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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中的协同创新

2015-04-02谭志敏

关键词:信息沟通意志参与者

谭志敏

(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

交往行为理论视域中的协同创新

谭志敏

(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广州510640)

协同创新关注不同利益的参与者之间的协作过程,需要一个参与者在其中共同活动、共同克服困难的共同框架。作为一种知识生产的具体过程,协同首先意味着参与协作的每一个参与者基于自愿的原则参与这个过程。人们愿意参与协同创新,这就意味着他们表达了一种遵守规范的善良意志。在协作过程中,人们通过语言符号进行交流,这实际上是一种信息沟通过程,信息沟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高效地达成目的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证这种沟通的真实性,需要一个共同的框架才能规范参与各方的行动,这就为制定相应的制度提供了理由。从这个角度出发,交往行为理论对于诠释协同创新的规范性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协同创新;善良意志;信息沟通

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协同创新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协同创新是指由一组人员组成网络小组,借助网络交流思想、信息和技术,并就此进行合作,实现共同目标。综合杨睿、熊励等学者对近期国内外协同创新所作的综述来看,协同创新以及相关的研究已经贯穿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有关产业集群等形形色色集群的协同创新研究到知识的协同创新研究,从组织内部的协同创新研究,到跨组织的协同创新研究,无不引起研究者们的重视。然而,协同创新作为一种官方用语,围绕其展开的相关研究大多停留在人云亦云的现象层面,并没有深入事物的机理之中。实际上,协同创新作为人改造世界的一种活动,决不意味着一种简单地协作关系。作为协同理论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协同创新的相关研究必须首先考虑诸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理论前提。在此意义上,协同创新作为不同主体或组织之间的协作行为,意味着不同主体或组织之间的信息沟通和行动协调。交往行为理论作为以语言这一媒介来揭示生活世界的规范性基础的一种尝试,有助于加深对协同创新组织内部交往行为的解析和理解。

一、善良意志:协同创新的前提

协同创新不仅是一种不同利益的参与者之间的协作过程,由于创新的结果意味着一种新的认识结果,它也是一种知识生产的具体过程。作为一种知识生产的协作过程,集体行动对于此种行动具有不言自明的意义,因此有必要从理论上探究这一集体行动得以展开的内在机制。交往行为理论作为哈贝马斯以语言这一媒介来揭示生活世界的规范性基础的一种尝试,为探究这种集体行动提供了一种有益的理论工具。

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社会被分成生活世界和制度两个基本组成部分。这里的生活世界,不同于胡塞尔现象学中作为存在大全的那个世界背景,而指的是沉淀在语言中的各种背景知识和行为规范的总称。而制度则指的是从生活世界的结构中分化并独立出来的行为调节体制,诸如政治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和科技创新体制等都在此列。哈贝马斯通过对生活世界和以语言为媒介的人际交往活动的语用学分析,发现了若要保证交往行为的有效性,需要满足“真诚性、正确性和真实性”这三大有效性要求,当这三点集中到一处的时候,交往行为便满足了理性的要求。从协同创新这一概念看来,由于协同创新涉及到不同的组织和主体,由此喻示了真诚性是协同创新之所以可能的第一个前提。

从概念可知,协同创新一开始就是群体活动的协作过程,在此过程中不同主体或组织通过发挥自己的特长为了解决同一个问题做出自己的贡献。由于协同创新涉及到不同主体和组织,因此协同创新必须是一种自愿的行为,然而,自愿并不意味着自发。正如陈劲所说的,“协同创新主要表现为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但产学研合作并不是自发的过程,因为各个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出发点都不一样。”[1]协同创新意味着各利益相关方为着一个共同的目的展开深度合作,在他们为此付出行动之前,各组织或者个人本着自愿的原则,真心诚意就此展开合作,是协同创新得以可能的不可忽略的基础性因素。

善良意志在个体与组织的普遍存在,是协同创新活动存续的基本要素。从哲学上看,真诚性实际上指的就是主体或者组织的善良意志。协同创新从根本上需要一种同样适用于言语沟通的基本条件,即协同各方都具有相互理解的良好愿望。善良意志这一概念是康德伦理学中的重要内容,它首先意指人的自由的、出于自我意愿的向善的意志,而不是出于某种目的的、带功利性的做善事的意志。在康德伦理学中,由于善良意志紧密联系于“定言命令”和“人是目的”这两个命题,所以善良意志具有强烈的道义论色彩。在交往行为理论中,甚至是在伽达默尔的解释学中,善良意志都褪去了伦理学中的道义论色彩。这里的善良意志,仅仅指的是人的自由的、出于自我意愿地寻求他人理解的意志,是愿意与他人沟通以便达成某种共识的意志。主体的善良意志是沟通得以可能的一个基本要素,它起着联接不同主体以及使共同对话成为可能的作用。可以认为,凡在人们寻求协同创新之处,就有善良意志。

