德曼的说法,现代化和现代法律本质上是心灵的一种状态,只要当人们具有法治认知和法治自觉的时候,国家才能实现真正的“依法治国”,而这种心灵的状态就是法治文化在人们价值观念中的反映。拉兹曾经指出法治应该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是人们应该受法律的统治并服从法律;二是法律应该让人们能够受其引导[2]123-125。法治文化的提出,其目的就是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使人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从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法治文化构建必须要将依法治国、人民当家作主和党的领导三者有机结合起来。

二、当代中国公共领域的兴起及其法治意义

所谓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是与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一个供人们辩论和批判以便达成共识的公共空间。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理论的系统化作出了巨大贡献,他认为:“在这个领域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了一起,他们在理性辩论的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对国家活动进行民主的控制。”[3]125-126公共领域构建的目的就是要供人们充分讨论和批判,通过公共舆论的力量推动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

公共领域的范围极其宽泛,在《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中,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独立的传媒、活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4]29。在当前,我国的公共领域主要突出表现在网络传媒,不断发展的网络论坛,因其低门槛、瞬时性、自由性等特点受到公众的青睐,为公众了解信息、自由辩论、沟通协商提供了快捷的平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共领域逐渐兴起。公共领域的传播媒介经历了纸张传媒到电子传媒再到网络传媒的转变,例如电视节目“焦点访谈”,《人民日报》等各大报纸的舆论监督专栏,以及伴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法治论坛、微博、贴吧等,都表明公共领域的范围不断扩大。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并鼓励各大传播媒体和社交网站的建立,使得公民拥有更多的途径参与公共讨论;另一方面,社会领域的成长与壮大是公共领域获得相对独立性的基础及重要推动力,各类社会主体依托市场经济的发展,扩大了自主权,以民间组织、社会团体为代表的社会力量迅速壮大,并积极参与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中,作为个体的人也在理性的启蒙下将其价值追求积极诉诸于公共领域。因此,当前公共领域中所形成的公共舆论正广泛地影响着当今的民主法治生活,所以公共领域也被学界称为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公共领域的兴起对于我国法治文化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论,公共领域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为两种维度:一是公共领域的解放功能,即对市民生活和人性的解放,公共领域作为独立于公共权力的自主力量,能使公民培养出一种“私人自律”,使得公民能够根据市场规律和社会价值诉求,有效地对国家法治提出意见并进行监督;二是公共领域的合法性功能,即为法律、民主以及政治统治提供合法性依据,公众在公共领域中形成的对国家民主法治的认同是国家法律、政治合法性的重要来源。党的十三大提出“要努力形成有利于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理论指导、舆论力量、价值观念、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公共领域以现代信息传媒为依托,通过公民的自由言论形成公共舆论,使得公民的各种利益观念和价值诉求能够进入政治领域,促使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有助于培养公民的“主人翁”意识,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整体发展。

三、公共领域法治文化构建的必要性

1.公共领域的规制问题。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公共领域兴起,各大网络媒体不断走向自主化、产业化、多元化,其运行机制、管理体制、产业市场、职业准则和媒体伦理都有待成熟。例如,市场经济中的新闻媒体缺乏自身的角色定位和理性自律,有时会不自觉地扮演政府和法院的角色,媒体界中的假新闻、炒作新闻、有偿新闻、媒体娱乐化等问题,不利于民主和法治建设。并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公共领域范围不断扩大,出现了超越国家的国际公共领域,由于自身的规制不健全,公共领域甚至有被国外势力操作的可能。只有构建公共领域的法治文化,加强公共领域的规范化、法制化,才能保证公共领域的健康发展。

2.法治精英与普通大众的文化差异问题。法治文化的普及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政治模式以及中国文化的特质,我国的“法治”尚未形成“文化”[5]37-39。法治文化的形成,需要一个“法治成长期”。所谓“法治成长期”,就是指在发展中国家,新的法律制度形成之后,人们的社会心理、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对新法律的逐步认可、接受并服从的过程,也是从法律制度转化成法律秩序的过程。由于我国公民的法制知识与法治意识有待提高,这样就存在一个法治精英与普通公民的文化差异问题。文化层面上的差异现象,会导致社会分划成不同的文化群体,导致他们在法律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和矛盾,进而导致对某一法律变革的支持或反对。而公共领域是介于政治与社会之间的一个公共空间,法治文化差异所产生的矛盾也就集中体现在这一领域中。构建公共领域的法治文化,普及法律知识,有助于提高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实现人权、自由、公平、正义等多元价值的共赢。

3.群体极化与舆论审判问题。网络技术的匿名性和实时交互性使得公共领域中的公共舆论往往带有群体性特征。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群体心理非常不同于组成这一群体的个人所具有的特点,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往往全部采用同一个方向。有时我们会看到在一个论坛中群体的意见一边倒,而在另一个论坛中群体的意见向另一边倒。凯斯·桑斯坦把这种现象称为的“群体极化”现象。在司法领域,许多案件和法治问题不是非黑即白的简单问题,尤其是在关系公民的生命与自由的刑事案件中,比较复杂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并不为普通民众所熟知,群体的主观因素会妨碍他们对案件的正确判断,以至于把问题简单化,凭借其感情去做判断。这种“感情用事”的公共舆论,会对司法审判施加外在压力,可能会进一步挑战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影响司法公正,从而使得司法审判陷入“舆论审判”的漩涡。

