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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媒体语境下的检察宣传

2015-04-09曹小航熊海强

社会治理理论 2015年5期
关键词:唐慧检察

曹小航 熊海强

论新媒体语境下的检察宣传

曹小航 熊海强

检察宣传不仅是检察职能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检察职能的延伸。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大量普及,为当前的检察宣传带来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新媒体下的检察宣传,存在着媒体执政意识薄弱、宣传整体策划不足、对社会重大、敏感和热点问题缺乏有效的正面回应等问题。在新媒体已经渗透现代社会生活的形势下,检察宣传要运用法治思维和互联网思维,转变文风、话风,重建检察宣传话语体系,突出宣传阵地+宣传方式的多样化和艺术性,实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并强化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引导引导舆论正向、理性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引言

在新闻媒体的大肆炒作下,“唐慧案”曾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关注。该案主要包括三个具体案件:唐慧11岁女儿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逼卖淫案、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南方周末》梳理并报道了“唐慧案”的全部过程:(1)2006年,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被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唐慧认为当地办案部门存在渎职行为,强烈要求法院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判处死刑。为此,她开始多年不停地上访。(2)2012年6月,湖南高院就“乐乐被逼卖淫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3) 2012年8月,永州劳教委以“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唐慧劳教1年零6个月。不久,迫于媒体舆论压力,湖南省劳教委撤销了该决定。(4)唐慧被解除劳教后,向永州劳教委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1月,永州劳教委驳回了唐慧的请求。随后唐慧向永州中院起诉。2013年7月,湖南高院就唐慧诉永州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做出赔偿的终审判决。在媒体尤其在网络微博、论坛的推波助澜下,唐慧及其女儿案件的反反复复裁判,引起大众对司法制度和执法权威的质疑和攻讦。唐慧本人起初被媒体称赞为一位舍身保护女儿的“伟大妈妈”“悲情母亲”,甚至成为我国“劳教存废”这一重大话题的代表性人物。

然而,在湖南省高院就唐慧诉永州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后,南方媒体又重新回到该事件的原点即“乐乐被逼卖淫案”,指出此案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明显受到外部压力影响、判决结果量刑过重。2013年,南方等报刊相继刊发《“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什么造就了唐慧》等一系列颠覆性的报道,众多案件事实和办案细节被披露出来:如唐慧女儿乐乐在宾馆卖淫并不是被“强迫”的结果,乐乐完全有人身自由;因为缺乏“强迫”的证据,永州警方开始是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其后在媒体和舆论的压力下,罪名上升为“强迫卖淫”等,这一系列揭露文章立即引发轩然大波。唐慧本人后来也被媒体指责为造谣、隐瞒事实真相、要求过于偏执、收取当地政府好处的无赖。2014年9月,因最高院此前未核准两名主犯死刑判决,发回重审,湖南高院对该案两名主犯以强迫卖淫罪等改判为无期徒刑,从而为争议不休的案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二、新媒体语境下检察宣传的职能定位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大量普及,为当前的检察宣传创造了更加多样化的传播途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压力。探索新媒体语境下检察宣传变革模式,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营造是非分明与和谐团结的舆论生态环境,传递公平正义的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

(一)新媒体的内涵和特点

新媒体一般指基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字广播等技术发展起来的媒体形态,主要包括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具有即时性、互动性、多样化与便捷性等特点。相较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又被称为“第五媒体”。

作为一种新形态的传播媒介,新媒体在信息传递方面比传统媒体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1.涵盖内容广泛,主题应有尽有,能够满足各类群体的不同偏好。得益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上至国家大政方针,下至百姓柴米油盐,国内外各类动态新闻都能很快出现在门户网站,信息的再传播速度空前迅速。个人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就能随时随地关注世界动态。2.信息传递形式多样,充满生活气息和形象感染力,更能满足受众的阅读习惯。除了文字和图片,各类网站新闻还通过动态图、网络视频、语音、动漫、表情符号等形式进行扩散,在一个界面的屏幕上,几乎囊括了传统媒体所有的表现形式,更有利于激发普通民众的浏览兴趣,也满足了公众快节奏、电子化的阅读习惯。3.新闻更新速度加快,信息存储能力强。在信息化时代,新闻的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通过后台系统管理与更新,24小时可以全方位播报各国、各地动态要闻,甚至通过网络直播可以为观众提供现场资讯。而且,对于一些争论激烈的话题,即使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网站都能通过系统存储,完整再现网民所有的留言和评论信息。4.多向交流互动,鼓励网民积极参与。微博、微信、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很好地满足了信息传播者与受众间的彼此交流,真正实现了人人都能传播、表达的目的。以民间创办的“观察者网”时政网站为例,每个网民不但能在每一则新闻后面自由评论,或者点赞、跟帖、转发,而且还能阅览别人所有的评论。网站对网民的参与程度和评论都有汇总统计,并及时对网民的评论进行回复。

