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高”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改进探析
2015-04-09马莹莹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马莹莹(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对“两高”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改进探析
□马莹莹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1)
摘要:自我国指导案例制度建立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两部门分别发布了几批指导性案例。从发布背景、立法目的等方面来看,其中的刑事指导案例为各级法检部门提供了有益的参照依据。但是目前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笔者从两高应建立联合发布机制、丰富案例类型等多个角度分别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刑事指导案例;现状;完善建议 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基本由“、基本案情、办案经过(追诉过程)、案件结果、要旨、法条”这些部分组成,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基本由“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构成,通过比较可见,在内容方面,两者基本都由关键词、案件经过与结果、断案所依据的法理及法条等部分组成,编排体例亦具备相似性。但在具体称谓上存在细微差别,而且在编排顺序上也存在差异。首先在案例编排要素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例如除“关键词”、“基本案情”等案例组成要素相同外,检察院的“办案经过”与法院的“裁判理由”不同。其次案例组成要素的排列次序不同。最高检指导案例的组成要素排列方式遵循“先案件,后道理”的编排顺序,与侦查思维神似,即直接以查清基本案情为出发点,办案经过要体现程序正义理念。最高院指导案例要素编排顺序基本沿用庭审思路模式,即庭前调查-确定争议焦点(关键词),审理环节对基本事实与证据进行三方辩驳,并各自申明法律依据,宣判环节由法院公布结果并说明理由。两部门的目的都是为了给下级机关提供参照,但是不同的编排体例对下级机关不能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如何确保检察权与审判权以尺度统一的方式适用,是人民群众始终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满足党和人民对司法公正的进一步期待,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和11月分别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又相继于2010年底及2011年底发布了第一批指导案例,这标志着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朝着更加务实的方向迈进。从整体风格来看,最高检与最高院的指导案例都服务和服从于“指导”这一根本目的,但在案例叙述方式及侧重点等方面存在差异,这就为相关研究的展开提供了基本素材。笔者认为,“两高”刑事指导案例的现状,既可以反映出检察院与法院这两大司法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等方面的差异,也可以反映出两类机关刑事政策的侧重点有区别。通过研究两高刑事指导案例的现状与存在问题,可以帮助对“两高”相关案例进行整合,更加明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全貌。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程的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实现了从理念到实践的伟大飞跃。人民群众在满足了基本物质生活需求之后,开始对法治环境产生了巨大要求,并希望诸多社会纠纷能够得以通过宣誓公平正义理念的法律途径解决。然而,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巨大期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许多地方司法机关依然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等,冤假错案、同案异判等现象也时有发生。
(一)发布背景
我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例一般不会成为法官们对新发生案件的裁判依据。但是近年来,越来越多相似甚至相同的案件却做出了不同的判决,典型的如2007年轰动一时的许霆案,被告人由一审的无期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这无形中对有着同样经历的云南何鹏案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力,经过当事人近亲属和有关人员的不断努力,何鹏最终也由无期改判为八年零六个月。我们不能不说此案具有一定的标杆性意义,它使得我国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实践向前迈出了一步。[1]随着网络等社交媒体的发展,群众对此类案件的关注度、敏感度日益增强,对“同案同判”呼声也日渐高涨。
为有效回应民间对司法公正的诉求,最高检与最高院于2010年开始陆续发布指导案例,并赋予这些案例以“应当参照”的事实效力。从适用技巧来看,各级法院与检察机关在遵循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同时,还应借鉴这些指导案例的归纳分析思路,对于以往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明确的事项,指导案例通过“要点”或“要旨”进行明确的,还应援引为办案依据。
(二)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指导案例的目的都是为了给下级办案机关树立准确用法的榜样,从而使得下级机关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面对“同一”案件按照同一尺度用法,面对“同类”案件,准确适用共通法理。从我国司法决断权的权威依据来看,“两高”公布的刑事指导案例特别是其中的司法技术原理,将会成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外的又一法定权威依据,各级司法机关必须予以遵守并适用,否则必须报请相应审判委员会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案例数量、结构及其发布
