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改革的思考
2015-04-06徐登快毛倩雯
徐登快 毛倩雯
(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浙江 温州 325013)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改革的思考
徐登快 毛倩雯
(温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浙江 温州 325013)
在国内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快速增长的背景下,就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普遍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的转变和监督工作进行了探索,对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改革
2000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以及各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使工程质量完全由政府承担向“谁建设、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质量责任转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模式。但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部分地区的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已不太适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快速增长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因此转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存在一定的必要性。本文以某市的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为例,就如何改革进行思考和探索。
1 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普遍模式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工程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机构基本上还是采用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和分户验收、竣工验收等定点监督检查为主,以工程随机巡查、抽查和综合执法检查为辅,监督过程中以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并重的监督模式。
2 现行监督模式存在的客观问题
随着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要求和建设工程技术、规模等的不断提高,上述监督模式已不太适应当前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存在下述问题:1)行政质量监督力量不足。以某市本级的监督项目为例,现平均每年监督在建房屋工程300多个,总监督建筑面积约1 000多万平方米,而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在编执法人员仅30多人,从事质量监督一线工作的执法人员占总执法人数一半不到(共12名监督人员),按每工程执法两人计算,人均工程量50多个,存在着监督工作量大与监督力量不足的严重矛盾,如何合理的配置好工程质量监督资源,高效发挥监督力量,就成了当前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2)行政质量监督有效性较弱。由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以定点检查为主,工程巡查为辅,而在定点监督检查时,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均已基本确定,这样容易导致受查单位应付检查,导致检查工作仅仅是在做表面文章,大大减弱了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威慑性。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是并重的,而且对工程实体质量是全面监督,这样的监督模式不仅无法合理分配监督资源,使得实体质量的监督占用了大量的监督资源,同时保姆式的监督方式也容易导致五方责任主体和群众百姓弱化了对工程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的质量责任的认识,甚至产生监督机构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对工程进行直接质量控制或进行质量把关的误解。4)工程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而作为工程投入使用前最后一次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实体质量抽查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要求往往5日内无法完成,这影响到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判断。
3 监督模式改革的思路和探索
新形势下,无论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还是住建部2014年部署的工程质量专项质量两年行动,都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模式必须适应行政执法的新特点和新要求,应采取以抽查、抽测为主的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并且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区,要求充分体现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负责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监督行为负责任。因此,针对现行监督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客观问题,对监督模式的转变和具体监督工作进行思考和探索。
1)新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采取“遵循差别化和分类管理的原则,以抽查和抽测为主要方式,以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为辅助手段,以工程质量行为监督为侧重点,以行政执法为基本特征”的新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形成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单位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2)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根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要求,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强化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的抽查和抽测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理或处罚,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履行质量责任。通过明确的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有效杜绝监督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执法人员在检查的侧重点方面眉毛胡子一把抓,陷于检查项目选择的盲目中,或置身于想查什么查什么的检查项目选择的随意中的现象发生。3)明确质量监督检查频次。由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从定点监督向随机巡查转变,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频率或次数的确定,既要避免关键节点的质量监督到位,又要避免质量责任主体的应付检查。在确定执法检查频次方面,应根据监督机构监督资源、工程实际情况和性质、质量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保能力等因素,结合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和分户验收、竣工预验收、竣工验收等,在制定监督计划时予以明确,一般一个工程为5次~10次。通过明确质量监督检查频次,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既要使检查工作覆盖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也要使检查工作的随机性得到有效体现,还要使监督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4)做好工程竣工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合理分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往往是由于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仍有问题所引起。为此,将工程竣工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作出合理分工,即将工程竣工预验收监督执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组织条件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资料及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组织条件的判定;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执法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整体监督情况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 结语
工程保质保量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基本要求,也是政府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如何发挥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是一项长期和重要的课题,需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严格监督五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责任的同时,不断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改革,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的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Z].199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Z].200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Z].200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Z].2010.
[5] 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Z].2013.
On reform in engineering quality management models
Xu Dengkuai Mao Qianwen
(WenzhouConstructionEngineeringQualityMonitoringStation,Wenzhou325013,China)
Under the accelerating urbanization, housing construction projects and municipal infrastructures, the paper analyzes problems in current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management models, and explores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supervision model and factual supervision, so it is meaningful to promote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management, model reform
2015-02-18
徐登快(1982- ),男,工程师; 毛倩雯(1978- ),女,工程师
1009-6825(2015)12-0254-02
TU712.3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