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有双重赡养义务
2015-04-02崔文
山东农机化 2015年4期
继子女有双重赡养义务
案例:王明六岁时,父母通过法院离了婚,王明被判由母亲抚养。离婚不久后,王明的母亲在热心人的撮合下,带着王明与林某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王明长大成家后,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林某要求王明履行赡养义务,每月给付350元生活费,但遭到王明反对。王明认为自己的亲生父亲虽然与母亲离了婚,但每月都足额支付了抚养费,尽了抚养义务,所以应该由自己来赡养,而自己不可能赡养两个父亲。无奈之下,林某将王明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明每月支付林某赡养费200元。
说法:首先,根据《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所以继子女对原亲生父或母仍负有赡养义务;其次,《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据此继子女对继父或母也负有赡养的义务。当然,继子女对继父或母负有赡养义务也是有前提的,即继子女与继父或母一起生活时尚未成年,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教育抚养关系。承上所述,继子女对原亲生父或母以及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母负有双重赡养义务。本案中的王明确实需要赡养两个父亲。
(崔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