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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参与者
——以法国为例

2015-04-03

关键词:参与者法国责任

袁 展 颜

(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 法学院,埃克斯 13100 )

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参与者
——以法国为例

袁 展 颜

(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 法学院,埃克斯 13100 )

社会责任投资是可持续发展观在金融投资领域的重要体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法国对社会责任投资的监管一直倾向于使用原则性的“软法”,没有明确地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则。在内容上,通过界定社会责任投资参与者的性质和职责来诠释其行为规范,零散地分布在货币金融法和行业规章制度中,这样的规制方式给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留下了充足的空间。法国对社会责任投资的立法理念体现了对经济活动应然规定的理性认识,渗透出对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民主等价值观的追求,而这也正是经济法应有的理念追求。

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投资; 参与者; 经济民主;理念追求

作为社会进步的表现形式,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在二战后通过人权运动、社会保障法的落实以及各种反贫困斗争逐渐清晰起来。所有发展形式都伴随着不可忽略的融资需求,而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联结着经济部门中的所有参与者。首先是公司企业,当市场经济的游戏规则不断地被经济活动参与者们修改时,经营实体不得不考虑自身的部门组成、资源开发条件以及产品质量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社会责任投资这一概念也放开了原来的局限,逐渐扩展到经济和法律等更广泛的领域中。所谓社会责任投资是指经济或其他社会活动主体在传统的财务指标之外,以预期稳定利润分配的持续性、尊重人权、贡献社会、关注环境等社会伦理标准为基础所进行的投资项目,是企业和社会的一种长远发展战略。[1]

尽管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可能会得到更直观具体的效果,如国际法上废气排放权交换制度[2]。但在实践中,法律技术对这一热点的重新整合往往采用“软法”(soft law)的形式。尤其是涉及到社会责任投资的时候,恰到好处地注意“利益”与“公益”的结合,往往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法国作为社会生态文明的倡导先锋,一直以来在市场监管和金融技术上都是偏向于遵守严格谨慎的原则。而对社会责任投资的立法却留下一定的空间。立法者究竟是在静观其变还是有意为之?仔细观察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投资的特征以及相关参与者的职责范围,就可以洞悉那些分散条款背后的立法理念。本文的要点在于结合当今法国的社会责任投资机构和团体,识别可持续发展活动的新型参与者,找到法律法规对它们的监管方式,从而对我国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与法律规制起到借鉴作用。

一、可持续发展的融资主体

近年来世界各国普遍出现了两种参与可持续发展的融资机构: 一种是以“社会责任投资”命名的各种基金会(Funds SRI);另一种是参与到可持续发展具体项目中去的一些非政府组织(NGO)。

(一)基金

在国际市场上,基金是伴随着金融产业的逐渐兴起而出现的。14世纪末到20世纪初,欧洲的一些宗教流派为宣传其伦理道德成立了道德基金会,从而形成了一些投资集团。甚至一些金融机构都成为附属于宗教社团的基金会,为这些宗教社团提供武器和娱乐等经费,也有一部分用于投资给一些以社会责任为经营目的的企业。当今世界各国也都是通过基金会这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地联合大部分投资者来实现各种各样的社会建设项目。

在法国,最常见的基金形式也是数量最多的一类基金是基于“集体管理”(gestion collective)的理念,由“证券公共投资机构(OPCVM)”以“共同投资基金(FCP)”的形式所进行的。[3]简单地说,这种公共机构为了特定的目的来收集投资者的钱,用于投资既定的项目。而现实中,无论是在法国还是基金较早盛行的其他欧洲国家,大部分基金被这些公共投资机构所掌控。目前,法国有超过300个基金会承担社会责任投资的职责。为了鼓励这种投资形式,2009年法国财政投入500亿欧元到基金建设;到2010年底,由法国投资者参与的社会责任投资基金达到683亿欧元;2011年底,这个数目增长到1 153亿欧元,而法国集体管理资金总量为12 260亿欧元。[4]这些增长数据说明社会责任投资已经在集体管理资金中占有了相当的位置。双重标准的博弈是社会责任投资的典型结构。欧洲经济社会委员会原文描述为 “社会责任投资的意义在于对企业长远策略上的影响,并且也要对投资者的短期投资进行本息尝还”。[5]而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规制首先体现为信息义务。在法国,基金投资一般是在专业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的,法国财务管理委员会(L’Association francaise de la gestion financière,简称AFG)就是这样一个以专业资产管理资质对第三方帐户进行的管理得机构,该协会还负责组织对社会责任投资这一专题的研究,组织相关工作的交流讨论,发行了名为《社会责任投资透明准则》(Code de transparence ISR)的规定,还积极扩展与“社会责任投资论坛”(Le forum pour l’investissement responsable简称FIR)这一部门的联系。该论坛成立于2001年,其实质是一个促进社会责任投资的多方协会。该协会包括1 000多个金融领域的成员,包括投资者、管理公司、经纪人、表外评估机构、投资顾问、交易机构,同时也有一些科研教职人员、工会代表和其他的专业人员。[6]它与《准则》紧密配合,成为欧洲社会责任投资的重要规范,在整个欧洲具有指导作用。

