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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后所面临的困境

2015-04-09许金军杨莉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5期
关键词:杨莉检警依法

许金军 杨莉

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后所面临的困境

许金军 杨莉

修改后的刑诉法中,虽然法律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后的案件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但由此可能导致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后遭遇诸多困境与尴尬,主要表现在:

被害人因权益得不到保障而指责检察机关。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则取决于检察机关;而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则处于弱势,因此一旦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对案件定罪起到关键作用的言辞证据被检察机关依法排除,从而导致存疑不诉或撤案的情形,受情绪支持的被害人可能会以缠诉上访甚至是更加极端的方式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强烈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面对这种情形,尤其是当公众站在被害人方面支持被害人的要求时,检察机关将承受巨大的压力。被害人和公众的要求常与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相联系,成为检察机关维护稳定大局的具体任务,因而检察机关在决策时不得不更多地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种来自被害人和公众舆论的压力以及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关注,几方面的压力共同作用,可能迫使检察机关在排除非法证据时左右为难。

检警关系失衡。受目前现行司法体制影响,司法实践中,检警两家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方面,更多体现的是相互配合,在公诉引导侦查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检察机关将侦查人员非法取得的证据依法排除,侦查人员即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侦查机关也将遭受负面影响,被逼供人还可申请国家赔偿,这些因素可能导致检警关系的失衡。

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根据规定,检察机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目前,非法证据的产生与侦查机关技侦手段不健全、警力不足存在内在联系,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后,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新取证,这导致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

指控犯罪受到影响。检察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后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因已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中存在取证违法的因素,必然影响审判机关、被告人及辩护人乃至社会公众对案件其他证据取证程序合法性的判断,这将大大降低检察机关指控犯罪的力度。■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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