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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立法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确立

2015-04-09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

王 珍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科学立法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确立

王 珍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大决定,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将依法治国贯彻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而思想政治教育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立法的科学性标准主要包含合理性、合法性、合逻辑性等方面,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确立也需要具备科学性前提。在科学立法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确立也需要符合合理性、合法性、合逻辑性的标准,才能更加彰显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自信。

科学立法;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科学立法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在2006年3月全国人大提出立法科学性的命题之后,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又取得了重大的进步。直到在2006年党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立法才正式成为我国的立法命题。2007年,党在十七大再一次重申“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2年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党在法制化道路上一脉相承,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过程中,科学立法是这项工作的首要前提。而思想政治教育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在科学立法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如何确立才能保证其科学性呢?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析。

一、科学立法的科学性解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举措,坚持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要保证所依据的法律是科学的、完备的。这就要求所创制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立法的科学性则是创制良法的前提。立法的科学性标准又该如何确定呢?“立法科学性标准的界定应在符合科学立法原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体现立法的科学精神与理念。”[2]立法的科学性标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的合理性。合理性是指在立法的过程,所确立的法律内容是合理的,立法的过程是合理的,是符合一定的标准的。“立法内容合理是指法律原则、规则、技术性措施和权利义务的设置适当,能够为社会所接受。”[2]只有在法律内容的合理性得以确认的前提下才能加强法律的权威性。可见,内容的合理性是人们接受法律的前提,内容不合理则无法得到社会成员的认可和接受,就更别提要遵守了。这就要求创制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是为了体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之法。在法律内容的确定过程中要合理,即立法程序要正当。民主立法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法律的确立过程必须经过提出、审议、表决以及法的公布等过程,这样立法本身的程序公正,无疑增强了法律的合理性价值。

2.立法的合法性。立法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求形式合法,二是要求实质合法,二者缺一不可。形式上的合法性是立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即在法律的创制过程中立法的体制和程序等在形式上是合乎法之规定的。实质合法是指法律的内容符合社会的要求,体现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符合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无论是从社会的统治秩序来看,还是从国家的社会的主流价值来看,法的内容的实质性必须与其社会相符合。坚持正确的立法价值取向,保证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符合整个社会的价值追求的法律才是适合这个社会最好的法律,从而更好保证法的有效实施。

3.立法的合逻辑性。在法律的创制阶段,要保证法律是合乎逻辑的,不能前后相互矛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下,对法律的相关概念的解释要统一,法律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程序法与实体法、中央法与地方法等要做到一致,不能互相冲突。各类法律从形式到内容,从精神到实质都是合乎逻辑的、一致的。立法的合逻辑性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创制时的科学性。

立法的科学性标准不仅表现在立法的合理、合法、合逻辑等方面,立法的科学性还体现在是对经验立法和主观立法的否定,是对政绩立法和工程立法的否定,立法是开放性的而非封闭式的。良法是善法的前提,而科学立法又是良法的前提和基础。

二、科学立法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确立的启示

法律内容的确定需要符合一定的科学性标准,那么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确定也应当如此,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也应当具备合理性、合法性、合逻辑性,从而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的科学性,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力和认同感。

1.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确立的合理性依据。从立法的科学性视角来看,法律内容的确立需要具备一定的合理性。法律内容的确立是为了保护和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诉求,是人民利益的表达,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确立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法律内容的合理性在于其法律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在人民的可接受范围之内。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其内容也需要具备这一条件,因为“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是否具有合理性,决定了它有无存在的根据;这种合理性的程度如何,则关乎其为教育者信奉的程度。”[2]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在确定之时就要考虑到人民的正常价值诉求,考虑到人民的内心的价值期待。将人民的幸福纳入思想政治教育的最终价值追求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被教育者来说,教育内容是否符合其内心的价值需求是非常重要的。倘若在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之时丝毫不顾被教育者的内心需要,无异于对牛弹琴,做无用功。只有准确把握被教育者的思想困惑以及当前的社会问题,才能更好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同时要尊重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权利,确立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义务,只有在权利和义务都明确的条件下,思想政治教育才不会缺位亦不会越位。