另外,《准则》还明确了一些重要定义:确认了社会责任投资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投资工具。允许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决定企业股票的收入,即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三个纬度来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经营活动对环境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经营者通过人权、国际劳动标准、反贪污腐败等普适价值对人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公司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也包括所有参与公司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关系问题。从2012年起AFG要求在社会责任领域的成员必须遵守该准则。社会责任投资基金不仅仅是这些会员的投资对象,也是AFG 透明准则的自觉遵守者。

法国对基金形式的立法选择上也没有明确的强调。事实上OPCVM本身的一些规则都是概括性地涵盖在金融货币法中,并没有具体地详细描述,更多地则是通过一些条例,内部规章制度来实现机构的自律建设。当然这些条款没有预见“社会责任投资”这样一个特殊情况。也就是说,理论上法国立法者没有创造一种与社会责任投资性质完全一致的投资工具,而是要求社会责任投资自己在OPCVM范围内寻找定位规则。这种规则对于基金投资来讲几乎无强制性约束,因为OPCVM的相关条款只是略微提及了社会责任投资的义务和义务履行的例外情况。实践中,社会责任投资机构也常常被看成在OPCVM之外的经济实体,例如有的基金会采用非法人的形式来投资可持续发展项目,也没有被法国立法者明确接受或者拒绝,如此就放开了社会责任投资参与者的资质门槛。一些非政府组织通过支持企业的项目活动也可以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参与者。

(二)非政府组织

NGO已成为当今各国社会的主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社会政治、经济还是文化领域都具有独立的地位。它们具有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由负责公益事业的私人基金会投资组成。其中一些也被国际社会所认可,在可持续发展领域内比较知名的非政府组织是“世界自然保护基金会”。但也有大量的NGO 活动领域与成立的名义完全不相关,一些NGO通过召集会议、技术支持、后勤帮助和资金把控等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加入可持续发展项目。而现实中NGO越来越多地扮演着为基金会打基础的角色,这是由自身活动的资金需求决定的。为解决这一需求,法国立法者允许它们采取不同的方案:一个NGO 可以接受不同来源的资金,无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并建立一个赞助可持续发展计划的预算基准;NGO 自身也可以为某特定项目成立一个基金会或者与可持续发展项目相关的分支部门;NGO也可以参与到碳交易机制中,负责企业减少碳排放项目的相关融资。

此外,NGO在社会责任融资领域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甚至在融资环节上与银行、基金公司的活动形成了紧密合作。随着对NGO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入,可持续发展的参与者越来越多地运用这个公益性组织来融资,从而保障了各种项目的有效展开。为了实现数据的采集和分析,一些投资基金与专业NGO建立合作伙伴关系,甚至充当了基金会的小“金融公司”。[7]另外,NGO 也经常倡导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项目,把该领域文化引导向金融路径。这更使得基金会能够利用NGO 在该领域的知名度进行融资活动的开展,非政府组织就这样不可逆转地加入到了社会责任投资领域。然而社会责任投资的主体范围远非如此,近年来又出现了新的专业机构,即可持续发展的信息披露机构。

二、可持续发展的信息披露主体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很大一部分体现在信息披露这一中枢环节,尤其在金融投资领域,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投资产品的知情权。[8]事实上金融信息透明度问题早已为法国立法者所关注。2011年,《关于OPCVM和资产管理法律框架现代化》的法令明确了OPCVM 的信息披露义务。[9]2012年1月该法令关于信息透明的内容被金融货币法所吸收,并予以明确和标准化,对信息披露的规范已细化到基金管理公司的网站以及证券投资机构的年度报告。信息准确、透明是社会责任投资发展的关键,也正是基于此,社会环境评估机构得以创设。随着对社会环境分析专家的需求增加,相关研究机构和基金性质机构也随之涌现,它们也成为了可持续发展的参与者。

