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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论析

2015-04-02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5年3期
关键词:法学法律研究

王 健

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论析

王 健*

孙晓楼是我国近代历史上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他在《法律教育》一书中提供的有关法学和法律教育的素材和思想成果,不仅为我们认识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的发展情况提供了重要史料,而且对今天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也具有某种启发和借鉴意义,特别是法学教授兼职过多、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扩大招生规模、对学生提供法律道德训练不足的问题等。他关于法律基础科目、法律课程编制原则、法律学校必备的设施、法学教授的任职条件等问题的分析与思考,至今仍值得我们关注和重视。

东吴法学院;法律学术;法律教育;民国时期;孙晓楼

一、引言

中国近代史上曾经声名显赫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早已不再让人感到陌生。美国学者康雅信(Conner,Alison W.)教授长期不懈的史料开掘工作和细致认真的考证成果,以及我国年青学者们的进一步探索和阐释,已经为我们发现和重新评价这所隔膜了半个多世纪的著名法律教育机构的来龙去脉,特别是她在中国近现代法律发展进程中的特殊意义提供了极为丰富的知识。有形的东吴早已随着新中国成立后的除旧布新化为历史的陈迹,但是无形的东吴仍有许多值得我们珍视和总结的东西,一代东吴法律人对法律教育问题的思考和探究即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在办学过程中,东吴法学院实时关注现实法律教育问题,不断总结办学经验。法学院的教师不仅经常撰写相关论文,观察和比较中外法律教育之间的差异,还组织系列专文推出法学杂志专号,出版法律教育研究专著,积极参与法律教学改革,这些都是当时中国其他任何大学法学院所不能比拟的。可以说,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还没有哪一所大学法学院能像东吴法学群体那样,对法律教育问题的研究倾注如此之大的热情。总之,东吴法律人在中国现代法学教育问题的研究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堪称瞩目。而这方面的代表性人物,就是被吴经熊誉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的孙晓楼。

本文试图借助现有可得的档案材料以及孙晓楼后人的帮助,尽可能多地了解和认识这位法律教育家的职业生涯,进而发掘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内容及其对改进现实法律教育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二、职业生涯

1902年1月20日,孙晓楼出生于江苏无锡北门小桥头一个地主家庭,曾用名孙荫垣。1912年至1916年9月,他在无锡振声小学接受启蒙教育,后入读江苏常州中学。1920年9月入苏州东吴大学至1922年肄业。

