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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2015-04-08川人社发201513号

四川劳动保障 2015年3期
关键词:省政府源头责任制

川人社发[2015]1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 号)和《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 号)下发后,各地各有关部门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欠薪治理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深入应对当前复杂形势和源头问题,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管理,形成以源头治理为主的全程治理体系,切实做好保障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制,确保问题解决在当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要求,切实承担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责任,确保欠薪问题解决在当地,防止因属地责任履行不到位,导致欠薪问题越级上访和矛盾上交。

各级地方政府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督促责任落实,统筹安排协调推进本地区工作,统筹制定实施常态长效治理欠薪问题的办法,抓好政府工程项目清欠和重大案件事件处理,推动实现本地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各地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规定确定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好辖区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和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工程纠纷案件。当地协调处理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政府同意,按程序报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二、落实处理责任制,归口化解源头性案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 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 号)规定,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措施,深入推进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抓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接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工程纠纷案件,并积极做好源头预防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协作配合职责,积极协同处理各类工资工程款拖欠、工程纠纷等案件。

三、落实支付责任制,着力形成源头性治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类建筑企业要加快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 号)中完善劳务分包、实行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等制度规定。

发展改革委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省政府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和实施,均衡市场主体责任,指导建筑企业创新管理、转型发展。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通过完善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深入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实现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制度性剥离,从而锁定工资支付关系,做实企业责任主体,从根本上解决工资层层分包以及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难担责难尽责等源头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资支付责任制和欠薪处理责任制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查办和移交制度。对未落实工资支付责任制导致源头性欠薪和工程经济纠纷的,按照欠薪处理责任制规定落实清欠责任。

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要围绕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直接与农民工建立工资支付关系,转变管理方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实行有效激励和约束,抓好对劳务分包企业、包工头、班组长等主体用工施工的实施管理工作,实现农民工工资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结合实际,遵循标本兼治、常态长效的原则,创新措施办法,确保属地责任制、处理责任制、支付责任制落到实处;要落实农民工工资实名制、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劳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等制度,抓好应急处置和事态稳控工作,严防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扎实形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可防可控、常态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职,对建设领域欠薪处理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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