从案例数量来看,截止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十批共52个指导性案例,其中九个为刑事指导案例,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发布了六批23个指导性案例,而且每个都是刑事指导案例,刑事指导案例的数量是前者发布数量的2.5倍。[2]
从案例结构来看,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2个指导案例中,刑事部分占17.3%,其余大多为民事案件,也有少部分行政案件;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中,刑事部分高达100%。[3]所以从案件构成来看,最高法的关注重点是民事案件,而最高检几乎将关注重心都放在了刑事案件上。
从案例发布的时差规律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并非在指导案例的每个发布批次都推出刑事指导案例,而仅在第一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七批与第八批里有所涉及,从更新周期来看,基本每隔半年至一年才更新一次刑事指导案例部分。而最高检每个批次都会推出刑事指导案例,且发布间隔缩短为数月。
所以无论从数量、从结构,还是从发布频率来看,最高法与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都整体存在明显差异。与最高法相比,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数量更多,发布周期更短。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存在的问题
自2010年正式确立案例指导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发布的几批案例,无疑对后续发生的相似或相同案件起到了一定的参照作用,为解决新类型的或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但是,通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同是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指导案例的形式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
(一)未建立两部门联合发布刑事指导案例的机制
目前我国刑事指导案例分别由最高法与最高检各自发布,无论在内容还是在发布时间上都存在一定差异,从而给人各自为政的感觉。通过观察两高最近一批指导案例,笔者发现两者在风格与案例要素方面存在趋同趋势,暗示“两高”之间存在一种交流与协调机制,但合作深度有限,例如并未形成同一案例的统一发布机制。
自从我国重建公检法司以来,不仅两高之间,公检法之间,司法系统内部各单位之间,就连司法机关与民政、工商、海关等国务院省部级单位都建立了联合发布司法解释的机制。相比之下,目前并不存在多部门联合筛选与发布同一刑事指导案例的机制,这也标志我国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处于初步形成阶段,有待进一步探索制度内涵、丰富制度内容。
(二)案例编排要素不统一
(三)案件性质相对单调
从最高院发布的刑事案例来看,大部分集中在涉及基层百姓切身利益的刑事案件,例如盗窃、抢劫、故意杀人等案件,而像一些复杂的金融犯罪、反映各方微妙博弈的“李昌奎”案[4]、遏制未成年人“犯罪趁早”念头并具备典型教育意义的刑事案件、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案件,都尚未纳入最高院指导案例的视野,正如有专家所说,已入选的部分案例,案情简单、法律技术并不复杂,所以其指导性是有限的。
从归纳的体系化程度而言,最高检采用“专题介绍”的形式向各级检察机关推出指导案例,比如第一批主要涉及民间纠纷与群体性事件,第二批为职务犯罪专题,第三批为散布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专题,第四批为食品安全专题,第五批为盗抢案专题,第六批为超出追诉时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核准追诉的专题。而最高法发布的十批指导性案例均不明显具备类似“排版”规律。另外,从最高检发布的六批刑事案例来看,虽然比最高法发布的刑事案例更加条理、系统,以专题形式推出,但以实体案件居多,程序性案件只有在第六批案例中有所体现,反映刑事程序技术的案件非常有限,从而反映出我国司法系统“重实体、轻程序”思维还占有一席之地。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的完善建议
刑事指导案例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摸索和借鉴的一种有效尝试,这一尝试是为了弥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裁判规则的不足,但是在运行的过程中不免会有一些差强人意之处,为了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刑事指导案例的制度,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逐步建立两高联合发布刑事指导案例的机制
从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流程来看,涉及公检法监狱等多个部门,如果能存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完整的刑事指导案例,能同时体现刑事办案流程,必然会对公检法各部门的合作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从而有助于激励发挥各部门各自职能的同时,防止办案资源内耗,为注重司法机关整体效能提供有益的示范作用。所以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合作沟通,逐步建立两高联合发布刑事指导案例的制度,整合两机关的案例编排要素和体例,为下级机关参照指导案例提供更加有效的参照,从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两机关发布案例时间、批次不统一的现象。
(二)丰富指导性案例的类型
如前所述,从构成比例上来看,最高法与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存在“民事案件居多”与“刑事案件居多”的特点。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件以民事案件居多,刑事与行政案件占很小一部分比例,而且基本都只是涉及实体问题,最高检发布的六批指导性案例中也只是有极少一部分对程序问题有所涉及。[5]其次,在同为刑事案例的范畴内,最高法发布的刑事指导案例多涉及侵害百姓的合法民事权益,比如抢劫与杀人案件,从公民个人法益角度来看,抢劫与杀人案自然侵犯了他们的生命权和财产权;而最高检发布的刑事案件则以直接针对国家与社会法益的案件较多,比如侵犯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案件。另外,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人民检察院不仅承担刑事案件的监督与办理功能,还承担民事、行政、监所等司法工作的监督职能,但是从已公布的指导案例来看,却找不到民事、行政与监所监督的影子,这就使得最高检未来对指导案例进行案例性质扩容的必要性凸显出来。
