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论导流建筑物的重要性——对近期导流洞失事事故原因分析
2015-04-08刘志明
刘志明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
在2014年第6期《水利规划与设计》上,笔者发表了“导流洞封堵建设之资鉴”一文,比较系统地归纳总结了导流洞封堵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导流洞发生的事故案例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2013年导流洞发生失事事故的典型案例有两个,案例一:某水利工程导流洞出口泄洪闸整体失稳;案例二:某水电站导流洞封堵闸门在水库蓄水过程中突然失稳。所幸的是这两起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给工程建设造成了很被动的局面和较大经济损失。本文将从设计、施工和业主管理等方面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今后改进工作的建议。
1 设计方面
1.1 编制规程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报告的编制均遵循水利水电工程报告编制的三阶段规程要求,即水利水电工程设计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不同阶段对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内容和设计深度提出了不同要求。2013年11月,水利部批准颁布了新的“三阶段规程”,其中《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9-2013)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主要建筑物的轴线、结构型式和布置、控制尺寸、高程;下闸蓄水设计内容应包括蓄水进度计划,选定导流洞封堵时段、下闸流量和封堵方案等。
1.2 设计情况
导流洞工程用于初期施工导流,导流任务完成后其历史使命即告结束,其使用时间一般都比较短,属于临时建筑物。导流洞封堵工程却属于永久工程,是在导流洞的基础上后续改建的。在设计单位的分工上,有的设计单位是将导流工程与导流洞封堵体设计均由施工专业负责,而有的单位做法是导流工程由施工专业负责设计、封堵体设计由水工专业负责设计,由此存在专业分工衔接问题。对于封堵体设计在前期设计工作中往往不被设计单位重视,有的甚至出现空档,存在施工专业与水工专业“两不管”现象。因此,前期对于导流洞封堵体设计的深度一般未满足编制规程要求。在封堵体设计上,设计单位一般对导流洞封堵仅进行方案论证而未进行结构措施上的设计,结构措施设计在施工详图阶段进行。从水规总院负责的安全鉴定中发现,许多设计单位在施工详图阶段对导流洞封堵设计也是比较简单的,不象其他永久建筑物设计一样那么细致。如鉴定中发现封堵体长度不够、与大坝帷幕未相接存在渗漏通道、温控措施和灌浆措施不到位导致严重漏水等设计问题。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由于施工或蓄水的原因改变了设计条件,设计单位也应从工程安全考虑及时复核工程设计并提出意见,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1.3 设计审查
在初步设计阶段,审查单位对导流洞封堵设计仅审查封堵方案,而不审查工程措施。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但目前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施工详图设计阶段没有建立第三方审查机制,而是由设计单位完成详图设计后直接交由现场施工。因此,基于目前的现实情况,施工阶段的设计成果应由设计单位严把设计和校审关,做好专业间的协调衔接工作尤其重要。
2 施工方面
2.1 条例要求
当前,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采用了政府监督、业主负责、设计与施工保证、监理控制的质量控制体系。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明确了参建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如该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同时,在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还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2 施工情况
上述两个事故案例中,均存在施工问题。案例二中,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导流洞封堵闸门门楣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将门楣与墙体分开,其结构尺寸远小于设计值,且未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布置一、二期混凝土连接插筋,一、二期混凝土结合面未按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凿毛等处理,门楣受力不够是导致闸门失稳的重要因素。案例一中,由于施工单位混凝土拌和能力不够,将阻滑板部位分二层浇筑,闸室基础底板分二层浇筑,左右闸墙高约10.5m,分层多达9层,最薄层约为30~40cm;而且层面凿毛不到位,大部分层面没做凿毛处理,凿毛结合薄弱,尤其是闸底板和基础混凝土结合面处理不好,降低抗剪能力,因此,闸室结构分层分缝过多,削弱结构的整体性,分缝面处理不好降低抗剪能力,从而导致闸体失稳。
另据了解,还存在对临时工程重视不够问题,认为导流工程是临时建筑物,一方面认为设计留有富裕度,施工要求没有从严控制;另一方面,认为临时建筑物使用时间短,在实际使用时段内不一定能遇到设计所提出的不利工况,存在“过去了节省了投资,没过去算是倒霉”的思想,心存侥幸。
对照有关规定,显然,施工单位违反了相关条例规定未按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单位现场签证把关不严,项目法人未认真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对门楣的施工质量验收把关不严。
3 业主方面
3.1 水库蓄水有关规定
水库下闸蓄水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很重要的一个阶段,水利部颁布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对水库下闸蓄水的有关工作做了严格的规定。如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水库下闸蓄水等关键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还规定下闸蓄水条件应包括:“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3.2 执行情况
案例二中,原计划导流洞封堵施工在汛后的10月至次年的4月进行,由于施工滞后,水库被迫在汛期下闸蓄水,从而改变了水库初期运行水位和结构受力条件。业主虽组织了有关参建单位对蓄水方案做了调整,加固了封堵闸门,蓄水方案也经过了地方政府的批准,但实际水库下闸蓄水时,未经批准将水库蓄水水位超蓄了26m,使得导流洞进水塔、封堵闸门和隧洞衬砌等临时建筑物长时间在高水头下运行,使工程运行存在安全风险,最终发生封堵闸门失稳事故。
4 建议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水利水电处于集中工程建设的新高潮阶段,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更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近期发生的导流洞失事事故说明了我们的管理上和思想上还存在不足,有关方面须认真加以总结和反思,提高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改进管理方法和程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防止发生工程事故。希望我们这代人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能够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2)导流洞封堵工程,虽然工程量很小,但他是主要永久挡水建筑物的一部分,其重要性等同于大坝,而且其位置特殊,一般在死水位以下,一旦出现问题,处理难度极大,所带来的损失也是很大的。因此,在前期设计中需加强专业间的协调,重视导流洞封堵体设计。技术审查机构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导流洞封堵设计列为重点审查内容。在施工阶段,有条件时项目法人还可建立第三方审查机制,对设计成果质量进行把关,以保障工程安全。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现场签证和把关,业主单位要严把验收关,对改变设计的施工方案和措施应经设计方认可,现场设计代表要认真履行设计现场服务职责。
(4)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当工程不能按照原来的设计进行下闸蓄水,从而改变了工程运行和设计条件时,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原工程结构作全面复核,并重新提出合理可行的下闸蓄水方案。项目法人需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批准的下闸蓄水及度汛方案,树立进度服从质量和安全的意识,切忌心存侥幸,盲目追求效益。
[1]刘志明,导流洞封堵建设之资鉴,水利规划与设计,20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