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夺嫡与 《五经正义》之关系发微
2015-04-04曹鹏程
曹鹏程
唐武德九年 (626)的玄武门之变中,秦王李世民袭杀太子建成、齐王元吉,旋即被立为太子,并于两个月后逼迫其父高祖李渊退位,最终攫取了最高权力。但杀兄逼父,毕竟有违礼教,太宗对此心知肚明;因此,对自己身后声名的担忧就成为他心头始终挥之不去的阴霾。为解开这一心结,太宗对当时的国史修撰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兴趣,多次向史臣要求观览实录。在太宗的授意下,唐初有关史实遭到不同程度的篡改,高祖、建成的形象被严重扭曲。①参见陈寅恪:《论隋末唐初所谓“山东豪杰”》,《金明馆丛稿初编》,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第243-265页;汪籛:《李渊晋阳起兵密谋史事考释》,《汉唐史论稿》,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27-246页;黄永年:《六至九世纪中国政治史》第四章《李唐创业和玄武门之变》,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第113-157页。不仅如此,太宗还刻意强调自己的行为于经典中有例可循,从而在义理层面为自己的行为辩护。为此,他大力推崇“逆取顺守”,提倡“大义灭亲”,并重新界定“孝”的涵义。同一时期,《五经正义》的纂修正在进行,②关于《五经正义》的修撰经过,参见张宝三:《五经正义研究》,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7-21页;姜广辉:《政治的统一与经学的统一——孔颖达与〈五经正义〉》,《中国哲学》第二十四辑《经学今诠三编》,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2年;申屠炉明:《孔颖达 颜师古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又,《五经正义》中的孔疏并非全然出自唐人手笔,其中因袭前人之处所在多有,清人刘文淇对此已有分析,见刘文淇:《春秋左氏传旧注疏证·自序》,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惟就本文涉及的议题而言,其中的时代痕迹显然可辨。编修者孔颖达(574—648)等人为迎合太宗的言论,对经典中涉及上述议题之处重新加以诠释,从而在其中留下了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推崇“逆取顺守”
《诗经》中有《淇奥》一篇,关于该篇主旨,《毛诗序》云:“美武公之德也。有文章,又能听其规谏,以礼自防,故能入相于周。美而作是诗也。”何谓“武公之德”?疏曰:
案《世家》云,武公以其赂赂士以袭攻共伯,而杀兄篡国。得为美者,美其逆取顺守,德流于民,故美之。齐桓、晋文,皆篡杀而立,终建大功,亦皆类也。③《毛诗注疏》卷三之二《卫风·淇奥》,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94页。
