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职院校教师依法执教的思考
2015-04-07魏勇军
魏勇军
摘要:从法律的角度,结合高职院校教师教育教学实践,思考了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包括高职院校教师依法执教的内涵,结合我院实情,探寻依法执教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高职院校 教师 依法执教
一、高职院校教师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高职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首先要明确国家兴办教育的目标和对教师的要求,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指出,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因而高职课堂教学不是任意的,必须依法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所以,高职院校教师依法执教是法律赋予教师的法定职责。这既是宪法和教育类法律对于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的要求,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教师的一言一行、教师的法治意识,对学生、社会影响深远。教师要带头遵法守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选择当老师,就要负起为人师表的责任,尽到教书育人的义务。政府要把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作为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教师要把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责无旁贷的神圣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法治建设问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决定,这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以此为里程碑,行进在复兴之路上的中国,进入全新的“法治时间”。然而,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法治时间”并未到来,网络上关于脱离法治轨道的教学事故屡见不鲜。这些事例说明教师严重缺乏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高职院校教师依法执教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高职院校教师依法执教的内涵
十八大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对高职教育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与依法执教有著密切的联系,成功的职业教育离不开教师的依法执教。所谓依法执教,就是高职教师在日常理论和实践教学过程中,要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教育类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使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法制化。其含义有两个层次,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有具备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我们从几个方面来理解依法执教: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高职院校教师。法律通过立法工作得以颁布,最终要靠每一个公民遵守,法律的意义才能体现出来。高职院校教师是法律的传播者和守法示范者,学生的法律素养来源于教师高水平的依法执教。2.依法执教的依据是宪法和教育类法律法规。目前,我国颁布生效的法律法规数目庞大,不可能都作为依法执教的法律依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教育类法律法规的依据。从1993年开始,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与高职院校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都是依法执教的法律依据。3.依法执教的目的是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针对高职院校,依法治国依法治校和依法执教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培育良好的师生关系和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
三、探索高职院校教师依法执教的具体措施
(一)高职院校教师必须重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教师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法律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作为高职院校教师,具备法律意识和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极其重要的。教师的法律权益大体分为两类:首先,教师作为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益。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平等权、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劳动权和休息权等。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均享有以上权利,如果教师权益遭受侵害,还享有寻求法律救济的权利。实践中,大多数教师权益被侵害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选择与相对人发生直接的暴力对抗,结果大多对教师不利。究其原因,还是教师缺乏公民应具备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其次,教师作为教学专业人员,应该享有相应的法律权益。《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要依据《教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相关法律保障自身权利。
(二)校内外理论和实践教学中,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教师相对于学生不应享有特权,轻视甚至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禁止。教师学生都是公民,是法律上平等的主体,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各项权利。据此,教师在教育教学中要保障学生的法律权利,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权。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权大致包括姓名权、名誉权、健康权和隐私权。教师在工作中要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学生的人格尊严权。重视学生健康权,杜绝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也要反对对学生健康权不作为的行为。有的教师对学生身体异常情况不管不问,对学生危险举动不加制止,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加排除,都可能导致侵害学生健康权的结果。教育教学中要注意批评教育的方式方法,不能超越法律界限,侵害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
2.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学生在学习期间要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但是,教师不能根据学校制度侵犯学生人身自由权。学校的规章制度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而制定,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也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学生的该项权利,教师要杜绝两种行为。一是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甚至对学生非法拘禁。二是对学生进行搜身。
3.保障学生的财产权。我国宪法、民事法律及教育法都明确要保护学生的合法财产权益,任何人包括教师都不得违法该项规定,侵害学生财产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教育教学中常常出现因教师无视学生财产权而发生教学事故的事例。教师的违规行为有几种情形:违法违规收费;没收学生财物;损坏学生个人物品等。教师应该依法执教,尊重学生的合法财产权益,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师生关系。
参考文献:
[1]全面深化综合改革全面加强依法治教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袁贵仁部长在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法治热点面对面.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