在未来的几年内,建议两机关应积极拓宽思路,在刑事指导案例的多元化方面多下功夫,在指导性案例中,不仅要体现刑法分则方面定罪量刑的具体问题,对总则中容易让基层工作人员混淆的,原则性的规定也要有所涉及。在实体与程序方面,侧重对实体问题的研究固然是好现象,但是对于程序性问题的研究也应当一并加强,从而真正体现指导性案例的典型性、代表性、前沿性、指导性,为基层司法机关面临新型、复杂司法难题时提供有益参考。
(三)提升指导性案例的启迪思辨性
从整体文风来看,最高检对部分案件的裁判要旨的说明,以及专题整体风格与专题内每个案例题目的拟定等细节,充满了法理学、法社会学等分支研究方向的哲理思辨味道,比如“死刑与社会稳定”的辩证关系(最高检第一批指导案例就用较长语段描述这一辩证关系)、“秩序与追诉权”的博弈问题(体现在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四个分案例“核准”与“不核准”行使追诉权的对比上)、“个人自由与社会公序良俗”的顺位问题等;而最高法的刑事指导案例,更多体现了严密的法律条文适用技术,而一般不会向读者提出过多的宏观思辨与哲学引导,往往只在“裁判要点”部分以一至三句话进行简单概括,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第12号案例“李飞故意杀人案”中提到了“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这就是法条里没有直接说明但却充满宏观思辨与哲学探讨的原理,但在第四批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中,却在裁判要点中找不到“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他们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等类似字样,而直接采取了套用与解释法条-特定行为“禁止令”的做法。即使在“裁判结果”部分,也省略了论证与说理过程,而采取直接套用司法实践或社会心理工作结论的办法结束相关案例介绍。另外,从最高法每批案例内每个案件题目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比较来看,不能明显反映类似最高检整合案例带来的启迪思辨性。[6]所以,建议两部门联合发布机制下再改进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文风,借鉴之前最高检的发布体例和形式。
四、结语
刑事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的兴起,反映了我国在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全国人大、中共中央政法委及两高所做的努力值得认可。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例如案例性质单调、典型性与代表性有限等,且各有权发布指导性案例的各机关之间合作深度有限,尚未形成例如司法解释联合发布机制这样的高水平成熟协作机制。未来,我国相关部门应站在全局高度,构建国家层面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以更有效地整合相关司法资源,使入选的案例更能体现典型性与代表性,反应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理念,从而更好的发挥其制度功效。
【参考文献】
[1]边浙娅.我国刑事案例指导运作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1.
[2]孙万怀.刑事指导案例与刑法知识体系的更新[J].政治与法律,2015(4):3.
[3]刘慧,王伟.“两高”指导案例制度之比较、借鉴与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3(6):24.
[4]陈兴良.死刑适用的司法控制[J].法学,2013(2):50.
[5]严超.我国刑事指导案例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3(2):73.
[6]周光权.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方向[J].中国法律评论,2014(3):137.
(责任编辑:王战军)
【法学研究】
Analysis on the Guide System of the Criminal Cases
in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MA Ying-ying
(ShanxiPoliceAcademy,Taiyuan030021,China)
Abstract: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guide system of criminal cases, Supreme People’s Court and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released several batches of guiding cases. Seen from release background and the legislative aim, criminal guiding cases in them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foundation for people’s court and people’s procuratorate at all levels. But there are still shortcomings in the existing criminal case guidance system. The author put forward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 that these two departments should establish a joint release mechanism and enrich the types of cases.
Key words:criminal guiding cases; present situation; improvement and recommendation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85X(2015)04-0028-04
作者简介:马莹莹(1985-),女,山东聊城人,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学系教师。
基金项目:2015年山西省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刑事案例指导制度研究”(SXLS2015B06)
收稿日期: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