2.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确立的合法性依据。科学立法的合法性内容包括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法性。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确立来说也应当具备这两个方面的要素。就形式的合法性而言,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是在党的领导下确立的。长期以来,思想政治工作就是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是经济工作和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作为执政党,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确立在形式上必然是符合党的需求的。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实质合理性就要求其内容的确立不仅要符合党的需求,也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价值追求。党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之时,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确立也应当有依有据。法律的程序性要求在确立党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之时也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而不是随意确定的、任意改动的。在科学立法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更要合法,符合依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党性原则,突出其合法性,也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说服力。

3.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确立的合逻辑性依据。法律在创制过程中要求符合逻辑、前后内容不能相互矛盾。这也就要求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同样要符合这一要求。思想政治教育是以科学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建立在对社会规律的深刻把握上,反映了社会的需要。在深刻把握当前的社会现状与问题的基础上,及时解决人民的思想困惑,引领社会的发展。但是,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选择上,要正确认识党的一些历史问题,不能全面否定。虽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难免会有失误,但是关于重大政治问题要慎重。不能出现像前苏联一样否定领导人的功绩,最终导致苏共下台的命运。对于过失,认真看待、理性面对,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正确的价值引领,保证思想政治教育的正确方向。思想政治教育是在党的领导下所确立的,党性和人民性始终是一致的,党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追求也是一致的,所以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从精神到实质都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由此可见,科学立法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确立有着极为重要的启示意义。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确立要符合党和政府的价值期待,完成党交予思想政治工作者的使命,另外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还应当满足社会和广大人民的价值期待,顺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只有合理的、合法的、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

三、科学立法背景下的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自信

立法的科学性对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确立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就科学性标准而言,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更具有说服力,更加有利于促进思想政治教育的生命力。

1.昭明合理性,彰显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的完备性。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合理性在于不仅满足执政者的价值期待,而且也要满足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期待。立法内容的合理性在于其所制定的法律能否为人民所接受和认可,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而言,昭明其内容合理性存在的依据,更显示了其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自信。“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解放事业要取得胜利,必须有科学理论的指导,而理论要变为实际行动,必须为群众所掌握,并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实践,只有这样,理论才能变成物质力量。”[4]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种科学的理论,就在于其从人民的需求出发,解决人民的实际思想问题,将人类幸福作为自己的最终价值追求。思想政治的教育内容一旦为人民群众所掌握,必定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人类的幸福。每一位思想政治教育者应当有这样的自信,即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设定是合理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不仅要求教育者的认同,也要使受教育者真正的感到思想政治教育能够满足他们的内心需求,解决他们的思想困惑。思想政治教育立足于人类的终身幸福,其内容的合理性更说明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自信。

2.突出合法性,确立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政治基础。合法性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而言也是如此。只有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获得合法性依据,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可和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形式和实质合法性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法对思想政治教育进行引导,突出了党性原则,作为执政党,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无疑具有主动权和决定权。任何一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自己的政治立场,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具备较高的认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自信。

3.符合逻辑性,表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和谐性。思想政治教育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自确立以来,就不断完善。作为一门学科的思想政治教育学,其在内容的设置和安排上也更加合理,在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选择上也更加科学,不管是从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还是对政治事件的把握,都需要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智慧。这就要思想政治教育者必须清楚地把握人们的思想走向,了解人们的思想困惑,及时进行引导。法律的合逻辑性要求各项法律之间是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内容的确立也是如此。在合逻辑性上,思想政治教育从形式到精神实质都符合这一点,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确立是科学的、和谐的。

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的完备性,昭明了其确立的合理性依据,而其地位的合法性更说明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党性原则,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更是符合逻辑性。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合理性、合法性、合逻辑性彰显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生命力,也更加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论自信。只有坚持理论自信,才能将思想政治教育之路走得更远。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冯玉军,王柏荣.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标准探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4(01).

[3]刘云林.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合理性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23).

[4]谢春红.当代中国共产党建设学习型政党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 王爱玲)

Establish the Content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cientific legislation

WANG Zhe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210023 ,China)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CPC) Central Committee,the Party made a comprehensive decision to improved a socialist system of law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dhering to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ountry need to make the rule of law in all aspects of the society.Scientific legislation is the premise of the rule of law,and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the legislation standard mainly contains the rationality, legitimacy, and logic, etc.,in the new period the content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also needs to be established scientificall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scientific legislation, the content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also needs to accord with standard of rationality, legitimacy, and logical, and to reinforce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and to improve the confidence of 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

scientific legislation;the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content

2014-12-01

王 珍(1989-),女,河北保定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13级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5.01.029

D64

A

1009-4326(2015)01-01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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