孔疏以“逆取顺守”之说解释诗序,前所未有。对于此举的用意,钱钟书先生尝谓,“姚范《援鹑堂笔记》卷六引《正义》此节而斥之曰:‘说经者当如是乎!’;方东树按语:‘此唐儒傅会,回避太宗、建成、元吉事耳。’读书甚得间”。④钱钟书:《管锥编》,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1册,第88页。据《史记·卫世家》,卫武公杀兄继位后,“修康叔之政,百姓和集”,①《史记》卷三七《卫康叔世家》,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591页。事近于唐太宗;孔疏于此称美卫武公,向太宗输诚献媚之意至为明显。②类似的例子在经学史上并不鲜见。《左传》桓公五年载“祝聃射王中肩”,郑庄公当晚即派祭足“劳王,且问左右”。杜预注云:“‘劳王’、‘问左右’,言郑志在苟免。王讨之,非也。”清人焦循《春秋左传补疏》即指杜预此注“明为高贵 (乡公)讨司马昭而发”,见阮元编:《清经解》卷一一九五,上海:上海书店,1988年,第6册,第666页。
值得注意的是孔疏对“逆取顺守”之说的引用。据宋人吕祖谦的考察,春秋时季文子认为齐懿公无礼,终将不免,并说:“以乱取国,奉礼以守,犹惧不终。多行无礼,弗能在矣。”“逆取顺守”盖滥觞于此。③吕祖谦:《左氏博议》卷二三,《吕祖谦全集》,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6册,第511页。其后陆贾对汉高祖说:“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④《汉书》卷四三《陆贾传》,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113页。陆贾意在劝说高祖改弦更张,偃武修文;后人却多引以为缘饰权谋的遁辞。汉唐之间,“逆取顺守”之说屡见称引。如庞统劝刘备袭取益州时说:“权变之时,固非一道所能定也。兼弱攻昧,五伯之事。逆取顺守,报之以义,事定之后,封以大国,何负于信?”⑤《三国志》卷三七《庞统传》,裴松之注,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955页。北魏宋弁则“以为萧氏父子无大功于天下,既以逆取,不能顺守,必不能贻厥孙谋,保有南海”。⑥《北史》卷二六,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937页。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而隋唐禅代之际,唐高祖李渊尝言:
尧之禅舜,二圣继踵;舜因让禹,以明尧哲。示天下为至公,不私己于尊位。……商、周德所不逮,有拨乱反正之功,顺天行诛,逆取顺守,咸以至诚兼济,无隐神祇,三五帝王,称兹四圣,英声茂实,飞腾万古。⑦温大雅:《大唐创业起居注》卷三,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第52页。
这番冠冕堂皇的谈话,或发自李渊本人,或出于起居注作者温大雅的事后文饰。无论真相如何,这一记载已足以说明时人并不以“逆取顺守”为非。“逆取顺守”之说在这一时期大行其道,久已沦为王侯将相随手拈来的遮羞布。
但是,为权谋辩护的遁辞与经疏毕竟不同。《孟子》曰:“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⑧杨伯峻:《孟子译注》卷三《公孙丑章句上》,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第63页。主张以纯粹的道德原则约束政治行为,与“逆取顺守”之说针锋相对。《尚书·汤誓》孔安国传曰:“汤承尧、舜禅代之后,顺天应人,逆取顺守,而有惭德。”⑨《尚书正义》卷八《汤誓》,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88页。汤、武以臣伐君,虽曰吊民伐罪,毕竟与尧、舜禅让有异,因此难称尽善。其中蕴含的思想倾向即与孟子一脉相承。由是观之,孔疏援引“逆取顺守”说经,以遁辞为经义,就显得颇为突兀;若非受到外来压力,这一脱离常轨的发挥是难以想象的。