一般来说,主体具有善良意志这一表述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组织是否也存在着善良意志这一表述是否正确。根据韦伯的社会学理论,社会是一个地位团体相互竞争的竞技场,在其中每个团体都有着独特的经济利益、地位荣誉以及对世界和人的倾向性。韦伯这种视社会为相反力量之间的平衡的观念,解释了他何以会反对把社会结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解释的原因。在他看来,“社会学是对个人在社会中可理解的行为的研究”[2],诸如民族、国家或家庭这样的集合体不可能“行动”或“起作用”。然而,如果把协同创新的各方视为一些具有自身社会地位的社会组织,它们都通过协同创新来保持或者加强她们现有的“生活方式”,那么,对这些社会组织的特定思想或价值观念,对它们为应对竞争所采取的手段的研究便是合乎情理的。因而,善良意志一词同样适用于社会组织。

善良意志不仅是主体或组织参与协同创新的前提,它也涉及到主体之间和组织之间的普遍关系。在参与协同创新的某一方,通过向其他相关方表现出来的善良意志,并非是一种对所意图的目的的单纯固定,而是一种不断复现的努力,即要参与协同创新并和对方进行交往,这就意味着对自我的部分否定和遗弃,因为某一方要参与协同创新,必定是出于对自身能力的怀疑和部分否定,只有通过产学研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一加一大于二”这一简单目标。除此之外,在主体或组织的善良意志中,同样也包含着他们所期待或期许之物,参与协同创新的各方不仅有自己的预期目标,而且对协作之方式和程度都有自己的期望。不仅如此,在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协同小组之间不断的信息交流与沟通是必须的。由此,善良意志也包含了理解在其中,并一道包含着他人。

二、信息沟通:协同创新的基础

在彼得·葛洛关于协同创新的定义中讲到了一组人组成的网络小组,这一定义给人以“一种协同创新需要借助于互联网才能实现”的印象,但协同创新并不意味着信息化。从时间上看,协同创新的概念早于互联网在全球扩散的时间,而协同创新这一事实甚至早于互联网出现。众所周知,现代科学技术导致的技术分工,本身便要求生产与设计的专门化,以及各具体学科与技术门类的专门化。因而,在现代工业生产中,协同创新尤其是组织内部的协同创新根本就不是什么新奇的事物,它早就存在于企业生产等组织行为中。另一方面,协同创新指的是一种行为,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协同创新必须以网络化方式进行。毋宁说,彼得·葛洛所说的网络指的是一种组织模式而非技术方式,其重点在于借助网络交流思想、信息和技术并就此进行合作。从协同创新的过程来看,由于参与协同创新的各方始终通过网络“交流”思想、信息和技术,作为“交流”实质的信息沟通就可以视为协同创新得以展开的基础。

哈贝马斯把以符号为媒介的相互作用理解为交往活动,“相互作用是按照必须遵守的规范进行的,而必须遵守的规范规定着相互的行为期待,并且必须得到至少两个行动的主体(人)的理解和承认。”[3]从协同创新的定义来看,它涉及到将各个创新主体要素进行系统优化以便合作创新,它需要整合各创新主体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和资源,并尽可能保证各创新主体的行动同步和信息、知识共享,据此,协同创新是一个从由“沟通—协调—合作—协同的过程”[1]。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它包含了交往和行为两个部分,而交往行为理论也并没有敉平两者之间的界限。由于协同创新本质上属于目的论的结构,这就为把以语言作为交往媒介的沟通和通过相互沟通实现行为的协调一致的行为统一在协同创新这一框架下提供了可能。

基于主体或组织的善良意志,我们确定协同创新的参与者具有真诚性。然而,协同创新不仅要求各方诚实参与,更要求信息和行为本身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所谓正确性和真实性,指的是信息传播者必须为着解决问题而真心实意地向信息接收者传递自己的信息。在这两者之间,有时候正确性更大于真实性,因为真实的事物未必是正确的事物,而事物之正确性比起真实性来说更符合事物当时当下之状况。而要确定信息之真实性与正确性,协同创新的参与者必须依靠连续不断的言语沟通和符号表达,不论实现这些沟通与表达的方式是小组讨论,抑或是互联网和可视电话,参与者必须通过这些方式与其他参与者建立起一种联系。从交往行为理论来看,各参与协同创新的主体或组织或通过直接的方式,或通过反思的方式与协作伙伴建立起联系。通过前者,各方可以就协作的前提、条件、过程以及利益分配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后者,各方可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就一些有分歧的观点与利益冲突达成某种暂时妥协。

