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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业健康安全新标准中的工作场所

2015-04-06

四川水力发电 2015年3期
关键词:职业健康组织职业病

徐 鸣

(四川二滩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成都 610072)

浅谈职业健康安全新标准中的工作场所

徐鸣

(四川二滩国际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成都610072)

摘要:近年来,新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 28001-2011代替了旧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 28001-2001,同时,新标准对“工作场所”进行了定义和说明,使旧标准中“工作场所”的含义由含糊到明确,从而让 “职业健康安全”的定义进一步清晰,同时也有利于危险源的识别,对危险源的治理具有积极的作用,是新标准强调“健康”重要性的具体体现。新规范对任何组织和组织内的员工充分理解工作场所的含义,对职业健康安全进行充分、有效的管理、重视工作场所,采取措施或提高关注工作场所意识、自觉主动地维护工作场所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场所;组织;危险源;健康损害;职业病

1概述

新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2011已于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2月1日实施。

新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2011代替了旧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01,同时,新标准对“工作场所”进行了定义和说明,使旧标准中“工作场所”的含义由含糊到明确,从而使 “职业健康安全”的定义进一步清晰,进而有利于危险源的识别,对危险源的治理具有积极的作用,是新标准强调“健康”重要性的具体体现。

2工作场所(workplace)的定义

(1)在旧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01中, “工作场所”是一个普通词汇,没有进行专业定义,读者只能按字面意思进行判断和理解。在旧标准中,工作场所的第一次出现是在“职业健康安全occupationalhealthandsafety(OHS)”定义中,即: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因此,在旧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GB/T28001-2001中,工作场所的含义是不明确的,其范围没有限定,因此,对其的理解有可能因人而异。

(2)新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2011对工作场所的定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2011新增了“工作场所”定义,将这一普通词汇提升为专业词汇,使其范围进一步清晰明了,在新标准中,其定义为:在组织控制下实施与工作相关的活动的任何物理地点(注:在考虑工作场所的构成时,组织宜考虑对如下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影响,例如:差旅或运输中(如驾驶、乘机、乘船或乘火车等)、在客户或顾客处所工作或在家工作的人员)。

在新标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GB/T28001-2011中,对工作场所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对其范围有了限定,指明了是在组织控制下实施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场所,这对因工作场所范围不确定导致人身伤害、健康损害和死亡进行工伤认定具有积极意义。

3工作场所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性

(1)新规范对职业健康安全的定义。

职业健康安全(OHS)的定义:影响或可能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或其他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和承包方员工)、访问者和任何其他人员健康安全的条件和因素(注:组织应遵守关于工作场所附近或暴露于工作场所活动的人员的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从职业健康安全定义中可以看出:任何组织和组织内的员工必须充分理解工作场所的含义,对职业健康安全进行充分、有效的管理,重视工作场所并采取措施或提高对工作场所的关注意识,自觉、主动地维护工作场所,才能切实履行“一岗双责”。

(2)危险源辨识与工作场所的关系及其存在问题。

新规范规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程序应考虑①正常的生产管理活动和非常规活动;②所有进入工作场所的人员(包括承包方人员和访问者)活动;③人的行为、能力和其他人的因素;④已识别的源于工作场所外、能够对工作场所内组织控制下的人员的健康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源;⑤在工作场所附近、由组织控制下的工作相关活动所产生的危险源;⑥由组织或外界所提供的工作场所的基础设施、设备和材料;⑦组织的活动、材料的变更或计划的变更;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更改,包括临时性变更等及其运行、过程和活动的影响;⑨任何与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相关的适用法律义务;⑩对工作区域、过程、装置、机器和(或)设备、操作程序和工作组织的设计(包括其对人的能力)的适应性。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危险源辨识应包括“工作场所内危险源”、“工作场所外能够对工作场所内组织控制下的人员的健康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源”和“在工作场所附近由组织控制下的工作相关活动所产生的危险源”,即危险源辨识既要重视“工作场所内的危险源”,也要重视“工作场所外的危险源”。

然而,在现实管理过程中,由于组织或人员对工作场所不重视,对工作场所特性研究程度不够而导致不能有效辨识工作场所内外的危险源,或发现后不投入,不治理,进而导致多次伤亡事故的发生。笔者仅以几个实例予以说明。

实例1。2014年,昆山“8.2” 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汽车轮毂拋光车间粉尘爆炸事件导致74人死亡,180人受伤的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从事故调查结果看,企业对其工作场所不重视,对工作场所的特性处于麻木状态,不能有效辨识厂房内的重大危险源,因无辨识而没有采取应有的通风排尘措施或通风排尘强度不够,也未设置粉尘监测报警措施,从而导致粉尘遇明火在受限工作场所内产生爆炸。

实例2。2007年,在某水电站施工时,工作场所外的岩石产生裂缝,虽然监理工程师多次提出这一安全隐患,但因该位置为公共交通路段,属“工作场所外能够对工作场所内组织控制下的人员的健康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源”,业主不愿对工作场所外进行投入,从而导致在电站施工的某施工单位副经理开车经过该危石下方时岩石坍塌、车毁人亡的惨剧发生。

安全人员在辨识危险源时存在不确定工作场所,泛泛而谈,导致措施不能落实到位而产生安全隐患,这种现象在工程建设中也极为常见,应引起安全人员的高度重视。

(3)工作场所内的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由上述规定可见,《职业病防治法》对工作场所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用人单位应重视工作场所,必须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的工作场所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防止职业病的产生。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将上述法律落到实处任重而道远。例如,噪声聋是生产性噪声引起的职业病,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工作场所的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不能超过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在85dB以下。笔者在对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些中小企业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没有噪声声级记录。

4在工作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是有效防止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的重要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高危工作场所和行业开始使用高科技设备和技术用以代替人工劳动,从而有效地防止了职业病和人身伤害的产生。

就目前我国法定职业病中发病率最高的尘肺病来讲,根据最近的新闻报道:在广东一洁具厂使用机器人对洁具进行打磨,不但质量可靠,最为重要的是大大降低了粉尘对人体的伤害,有效地防止了尘肺病的产生。

在锦屏二级水电站超长引水隧洞开挖中,由于采用了自动化程度较高的TBM,减少了因高地应力产生的岩爆、坍塌导致的人员伤亡,这些高科技设备的投入,大大降低了人员伤亡,对职业病的发生也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

目前国家大力提倡科技创新,各个企业也都积极响应这一号召,一旦将最新的科技成果应用到一些高危工作场所和行业,不仅能够提高生产力,而且能够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大势所趋。

5结语

工作场所是组织内每个员工工作的园地,组织和员工都有责任关注工作场所。对于组织能控制的工作场所,组织应保证工作场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组织不能控制的工作场所,员工应当加强关注意识和相关知识的掌握,防止事故的发生。应当树立这样的观念:防止人身伤害、健康损害或死亡是组织和员工的共同责任。

徐鸣(1956-),男,江苏常熟人,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从事工程监理工作.

(责任编辑:李燕辉)

收稿日期:2014-12-11

文章编号:1001-2184(2015)03-0092-03

文献标识码:B

中图分类号:X9;[X961];X93;X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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