事实上,唐太宗确曾就这一问题发表过意见。他曾向臣下训示:“周得天下,增修仁义;秦得天下,益尚诈力:此修短之所以殊也。盖取之或可以逆得,而守之不可以不顺故也。”[10]《资治通鉴》卷一九二,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6036页。按,本段记事不见于两《唐书》,而系日精确,司马光当有所本,极有可能采自实录之类的文献。时在贞观元年(627)六月戊申 (28日),上距玄武门之变甫及一年。太宗在敏感时期对周武王“逆取顺守”的行为大加称赏,或许正是他内心隐忧的流露。对此,《五经正义》的编修者心领神会,在《诗·淇奥》中造作新义,对“逆取顺守”不吝溢美之辞,与太宗的言论互相配合,竭力消除时人对太宗继位合法性的疑虑。
经过太宗的倡导,“逆取顺守”之说被堂而皇之地嵌入儒家经典。官方的扶持加以历史的惯性,致使此论一时甚嚣尘上。唐初设局修史,魏徵评价北齐孝昭帝道:“孝昭地逼身危,逆取顺守,外敷文教,内蕴雄图,将以牢笼区域,奄一函夏,享龄不永,绩用无成。若或天假之年,足使秦、吴旰食。”[11]《北齐书》卷八,北京:中华书局,1972年,第115页。惋惜之情溢于言表。《管子·势》有云:“既成其功,顺守其从,人不能代,从顺也。”房玄龄注曰:“功成矣,则以顺理守之,所谓逆取顺守者也,则人何能代之乎!”①黎翔凤:《管子校注》卷一五《势》,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885页。《管子》在唐代有房玄龄、尹知章两种注本,今传本署房玄龄注,清四库馆臣认为是后人以尹注本嫁名于房玄龄而成,今人多有赞同其说者。而据黎翔凤的考证,今传《管子》为房玄龄注本无疑,考辨精审 (见《管子校注·序论》),其说可从。同样视“逆取顺守”为理所当然。正如吕祖谦所言,“至于隋唐之际,所谓逆取顺守,弄文墨者往往道之晏然不疑,若误记以为六籍语者”。②吕祖谦:《左氏博议》卷二三,《吕祖谦全集》,第6册,第512页。“逆取顺守”在这一时期俨然被奉为不易之论,甚至视同经义,深刻影响了当时的政治文化。
二、提倡“大义灭亲”
如果说唐太宗援引“逆取顺守”之说,意在为自己杀兄夺嫡的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其着眼点在于手段;那么屡次提及“大义灭亲”,③“大义灭亲”,语出《左传·隐公三年》,卫石碏之子石厚助公子州吁弑卫桓公,石碏设计除之,君子曰:“石碏,纯臣也。恶州吁而厚与焉。‘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则意在强调其目的的正当性,着眼点在于行为动机。
据《贞观政要》记载,太宗继位后,曾不止一次向史臣要求观览国史,在发现其中对玄武门之变的记载颇多隐晦时,向房玄龄说:“昔周公诛管、蔡而周室安,季友鸩叔牙而鲁国宁。朕之所为,义同此类,盖所以安社稷,利万民耳。史官执笔,何烦有隐?宜即改削浮词,直书其事。”④吴兢:《贞观政要》卷七《文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24页。此事又见于《唐会要》。⑤王溥:《唐会要》卷六三《史馆杂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301页。两处记载当同出于国史或实录,可以信从。唐太宗将玄武门之变比拟为周公诛管蔡、季友鸩叔牙,不啻为这一事件的性质定下了基调。⑥太宗此语极有可能出自《刘子·明权》,其文曰:“慈爱者,人之常情。然大义灭亲,灭亲益荣,由于义也。