协同创新是一个参与者不断表达和明晰自己的目的的过程,是一个参与者不断把约定的规范付诸实践的过程,是一个参与者不断取得成效、互相学习的过程。如前所述,这一过程可以分成沟通和行为两个部分,但这两个部分并非彼此各自独立。实际上,参与者改造世界的工具行为与参与者之间互相传递信息、表达意义的行为之间虽然存在区别,但由于协同创新总的来说是目的论导向的,这就决定了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工具行为与交往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本质上仍然是联系在一起的。

在参与者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就双方进行信息沟通而言,解释工作是协作过程的基础,也是协调各方行为的机制。在协作过程中,信息沟通本身从一开就取决于参与者之间能否在主体间性层面上对他们与创新目的的关联共同做出有效的评价。创新带来的收益和为此需要准备的付出是一种社会经验,因而不可能从一开始就完全确定,更不可能直接由强势的一方加以支配。无论何种程度上的协同创新,都需要参与者进入到一个沟通过程中去,协同创新涉及到的各种可能情况,不论是体现在创新过程中,还是发生在分配利益的过程中,都只能通过信息沟通加以解决。所以,虽然协同创新并非源于通过解释而实现的沟通活动,但从互动的观点来看,它本质上属于一种信息沟通,这种信息沟通依赖于用言语行为来加以解释和协调,尽管二者并不等同。

协同创新本质上体现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创新的重要性,同时产学研层面上的协作也表明了单纯的知识创新、没有转化成生产力的知识创新的局限性。从单纯从事知识创新的科研机构来看,产学研结合的协同创新实际上就是将知识加以特殊处理而使符号成为商品和生产力。在信息主义看来,产学研协同创新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知识创立和生产力的提升,实际上代表了一种新的“信息经济”,而产学研协同创新实际上表明了信息时代扩大知识,有系统地生产大量新的知识,不断提高和扩大人们利用知识的水平和范围,成为提高生产力、竞争力以及加速经济建设发展的关键。因此,以知识创新为特点的协同创新与信息沟通之间存在着更深的关系。如果从协同创新实际上就是各参与者通过交换信息从而使得创新成为可能的话,那么某种程度上协同创新可以被视为一个信息沟通的过程。

三、制度问题是协同创新的真问题

协同创新作为一个多方参与、共同发展的过程,作为一个发挥比较优势、共谋利益的过程,决定了参与各方不可能是条件相等的游戏者。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之间、产学研各组织之间既竞争又合作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事实上,协同创新就是在这种既相互竞争又彼此合作的基础上产生的。这种“竞合”事实既给协同创新提供了便利,也给协同创新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出了难题。这一事实转述成交往行为理论的话语则是,协同创新使得一种系统整合(知识创新与运用本身便构成了一个系统)成为可能,“这种系统整合与理解的整合原则之间存在着冲突,在一定条件下自身可以对生活世界产生非整合性的影响。”[4]协同创新本身既可能使相互竞争的主体或组织成为建设性的参与者,也可能因为某些主体或组织追求排他性的利益或者独占利益而使这种竞争或对立的情况加剧。考虑到信息沟通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高效地达成目的具有重要作用,为了保证这种沟通的正确性和真实性,需要一个共同的框架才能规范参与各方的行动,这就为制定和遵守相应的制度提供了理由。

交往行为理论除了要求言语者具有参与交往的善良意志,行为的有效性依赖于以语言为媒介的信息沟通的有效性之外,也指出了合理性的交往行为必须依赖于一些基本的规则,这包括规范的一致性,共享共同的生活世界背景以及双方之间的信任。与出于自愿目的的、以自由表达意见并达成共识的交往行为不同的是,协同创新过程中的参与者之间的共性不能通过信息沟通加以解释。对于这些利益冲突又部分重叠的企业,最好的约束办法莫过于外在的制度性约束。

协同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如机会主义等大量的不稳定因素。“机会主义行为是困扰企业协同创新持续进行的主要障碍”[5]。各方参与协同创新这一过程本身是各方相互博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不同信任度和不同互惠程度成为决定某一合作行为强化为互惠主义行为或蜕变为某些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变量。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机会主义行为。比如改革开放以后的中外经济技术合作中就曾大量出现过国外大型跨国公司通过其技术和资金优势,在获取中方市场和资源的同时并没有向中方转移相应的技术,这种协同创新并没有实现所谓的“多赢”,大多以跨国公司渔利颇丰而中方却“赔了夫人又折兵”告终。针对这些问题,彭本红等人认为,通过“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摊机制”[5],从制度上防范机会主义行为是以后研究应该继续努力的方向。

