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4-05宋立莉山东省滨州市畜牧兽医局256618
宋立莉 (山东省滨州市畜牧兽医局 256618)
滨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宋立莉 (山东省滨州市畜牧兽医局 256618)
2013年5月,阳信县发生了“假羊肉”事件,引发公众强烈关注,与以往相比,这次突发事件影响恶劣,危害重大,滨州市畜产品质量安全面临严峻的形势。
1 存在的问题
1.1 非法添加问题依然存在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讲到了“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问题,由于一些人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受利益驱动,在生产、经营、加工等环节中,人为添加一些对人体有害的禁用物质。
1.2 疫病控制难度大 滨州市多元化的饲养方式,小规模农户饲养所占的比例依然较大,整体的养殖防疫条件水平有待提高,养殖户法制意识不高;活畜禽交易量大,远距离长途调运频繁,增加了动物疫情发生传播的风险;存在防疫工作投入少,经费不足,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存在法律制度政策有待完善的问题,这些都会影响到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1.3 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偏低 滨州市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多、小、散特点突出,生猪屠宰企业生产条件落后,管理不规范,私屠乱宰现象时有发生,肉牛、家禽屠宰企业较多,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养殖环节、生产加工环节各类非法添加、违禁超限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领域发生畜产品安全问题的概率和潜在风险较高。1.4 执法队伍力量薄弱 滨州市畜牧业正处于由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目前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畜产品生产安全监管人员少,监管工作点多面广、任务繁重、难以到位的问题。虽然目前各县区、各乡镇已成立或明确了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综合执法机构,虽有正式的机构编制,但没有配备合法的监管执法人员,有些乡镇(街道)的机构有名无实,监管执法工作不能正常有效开展。
2 “瘦肉精”滥用的原因分析
“瘦肉精”滥用屡禁不止,且形式日趋复杂化、高级化的严峻现实,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2.1 违法企业和个人的风险收益和风险成本不成比例目前,“瘦肉精”生产与交易形式日趋多样和隐蔽,利用网络公然出售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渠道购买含“瘦肉精”成分的药品,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药品等行为屡禁不止。随着国家加大监管力度,一些不法商贩制售“瘦肉精”手段日益隐秘,采取匿名、直销等地下交易方式躲避检查,给监管人员进行源头追溯带来困难。在一些养殖集中区域,部分“瘦肉精”经销人员,依据所掌握的养殖户信息,及时、主动、便捷地提供“瘦肉精”产品。为降低被查处的风险概率,不法人员采用了各种反检测方法,如掌握好停药时间、将“瘦肉精”混入到不易检测的产品中等。
2.2 对各类责任主体监管约束乏力 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力度低,“瘦肉精”罚款存在着数额设定缺乏科学性、罚款不能严格被实施等局限。对违规者处以小额罚款对小规模养殖场户会产生一定的惩戒作用,但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却无足轻重。目前,构建的信用惩戒制度仅强调了违规企业纳入黑名单后的公开和公布制度,并没有详尽而周密的严厉惩戒机制作保障,无法让不法企业“一次违法、终身出局”。
2.3 监管法律的缺失 国家还没有针对“瘦肉精”在各环节的监管程序以及各部门的监管义务作出明确的严格规定,如对经纪人监管缺乏法律依据,而更多的是以部门文件代替法律,用运动式、行政化的专项整治来代替常规化、制度化的日常监管。这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仅行政执法成本高,随意性强,形式主义严重,而且增强了违法者对执法的适应性,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2.4 外界干扰影响执法的效果 监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受到的外界干扰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权力干预执法的现象仍然存在,所以一些案件的查处难。
3 对策建议
3.1 强化宣传工作,提高公民安全意识 向社会宣传加强畜产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畜产品知识及识别宣传活动,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识别、食用安全的畜产品,真正保障消费者的身心健康。通过宣传,形成一个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外部环境,形成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执法环境,使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逐步成为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利用全社会的力量依法自觉搞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3.2 强化畜牧生产投入品的监管 饲料、兽药是畜牧业生产的重要投入品,是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开发安全、优质、高效的新产品;在对企业的管理中要严把行业准入关,提高门槛,完善企业审查、登记和备案制度;同时饲养企业要建立良好的饲料等投入品的原料供应基地;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兽药、添加剂,遵守兽药停药期制度。控制好生产的每一道环节,把好质量关。在强化广大畜禽养殖和对兽药使用范围、剂量、休药期等管理意识的同时开展广泛的宣传教育。强化检查,对涉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都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手软,绝不让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3 完善信息追溯体系 在畜牧信息档案中,应及时记录动物进圈、使用兽药或饲料的情况、休药期、防疫消毒、隔离治疗、屠宰、检疫、加工、销售等原始数据,如果畜禽没有免疫标识,决不得上市流通,一旦出现问题可根据标识号码进行档案检索,追究相关环节的责任。
3.4 加大环保力度 注重生态环保,坚持科学养殖,科学防疫,通过科学的饲养和管理手段,提高动物自身对疾病的抵抗能力。同时要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科学处理,降低畜禽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变废为宝。
3.5 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由于利益的驱动和经营者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为了有效防止染疫肉品和药残产品进入市场,就必须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商家在进入市场前,必须到当地指定部门进行申请,由行政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深入动物产品生产地源头实际考察,把得到信息、数据进行科学分析、评估后方可允许准入,并纳入管理。对未经认证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性食品,禁止经营销售。
3.6 完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体系 构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结合“预防为主、全程监管、源头治理、依法规范”等原则,加强养殖基地的源头管理工作,检测畜产品污染物、做好畜产品安全预警评价,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问题产品召回制度。全面推进从养殖到餐桌的规范化管理。另外,还应全面监管饲料与兽药的生产经营、畜禽养殖、产品加工等相关环节内容,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
4 结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畜产品质量安全无小事。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重大。一定履好职尽好责,努力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为建设现代农业强市做贡献。
S851.34+7.5
C
1007-1733(2015)11-0050-02
201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