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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思想中的民生理念

2015-04-09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权威公正权益

王 蕊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抚顺 113001)

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思想中的民生理念

王 蕊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辽宁 抚顺 11300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法的论述诠释了法的目标,即把中国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解释了法律是治国重要的武器,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才能真正贯彻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的各种权益。全会一再强调恪守立法为民思想,加强法律体系建设,以高标准、严要求,加强法律制度和法律执行队伍的建设。无论全会中论述法的目的,还是法的权威及法律实施的各项要求,无一不透漏着党的民生思想,展现着以民为先、为民服务的思想。民生思想贯穿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彰显在法治思想的精神与理念中。

十八届四中全会;法治社会;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权益;民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对立法工作、司法工作、执法队伍建设等做了详细的要求,着重强调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公报中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阐述蕴涵了浓厚的民生思想。

一、法律权威维护人民利益

2012年,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维护宪法的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权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他又指出,法律权威来自于人民的信仰并保障人民的权益。权威一词作为名词在《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的意思有两种:“1.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2.在某种范围里最有威望、地位的人或事物。”[1]1076法律的权威应该做第一种解释,即法律中蕴涵的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牛津法律大词典》中对法律权威有这样的解释:“如果只有在法律原则及其规则被接受并确实规定和约束大多数人的行为时,以及他们同意这些原则和规则必须被尊重和服从,且无选择余地,这些原则和规则就是有权威性的。”[2]74总结两部词典中对法律权威的定义,则可以将其理解为:法律是一种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是被接受、尊重和服从的;如果没有被接受,那么法律权威就会受到影响,法律可以展现的力量就会受限。这也意味着,只有法律保护着人民,才能被人民所接受,才会具有权威。因此,法律权威内含为民之心,法律权威的提出就是群众利益要求的体现。

法为人民而生。法律的主要内容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稳定有序的发展;法的目的就是实现公平、正义与平等;法的宗旨是为了服务最广大人民。因此,从法律的内容、法的目的和宗旨看,法律权威的本质就是要维护人民的权益,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要体现公平、为人民伸张正义,需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建立各种决策机制、司法衔接机制等;需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做到人民在司法程序中能够有处申辩、有力申辩,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建设法治队伍,执法为民

法治为民,队伍先行。马克思指出,“思想本身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思想要得到实现,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3]320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是人类社会的主体,是人类历史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和体现者。要想让法律的光辉照耀到各个角落,就需要建设一支播撒法律光辉的强大队伍。法治的建设要求加强法律队伍的建设,要严格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人才建设,推进法治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化、专业化;要严格要求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符合条件的招录人才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入教材、进入课堂、进入头脑,培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4]。《决定》指出,为进一步在立法、司法、执法的过程中努力做到公平、公正,需要加强立法队伍、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建设。要使一个目前来看比较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或是司法程序得到高效的运用与实施,就必须有一支具备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法律素质和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的队伍。同时,只有具备强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精神的队伍,才能在法律运用中做到公平、公正,才能“时刻将人民群众的衣食、冷暖放在心上”[5],为广大人民群众伸张正义,保障其应有的权益。这样的一支法治建设队伍才是人民真正需要的队伍,也是法治国家需要不遗余力地去建设和完善的队伍。

三、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法治社会

良法产生民主。《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巩固和确立了新社会的面貌,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1982年我国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并在此基础上不断修改和完善,使得人民的权益目前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宪法不仅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而且公民是权利的保证书。”[6]

执法实现善治。什么是善治,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善有“擅长”(释义7)和“容易、易于”(释义9)等解释。按照“擅长”这种解释,可以把善治理解成擅长于治理,那么执法可以实现善治这句话就可以理解为依照法律,擅长治理;按照“容易、易于”解释,可以把善治理解成容易治理,易于治理,执法实现善治就可以理解为依照法律治理,能够使治理变得容易。无论是擅长治理还是易于治理,都是对人民生活的负责,“维护人民权益,法治是必由之路”[7]。《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面对复杂的环境,要有序、公正地处理纠纷,解决矛盾,彰显出事情本身的正义性,这种正义性正是执法政府所特有的属性。只有政府依照法律执行公务,才不会出现违拆强拆事件,才不会出现越级上访事件,才不会让暴恐势力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只有政府依照法律执行公务,人民才能安心生活,民生工程便会在人民期盼中步步得到建立和完善。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标志;群众生活安乐和谐,民生建设有序推进,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表现。只有依法行政才能最终实现群众利益,实现社会治理达到善治。

