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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主体地位与依法治国

2015-04-09李文豪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法治

李文豪

(山东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浅析人民主体地位与依法治国

李文豪

(山东师范大学 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山东 济南 250358)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法治建设的主体。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手段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尤其是现阶段中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进一步用法治来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依法治国是现阶段我国基本方略之一,人民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主体,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确保国家各项事务都依法进行,才能早日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中国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人民;主体地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依法治国作为全会的主题是由现阶段的国情、世情、党情决定的,是党中央审时度势做出的正确决策。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无论任何时候人民主体的地位不能动摇。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一、人民主体思想含义及其地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把自己的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政治制度把人民的主体地位确定下来,人民通过这些政治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地管理国家,行使权力。

1.人民主体思想,第一要义是把人作为考察问题的出发点。作为主体的人,是指在主客体相互关联的多重关系中所具有和表现出来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的总和,表明人在这些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自主的地位和性质。这种自主性突出地表现为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在依法治国的任何阶段人民群众都是主力军,在发挥党总揽全局的同时必须重视人民群众这一主体。只有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得到了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依法治国才能全面深入地得以贯彻落实。

2.人民主体是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国梦的基础。社会历史发展是有规律的,而人民主体是评判实践是否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试金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就要深刻地理解“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这一观点。鸦片战争到新中国成立之间的100多年来,在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重重压迫下,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主体地位严重缺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资本主义相互勾结,残酷地剥削中国广大劳动人民,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社会改良主义者囿其阶级利益,不敢正视人民主体地位,在革命中不敢也没有能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把人民当成革命的附庸,依然剥削人民、镇压人民,非但没有使中国社会推翻剥削和压迫,走上现代化的道路,反而使得阶级矛盾越发的不可调和。只有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守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正视人民主体地位,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毛泽东于1934年前后发表了《反对本本主义》《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等文章,标志着党的群众路线思想的基本形成,也标志着人民主体地位理论的初步形成。毛泽东认为:“我们现在的中心任务是动员广大群众参加革命战争。”[1]136随着革命战争的进行,毛泽东有关人民主体的思想理论逐步形成完善。抗日战争时期逐步走向成熟,毛泽东在延安青年五四运动2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革命是什么人去呢?革命的主体是什么呢?就是中国的老百姓。革命的动力,有无产阶级,有农民阶级,还有其他阶级中一切愿意反帝反封建革命力量。”[2]562我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始终依靠人民的力量,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最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

二、人民主体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

1.人民是依法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首先,从依法治国的含义来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概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3]240由此,“人民”是“国家事务”的管理者,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通过法律的方式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法律体现人民的意志。《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4]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问题逐渐凸显,改革的红利逐渐减少。在这关键时期社会主义政治领域改革需要进一步巩固人民主体地位,只有“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人民才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只有人民权力得到了保障、社会公平得到彰显,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才会更加高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才能早日实现。依法治国,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必须增强全社会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要把法律贯彻到人民中去,才会形成更加有序的社会秩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有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治基础。

其次,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体地位。另外,宪法还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具体的来说,就是人民通过选出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全国人民行使权力。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由此,人民不仅仅是依法治国中权力的主体,还是义务的主体。

再次,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是由历史唯物主义决定的。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到的:“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5]66-67马克思把人放到具体的历史中去考察,他认为,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体思想主要指的是具有主体意识、从事认识活动和具体对象性活动的人。进而,在社会主义实践中历史唯物主义者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主体,是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我们党的历史观始终是历史唯物主义,即以坚持人民群众为社会历史的主体、实践的主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是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主体的必然;同样的,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建设中人民群众也是主力军。党的十八大强调指出:“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6]14这里很明显地突出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同时也说明了只有坚持人民在社会政治改革实践中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

