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管理对策研究——基于对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分析
2015-04-09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赵 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电动车管理对策研究——基于对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分析
□赵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摘要:虽然电动车的广泛使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多发及因此导致的交通事故不断也是不争的事实,这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秩序,也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只有对电动车违法行为进行理性深入的分析,才能找到合理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管理对策
近年来,电动车以其轻便、快捷、环保的特性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同时国家的支持也推动了电动车产业快速发展。在市场需求和国家推动的双重作用下,电动车的性能不断提高,种类、型号也日趋多样。虽然电动车给广大使用者带来了很大便利,但电动车违法行为多发甚至引发交通事故也是不争的事实。
一、电动车的车辆属性及管理依据
在检视电动车管理中的各种问题和探讨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措施之前,电动车的车辆属性无疑是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本文所称车辆属性,是指法律上对车辆所做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划分。只有首先明确了电动车的这一性质,才能认定驾驶电动车过程中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以及违反了何种法律,公安交警部门也才能据此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并进行长期有效的治理。
当前,人们对电动车的属性尚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观点认为电动车的性能,诸如最大设计车速、重量、载重量等接近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故而应当属于机动车;也有观点从生活经验中得来的直观感觉出发,认为电动车应属于非机动车。笔者赞同前者的观点。首先,电动车是一种车辆,根据我国法律规范,只要是车辆,就应当进行车辆划分。其次,2012年,国家根据技术和形势的发展重新修订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对相关技术标准做了修改。根据该《条件》的有关标准①《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2)……主要技术变化如下:00002——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笔者认为,此前的所谓“超标电动车”应划入机动车种类。(包括二、三、四轮电动车)。
电动车的管理依据,首先,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我国一切现行法律规范,包括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是对电动车进行管理的根本依据。其次,专门规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公共秩序的法律规范是对电动车进行管理的直接依据。公安机关应在这一框架的规定下依职权对电动车上路行驶行为进行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再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电动车道路交通行为的各项管理规定是上述法律依据之外的重要补充,并在公安机关的管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表现及其原因
在我国范围内,公民和组织的一切行为都应符合法律规定,驾驶电动车也不例外。但当前在我国居民使用和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不合法、不文明的行为大量存在。根据其具体形式的不同,笔者将违法行为分为以下两类:1.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行为。电动车既然属于机动车的种类,则自然也都应依法安装牌照,无牌无照上路即应被认定为违法行为;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认定为机动车违法的其他行为。
在一些地方,电动车违法行为多发已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引发了不少交通事故,造成了很多难以解决的纠纷。这固然是人们所不愿看到的结果,但也反映出了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找到导致电动车违法行为多发的各类原因,有助于加深人们对电动车违法行为的认识,也能帮助实务部门探寻到合适的治理对策。
从根本上说,电动车虽然发展普及速度很快,但毕竟是近年来才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尚处于发展阶段。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管理规律的认识还不甚客观、深入,在形成广泛的共识之前,相关的管理措施还处于逐步摸索阶段,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同时,在当前环境下,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电动车违法行为多发的直接原因。
(一)管理松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失之于软
首先,在国家层面,尚没有形成规范电动车生产、销售、使用及报废回收等各个环节的完善法律规范体系,这导致包括公安机关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缺乏相应的管理依据。虽然公安部等四部委曾于2011年3月18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当时尚属于“超标”的电动自行车及其无牌无证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治理,但其发布时间较早,“超标”电动车现在应属于机动车,当时的规定已难以适应目前管理的需求。其次,公安机关尚未建立电动车统一的注册登记目录,无法对电动车实施正常的挂牌和发证管理措施。[1]由于欠缺这一管理措施,公民即使有接受正常管理的意愿也无法实现。再次,公安机关在社会面和路面直接开展的执法活动太少,针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等一系列问题无法进行常态化的动态式管理。
