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打击“三种违法犯罪”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2015-04-05张玉发
张玉发
卫生检疫
建立打击“三种违法犯罪”专项整治长效机制
张玉发
(辽宁省建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125300)
所谓打击“三种违法犯罪”行为是指打击非法贩卖加工病死动物、非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和注水注胶三种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三种违法犯罪”)。“三种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直接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所以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千万不能搞形式主义,要时刻保持对其打击的高压态势,建立打击“三种违法犯罪”长效机制。笔者凭借多年从事基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经验,就现阶段严厉打击“三种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简述如下。
1 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为做好此项工作,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真抓实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首先要成立打击“三种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制定打击“三种违法犯罪”实施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登记,使举报信息得到处理落实,对举报情况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要按国家规定给予举报个人奖励。组织辖区内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与村防疫员密切配合,对区域内的养殖、屠宰、贮藏、流通等环节进行排查监督,防止畜禽产品流入市场和餐桌,保证百姓食肉安全。同时对监督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保证工作扎实有效进行。
2 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广泛宣传,采取悬挂横幅、现场发放宣传单、现场讲解、地方媒体报道等方式向社会宣传“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严重的危害,让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三种违法犯罪”专项整治中来。在辖区内大力宣传国家对饲养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宣传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法律责任。
3 全面开展饲养、屠宰、流通等环节的监管
3.1 对饲养场(户)监管 充分调动各村防疫员积极性,加大对所辖村内的饲养畜禽存栏、出栏、病死数量核查核对力度,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确保病死动物不出场、不出村,使饲养场(户)明确不仅储藏、加工、经营、运输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是违法行为,乱抛乱弃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也是违法行为,也一样要负法律责任。同时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与饲养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不出售病死动物和不乱抛乱弃病死动物承诺书。3.2 对屠宰场(点)监管 定点屠宰场(点)检疫监督执法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畜禽屠宰检疫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严把动物“宰前检疫监督查验关,宰后检疫监督处理关”。 严禁无免疫标识、无检疫证明、无未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或“瘦肉精”检测报告的动物准宰;严禁不合格动物产品出场,监督屠宰场(点)对病死动物和检疫检验不合格动物产品切实进行无害化处理。
3.3 对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管 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屏障作用,严格执行24h值班制度,详实登记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查证验物,严格消毒,使“三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车辆出不去、进不来,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3.4 对农贸市场、超市监管 规范市场、超市经营业主自觉守法意识与合法经营理念,健全动物及其产品市场交易档案记录,严格实行动物及其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入市制度,严禁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入市销售,同时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和力度。
3.5 对乱抛乱弃场所监管 定期巡查交通道路两侧、河道、沟壑周边等处,若发现乱抛乱弃的病死畜禽,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4 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机制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与新闻媒体、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联合办案,形成合力,从重从严打击“三种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S851.32
C
1007-1733(2015)11-0044-01
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