最后,坚持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解决现阶段法治不健全不完善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30多年的建设逐步建立起来,但是,中国的法治建设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公民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重点领域法律不健全、立法机制不够完善;党在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中不能坚持法治思维,以权谋私;等等。这些问题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同样也需要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中加以解决。1984年,邓小平在深圳视察时指出:“全国有那么多娃娃、学生,搞软件是完全有条件的。电脑教育要从娃娃抓起。”[7]257由此及彼,现阶段我们的法治教育也要从“娃娃”抓起,经过10年、20年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必将有质的提高。针对立法制度不够健全的问题,《决定》指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4]《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基层立法的重要性,同时还要求增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席人数,实际上是更多地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宪法的作用,这同时也加强了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地位。

2.依法治国为人民主体地位提供保障。首先,法治以制度为基础为人民主体地位保驾护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在依法治国思想指导下逐步完善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多党合作制度等政治制度的运行都必须符合宪法的根本原则,遵循法治的轨道。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为巩固和保障人民主体地位提供了政治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国要求首先必须依宪治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法律保障。《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原则就是要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建设为保证人民主体地位提供了法治体系保障。

其次,依法治国通过普法教育为人民主体地位提供智力支持和群众基础。法律知识在全民中的普及和推广能够推动法治精神的弘扬,进而提升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使人民能够更好地参政议政、依法行使权利。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人民有了足够法律知识才能更加自觉积极地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民族事务,把人民当家作主落到实处。 《决定》指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4]全社会法治教育的贯彻落实,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治素养不高、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生活提供群众基础。

最后,依法治国的具体法治实践使人民主体地位得以巩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而深刻的实践,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基层群众自治是迄今为止中国基层群众参与人数最多,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活动。”[8]342人民群众直接参与选举、管理、决策、监督,一方面有利于调动参政议政的热情;另一方面,也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能够得到具体的落实。总之,基层民主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具体实践,能够保障基层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也是当代中国法治民主取得的显著成就。

三、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巩固人民主体地位

1.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决定》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领导核心,党坚持依法执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作用,这也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贯彻的政治保障。真正做到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这样才能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到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和党的领导三者的有机统一。同时,还要注意发现广大人民群众实践中的新问题,研究新问题进而解决新问题。总之,党在发挥统领全局的作用的同时,要时时刻刻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

2.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发挥人民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同时也是我国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为了做到立法的民主与科学,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在立法和监督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另一方面,拓宽民意监督和建议渠道,使人民的呼声能够准确及时地反映到法律法规中去。科学民主立法要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决定》强调:“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4]这就要求在涉及民生问题的重点领域必须依法保障人民的权利,加快完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3.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使政府能够依法行政,让整个治理体系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4]为此,一方面,必须健全依法决策、民主监督制度。在涉及人民重大利益的决策方面,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权责明确。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权责明确,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教育、医疗、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社会保障等领域必须管全、管好。减少行政审批,弱化对企业、市场的干预。始终把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依法行政的整个过程。

总之,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全面贯彻《决定》精神,必须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正如习近平所强调的:“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9]55人民主体地位与依法治国相辅相成,尊重和保障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才能调动广大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

[1]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干部培训委员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2014-10-28]. http://news.xinhuanet.com/2014-10/28/c_1113015330.htm.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7]钟文.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8]陈锦华.中国模式与中国制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9]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学习读本[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2013.

(责任编辑 郭 伟)

Brief Analysis of the People's Subject Status and Rule by Law

LI Wenhao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Ji'nan 250358,China)

China is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The people are the masters of the country and are the main body of socialist economy,politics,culture and legal construction.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use economic,cultural,political and legal means to protect the people's principal position. Especially,at the present stage,in order to implement the plan made by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PC and to accelera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socialist country ruled by law,we must use the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people's subject status. At the present stage,ruling the county by law is one of our country's fundamental strategies. People who are the main subject of socialist construction must carry out the rule of law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and ensure that all state affairs should be carried out according to the law,so as to early realize the Chinese dream of rejuvenation of the Chinese nati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rule by law;the people;subject status

2014-12-04

李文豪(1989-),男,山东济宁人,山东师范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人学。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5.01.017

D616

A

1009-4326(2015)01-00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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