(二)阶段性集中治理的方式存在固有缺陷
在具体的管理实践中,我国多数地方都规定禁止或限制电动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但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大多数情况是,交警部门在平时对电动车一般违法行为持放任不管的态度,只是在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不断增多导致交通秩序恶化、严重影响城乡居民出行时,才对电动车无牌无证行驶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为期不长但力度较大的专项整治行动。这种管理方式只能在短期内产生一定的效用,其长期效果并不理想,从根本上说也是一种滞后的管理方式,往往是专项治理刚结束,电动车违法行为又大量出现,交通秩序又不断恶化。再者,这种有令不行、执行不力的管理方式,也不利于政府及公安机关公信力的构建。[2]
(三)电动车驾驶人主观认知和心理态度存在偏差
主观认知包括对必要法律意识和安全知识的掌握,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认识和对所处环境的认识。首先,除生理机能有缺陷者外,基本人人都会驾驶电动车。但国家并没有规定驾驶电动车要经过培训,取得驾照,也没有对电动车驾驶人开展长期的法律教育,导致很多驾驶人欠缺道路交通法律规范知识,不了解交通规则,甚或意识不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其次,公安机关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社会舆论对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放纵,导致形成了电动车不受处罚甚至不受管理的社会心理。心理态度方面,除因对行为性质没有明确认识而意识不到自己的失范行为外,多数违法行为人故意实施违法驾驶电动车的行为。他们虽然明了法律对机动车驾驶规则的规定,但由于受到各种动机的驱使,经过利弊权衡后,并没有遵照交通法规驾驶电动车的意愿,属于明知故犯。
(四)道路交通设施不完善
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部分道路路况不甚理想。一是道路划分及功能安排不合理,尽管一些地区将电动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但没有对道路做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划分,电动车及非机动车“无路可走”[3],只好与机动车混杂并行,互不避让,抢道现象突出,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二是非机动车道过窄或者路况太差,电动车无法正常行驶,只能进入机动车道。三是道路上没有安装护栏装置,导致电动车行驶的随意性很大,经常违法变道。四是停车场、停车位稀少,违法停放现象突出,阻碍正常通行。
三、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必要性
电动车作为一种新近兴起的交通工具,虽然还存在很多问题,但这不应成为限制甚至阻碍其发展的借口。恰恰相反,在社会需求日益旺盛和国家支持的大背景下,尽快寻找出合适的管理对策,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对减轻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问题有着重要作用,同时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一)是维护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
道路交通作为主要运输方式之一,在国民经济和人民日常生产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良好的交通秩序对保障这一人流、物流“血管”的畅通必不可少。电动车为促进这一交通系统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新的“血液”,但随处可见的违法行为也严重干扰了道路交通秩序。同时,因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使事故双方遭受了严重的损失,很多电动车驾驶人甚至因此致残或丧命,给自己和家庭带来苦难。加强对电动车及驾驶人的管理能够使人们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照规则使用电动车,从而维护交通的有序运行。
(二)是维护社会治安,杜绝相关犯罪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许多欠发达地区,人们生活并不富裕,电动车还属于比较有价值的物品,一些犯罪分子也就通过实施盗窃电动车犯罪来获取经济利益。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则看中电动车性能相对完善而管理混乱,利用电动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些案件发案数量大、增长速度快,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影响了社会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电动车实施统一、规范的管理,有助于堵塞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漏洞。
(三)是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需要
由于电动车的违法行为多发,而公安交警部门又缺乏必要的应对措施,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不当极易引起上访、投诉等问题,不仅牵扯公安机关及民警的大量精力,也无端消耗了事故当事人的大量时间和财力。通过加强管理进而规范电动车道路交通行为有助于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纠纷,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四)是转变管理模式,完善社会治理方式的需要
当今社会发明创造不断涌现,新鲜事物出现速度快,种类多,功能杂,这要求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及时跟进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动态化的管理体系。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涉及其生产、销售、使用和报废回收等各个环节,是相关部门对新事物及时跟进管理的重要体现。做好对相关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一方面能够使电动车产业的发展更加规范,从更深远的意义来说,则可以对其他新兴事物的管理提供有益借鉴。