是故慈爱方义,二者相权,义重则亲可灭,若虞舜之放弟象,周公之诛管叔,石碏之杀子厚,季友之酖叔牙。以义权亲,此其类也。”参见傅亚庶:《刘子校释》卷八《明权》,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11页。其中所引四事,均曾被太宗言及 (虞舜事见下文)。而且,太宗作《帝范》时袭用《刘子》之处不少,参见杨明照:《刘子理惑》,《刘子校注》,成都:巴蜀书社,1988年,第1页。足证太宗对《刘子》颇为熟悉,故能随手拈出其中的论调为己张目。而《旧唐书》记载,玄武门之变前,太宗犹豫未决,“房玄龄、杜如晦、尉迟敬德、侯君集等日夜固争,曰:‘事急矣!若不行权道,社稷必危。周公圣人,岂无情于骨肉?为存社稷,大义灭亲。今大王临机不断,坐受屠戮,于义何成?……’太宗然其计”。⑦《旧唐书》卷六四《隐太子建成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418页。同书也记载了尉迟敬德以“大义灭亲”之说鼓动太宗先发制人的言论。⑧《旧唐书》卷六八《尉迟敬德传》,第2498页。若如其言,房玄龄等人已于事前主动将玄武门之变比拟为周公“大义灭亲”,何须太宗于事后反过来面授机宜?《旧唐书》的两处记载于是露出了破绽。《旧唐书》的史源是唐代国史,这两处记载极有可能就是彼时史臣接受太宗暗示之后的手笔。要之,援引周公诛管、蔡之举为自己同室操戈的行为辩护,是贞观君臣事后才达成的默契。
太宗将玄武门之变与周公诛管、蔡事等量齐观,甚至隐然以周公自居,类似的言行不一而足。如,“太宗初即位,中书令房玄龄奏言:‘秦府旧左右未得官者,并怨前宫及齐府左右处分之先己。’太宗曰:‘古称至公者,盖谓平恕无私。丹朱、商均,子也,而尧、舜废之。管叔、蔡叔,兄弟也,而周公诛之。故知君人者,以天下为公,无私于物。’”⑨吴兢:《贞观政要》卷五《公平》,第163页。又,太宗与李靖君臣之间曾有如下一段对白:
太宗曰:“昔唐俭使突厥,卿因击而败之。人言卿以俭为死间,朕至今疑焉。如何?”靖再拜曰:“臣与俭比肩事主,料俭说必不能柔服。故臣因纵兵击之,所以去大恶不顾小义也。人谓以俭为死间,非臣之心。按《孙子》,用间最为下策,臣尝著论其末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或用间以成功,或凭间以倾败。若束发事君,当朝正色,忠以尽节,信以竭诚,虽有善间,安可用乎?唐俭小义,陛下何疑?”太宗曰:“诚哉!非仁义不能使间,此岂纤人所为乎?周公大义灭亲,况一使人乎?灼然无疑矣!”①吴如嵩、王显臣:《李卫公问对校注》卷下,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47-48页。按,关于《李卫公问对》的成书过程,历来聚讼纷纭,迄无定论。新近研究一般认为,该书实为唐太宗、李靖晚年论兵言辞之辑录,作者则不可考。参见吴如嵩、王显臣:《李卫公问对校注·前言》;张固也、王斌:《阮逸伪托〈李卫公问对〉说质疑》,《中国典籍与文化》2010年第1期等。又,本段引文中自“水能载舟”至“其可用乎”一段,又见于《通典》卷一五一引“李靖兵法曰”;且引文中太宗之语与当日语境颇为契合,足证本条记事并非向壁虚构。
贞观四年二月,唐太宗遣鸿胪卿唐俭等慰抚突厥颉利可汗,李靖乘突厥不备,发兵突袭,颉利部众被彻底击溃,引文中的君臣问对即由此而发。显然,李靖意谓行大事者不拘小节,但太宗再次联想到周公的“大义灭亲”,颇显比拟不伦,益发透漏出他对周公诛管、蔡之举始终念兹在兹,不吐不快。