(二)检察宣传的职能

2013年4月,在全国政法宣传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政法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全面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是政法机关加强执法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参考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宣传会议“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讲话,见“新华网”,2013年4月26日,http∶// news.xinhuanet.com/2013-04/26/ c_115561861.htm。)检察宣传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就国家的法律政策、检察职能和检察工作等内容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所作的讲解说明与新闻报道,目的是提高公民法律水平、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检察宣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检察宣传仅指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广义的检察宣传工作,包括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对内宣传的对象是检察干警,功能是教育和激励干警,为队伍建设、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对外宣传的对象是人民群众和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功能在于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检察职能和自身成果、加强检务公开,赢得人民群众和党委、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新媒体由于不同的政府部门、民间组织和个人创办,社会价值观多元,利益诉求多样,舆论纷繁复杂,导致检察宣传需要按门别类进行应对。许多媒体已经不是“党的喉舌”,而是市场化运作的信息传播平台和民众舆论交锋的广场,这与老百姓以前概念中的主流媒体定义完全不同。民营企业创办的网站如“新浪”“腾讯”等,追求的商业架构、市场价值和“人民网”“新华网”等官方媒体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而影响力却远远大于官方媒体的新闻广播力和渗透力。检察宣传部门也必须认清形势,与时俱进,改变宣传语境,完善技术转型升级。

三、新媒体发展对检察宣传的影响

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新兴网络文化的快速兴起,数字信息化、传播高速化、内容透明化的传递介质已经深度嵌入人们的日常生活领域,对当前的社会结构变迁和文化重构带来巨大影响。就检察宣传而言,其作用和影响也是多方面的。

(一)新媒体发展对检察宣传的积极影响

1.新媒体的出现为检察宣传提供了更加多样化的宣传平台和技术手段。官方网站和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为载体的传播方式的广泛普及,使检察宣传迅速、便捷,覆盖面广,成本相对低廉。社会公众也能及时了解相关检察信息、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动态等内容。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法》一文中提到,早在2008年,我国网民数量就超过美国,跃居世界第一,去年已经达到了6.49亿,手机网络用户数量也达到了5.57亿,互联网时代已经将检察机关推到了“互联网+”的风口。[引自曹建明:《做好互联网时代的检察工作“+”法》,载《检察日报》,2015年8月18日。]而据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发布的《全国政务新媒体综合影响力报告(2014)》显示,截至2014年11月,我国政务微博认证账号(含新浪、腾讯微博两大平台)达到27.7万个,累计覆盖43.9亿人次,其中共青团、公安、外宣、司法、组织部门的政务微博覆盖度最广,表现最活跃。(参考《全国政务新媒体综合影响力报告(2014)》,见“新华网”,2013年4月26日,http∶//news. xinhuanet.com/yuqing/2014-12/15/c_127305012.htm。)中国传媒大学发布的《中国政务微信发展年度报告(2014)》指出,2014年全国政务微信数量已达40924个,涵盖法院和检察院等多个民生热点领域,“互联网+政务”的模式初步形成。(参考《中国政务微信发展年度报告(2014)》,见“中国新闻网”,2015年7月13日,http∶//finance.ifeng.com/ a/20150713/13836630_0.shtml。)

