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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之影响

2015-04-04田福兴高统彪

石油化工建设 2015年1期
关键词:罚款应急单位

田福兴 高统彪

山东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山东济南 250100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已于2014年12月1日施行。对于我们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者来讲,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我们的管理工作有何影响,我们应该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急迫任务,同时,也是我们的责任。以下仅就学习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的体会,结合实际工作,谈一些个人感受。

1 新《安全生产法》的变化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与原来的相比较,发生了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1.1 新《安全生产法》重点修改的内容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重要的修改:

(1)将安全生产方针、原则法律化;

(2) 强化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强化了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执法手段;

(4)强化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1.2 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

从总体上来讲,条款内容由九十七条增加到一百一十四条,有十大亮点:

1.2.1 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

(1)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2)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

(3)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

1.2.2 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1)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十二字方针;

(2)总结实践经验,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

1.2.3 强调三个必须,突出齐抓共管

(1)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2)完善安全监管体制;

(3)健全政府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增加行政执法主体。

1.2.4 确立基层政府及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

1.2.5 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1.2.6 完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

(1)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3)对拒不执行执法的企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4)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5)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1.2.7 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2.8 推进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1.2.9 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1.2.10 加大违法责任追究的力度

(1)大幅提高罚款金额;

(2)加重主要负责人处罚;

(3)增加刑事责任。

2 施工企业适应新《安全生产法》应采取的措施

清楚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增加的内容后,我们就明显地感觉到对施工企业来讲,在以下主要方面必须加强我们的管理,以适应新法规的要求。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给国家、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2.1 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企业通过安全生产方面硬件、软件的管理提升,达标创建安全标准化(一、二、三级)企业。通过真正苦练内功,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达到规定的要求、提高在组织机构及制度建设、教育培训、施工设备管理、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危险源辨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达到标准化规定的要求,从而规范我们的安全管理工作。

2.2 企业应确保安全无事故,不能转嫁责任

当依法设立的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受企业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期望协会等服务组织给我们提供服务时的安全管理责任与我们无关,而是要认真地做好我们的保障工作,确保安全无事故。

2.3 企业应更加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针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中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中新增加的一条: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中也有此条要求。

施工企业必须重视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近些年施工企业的很多事故证明了很多的员工(尤其是新招的员工)技能培训不够,安全意识教育也差得远,所以造成了事故频发和同类事故屡次发生。当然,这里面也有与施工企业的流动性、施工生活环境较差等有关。

2.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的具体要求

针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履行的七条职责,给我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了明确的具体要求。我们不仅仅要在实际工作中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而且还要作好记录,以备查用,做到凡事有据可查。

2.5 被派遣劳动者应被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

针对我们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这一点对施工企业尤为重要。

2.6 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我们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2.7 企业应更加重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们施工企业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相关部门会对我们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我们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如拒不执行,对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将对我们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强制措施。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2.8 企业应重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等问题

我们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安全标准化达标的要求,我们还须有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以确保发生事故后得到及时有效控制和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9 企业应更加重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条款对我们施工企业的负责人是个严峻的挑战。因为施工企业的危险性高、作业难度大,容易发生大的事故。这就要求我们的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使得安全保障体系有效运转,确保安全可控再控。

2.10 企业应对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惩罚性条款加以重视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均为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新增加的主要条款且与施工企业紧密相关的内容。显而易见,条款更加严厉,要求也更高,可操作性更强。我们必须组织各层次的员工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做到以人为本,珍爱生命,使得我们企业保持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进而使员工在思想意识上形成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确保我们施工企业的效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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