(一)社会环境评估机构

随着慈善基金的不断涌现,公司企业的慈善行为在形式上也不断演变。20世纪90年代末,法国就出现了为企业社会评估服务的社团等专门性的组织,使得表外评估标准越来越清晰。[10]最有的名是1997年由储蓄银行成立的法国Vigeo,它还合并了欧洲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专门性大机构Arèse。在欧洲金融领域有一定影响还有瑞士的Inrate,意大利的Avanzi,瑞典的Caving,德国的Oekom,荷兰的Sustainalytics等,在北美还存在着专门的表外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在社会与环境评估方面有各自的方法来不断获得信息。传统的信息来源是多方面的:企业的年度报告、内部管理章程、印刷公报、企业网站、财务期刊、公司各部门特刊、评估机构做的拓展问卷、企业拜访、管理人员访谈、专家和股东咨询等等。当然每个评估机构在道德标准、方法论和评估报表方面会有一些差别,但通常可总结出三大类共同的评估标准:首先是由参数做出指示的社会标准:人力资源的管理质量(包括劳动环境、资质培训、劳动报酬、人事变动、工伤频率、不同群体满意指数、工会代表、工作时间灵活性、股东回报率、企业内部少数人的代表地位和分配情况、继续培训比率、对实习生和代理职务以及短期合同工的援助、作息时间和平均劳动时间、童工现象等等)。而在我国,企业与当地主管部门的关系也同样要考虑。第二类标准是以代表数据为依据的环境标准,即对环境的影响要最小化:对自然资源的风险管理和保护程度,排放数据,交通运输管理等。第三类是经济标准:利润的持续增长,融资潜力,财务风险,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机构的能力,赞助商的实力等等。

评估分析过程结束后,评估机构会根据评估背景和各自的标准给出一个综合分数以判断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随着金融产业的发展和越来越多参考资料的适用,社会环境评估机构已经必然地成为可持续发展观的重要参与者。由于整个金融行业的信用评级机构世界范围内还未完全成熟,也曾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甚至成为了金融危机的导火索。这就需要考虑评级过程中的质量保证问题。

(二)评级机构的质量把控

经济危机和传统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经验告诉我们:几乎所有金融评估工作都存在一定风险,表外评估还处于启蒙状态,风险更加不可避免。[10]尤其是在信息交流欠缺、对各个要素检验的解释尚不充分的情况下,评估结果难免出现过大误差。在实践中,评估工作的质量高低可以通过评估结果变动频繁程度反映出来。

法国关于社会环境评估的立法也有待改进,因为这方面的立法涉及到经济、社会和环境评估三者的一致性,而后二者所涉及的机构尚未成熟,所组织的活动也多为试验性的。像其他金融评估机构一样,社会环评机构也面临着经济独立和利益冲突的问题:评级机构是按照客户的申请进行收费,当申请评级的企业对一个评级机构申请多项服务时,为了扩大业务范围,评级机构很难保证工作的客观性;当评级机构为公司形式的时候,如果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就会通过评估工作来控制董事会的操作,或者评估与其有关联的企业。在前述法国大型社会环境评估机构Vigeo的董事会中,就有BNP、SUEZ等金融机构的代表人员。[11]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调查的结果往往是“对其所参与投资的公司只持有少数股份,并不对评估行为产生实质影响”。[12]程序的公正一旦被破坏,实体公正也很难实现,当社会责任投资评估工作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时,需要一些新的参与者来监督和保证,社会责任投资分析师随之出现。

(三)社会责任投资分析师及社会责任投资研究机构

社会责任投资的不断增加就导致了对该行为分析专家的需求,也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职业。社会环境评估机构也需要聘请分析师,一些银行信贷机构也招聘这类专业人才。法国财务分析监管机构主要是金融市场管理局(L’autorité de marché financier,简称AMF),立法者却并没有明确地指出AMF对财务的控制标准,而是更多地适用职业道德准则。[13]传统财务分析所适用的客观和公正原则无疑也应适用于社会和环境的分析。

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研究试验机构,它们是代表企业社会责任投资行为的代理专家,往往是大型金融机构的子公司或者是社会责任投资的媒介Novethic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不同方面:披露公司责任投资数据主持相关方面的会议和讲座、对社会责任投资的原则进行概括等。例如Novethic成立了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样本库,建立了自己的标准。明确了基金要进行表外评估,保障信息的透明度,明确规定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表外特征;表外报告应准确及时披露;基金资产包的组成方式也应该公开;通过精致的参数为投资者提供社会责任投资产品的各个标准。[14]