2.新媒体有助于增强宣传部门与受众间的交流互动。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过去传统媒体单向、具体、说教式的宣传,呈现双向、虚拟、互动交融式的宣传。目前,检察机关在相关网站均设立了在线咨询和电子信箱平台、开放活动预约平台以及网上监督平台等,以更大程度、更广范围、更为便利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努力回应百姓需求。公众也可通过收看官方微博,通过转播和评论等方式及时了解检察动态,发表个人见解,客观上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知晓网络舆情,把握社会动态。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为例,为积极贯彻落实深化检务公开的要求,及时更新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和检察官实名微博等,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分网民参加检察开放日、听庭评议等线上线下活动,积极向外界传递检察信息等重要内容,受到了广泛关注。

3.应用新媒体对检察人员自身也是一种能力锻炼和政治水平的提升。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诉求和白热化的正反舆论较量,“水军”(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以发帖回帖为主要手段、为雇主进行网络造势的网络人员,有专职和兼职之分)和“五毛”(从宣传部门那里领取5毛钱一帖的网络宣传工作者。以普通群众面貌出现,多活跃在各个论坛,发挥着重要引导作用)的争斗狼烟四起也不鲜见。最近打赢官司的上海司法宣传干部杨华被微博大V“谣棍”老榕长期造谣诋毁,不得不以名誉侵权案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老榕”用微博形式书面发布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费等就是例证。公务员受攻击受诽谤也是某些人仇官仇富社会心态的一种宣泄。新媒体的核心是高科技,操作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信息技术能力和业务能力才能有效驾驭。新媒体的广泛应用,促使检察宣传人员转变传统观念,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心态面向社会,不断提升应对网络负面舆情和涉及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坚定政治信仰,敢于亮剑,努力引导网络舆论的良性发展。

(二)新媒体发展对检察宣传的消极影响

法治中国的声音如何被普通大众广泛吸引和接受,检察宣传如何有效地进行全民普法教育、公开检察动态信息、引导网络舆论、平息网民极端化情绪、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新媒体使检察宣传部门在引导公众舆论、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面临诸多挑战。在人人都是媒体、人人都能“发声”的格局下,人人只相信自己愿意相信、喜欢相信的东西。他们有权选择、接受信息和舆论,“大一统”的宣传模式很难出现了。特别是面对一些备受关注的典型案件和突发事件,部分网民极易受不负责任的媒体(包括自媒体)的渲染和误导,缺乏对媒体新闻事实的甄别、辨识和质疑,往往基于道德感先入为主地对案件非理性判断,盲目地进行跟帖、转发,甚至抨击政府,严重干扰司法裁判,也给案件承办人员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

通过引言中有关“唐慧案”的剖析不难发现,新闻媒体、网络舆论对“唐慧案”一而再、再而三的所谓揭露、补白和监督,严重制约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当地司法机关背离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顺从媒体和民意的裁判,南方报业和国内一些官方微博、网站等媒体也并不善罢甘休。这其中的政治诉求和利益纠葛不得不让人深思。然而,如果司法机关是实事求是的裁判,为何害怕舆论的揭露、批判?司法机关自身摇摆不定,导致舆论监督不止。这也确实让人重视和反省。其带来的最坏结果之一,正如华东政法大学童之伟教授所言,它强化了民众“信访不信法”的意识,公民一旦感觉遭遇不公裁判,便倾向于采取上访、闹访等方式,以弱示人争取舆论同情和支持,给政府部门施加压力(参考童之伟:《唐慧案,站稳法治立场》,见“南方周末”,2013年8月9日,http∶//www. infzm.com/content/93234。)。类似的案件还包括“彭宇案”“药家鑫案”等。与此相反,上海司法机关对某园林局一位女工程师受贿案件的侦查、公诉和判决,一直排除某些微博大V和一些社会媒体的干扰和攻击,坚持证据为王、执法如山,显示了政法机关的政治素养和执法定力。