1923年9月孙晓楼考入上海东吴大学法科(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1927年改名为东吴大学法律学院,1935年更名东吴大学法学院),1927年7月毕业获法学士学位。毕业后,他曾短期在上海银行公会办事,同时又兼职担任私立上海法学院教员(讲授法学通论和法理学课程)、工商部注册局(后改为商标局)科员。1928年8月启程赴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专攻比较法学,于1929年8月毕业并获法学博士学位,旋即回国任苏州东吴大学文学院教授,讲授劳动问题及国际公法等课程,兼东吴大学秘书。1931年1月至7月间,他还兼任国立劳动大学教授,讲授劳动法,同时兼任上海东吴大学法律学院教授,1931年9月至1933年1月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32年“一·二八”淞沪战争爆发期间,曾参与组织上海教育界战时服务团并任常务理事,从事过慰劳伤兵及救济难民工作。1933年1月至1939年10月,孙晓楼专职担任了东吴法律学院劳动法教授并任副教务长(时教务长盛振为,院长吴经熊)。这一期间,他发表了大量学术论著。除了之前发表的“社会进化与法律”(1928年)、“注册与商人”(1928年)、“劳动立法论”(1931年)、“今昔法律的道德观”(1932年)论文外,他还发表了“近代比较法学之重要”(1933年)、“我国法律教育的几个重要问题”(1934年)、“各国冤狱赔偿制度之检讨”(1935年)、“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法的沟通”(1935年)、“两大法系法院组织之比较”(1935年)、“法学者应有的准备”(1936年)、“法律民族化之检讨”(1937年)等大量论文,并出版了《劳动法学》(1935年东吴出版社)、《法律教育》(1935商务印书馆)、《领事裁判权问题》(上、下,商务印书馆1936年)、《苏俄刑事诉讼法》(1937年法学杂志社)共5种著作。1934年,作为东吴《法学杂志》的编委,孙晓楼还成功地组织动员了东吴的法学教授们撰写法律教育方面的论文,编为两期“法律教育专号”(1934年第7卷第2期,第3期)。1935年,孙晓楼加入了中华民国法学会和中华全国劳动协会。1937年他曾一度信奉了基督教。1938年他担任了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教育委员。1939 年底,为彻底摆脱敌伪的威胁利诱,孙晓楼冒险秘密离沪赴渝。于1940年1月至1941年10月,任国民政府行政院参事,负责教育卫生等案例的法律审核工作,同时兼任《中华法学杂志》编辑。1941年3月至6月,曾短暂担任外事局外事训练班教员。1941年10月至1945年6月,应内迁重庆的私立朝阳学院董事会之邀请,任朝阳学院院长、教授,兼任法科研究所工作。抗战胜利后,朝阳学院北迁,辞去院长职务。①关于孙晓楼在重庆主政朝阳学院时的一些情况,朝阳校友回忆录中有一些记载,参看薛君度、熊先觉、徐葵主编《朝阳大学》(增订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1945年9月至1947年12月,任浙江救济分署、后改为浙江分署署长。1948年2月,重返东吴法学院任教授,此外兼任教育部法律教育委员会委员,参与审核全国法律学校的法律课程与教材;司法院法规委员会主任委员(1948年1月至10月)、上海中国农叶机械公司顾问(1948年2月至1949年4月)、上海广新银行董事会秘书长(1948年5月至1950年3月)、私立大夏大学教授(1950年8月至1951年7月)、上海法学院教授(1950年9月至1951年1月)。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孙晓楼加入了上海市新法学会,1950年加入了上海市教育工会,1951年又加入了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并接受了他那个时代所有知识分子都必须参加的思想改造教育活动。1951年9月至1952年2月,他在苏州参加了华东人民革命大政治研究院的第二期学习;1952年7月到9月又参加了华东区高等学校第三批思想改造学习。1952年9月,孙晓楼被分配到复旦大学工作,直到1958年因病去世。①根据1952年9月23日本人填写的一份《高等学校教师调查表》,我们得知这时孙晓楼已被分配到了复旦大学,其中在“系别职务”一项内填写的是“法律系教授(兼任)”。然而在1953年6月28日填写的一份《教师及职员登记表》中,到校日期是1953年6月22日,在“可能担任的课程”一项,他填写了除法律课程外,可能担任世界史、俄文等课程。1956年上海市政法界、法学界在“百家争鸣”中热烈开展的研究旧法问题的讨论会上,孙晓楼还积极发言,阐述自己对中国古代法学遗产问题的意见②同时参加座谈会的还有上海政法、法学界的江海潮、韩学章、周子亚、高呈祥、陈忠诚、朱鸿达、繆杰、杨兆龙、俞承修、洪文澜、杨峰、陈文彬、王庆泰、王绎亭、周原冰、曹漫之、潘念之等。有关此次座谈会的讨论情况,详见 研究“旧法”的意义和态度——关于“旧法”问题座谈会的综合报道,载《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3期。,并撰写了“关于中国法学遗产问题的看法”和“中国古典法学的一些现实意义”两篇论文,先后发表在《华东政法学报》1956年第3期和改名的《法学》1957年第1期,这是1949年后仅见的孙晓楼发表的两篇法学作品。③据孙行佳回忆,她记得她的父亲在这个时期一直埋首钻研中国古代法律问题,家里到处有许多粘贴相连在一起的很长的纸,上面抄满了中国法律史的图表和资料,此外还有许多文稿,但遗憾的是,所有这些文稿后来都没有保留下来。笔者2015年6月12日在上海的访谈。