四、保证司法公正,服务人民群众

《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这句话道出了法治公正的重要内涵。公正是法治的生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宝,是维持人民之间相互关系的金钥匙,是社会治理达到善治的一个衡量砝码。可以说,一个没有公正的社会是谈不上法治,更谈不上善治的。只有具备公正的法治社会才是人民真正需要的社会,而“司法是定分止争的最后一道防线”[8]。

《决定》指出,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司法公正需要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可依据性,需要证据的可靠真实性等,只有确定司法内容中每一个具体细节的真实性,司法才可以做到公平,做到为民伸张正义。只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司法人员才能正确地分析事情的原因和结果,才能为权益受损的一方争得补偿或为其伸张正义。也只有按照法律的准绳,司法才能做到让权益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法可依地维护权益,让触犯法律者受到制裁,做到执法必严。《决定》还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这些都是以制度的形式来完善司法建设,都是从建立监督制度的角度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性,保证人们权益的实现。这些监督制度是为了加强司法过程的科学性与正确性,尤其是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就是提醒司法人员要重视经办的每一桩案件,重视人民大众的权益,把人民大众利益直接和司法人员相关联。无论是司法过程还是司法监督制度的建立,都是在向社会传达一个信息:触犯法律者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人们在碰到不公正待遇时要学会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避免使用不正确的极端的暴力的方式解决;我们现在所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其目的是服务于全体人民的。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载体,是人民利益的载体,是社会稳定的载体。

五、法治引领,建设平安中国

《决定》强调,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队伍和司法制度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人们生活中的矛盾与问题,理顺社会关系,保障人们的正常生活。为了人民生活得更健康、更安全,提高依法打击犯罪力度、完善司法制度建设、执法队伍建设就变得尤为重要。习近平指出,要让人们过上更好的生活。这种更好的生活离不开良好的法治保障。在良好的法治社会中,人们在法律面前可以感受人人平等,体会到在司法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解决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便是建设法治社会的指向。法治社会是人们生活和谐有序的社会,是一个健康的社会,是真正意义上为民谋福利的社会。我们要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引下,全力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设一个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一个民生的中国。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2]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词典[M].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4]陈战胜,沈立威.法治中国:习近平法治思想述评[J].达州新论,2014(2).

[5]习近平.我是黄土地的儿子[J].西部大开发,2012(9).

[6]唐俊.刍议习近平法治新思维[J].新西部,2013(3).

[7]周强.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N].人民日报, 2013-08-12(07).

[8]张文显.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沿问题[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4(5).

[9]习近平.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EB/OL].[2012-12-04].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12-04/4382117.shtml.

(责任编辑 郭 伟)

The People's Livelihood Concept Contained in the Ruling-by-Law Thought Presented in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WANG Rui

(Marxism College,Liaoning University of Petroleum and Chemical Technology,Fushun 113001,China)

The Party's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discussed the content of the law in a good interpretation of the law of the target,that is,building China into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and makes clear that the law is an important weapon,and a good legal system and legal system can well implement fairness and justice,maintaining all kinds of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The Central Committee has repeatedly stressed legislation for the people thought,strengthened th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enhanced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 and law enforcement team in high standards and strict requirements. The Committee also discussed the target of law or the authority of law and the law enforcement requirements,which reveals the Party's people's livelihood thought. The thought of people's livelihood runs throughout the 4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and shows the idea and spirit of rule by law.

the 4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the society of rule by law;social fairness and justice;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people's livelihood

2014-11-23

王 蕊(1990-),女,安徽淮南人,辽宁石油化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3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5.01.016

D220;D920.0

A

1009-4326(2015)01-007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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