四、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管理提供依据
法律规范是相关部门对电动车进行管理的基础和依据。首先,要完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都应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在国家层面,主要是制定指导电动车管理的原则性规范,明确相关标准,各地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4]其次,规定电动车从生产到报废各个环节的主管部门及其监管职责,赋予其相应职能;明确制造者、销售者、使用者、收购者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其行为提供规范指引。再次,加强对电动车管理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早发现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研究相关的管理办法,增强法律体系的时效性和适用性。最后,在具体管理实践中应根据电动车在某一阶段表现出来的突出问题,加强制定规范性文件,为电动车管理提供重要的补充性依据。
(二)严密管理措施,确保电动车管理取得实际效果
首先,对电动车的管理应取得党委和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并在其统筹和指导下实施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间应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互相通报管理中发现的各类情况,确保管理信息通畅。其次,尽快建立电动车登记和发放牌照制度。由于社会上并没有形成要对电动车登记的习惯力量,笔者建议在电动车生产环节即由监管部门监督生产商统一安装自动限速装置,由消费者在购买后到交警部门予以拆除,同时进行登记和安装牌照。对于当前正在使用的电动车,则通过告知和加大检查力度的方式,敦促使用者早日上牌。在此,增强科技在电动车管理中的作用,建立电动车管理信息库,为开展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再次,采取适当的交通管制措施,根据交通状况限制电动车在人员密集场所的行驶速度,直至禁止通行。最后,加强路面执法。一方面交警部门要将更多警力投向路面,增强对交通的监管和疏导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电动车违法现象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尽快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多次违法驾驶电动车的驾驶人,则应从严从重处罚。
(三)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宣传的目的在于改变电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现状,在全社会形成遵守交通规则的良好风气,使人人都从思想上树立遵章守法使用电动车的好习惯。[5]为此,宣传教育应当深刻深入,避免流于形式。在宣传中,要对电动车违法行为进行鞭辟入里的分析,帮助群众认识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密切联系。提炼、总结群众身边的案例,以案说法,增强可感受性。扩大宣传所触及的范围,使宣传深入基层一线和广大群众之中。在执法中增强和谐理念,寓教育于管理之中,在执法的同时向群众传输法律知识和守法思维。
(四)改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出行条件
首先要保障电动车的通行权。虽然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但由于其相对汽车来说速度仍然较低,与机动车混道行驶可能会迫使机动车减缓行驶速度,降低道路通行效率。因此,应当合理划分车道,笔者建议在条件允许的路段专设低速车道。当然,采取这一措施应建立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个路段路况和车流量合理划分。如道路过于狭窄,则应允许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其次,增强配套设施建设。尽可能在道路上安装护栏,防止随意变道行为;增加停车场或停车位数量,方便电动车停放。最后,积极发展公用交通事业,优化公交网线,提高公共交通覆盖面和覆盖率,加大对公交事业的补贴,切实为群众提供方便、低廉的公共交通服务,减少电动车的使用。
【参考文献】
[1]董以文,黄永春.关于规范电动车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3(5).
[2]丁志刚.如何理解国家治理与国家治理体系[J].学术界,2014(2).
[3]吴秋云,陈月,王帆.海口市电动车管理的思考与建议[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1).
[4]李步云.中国法治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123.
[5]宋春香.法治文化论——一个法治话语的视角[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64.
(责任编辑:刘永红)
【治安管理与行政执法】
Countermeasures to Electric Motor Car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to traffic violation of electric motor car
ZHAO Bo
(People’sPublicSecurityUniversityofChina,Beijing100038,China)
Abstract:Wide application of electric motor car have brought great convenience to people’s life, but many violations and accidents resulted from it, which disturbed normal traffic order and caused many social contradictions. Only analyzing violations caused by electric motor car rationally and deeply could we find proper solutions.
Key words:electric motor car; traffic violation; management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D6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85X(2015)04-0061-04
作者简介:赵博(1987-),男,山东菏泽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