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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探讨

2015-04-04史顺宏

兽医导刊 2015年22期
关键词:肉食肉品屠宰

史顺宏

(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济源 459000)

生猪屠宰监管工作探讨

史顺宏

(济源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济源 459000)

根据国家畜禽屠宰监管职能的调整,农业部门负责主管畜禽屠宰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则负责具体畜禽屠宰监督执法工作。为进一步开展好生猪屠宰监督执法工作,文章对生猪屠宰监管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工作建议。

生猪;屠宰;监管

1 生猪屠宰监管现状

1.1 法律现状

2008年出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行政处罚主体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但是划归农业部门后《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执法主体尚未修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没有法律授权。但为了工作的有序开展和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我们仍在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管理日常屠宰事物,也存在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的问题。

1.2 生猪屠宰监管模式

目前生猪监管模式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建立私宰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私宰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收集私宰信息,及时向稽查人员反映情况。对于有效举报人实施一定的奖励,奖励经费由政府或屠宰企业承担。(2)部门联动机制。查处生猪私宰过程中,一般是公安、农业、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联合行动,采取多部门联动机制。(3)不定期巡查制度。镇街肉食稽查人员每天不定期到辖区市场、曾经的私宰窝点等重点场所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 检疫和检验混淆问题

检疫是政府行为,检验是企业行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常常被混淆,检疫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员之间也经常发生责任不明和越权超范围执法的现象,甚至一些屠宰经营户认为有了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就可以上市销售。虽然屠宰企业对肉品安全负有主体责任,但现阶段农业部门已成为肉品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一旦发生畜产品安全事件,农业部门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2 针对生猪屠宰监管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

2.1 推进资格审核清理,合理规划屠宰场点

稳步推进资格审核清理,从严掌握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清理标准,并将清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形成系统性的汇报材料,逐级报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相应的整改或关停政策措施,妥善解决企业改制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同时,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整合撤并、改造提升的基础上,通过新建、迁建、扩建等措施,重点规划设置区域性生猪定点屠宰场,力争较短时间内逐步建立起屠宰行业发展与群众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加工体系,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2.2 维持监管模式,发挥市肉协纽带作用

近年来,我市生猪监管得力,肉食供应稳定有序,有效控制了生猪私宰现象。镇街肉食领导小组成员各施其职,形成联防联控的良好局面。市肉食协会充分发挥职能,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因此,建议维持现有的监管模式,保留镇街现有肉食领导小组,有公章的应继续保留公章。同时,进一步发挥市肉协的桥梁纽带作用。

2.3 修订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屠宰监管主体

尽快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按照国家精简机构的总体要求,不建议职责调整后再单独设立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或专门的屠宰执法队,可考虑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的手段,明确生猪屠宰监管的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将生猪屠宰监管,直接授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4 改革检疫检验制度,建立兽医卫生检验

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动物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建立新形势下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考虑将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分别合二为一,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屠宰企业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在兽医卫生检验过程中的权责和监督机制,确保新形势下建立的兽医卫生检验制度能够有效实施。

2.5 整合肉食稽查人员,提升监督执法队伍建设

采取多措施稳定肉食稽查队伍,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打造一支精通屠宰法规、熟悉专业知识的屠宰执法队伍,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断充实执法人员数量、监督执法设备和经费,引导镇街新补充人员应优先考虑具备专业基础和技能、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2.6 加强生猪屠宰监管,健全司法衔接机制

针对监管存在的整治难、取缔难等问题,要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应监管措施,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一些薄弱环节、重点区域和监管对象的巡回检查力度,力保严打重罚的高压态势。同时,全面熟练掌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关知识,建立健全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提高依法移送、依法办案意识,并突出抓好在线索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等方面工作,共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屏障。

2.7 善应急处理预案,提高监督执法应急能力

首先要提高执法应急处置能力。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危险性大,常常会遇到阻扰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甚至是出现人伤亡、群殴等群体性事件,并引起连锁不良反应,如:屠宰数量锐减,甚至不屠宰生猪,有时候会持续较长,如:几天,甚至是半个月,造成私宰更猖狂、更严重。其次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要及时统计分析屠宰场生猪屠宰供应数量,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发现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数量锐减等异常,要做到尽早发现、迅速反应、及时处理,尽可能杜绝罢市等情况产生的不良影响。

[1] 杨虎,南玉琴,高仰平.如何应对生猪屠宰管理、检疫监督工作面临的新问题[J].中国动物检疫,2013,(8):4-6.

[2] 吴寿军.东莞市生猪屠宰监督现状及工作建议[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5,(7):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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