综观孙晓楼的职业生涯,尽管曾经有过许多的兼职,但他从事法律教学和研究的时间是最长的。除了传道授业,他还积极参与各种法律学术活动,多方筹划联络稿件,编辑法学刊物,担任教务长、朝阳学院院长和教育部法律教育委员会委员。从1933年到1939年的这六年时间里,他在学术创作和学术活动方面的成就可以说达到了他一生当中最辉煌的时期。法学著述种类和数量之多,实令人惊讶。特别是他在法律教育研究领域的贡献和成就,民国时期可谓绝无仅有。

检索民国时期的法学文献,法律教育主题的篇章并不多。除了阮毅成“法律教育的失败及其补救”④《教育杂志》第25卷第4号。、梅仲协“改革法律教育与提高司法官待遇”⑤《新政治》1938年第1卷第2期。、刘仰之“法律教育的改革问题”⑥《中华法学杂志》1939年第2卷第2期。、薛铨曾“我国大学法学课程之演进”⑦《中华法学杂志》1944年第3卷第8期。,以及朱家骅在法律教育委员会上的几次讲话汇集而成的《法律教育》(教育部教育通讯社编,1948年12月),再就是刘伯穆(W.W. Blume,时任东吴法科教务长)⑧W.W.Blume,Legal Education in China,The Law Review,Vol.1,No.6,July1923。、吴经熊(时任东吴法学院院长)⑨吴经熊,“法律教育与法律头脑”,载《法令周刊》1935年第239期。、陈晓(1937年获东吴法学硕士,曾任《法学杂志》编委)⑩Hugh Chan(陈晓),Modern Legal Education in China,The China Law Review,Vol.9,No.2,1936、罗炳吉(Charles S. Lobinger,美国罗马法学家,1914年被任命为美国驻华法院法官,为筹划开办东吴法科出力)⑪Charles S. Lobinger,Legal Education in China in Twentieth Century,in Law Guild Rev.1944,july-Aug. pp.1-2.所写的论文了,而他们都属于东吴这个法学群体。

1934年,孙晓楼策划出版了《法学杂志》“法律教育专号”。他不仅积极筹划征集论文,本人也身体力行,带头撰稿,并邀请院长吴经熊为专号题名,分别在第七卷第二期和第三期集中刊发。第二期发表的论文有12篇:丘汉平“法律教育与现代”,燕树棠“法律教育之目的”,孙晓楼“我国法律教育的几个重要问题”(未完,第三期续完),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赵琛“刑法学之任务及其补助科学之教育”,Leon Green“法律教育之新计划”(梁敬钊译),杨鹏“德国之法律教育”,凌其翰“比利时的法律教育”,[日]高柳健藏“日本之法律教育”(赵颐年译),季福生“暹罗司法及其法律教育”,E.R. Pineda“南中美洲法律教育之概观”(姚福园译),王文模“罗马之法律教育”;第三期发表的论文有10篇:盛振为“十九年来之东吴法律教育”,董康“我国法律教育之历史谈”(第三、四、五、六期连载),刘世芳“大陆英美法律教育制度之比较及我国应定之方针”,[意]赖班亚(A. Lavagna)“意大利今日之法律学校”(杨兆龙译),徐象枢“法国之法律教育”,姚启胤“英国之法律教育”,卢峻“美国之法律教育”,艾国藩“瑞士之法律教育”,裘汾龄“苏俄法律教育”,Phineas Leir“纽西兰之法律教育”(王式成译)。

这些作品均出自东吴的法学师友,选题和视角极为广泛,既梳理和考证中国的古典律学教育,又针砭当时法律教育弊端和谋求改进之法,既畅言阐发现代法律教育的理念与目标,又综览比较世界各主要法律教育模式,真可谓荟萃古今中外,宏微兼备,令人为之惊叹。

就在编纂专号的同时,孙晓楼还“本教授经验及研究所得”,写出了《法律教育》一书,1935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蔡元培作序高度评价该书“纵论英美大陆之制,详阐应兴应革诸端,参以新旧学说,采东西各制之长,熔经验理论于一炉,非特使后来之教育家有所遵循,且足为法律学者研究法学之南针,有裨社会者非鲜。”吴经熊序中称赞“这部著作实在可认为研究法律教育的开路先锋。”实际上,终民国在大陆之世,有关法律教育专著也仅此一种。1997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时,该书作为代表民国时期关于法律教育问题研究的唯一代表性成果而被列入首批整理出版计划,此外还收录了孙晓楼主编的两期专号中的论文。最近,商务印刷馆又将该书列入“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正重新校订并即将出版。该书为今日法学界时常参考、引用和不断再版的情况,正表明了该书所具有的跨越时代价值。