不可忽视的是,在攻击司法腐败的同时,媒体自身的腐败也令人大跌眼镜,新闻寻租大行其道,为推动检察机关与媒体的交流合作、营造和谐的宣传语境造成了极坏影响。国家网信办于2015年1月公布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由上海警方破获的“21世纪网涉嫌敲诈勒索案”,这起被定性为“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案件”,充分说明了媒体市场的乱象。据上海警方披露,查明自2009年以来,21世纪传媒旗下《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报》三家媒体利用其在财经界的影响力,通过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新闻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以“上市”“拟上市”“重组”和“转型”等题材的公司或企业为目标,对于愿意“合作”的企业,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进行“正面报道”;对不“合作”的企业,在21世纪网等平台发布负面报道,以此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高额广告费或好处费,累积非法牟利数亿元。

(三)新媒体乱象引发的意识形态矛盾

当前,我国新闻媒体市场本身呈现一些混杂、散乱或失序的格局,鉴于新媒体的出现,创办者是官方、民间组织和个人的不同身份,更加剧了新闻传播和信息取舍的胶着状态,而媒体本身缺乏监督和管理也是重要因素。媒体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类矛盾随之凸显:

1.碎片化与真实化的矛盾。媒体尤其是微博、微信等短平快传播的信息碎片,存在事实损耗甚至失真的可能,能够接触消息源的毕竟是少数,部分媒体记者或自媒体人习惯性依据主观臆想,对新闻采取应然报道,导致以局部事实判断全部事实,甚至完全黑白颠倒进行造谣、传谣。如天津爆炸案发生后,谣言满天飞,被公安部门查处的网站有50家,其中有18家被永久关闭、注销备案;

2.感官化与理性化的矛盾。信息化时代,年轻的90后多以图像思维为主,以为有图便有真相,说风就是雨。事实上,一张图像和一段视频因为发布者的立场、感情和拍摄角度的不同,表达的观点和情绪也不同。如果任意传播和解释,难免混淆视听、以讹传讹,或大肆渲染紧张气氛,制造舆论冲突,误导人民群众。

3.政论化与低俗化的矛盾。有些媒体人为博取点击率,喜欢制造“娱乐至死”的新闻点,往往把一些严肃、正面的新闻庸俗化和低俗化,包括披露一些贪官污吏的新闻,总是以通奸、强奸等为“药引”,并极力散播一些不良艺人、名人的八卦绯闻,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进行低级趣味的炒作。一些不良媒体人极力毁坏老百姓的政治信仰,污蔑和诋毁国家的领袖人物和英雄人物,把批判和愚弄政府、制造社会的阴暗面作为吸引眼球的焦点。

4.“狗咬人”与“人咬狗”价值观的矛盾。某些媒体人奉行“人咬狗”是新闻的价值观,突出“狗咬人”不是新闻,一味地追求“新、奇、特”。比如拆迁类案件,有99%居民同意拆迁就不是新闻,有1%居民反对拆迁并当众闹事就是新闻。他们忽视了真正的民意,以此制造官民对立,撕裂社会良知。在报道方法上,一些商业媒体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甚至完全丢弃了新闻报道应遵循客观、公正的立场和尽量还原事实真相的基本要求。表面上,他们采用“据悉”“据可靠信息”“据有关部门透露”等权威式用词,造成普通民众误以为真是来自政府机关发布的消息,实际可能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或是对微博、微信等消息间接转述。这种缺乏实地调研的报道,是极不负责任的。更让人痛心的是,个别官方媒体也蜕变为一些商业性媒体的帮凶乃至附庸,时常进行一些跟风式的报道,完全忽视了自身作为权威媒体在维护国家形象和政府权威方面的作用。

2013年8月,公安部根据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线索,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玛公司”)的负责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和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人被抓,他们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牟取暴利的事件浮出水面。此后,警方又抓获了妖言惑众、造谣生事的一些知名大V等,并由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连续予以曝光披露,为整治网络舆论乱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新媒体语境下检察宣传存在的问题