周公诛管、蔡,事见《尚书·金滕》、《大诰》两篇,《诗经》中《鸱鸮》、《东山》等篇什也有涉及。关于《鸱鸮》的创作背景及主旨,毛传、郑笺各执己见。毛传以为:“武王既崩,周公摄政,管、蔡流言以毁周公,又导武庚与淮夷叛而作乱,将危周室。周公东征而灭之,以救周室之乱也。于是之时,成王仍惑管、蔡之言,未知周公之志,疑其将篡,心益不悦。故公乃作诗,言不得不诛管、蔡之意,以贻遗成王,名之曰《鸱鸮》焉。经四章,皆言不得不诛管、蔡之意。”郑笺则认为:武王崩后,管、蔡流言,周公不得已避居于东都;成王为流言所惑,乃大肆捕杀周公属党;故周公作诗,《鸱鸮》四章,“皆言不宜诛杀属臣之意”。②《毛诗注疏》卷八之二《鸱鸮》,第732页。两者分歧的关键在于该诗的写作时机。毛传认为该诗作于周公诛管、蔡之后,郑笺则认为作于周公居东、返朝摄政之间,诛管、蔡事尚在其后。孔疏囿于疏不破注的成例,依违于二者之间,分疏其义,无所取舍。虽然如此,孔疏在此问题上并非一无所见。《尚书·大诰》:“王若曰。”孔传释为“周公称成王命”,疏曰:
序云“相成王”,则“王若曰”者,称成王之言,故言“周公称成王命”,实非王意。成王尔时信流言,疑周公,岂命公伐管、蔡乎?……郑玄云:“王,周公也。周公居摄,命大事则权称王。”惟名与器不可假人,周公自称为王,则是不为臣矣,大圣作则,岂为是乎?③《尚书正义》卷十二《大诰》,第507页。
在这里,孔疏认为周公诛管、蔡时,尚为成王所疑,与毛传释《鸱鸮》之说相通,并一反前例,拈出郑玄的观点加以批驳。又,《豳风·七月》,序云“周公遭变故”,对此,毛传释为“周公遭管、蔡流言之变,举兵而东伐之”;郑笺则以为,“周公遭流言之变,避居东都,非征伐耳”。孔疏于此指出:“周公避居东都,史传更无其事。”④《毛诗注疏》卷八之一《七月》,第702-703页。明确支持毛传而非议郑笺,已经放弃了中立立场。
这一破例作法殊堪玩味。根据其解释,周公诛管、蔡之举未经成王许可,而是周公出于大义而自行其是。若如其言,则周公彼时的处境有类于玄武门之变前的李世民。这样一来,无论动机还是结果,周公东征与玄武门之变都如出一辙。孔疏在毛、郑之间的取舍,无疑在事实上呼应了太宗攀附周公的行为,从而为太宗的杀兄夺嫡提供了义理上的支持。⑤美国学者本杰明·艾尔曼 (Benjamin Elman)曾提到孔疏在周公东征这一问题上隐藏的现实政治因素,惟未及展开。参见本杰明·艾尔曼:《明代政治与经学:周公辅成王》,《经学·科举·文化史:艾尔曼自选集》,复旦大学文史研究院译,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第28页。该文又指出,明初“靖难之役”后,《五经大全》的编者胡广等人在选择《尚书·金滕》篇注解时,显得小心翼翼,刻意避开那些能引发读者对明成祖朱棣继位之合法性产生疑虑的注文。其行为方式虽然与唐初孔颖达等人不同 (其原因当与两个时代不同的政治氛围有关),却再次提醒我们“周公东征”的话题在传统政治文化中一贯的敏感性。
除了周公诛管、蔡事,“季友鸩叔牙”是太宗据以自辩的又一典故。《五经正义》的作者对此也颇为留意。《礼记·杂记》有云:“内乱不与焉,外患弗辟也。”郑玄注:“谓卿大夫也。同僚将为乱,己力不能讨,不与而已。至于邻国为寇,则当死之也。《春秋》鲁公子友如陈葬原仲,《传》曰:君子辟内难而不辟外难。”⑥《礼记正义》卷五二《杂记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681页。经文与注文强调的都是卿大夫不与内乱、不避外患。郑玄所引《春秋》,事在庄公二十七年。按照《公羊传》的说法,公子季友与公子庆父、公子叔牙均为鲁庄公母弟,庆父、叔牙与庄公夫人哀姜私通,威胁庄公的地位,季友有心讨贼,却苦于无权,又不忍坐视,于是请庄公派自己去陈国会葬其大夫原仲。《正义》于此发挥道:
时季友不讨庆父,为不与国政,力不能讨。至庄三十二年,季子与国政,故逐庆父而鸩叔牙也。此注云“力不能讨”,亦谓不与国政。若与国政,力能讨之而不讨,则责之。故宣二年晋史董狐书赵盾以弑君,云“子亡不越竟”是也。①《礼记正义》卷五二《杂记下》,第1682页。