4.弘扬法治精神与公共精神的需要。法治精神的基本原理来自“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法的精神就是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关于法治精神的定义,我国学者尚没有统一的说法。卓泽渊和胡建淼教授认为:“法治精神,最主要的应当包括崇尚宪法法律,宪法和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正义等精神。”[6]公共领域法治文化的构建,有助于提高公民法治意识,有助于公民针对国家的司法问题进行据理力争。此外,公共领域法治文化的构建,有助于培养一种“公共精神”,使得公民在主张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观念时,注重相应的责任与义务的意识、宽容与合作意识,增进共同体归属感,以此来弥合我国现代市场经济带来的多元价值诉求的冲突和紧张,保障多元兼容和谐的公共秩序。

四、构建公共领域法治文化的途径

1.在法治文化的表层结构上,应加强对公共领域的规制管理。其一,完善公共领域的法规制度,保障公共领域健康发展。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曾经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现代公共领域以媒体技术为载体,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产业化特点,其面对的是文化部、工商管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多个部门的管理。关于公共领域的法律法规,一是要加强法规的可知性(knowability),即要明确法规的含义,明确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防止出现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等问题,同时明确公民的言论自由与法律责任,防止谣言信息对国家法治的破坏;二是加强法规的可用性(perform-ability),即法律是可预期的,能被实施操作的,且能被公民有效接受遵循的。国家应加强对网络传媒的规范管理,强调网络传媒的法律责任,保障现代传媒“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监督社会腐败,弘扬社会正气。

其二,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完善舆论监督机制。国家应该加强管理公共领域的司法队伍建设,应加大投入,完善司法队伍结构,利用公安院校资源,提高网络警察与文化执法队伍的专业化程度。相关司法队伍要密切关注并及时解决各种媒体犯罪问题,防止某些犯罪分子通过公共领域制作、复制、传播有害国家法治的信息,防止国外势力利用国际互联网对国家司法政策进行曲解并煽动群众,维护公共领域的健康稳定。此外,国家应该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和媒体监督机制,完善国家司法机关的举报“窗口”,引导公民和社会媒体采取正确的方式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司法机关要对公民举报迅速做出响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罚措施及时公布。

2.从法治文化的深层结构上,应重视对公民法治观念的引导。其一,加强法制宣传,推进良法善治。国家应该鼓励更多的法治栏目、法治节目、法治论坛等法治主题的公共领域的建立,以现代传媒技术为平台,积极宣传法制知识,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在立法上,国家应该通过公共领域广泛征求民意,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了解和认可,为国家法律提供合法性基础;在法律知识的普及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解读,消除公民对法律的误解;在知法守法的行为上,政府和司法部门的公职人员应该带头守法,为群众树立榜样。社会媒体在监督并批判政府腐败的同时,应该更多地挖掘社会的法治人物典型,通过典型人物的宣传,引导公民自觉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弘扬国家法治“正能量”。

其二,实现透明司法,引导公共舆论。司法机关要努力做到透明司法,及时公布司法案件的相关信息,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公民对司法案件的误解,同时保持司法中立,恪守公平正义的原则,避免陷入“舆论审判”漩涡。具体应做到:一是要完善陪审制度,降低陪审人员门槛,鼓励更多公民参与陪审过程,避免“陪而不审”和“陪审专业户”等问题;二是要实行信息公开,要完善司法部门的官方网页建设,健全定期通报、即时通告和开放查阅制度,及时向公民公开并解释司法信息,引导公民对司法案件形成正确认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其三,坚持“德法结合,法主德辅”原则。在现阶段,我国应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同时坚持“法主德辅”的原则。坚持以德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道德滋生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对于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和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大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价值利益多元化,使得社会矛盾多发。坚持“法主德辅”,就是指当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要坚持法律第一,确保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国家只有坚持“法主德辅”,才能做到“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归于法”,才能坚定不移地发挥法治和依法治国在管理国家、治理社会、调整关系、配置权力、规范行为、保障人权、维护稳定等方面的主导作用,保障国家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1]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问题[M]//李林.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2]约瑟夫·拉兹.法律权威的规范性分析[M].朱峰,译.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3.

[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M]//汪晖,陈燕谷.文化公共性.北京:三联书店,1998.

[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宋伟杰,译.北京:学林出版社,1990.

[5]邱本.论法治与文化[M]//李林.依法治国与法治文化建设.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6]胡锦涛.依法行政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EB/OL].(2011-03-29)[2015-03-25].

http://www.gov.cn/ldhd/2011-03/29/content_1833760.htm.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of Cultural Rule of Law in Public Domain in the Contemporary China

CHENG Zhengbo
(The Graduate School,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PC,Beijing 100091,China)

The cultural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public sphere helps regulate social public opinions,improve the citizens 'awareness of rule of law,carry forward the spirit of rule of law,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as a whole.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ways to construct the culture of rule of law.First of all,in the surface cultural structure of the rule of law,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the public sphere.On one hand,the government should improv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ublic sphere to ensure its healthy development,and on the other hand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team and perfect the mechanism of supervision by public opinions.Moreover,as the deep cultural structure of rule of law,the government should pay much attention to the guidance of citizens'ideas on the rule of law. The government should firstly strengthen the rule of law publicity and to make the rule of good law more effective,and secondly realize transparent justice to guide the public opinions,and thirdly adhere to the principle"Combining the rule of virtue with law,but giving priority to the rule of law."

rule of law;culture;public sphere

D90-052

A

1009-4326(2015)05-0082-04

(责任编辑 曹 远)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5.05.020

2015-08-06

程政博(1990-),男,重庆垫江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2014级马克思主义文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城市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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