新媒体的广泛使用必然挤压传统媒体如报纸、杂志、图书等宣传媒介的市场空间。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新型媒体发展,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并举行了世界互联网大会。习近平则多次在讲话中对新媒体发展作出部署。2013 年8月19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首次重点强调了新媒体的作用,“(宣传工作)要适应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的新情况,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参考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重要讲话,见“中国文明网”,2013年8月20日,http∶//www.wenming.cn/special/ xcsxgzhy/。)。因此,在检察宣传中如何正确运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两种手段、实现新旧媒体的有效融合,值得宣传部门乃至全体检察人员深思。当前,我们的检察宣传工作虽然成效显著,但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媒体执政意识薄弱,对宣传工作重视程度不高。2013年,人民日报官微和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对“唐慧劳教案”的质疑、批判等,都是最终导致我国“劳教制度”于同年11月被废止的重要舆论力量。当地政法系统在屈从媒体、网络舆论,对“乐乐被逼卖淫案”中的刑事被告人作出从重处罚判决后,并没有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反而因媒体的声讨、指责,使自身陷入极大的尴尬和被动局面。宣传干部应意识到:媒体人和媒体既是我们的合作者,又是我们的对手和监督者,打交道过程中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而有些干部并未充分认识到宣传工作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作用,没有“善待媒体、善管媒体和善用媒体”的执政意识,对宣传工作得过且过;有些干部害怕宣传,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即使对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监督成功,也可能会因为一句话、一篇文章踩上“地雷”,影响彼此的合作关系,因而主张宣传工作无所作为;有的对网络舆情掩耳盗铃,听之任之,引发后患;有的又过于夸大网络舆论影响,矫枉过正。

(二)网络宣传整体策划不足,缺乏创意和创新,宣传效果不够理想。在网络宣传为主的背景下,新闻策划在主题筛选、体裁风格、结构编排、责任分工、公民信息反馈等方面缺乏一个完整的体系,尤其对国家布置的“五五”、“六五”普法内容统一规划不够,对宪法、物权法、新刑诉法和民诉法等的对外宣传缺少系统性和理论性。上海一些检察宣传干部已经积极利用文字、图片、PPT和视频等形式进行宣传报道,得到了老百姓的首肯。但至今很多老百姓还是不了解检察机关工作职能,以至于把检察院写成“检查院”的情况还是不少。对大多数公民来说,检察机关门槛太高,让人难以接触;检察院与个人生活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即使有兴趣关注,也缺乏更多有效的了解途径和监督方式。检察机关自身宣传也表现得不够自信、大胆,缺少摆事实、讲道理的群众语言,特别缺少对网络语言的创新,对严肃法律主题的创意表达,习惯以宣传者、教育者自居,文风死板、内容空洞,缺乏平等对话及流行活泼的交流语言,其结果不仅降低了公众对检察机关新闻动态的关注热情,而且导致单向的被动接受或反感,最终削弱司法公信力。在新媒体活灵活现、花样百出的传播覆盖下,大多采用图片加文字的传统形式实难跟上时代的潮流,特别是一些长篇累牍性缺乏深度的宣传报道,已经难以适应人们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和可视化的阅读习惯。

此外,宣传内容多是一些“高大上”的法律政策,或者是一些检察机关工作举措、职能,或者是一些简单的以案论法素材,和民权、民生、民利关系不大,也缺少深刻的法律内涵和政策解读;一些检察宣传干部对泥沙俱下的时政新闻缺少甄别、判断力,也很少针对网民的咨询进行解答,难以和广大群众进行广泛的社会沟通和联系,久而久之,这些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点击率、阅读量大减。

(三)对社会重大、敏感和热点问题缺乏有效的正面回应,新闻消息披露显得滞后、被动。新媒体大大加快了新闻信息的再传播速度和扩散程度,某些案件和社会问题因性质特殊而备受关注,被别有用心的媒体借机炒作和网络大V们大量转载后,更容易成为舆论的焦点。针对个别冤假错案的披露,检察机关或主流媒体往往不能及时地进行正面回应,解答民众的困惑,与网民进行良好的交流互动,无形之中失去了引导舆情的最佳时机。而外界媒体人却非常热衷于播报案件的进展,想法设法获取内部消息,对案件事实抽丝剥茧地去发掘、揭露;一些媒体甚至举办网络电视,邀请知名学者和领域专家现身说法,举一反三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预判,吸引了民众的关注热情。在市场性媒体的“大规模轰炸”下,网民表现往往情绪化,网络舆论容易极端,并与司法机关形成对立。此时再进行解释说明已经难以取信于民或不被接受,司法的权威性难以真正树立起来。