这段议论的着眼点已经从“力不能讨”转向“力能讨之”的情况,指出如有力讨贼,则不容回避,否则就会如赵盾一样,因为“亡不越竟,反不讨贼 (拒绝杀弟赵穿)”,②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宣公二年,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663页。留下弑君的恶名。准此,庄公三十二年季友主政后定策鸩杀叔牙,就显得义不容辞。推而论之,周公诛杀管、蔡,唐太宗袭杀建成、元吉,亦可谓名正言顺。联系到唐太宗对周公、季友的推重,足见这段议论确实是有为而发。
三、重新诠释“孝”的涵义
玄武门之变中的骨肉相残,显然不为高祖所乐见。事变后两月,高祖迫于形势,传位于李世民。凡此种种杀兄逼父的行为,贞观君臣虽然竭力掩饰,终觉心有惭德。面对这一道德困境,他们故伎重施,向经典中寻找依据。重新诠释“孝”的涵义,就是太宗自我辩解的又一次尝试。
《旧唐书·巢王元吉传》载:玄武门之变前,建成、元吉计划袭杀李世民,后者闻讯,召集府僚密谋,众人以为元吉居心叵测,即便建成继位亦难保不反,力主太宗当机立断,“太宗迟疑未决,众又曰:‘大王以舜为何如人也?’曰:‘濬哲文明,温恭允塞,为子孝,为君圣,焉可议之乎?’府僚曰:‘向使舜浚井不出,自同鱼鳖之毙,焉得为孝子乎?涂廪不下,便成煨烬之余,焉得为圣君乎?小杖受,大杖避,良有以也。’太宗于是定计诛建成及元吉”。③《旧唐书》卷六四《巢王元吉传》,第2422页。《册府元龟》卷二九八所载与此略同。这一记载与前引房玄龄等人劝太宗行周公诛管、蔡之事性质类似,殆同出于事后文饰。但如下记载却不容忽视:
贞观十四年三月丁丑,太宗幸国子学,亲观释奠。祭酒孔颖达讲《孝经》,太宗问颖达曰:“夫子门人,曾、闵俱称大孝,而今独为曾说,不为闵说,何耶?”对曰:“曾孝而全,独为曾能达也。”制旨驳之曰:“朕闻《家语》云:曾皙使曾参锄瓜,而误断其本,皙怒,援大杖以击其背,[应]手仆地,绝而复苏。孔子闻之,告门人曰:‘参来勿内。’既而曾子请焉,孔子曰:‘舜之事父母也,使之常在侧,欲杀之,乃不得。小棰则受,大杖则走。今参于父,委身以待暴怒,陷父于不义,不孝莫大焉。’由斯而言,孰愈于闵子骞也?”颖达不能对。太宗又谓侍臣:“诸儒各生异意,皆非圣人论孝之本旨也。孝者,善事父母,自家刑国,忠于其君,战陈勇,朋友信,扬名显亲,此之谓孝。具在经典,而论者多离其文,迥出事外,以此为教,劳而非法,何谓孝之道耶!”④《旧唐书》卷二四,第916-917页。
太宗对“孝”的阐发,与《孝经》所谓天子之孝、诸侯之孝、卿大夫之孝、士之孝、庶人之孝相通,确实有典可依。但他的目的并非与孔颖达探讨经义,而是借机拈出《孔子家语》中舜“小棰则受,大杖则走”的记载,对孝行重新加以界定。⑤唐长孺先生已经注意到唐太宗此番言论与玄武门之变的关系,见唐长孺:《魏晋南朝的君父先后论》,《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48页。太宗此举并非一时心血来潮,在贞观二年所撰的《金镜》中,太宗就已申明此意:“夫人刚柔之情各异,曲直之性不同。古今奔驰,贵贱不等,为上之孝,与下岂均?上则匡国宁家,志存崇礼;下则承颜悦色,止存敬养。虞舜,孝也,不为慈亲所安;曾参,仁也,不为宣尼所善。孔子曰:‘子从令者,不得为孝;臣苟顺者,不得为忠。’如斯之例,不可不察也。逆主耳而履道,戮孔怀以安国,周公是也。”⑥李世民:《金镜》,李昉等:《文苑英华》卷三六〇,北京:中华书局,1966年,第1846页。关于《金镜》的写作年代,清人陈鸿墀《全唐文纪事》卷四引唐实录:“贞观二年正月庚午,著《金镜述》以示侍臣。”参见陈鸿墀:《全唐文纪事》卷四,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5页。是知这一念头在太宗心中久经酝酿,而贞观十四年的国子学之行恰好为太宗提供了宣示这一观点的最佳时机。