除此之外,国家通过制度干预产学研之间的协同创新对于存在着大量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国来说,是非常必要而且紧迫的事情。事实表明,要在各利益相互区分甚至对立的企业之间,尤其是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解决好协同创新的配合问题对于政府来说一直是个难题。就这些企事业单位而言,它们都是单个的理性经济人,然而,如果放任它们自由竞争,个体的理性极易导致群体的非理性。这种例子在近年来国内的光伏产业等行业中比比皆是。就当今时局而言,协同创新不仅仅是应对企业竞争的有效手段,更是应对国家之间的竞争所不可或缺的。因此,如何通过国家的宏观引导,利用制度安排来协调和规范各方行为和利益,是保证协同创新的稳定性必须面对的问题。

可以认为,在极端情况下,单纯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的行为取向从协同创新给全体带来的利益中脱离出来,单一地和货币(交换价值)这一媒介联系在一起。一旦协作行为“不再靠规范和价值来协调,而是由交换价值这个媒介来协同”[4],那么参与者相互之间以及参与者自身就会采取一种客观立场,这样原本为协调各方行动的行为协调机制与信息沟通机制就会成为某种外在的事物。通过谋求某一方的独特利益而采取的行为,就会成为破坏协同创新的力量,成为不稳定因素。如果缺乏合适的制度规约,随着时间的推移,机会主义等危及协同创新的行为便会弥漫于协同创新的群体之中。

如果说制度规约对于增强协同创新各方的凝聚力,从而实现产学研各个系统之间的整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的话,那么如何实现协同创新的最佳效果就不仅需要参与者的善良意志与信息沟通,还需要各方具备长远的战略眼光,能够把协同创新这种行为当作一种战略性的长期行为。即便如此,上述要素都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一种硬性的制度规约,应当成为保证协同创新平稳顺利进行的一剂良药。因此,协同创新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也是一个理论性问题,为此有必要深挖它的哲学基础。协同创新之所以需要考虑以上这些看似毫不相干的问题,有着技术社会学的理论支撑,因为协同创新主要指的是科学技术的协同创新,在科学与技术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的背景下,技术问题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正如肖峰所言,“技术的本质即技术的质的规定性问题,是一个哲学层面上有关技术形成的根基或终极性的问题,它不能从技术本身得到说明,只能从社会的需求得到说明。”[6]在这个意义上,尽管目前国内关于协同创新的研究方兴未艾,但由于它们大多关注如何开展协同创新的技术性问题,却忽视宏观经济和政治制度才是推动协同创新的根本,因此它们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

换句话说,协同创新不仅产生于各方希冀合作的善良意愿,这种意愿同时也意味着参与协同创新的各方在信息传递、参与规范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哲学在此过程中能够发挥作用,当然这里的哲学不是狭义上的纯理论知识,而是与协同创新的实际环境相结合的学科,它的确切作用是对协同创新的过程做出最终的和根本的解释。就此而言,从交往行为理论出发,协同创新不仅意味着这样一种事实:只有参与创新的不同利益相关方真诚一致地共同努力,不断地在创新过程中互相沟通,并遵守共同的规章制度,朝着同一总体目标前进的诸多主体或组织才能形成协同创新的总体合力,最终达成各方的共同目标;同时它也意味着如下事实:如何实现协同创新不是一个简单的组织技术性问题,它是一个更高层面的政治和经济问题,是一个制度问题。

[1]陈劲,阳银娟.协同创新的理论基础与内涵[J].科学学研究,2012,(2).

[2]本迪克斯.马克斯·韦伯思想肖像[M].刘北成等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213.

[3]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M].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65.

[4]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324.

[5]彭本红,周叶.企业协同创新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态博弈与防范对策[J].科技管理与科技政策,2008,(9).

[6]肖峰.论技术的社会形成[J].中国社会科学,2002,(6).

【责任编辑:来小乔】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TAN Zhi-min
(College of Marxism,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Guangzhou,Guangdong,510640)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focuses on the collaborative process of different stakeholders.It requires a framework in which the stakeholders share some activities and work together to overcome difficulties.Being a knowledge production process,collaboration first means every participant gets involved on a voluntary basis. Being willing to participate in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means people express a good will to conform to the norms and standards.In the process of collaboration,people communicate through linguistic signs,which is actually an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process.The accuracy and authenticity of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is of significant importance to efficient achievement of the goals.In order to ensure the authenticity of the communication,a common framework is needed to regulate all the parties involved,which makes it a reason to formulate appropriate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good will;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B 0

A

1000-260X(2015)06-0031-05

2015-09-01

2013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协同育人体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J2gw-D213405w)

谭志敏,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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