总结其职业生涯,孙晓楼毫无疑问可以称得上是我国近代历史上一位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他所提供的关于上个世纪30年代法学和法律教育的材料和思想成果,不仅是我们完整了解整个20世纪中国法学发展情况的重要史料,同时还可以使我们从中寻找到对今天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的内容。

三、法律教育思想

孙晓楼的法律教育思想集中反映在他的《法律教育》一书当中。从书中自序的落款时间看,该书当成于1934年6月,之后吴经熊序于9月12日,蔡元培序于1935年2月,3月即由商务印书馆刊印。书首有蔡元培序、吴经熊序和自序,全书正文共分十五章,计约十万言。除第一章导言和第十五章结论外,著者依次讨论了法律教育之目的、关于法律基本科目的讨论、社会学之重要、法律学校应添设之几种学课、法律研究方法之转变、大陆英美法律教育之比较、专任教授的重要及其应备之资格、比较法学讲座之重要、研究院之设立、限制学生人数与提高入学资格、法律夜校之设立、法律学校应有之设备、法律课程编制之研究等各项专门问题。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讨论,既有法律教育的一般性问题,如法律教育的目的、学习法律所应具备的基础知识,以及法学院的教师、学生、教学方法等,同时也包含了对东吴法学院自身办学经验和办学特色的总结,如强调比较法学教学的重要性、在法学院添设法学研究机构的必要性、法律夜校存在的意义等。三十年代制定法体系的基本完备和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法学院所处的开放、活跃和发达的自然和经济、社会环境、本国新一代法学家的成长和日趋成熟,以及东吴美国化的办学背景,这些都是促使东吴法学院步入发展黄金时代的重要因素,不仅为法学院提供了丰富的经验素材,也为像孙晓楼这样的有心人关注和研究法律教育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当然,孙晓楼所以能够如此广泛而系统地讨论法律教育问题,除开他个人的经验与观察的努力之外,也得益于他两期专号的编纂。

可见,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会对汇率波动造成巨大影响,而汇率波动又会通过外汇储备波动、货币供给波动等渠道对宏观经济造成影响,具体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有待实证的进一步检验。

下面对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主要内容略做归纳。

(1)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于国家法治的前途。孙晓楼首先指出“万百事情,不研究便不觉得有所不满,一研究便到处见得破绽。”在他看来,中国法律教育的弱点,“并不是在于法律学生的数额太多,实在是因为办理法律教育的人们不是以法律学校当作一个教育事业——所谓为教育而教育。”他描绘了晚晴开办法政教育以来的种种乱象:首先,清末研究法政的留学生,回国后往往飞黄腾达,青萍结绿,到处争聘,法政学校一时人满为患,学习法政的人充斥国家各机关,在朝在野的政客,以及乡间无业的高等流氓,都以学习法政之人为最多;甚至很多人认为年来官场的贪污,政治的腐败,国家的扰乱,都种因于此。社会秩序的纷乱,都反证法律本身的无用和无力,所以近年来一般人对于以前法律事业的奢望,又渐转至于失望,进而至于鄙弃。其次,他批评“国内许多法律学校,有几多人是在那里研究法律教育的?再看到中国的出版界,有几种杂志或单行本上,是曾经讨论这个问题的?一个法律学校,是不是只要设置几个法律课程,悬挂一块法律学院的校牌便可以了事”?“岂中国的法律教育已办得尽善尽美,不用讨论呢,还是法律教育的本身没有讨论的价值呢”!针对当时政府有人指责法律学生太多,过剩的法律学生只知升官发财,在政治舞台上抢饭碗,因此视法律学校为洪水猛兽,不足以救国,主张应将现有法律学校裁并或停办,他分析,自然科学人才的缺少,固然是中国贫穷的最大原因,但是国家政治不上轨道,就无法使自然科学的人安于其位和发展各自的才能。他的意见是,“不要盲人瞎马,一味提倡法律教育而不知法律教育的腐化,或一味的蔑视法律教育而不知法律教育的重要”,要“好好地制造一部完善的政治机器,好好地运用这部政治机器,使农工商学各界都安其位以做事,然后可以谋工商业的发展,再不要误解了自然科学是万能的,更不要误解了政治法律人才在现代的中国是不需要的”。可见,孙晓楼极端重视法律教育在治国中的重要性,在他心目中,法律教育应当是一个事业,是一个需要人们关注的对象。组织出版期刊专号,著书立说,都是他“藉以唤起办理法律教育者的注意罢了”。