太宗既已现身说法,孔颖达只有接受。此时的孔颖达正主持修撰《五经正义》,在受到太宗的当头棒喝之后,将其意旨贯彻于书中理属当然,而这很可能正是太宗的本意。如果这一推断不误,那么可以说太宗达到了预期目的。《礼记·檀弓》:“子夏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不和,弹之而不成声,作而曰:‘哀未忘也,先王制礼而弗敢过也。’子张既除丧而见,予之琴,和之而和,弹之而成声,作而曰:‘先王制礼,不敢不至焉。’”孔疏于此解释道:
此言子夏、子张者,案《家语》及《诗传》,皆言子夏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衎衎而乐;闵子骞丧毕,夫子与琴,援琴而弦,切切而哀。与此不同者,当以《家语》及《诗传》为正。知者,以子夏丧亲,无异闻,焉能弹琴而不成声?而闵子骞至孝之人,故孔子善之,云“孝哉闵子骞”。然《家语》、《诗传》云“援琴而弦,切切”,以为正也。①《礼记正义》卷十,第293页。
《礼记》本文记载,子夏、子张除丧之后弹琴,表现各异,俱为顺礼。但孔疏根据《孔子家语》及《毛诗》的记载,②陈士珂:《孔子家语疏证》卷四,长沙:商务印书馆,1939年,第97页;《毛诗注疏》卷七之二《桧风·素冠》,第666页。认为琴声“衎衎而乐”的是子夏,“切切而哀”的是闵子骞,不但无视注文,而且以疏驳经,极不寻常。对于《孔子家语》,《毛诗注疏》尝谓其“言多不经,未可据信”,③《毛诗注疏》卷十六之二《大雅·绵》,第1418页。可见引文的结论完全基于作者对子夏和闵子骞的评骘。而作者之所以固执“闵子骞至孝”的说法,除了上述贞观十四年太宗对比曾参和闵子骞的一番言论,似乎没有其他依据。
而对孔颖达等人来说,更重要的任务就是从经典中搜检有关的思想资源,以声援太宗对“孝”义的发明。《礼记·檀弓》载,晋献公将杀其世子申生,申生拒绝出逃,引颈受戮,“是以为恭世子也”。郑玄注:“言行如此,可以为恭,于孝则未之有。”孔疏于此发挥道:“《春秋左传》云:‘晋侯杀其世子申生。’父不义也。孝子不陷亲于不义,而申生不能自理,遂陷父有杀子之恶。虽心存孝,而于理终非,故不曰孝,但谥为恭,以其顺于父事而已。《谥法》曰:‘敬顺事上曰恭。’”④《礼记正义》卷八《檀弓》,第245页。郑玄以为申生恭而不孝;孔疏对此作进一步阐发,认为孝子不陷亲于不义,否则即为不孝,与上引太宗之论遥相呼应。
又,《礼记·檀弓》:“事亲有隐而无犯。”郑玄注:“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无犯,不犯颜而谏。《论语》曰:‘事父母几谏。’”但孔疏以为:
据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若有大恶,亦当犯颜。故《孝经》云“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是也。《论语》曰“事父母几谏”,是寻常之谏也。⑤《礼记正义》卷八《檀弓》,第225-226页。