五、新媒体语境下检察宣传未来发展

2014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中强调,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调互联网思维,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坚持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在信息技术的传导下,新媒体已经渗透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参考习近平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共同为改革想招,一起为改革发力”重要讲话,见“新华网”2014年8月18日,http∶//news.xinhuanet. com/politics/2014-08/18/ c_1112126269.htm。)检察宣传需要进行切实有效的变革,才能拉近与民众的距离,实现个性化的对话,面向未来发展。

(一)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和法治思维,实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检察宣传人员必须改变以宣传者、教育者自居的观念和姿态,尊重和平等对待每一位公民的话语权,实现与民众的话语对接与交流互动。在面对一些网络谣言和媒体攻击时,检察机关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站稳法治立场,独立地进行法律解释、教育工作,避免一些随大流、跟风式的新闻报道。检察队伍中若个别人员确实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并向外界及时公布处理结果,避免被一些媒体抓住把柄进行无限放大。自身正、自身硬,就不要怕媒体和网民的胡搅蛮缠。作为信息时代的产物,新媒体适应了社会大众了解外部世界的多样化需求,是时代的选择,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检察宣传必须遵循新闻传播的一般规律,紧密结合机关特点和业务规范,充分发挥新旧媒体两种传播媒介的各自优势。新旧媒体的运作思维、管理模式、内容采编、平台操作乃至权威性和影响力方面等具有很大的差异。就受众对象而言,年轻人更乐于接受微博、微信、APP等新媒体传播,而老年人更倾向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因此,检察宣传在对内和对外宣传中需要充分考虑受众特点,运用不同的思维和工作方法,在积极采用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同时,也要做好原有传播媒介宣传工作,全方位展示新媒体语境下检察宣传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实现移动互联网与传统媒体优质资源的有效融合,打造出不同受众群体喜闻乐见的多样化新闻产品。

(二)转变文风、话风,重建检察话语体系,突出宣传方式的多样化和艺术性,营造活泼、互动、亲民的宣传氛围。新媒体的出现改变了过去单一性、中心化的传播形态,而呈现一种多元化、去中心的新形态。检察宣传不同于一般的网络媒体传播,需构建自身的话语体系。官方媒体的核心竞争力是公信力与权威性,检察机关务必要真实、客观地发布动态要闻和案件办理信息,有力回击一些媒体的恶意炒作和网络谣言,使民众确信司法机关披露的信息才是真实、可信的。在宣传方法上,可以将长篇性的文字进行精炼压缩,可以将核心事实进行“碎片化”报道;而在表现形式方面,不应局限于文字加图片的传统形式,也可以加入动漫、表情符号、视频等,增强趣味性,营造一种轻松、畅快、灵活多变的对话交流机制。一些媒体在用词上非常灵活、有讲究,创造性地借用、套用词组和成语甚至主动造词,既不违背用词规范又让人耳目一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检察新闻用语提供思路。全媒体的网络话语形态都要去官方化,接地气,甚至可以用话剧、电影等艺术形式表现检察工作,以更好地贴近民众,有效地拉近与民众的距离。

(三)强化对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的正面回应,引导网络舆情正向、理性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既与社会转型、贫富差距悬殊的大背景有关,也与部分地区存在的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密不可分。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以及案件背后所反映的刑讯逼供、枉法裁判、司法人员腐败等问题,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司法裁判面临信任危机。这类案件经媒体报道和网络大V们转载后,能瞬间挑起社会的敏感神经,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与司法机关正面回应不够及时、主动,解释引导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部分检察人员习惯以案件尚未经法院依法审判为由对热点案件有关信息三缄其口、避而不谈,这种错误的做法既有违检务公开要求,又把普通民众推向了不良媒体一边,检察机关无形之中便丧失了话语主导权。据公开报道,与美国等标榜自由民主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冤假错案发生率还是较低的。(注:美国的犯罪既包括犯罪案件,也包括治安违法案件,但即便如此,美国的冤假错案发生率也很高。当然,其他冤错案件的发生主要基于技术原因,如DNA鉴定错误等。)因此,面对各式各样的热点、敏感等案件和突发事件,检察宣传人员需要利用好新媒体迅速、便捷、覆盖面广的优势,及时正面回应;运用微博等载体直播大案、要案,从检察官的立场对案件中一些专业性法律问题进行宣讲,并澄清事实真相和判决结果。法律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永远不会叠合,舆情引导必须以实情为准,宣传人员的言论应力求客观、全面,同时又不能说得太死、太绝对,因为事实的调查和发布是连续性的、阶段性的,广大网民有发掘事实的能力和水平,必须留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可以鼓励法学专家、资深律师等在法治的范围内积极发声,使之更好地成为检察宣传工作的支持者,以提升宣传整体效果。

