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作物种业知识产权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2015-04-03唐莎
唐 莎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与农村经济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66)
我国农作物种业知识产权发展的问题与对策
唐 莎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与农村经济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66)
知识产权对于促进我国种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侵权高发、维权难度较大、新育成品种创新性低、产业开发效率低和人才稀缺等问题。推进我国种业知识产权发展,要从源头抓起全方位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支持和鼓励育种者申请国外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科企协同发展促进种业创新,完善相关法规提高原始创新水平,严厉依法查处违法侵权行为。
种业;知识产权;对策
国际种业市场的竞争,首先是种业知识产权的竞争。中国种业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的科技成果。如何保护好我国种业核心技术及重大科技成果,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快种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能增强中国种业的国际竞争力,最终保障中国种业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
1 知识产权对促进种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是一种基于合法取得的智力成果,是对自然人和法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其拥有者,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种业领域的知识产权内涵非常丰富,除了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涵盖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之外,还包括了一些独有的内容:如植物新品种权,指育种单位和个人取得了授权的植物品种,就拥有对其研究的植物品种的独占权利;再如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在中国,种业知识产权的主要保护形式是植物新品种权和专利权。
种业知识产权对于保护农业科技成果,提升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农业科技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农业科技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美国、荷兰和法国的种子出口排在世界前三位,这3个国家的出口总额占了世界种子出口总额的50%,而目前美国、日本、荷兰、韩国、澳大利亚、法国这6个国家植物新品种权的拥有量居于世界前六位。从此可以看出,谁拥有了更多的知识产权,谁就在国际种业竞争中取得了主动权。如孟山都公司就通过专利技术垄断了一些国家的粮食控制权,并通过拥有的专利技术向很多国家收取高昂的专利转让费。
2 当前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挑战
2.1 种业侵权行为高发,维权难度较大
种业知识产权的侵权主要是由种业本身的特征决定的。种子是各项知识产权的载体,而种子生产和使用者基本是农民,其对种子是否侵权没有概念,也不会关心其是否侵权,更无从判断其是否侵权。再加上种业侵权案件的取证也不容易,而各地政府大多对本地企业进行保护。这几方面因素造成了种业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较为普遍。而对种业侵权的维权,更是难上加难。我国法律规定品种侵权案件要有指定的省级以上法院审理,对种子企业或专利所有人来说,付出的时间成本和财力成本都比较高,并且,就算侵权案件获胜,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品种权侵权的赔偿作出相关规定,使执法的时候不能做到有法可依;处罚依据不明确也导致了拥有知识产权的科研单位或者育种者为完成任务也更倾向于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而协商的结果往往对侵权方有利。
2.2 新育成品种创新性低
育种科技创新的目的是培育优良品种,这也是确保种业快速发展的核心力量和决定因素。我国近年来的新育成品种从数量上来说,每年都有增长,但质量不高。我国目前的农作物育种由于品种遗传基础狭窄,对种质资源的研究和利用水平不高,新育成的农作物品种多为低水平重复的派生品种。按照UPOV1978年文本对“研究免责”的定义和我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第10条规定:“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所以,现在有很多育种者把用已经授权的品种进行培育的派生品种也申请了品种权。故整体看来我国近年来选育出的农作物品种间的遗传差异越来越小,创新性较低,难以培育出具有重大创新性的突破性品种。
2.3 种业知识产权产业开发效率低
目前,科研院所仍是农作物种业知识产权的创造主体,其取得的科研成果与农业生产的需求不能达到统一,使其科研成果脱离了生产实际需求,并不能完全满足种子企业和生产第一线的要求。直接以种质创新、原创性品种创新的成果太少,因而与市场对接不畅,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处于低效运转的状态。而大部分种子企业由于缺乏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只能依赖科研院所转让知识产权。但是在转让过程中,企业往往凭借其强大的议价权压低知识产权转让费,严重影响了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研发动力,导致农业知识产权的生产转化率一直处于低位徘徊。
2.4 种业知识产权人才稀缺
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的缺失,也成为我国种业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阻碍。我们现在需要的是熟悉国际种业知识产权管理,熟悉育种技术,懂外语、懂法律的专业型人才,这样的人才还应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操作实践,才能很好地处理农作物新品种代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3 推进我国种业知识产权发展的对策建议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容。在实施四川省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要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大力推进种业相关专利和新品种的保护,鼓励培育和使用新品种,促进我国种业在育种、新品种推广等方面的科技创新和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生产,从而促进我国种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3.1 从源头抓起,全方位保护种业知识产权
对农作物品种权、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应从源头抓起。不管是育种过程中的技术和方法,还是最终的育种成果,甚至最后的加工技术,都应该申请相关专利和品种权对相关成果进行保护。并且在合作研究或成果转让的过程中,合作和转让的双方一定要签署合同,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相关利益分配进行约定。
3.2 支持和鼓励育种者申请国外知识产权
在激烈的国际种子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加速品种权走出国门,到他国申请品种权和农业技术专利,已成为主要发达国家的重要海外战略。品种权申请量前20个UPOV成员国中,国民在国外申请量的平均比例达到四成以上,可见,大多数育种者瞄准的是国际市场。要支持和鼓励育种者申请国外知识产权。特别是对于我国在国际上具有领先地位的水稻种业,要抓住机遇,加大产业投入,主动出击,阻止国外企业进军我国水稻种业,打造民族种业品牌。
3.3 产学研结合,科企协同发展,促进种业创新
种业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科研院所的科研能力,实现产学研紧密结合,对于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科企之间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归属制度、产权交易制度、利益分配制度来健全合作机制,实现双赢的目的。种子企业要联合科研院所等相关权利人组成知识产权保护协会或联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加强双方的合作,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用科研院所的人才、技术和成果作为支撑,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及时反馈市场的需求,才能让企业和科研院所实现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共享,形成利益共同体,开拓科企合作的新机制。
3.4 完善相关法规,提高原始创新水平
针对我国现在种业发展存在育种水平不高,实质性派生品种多的问题,应在我国未加入UPOV1991年版本之前,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权利给予一些限制;同时也为加入UPOV1991年版本做一些技术储备,打下基础。种质资源搜集和研究利用属于公益性科研范围,政府应加大相关投入,并加强对种质资源的法律保护。
3.5 严厉依法查处违法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纠纷属民事纠纷,在权利维护上来讲,一般是民不告,官不究。获得知识产权而不进行维权,几乎等于没有保护。因此,知识产权人应进一步增强维权意识。发现违法侵权行为,要及时搜集证据,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直接向法院起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保护原始创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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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20
四川省农科院农业信息与农村经济研究所青年科技创新基金项目(XXSQNJJ2013-1),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2011NZ0098-19)。
唐莎(1981.11-),女,硕士,重庆涪陵人,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