这段疏文与其说是对注文的补充,毋宁说是对经文和注文的驳斥。值得注意的是,孔颖达在《礼记正义·序》中曾批评北周熊安生:“熊 (安生)则违背本经,多引外义,犹之楚而北行,马虽疾而去愈远矣。又欲释经义,唯聚难义,犹治丝而棼之,手虽繁而丝益乱也。”又批评皇侃“既遵郑氏,乃时乖郑义,此是木落不归其本,狐死不首其丘”。⑥《礼记正义·序》,第2页。而疏文对“事亲有隐而无犯”的解释,却有明知故犯之嫌。其文不但以疏破注,而且背离了孔颖达制定的体例。更可注意的是,疏文立论的依据是《孝经》之义,与前揭太宗训示孔颖达之论不谋而合。种种迹象表明,现实政治因素在这段疏文的写作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正因为关于孝行的界定出自太宗的当面训示,这一标准在《五经正义》中得以贯彻始终。作者不但据以诠释经文,不失时机地阐发此义,甚至对经文和注文中与此牴牾之处也坚决予以驳正。多方努力的结果,使得太宗关于孝的观念深入人心。中唐时期陆淳的《春秋集传微旨》在论及晋太子申生时即云:“淳闻于师曰:申生进不能自明,退不能违难,虽其爱父之心,而乃陷之于不义,俾谗人得志,国以乱离。古人云:‘小仁,大仁之贼也。’其斯谓与!”①陆淳:《春秋集传微旨》卷中,古经解汇函本,第九页上。其后,柳宗元和白居易等人绍述其说,继续指责晋太子申生不能全身远害,以致陷父于不德不慈,②柳宗元:《柳河东集》卷四四,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765页;白居易:《白居易集》卷四六《晋谥“恭世子”议》,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979页。显然就是上述观念的余波。
余 论
“逆取顺守”之说始于《左传》,在秦汉时期并不具有正面意义,充其量只能称为中性而已。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逆取顺守”之说屡见称引,在时人心目中的整体观感趋于积极,声势渐盛。而唐太宗对于“大义灭亲”的认识,则可能受到了《刘子》的启发(《刘子》的作者是北齐人刘昼③杨明照:《刘子理惑》、《再论刘子的作者》,《刘子校注》,第1-7、8-25页。)。汉唐之间道德失范的社会环境大概为这类功利主义思潮的滋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上述言论的大行其道即为其表征;即使如此,这一思潮此时尚属潜流。唐太宗成功夺嫡后,为了影响世人的观感,避免在历史上留下恶名,除了干预国史修撰,还通过多种渠道对同期进行的《五经正义》的纂修施加压力,力图在经义中掺入自我辩护的遁辞。他的种种举措,最终促成了对有关经义的重新诠释,此前围绕“逆取顺守”、“大义灭亲”、“孝”的种种言说至此登堂入室,升格为经学义理。质言之,唐太宗夺嫡这一政治事件成为刺激有关文化基因突变的直接因素。
经典文本中的一些关键字段承载着若干重要的价值观念,这些文化基因一旦发生突变,就会反过来强化社会思潮中的既存倾向。进入所谓“经学统一”时代,随着《五经正义》颁行天下,有唐一代明经取士皆以此为准,“盖自汉以来,经学统一,未有若斯之专且久也”。④马宗霍:《中国经学史》,上海:上海书店,1984年,第93页。于是,魏晋以来政治文化中的功利主义倾向被进一步放大。影响所及,唐代政治文化中道德因素的影响大为弱化。最高权力的觊觎者在行动时,当然不会被这些抽象的理念束缚住手脚。但是,如果他们发现彼时的社会舆论对“逆取顺守”已经习以为常,则在行动之前无疑会少一些迟疑和犹豫。有学者注意到,唐代政治具有浓厚的马基雅维里主义色彩。⑤参见谢元鲁:《马基雅维里主义与唐代政治》,《学术研究》1992年第4期。对此,作为“创业垂统”之君的唐太宗显然难辞其咎。他虽然为子孙留下了一个繁荣昌盛的帝国,但同时也留下了逆取顺守的政治传统。有唐一代的宫廷争斗史不绝书,同室操戈的惨剧频频上演,除了制度设计的因素,不能不说与这一传统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