(四)报道事实与宣讲法律并重,建立“以案释法”机制,加强检务公开的力度。根据“深化检务公开”要求,去年最高院建立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按照“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原则,要求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热点刑事案件等个案公开信息,设置“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公开”四个专栏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为规范报道职务犯罪大要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因此,各级检察机关也应该树立“以案论法”“以案释法”是正面宣传的理念,改变过去侧重强调事实、法律含量不高的传统做法,在推行检察改革、深化检务公开的大背景下,结合在刑事检察、侦查、反贪和诉讼监督方面的业务职能,大力采用新媒体传播法律法规,推进“以案释法”工程。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检察官应遵循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原则,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活动。检察官都是宣传员,人人都应该普及法律教育。因此,适时加强对检察人员尤其是宣传人员的策划能力、技术能力、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强化训练,特别是强化检察宣传工作的技术支撑,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提供动能,从而能够充分利用好官方网站、检察官个人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结合一些易发、多发和民众又普遍关心的案件和热点话题,进行有系统、有重点、有互动的事实播报和法律宣讲,使人民群众在公交、地铁、车站、机场和商场等大众场合都能听到检察官的声音,这对于展示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五)借助知名社会平台,拓展检察阵地,实现自有媒体与社会平台的资源共享,打造检察信息和宣传品牌。我国的媒体宣传平台整体可分成社会平台和自有平台两大部分。社会平台进一步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前者如人民网、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后者如上海新民网、东方网等。自有平台一般指本行业专门性的宣传媒体,如检察机关宣传平台包括《检察日报》、正义网、《检察风云》杂志和各级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公众微信号等。一些全国闻名的检察官个人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也值得极力推广,如“法律读库”粉丝量至今已达40多万。这些自有平台和主流媒体对树立政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产生了主要影响,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运行近一年以来,没有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和推广,媒体知之甚少,有待进一步宣传。随着信息社会大多数民众纸本阅读向数字化、网络化阅读习惯的改变,应该看到,很多传统媒体,包括未能转型话语和充实内容的新媒体虽然占用了大量公共资源,但后劲不足,甚至已无存在的必要。如上海《天天新报》《上海商报》等已经停刊。而以百度、腾讯、搜狐、新浪等为代表的网络媒体、社交网站异军突起,大大增强了信息的再传播能力,却又同时面临着内容生产不足的困境。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属于新闻制造、内容生产的重要部门,但我们在传播意识、经营理念、管理水平方面不及专业性网络媒体。检察机关希望媒体广泛宣传检察机关职能和工作成效,树立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而社会媒体需要加大对“新、奇、特”案件和热点、重大案件的披露,这对矛盾至始至终没有办法完全解决。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分门别类,加强与这些大型网络媒体的项目合作,以原创性和权威性为优势,专门在有特大社会影响力的腾讯、新浪上开辟检察宣传栏目,实时更新、滚动播报检察信息,实现“借鸡生蛋”的优势互补。如上海已经与一些官方媒体合作建立的电视节目“检察风云”“检察官说法”等,使检察官形象借助电视、网络媒体走进千家万户,也打造了检察队伍中涌现出来的一批先进典型人物。检察宣传形式与检察宣传渠道紧密联系。检察宣传渠道制约着检察宣传形式,检察宣传形式又不断创新和完善检察宣传渠道。除了核心的新闻宣传工作之外,检察机关应该鼓励检察官通过报告文学、影视作品和话剧等文艺形式,创造反映检察官工作和生活的作品,这也是进行检察宣传的重要表现,且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收效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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