三、立法理念的反思

以上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参与者都是根据实践需要自然而然发生的。从立法的角度,也有法国学者提出相关法律框架还需要更加明确地设计,呼吁发挥法律法规的预见作用以应对可持续发展在经济观活动中的不断渗透,例如将社会责任基金的属性法定化;严格规范NGO在可持续发展融资方面的行为;统一财务评估与社会环境评估机构的性质;准确界定社会环境评估专家的评估权限等等。而法国金融法学者Thierry Granier指出:“对新的投资工具的认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制定大量密集严格的法律规范。适度地给予自由空间,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和普及可持续发展观的需要。经济法的任务是用法律和金融工具去分析理解这些参与者的行为,全面地分析相关参与者的权利义务,有效地规避风险,在必要的时候再考虑责任的追究。”[15]

金融衍生品的风险已为世界经济危机所揭晓,当前的首要任务就在于建立良好的监管制度从而控制金融产品的各种风险,使社会经济得以平稳和可持续发展。社会责任投资从社会全局出发,抑制对短期经济利益的狂热追逐,是可持续发展观的经济法体现。作为较为年轻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从一开始就以“效率”和“全球化”为准则,以“适应性”和“灵活性”为特点,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要突破传统的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的监管模式,转向以概括性的原则作为主要的监管依据。[16]“社会责任投资”是公共目标和商业价值的融合,对其法律监管方式恰恰体现了一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完善程度。当然,我国的社会责任投资发展程度以及现有的监管条件或许还不具备转型的条件,但我们应当积极借鉴法国以及其他国家的监管理念和经验,扬长避短,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同时推进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

[1]王天雁.公司的社会责任:目前观点的梳理和批判[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81-84.

[2]赵哲,诸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生成机理及其监管[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20-23.

[3]AIDAN P. Droit des marchés financiers——Réflexions sur les sources [M].Banque éd, 2001.

[4]Rapport annuel de l’autorité des marchés financiers[R].AMF: 2001.

[5]Avis sur les Products Financiers Socialement Responsable[R].Comité Economique et Social Européen:2011(01).

[6]Jean F. Investissement Social Responsable[J/OL].Finance, 2013. http://www.frenchsif.org/isr.

[7]Van M. NGOs Moving Business: An Analysis of Contrasting Stratedies [M].Op cit, 2012.

[8]王建玲,王青云,贾晓晴.金融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研究[J].统计与信息论坛: 2013,28(3):43-48.

[9]徐飒,李素英.我国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分析[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1-44.

[10]Bessire S. Les agences de notation sociétale: la quête de légitimité dans un champ organizationnel en construction [M].Version1, 2010.

[11]Déjean F. L’émergence de l’investissement socialement responsable en France [J/OL].Joly bourse,2012:23-36.http://www.novethic.fr/novethic/investissement.htm.

[12]Sabathier S. Les agences de notation extra-financière, un secteur en pleine mutation [M]. RDAI, 2011.

[13]法国《金融安全法》第621条第一款:621-1 de la loi de sécurité financière.

[14]Dostie C. Les acteurs de la finance socialement responsable [J/OL].Joly bourse, 2011:38-44.

[15]Thierry G. Les nouveaux acteurs du développement durable [M].L’économie politique,2013:73.

[16]刘轶.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09(2):152.

The New Participator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aking French Law as an Example

YUAN Zhan-yan

(Law School, Aix-Marseille University, Aix-en-provence 13100, France)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SRI) is an important embodiment of the concept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n the field of financial investment. Since 1970s, France tends to regulate the SRI with the “soft law” principles, rather than making any detailed legal norms. In contents, French law explains its principles by confirming the legal qualities and the obligations of participators in the SRI, permeating in the financial law and industrial regulations. This method of legislation leaves an extensive space for SRI, a new investment form. This legislative conception represents a rational cognition about economic activities, as well as an aspiration for economic democrac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which is the spiritual pursuit of economic law.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RI; participators; legislative conception; economic democracy

2095-0365(2015)03-0087-05

2015-03-25

袁展颜(1986-),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方向。

A

10.13319/j.cnki.sjztddxxbskb.2015.03.17

本文信息:袁展颜.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参与者[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9(3):8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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