(2)法律人才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孙晓楼认为,办理法律教育一定要认清目标,法律教育的目标当然是为国家培植法律人才,训练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的法律人才。当时的中国,无论司法界、立法界,还是行政界乃至实业界到处都缺少法律人才。那么怎样才算是法律人才?怎样的法律人才是中国社会所需要的?他认为,法律人才不在于做律师的大小、不在于官职的高低、更不在于赚钱的多少,而在于他所做的事业于社会公众的福利上到底有多少的努力和贡献。学习了法律,不能为社会服务,不能为公众谋利益,专为自己个人寻好处求享用,这不能叫做人才,更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为此,他提出了法律人才的三条标准:一是要有法律的学问,这样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二是须有法律的道德,这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具体就是要有“守正不阿的精神”和“牺牲小己的精神”,他认为这两点是最重要的法律道德。三是要有社会常识,这样才可以适当的运用法律,因为“法律不外乎人情,人情便是社会的常识。一个法律问题,都是人事问题,都是关于人干的事体的问题”。为此,他告诫“不要专在牛角尖里求法律的真理,而忘了法律的本身是一个合于时代性、社会性、事实性的许多常识的结晶”。法律教育家也要从这三方面着眼来办理法律学校,陶冶法律学生,如此,学生“将来毕业后,虽不能望其个个都是能为社会服务的有用之才,至少也不至于在社会上,拿法律的工具来敲诈人家、欺侮人家,使社会上添以害群之马罢!”

(3)研究法律决不可以闭关自守,专就法律来研究法律,应当由社会人事的各方面来推求法律之所以然,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心理学、论理学、历史、生物学及人类学、伦理学、社会学9种科目是研究法律科学者所应当准备的。19世纪到20世纪,是一个从学科分立到学科整合的时代,法律与社会科学结合的学习和研究成为趋势。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孙晓楼提出,法律是各种科学的结晶,一条法律的产生,一定要顾到社会上一切的活动,对它们必须加以相当的注意。他逐一论列法律与上述学科之间的密切关系,阐述了在学习法律之前必须具备上述知识的理由,并说明,和法律有关的课程不只以上9种,但这9种是最重要的。如果入学之前没有接受过上述课程的训练,那么就要在入学后开设选修课进行补习。

关于法律专门课程,除了遵循司法院规定的14门标准必修课目外(三民主义、宪法、民法及商事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劳工法)①《司法院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规程》(1929年公布,1930年修正)。,他还特别强调法律伦理学、司法会计、法理学三门课程的重要性。他说,现有法律学校专注于法律学的灌输,忘掉道德的训育,查阅全国法律学校课程,只有中央大学和东吴法学院讲授法律伦理学,其余再无一家。关于会计,他说,中国法律学校没有人会想到开设会计学课,法院审理案件,无论民事还是刑事,常涉及帐目计算问题,会计常识不清楚,极小的事情都要请教会计师,律师未免常识太差,法官也不免有失尊严。关于法理学,他说许多法律学校往往偏重注释的研究,忽视法律的运用,认为法理学和法律没有多大关系,“法律本身是死的东西,我们要于死的东西加之以活的运用,要于死的东西上,加之以本质的改善,实在舍研究法律理论的课程外,别无他法。”

(4)研究法律最不可墨守成规,专偏重理论的、分析的、狭义的研究,应当扩大范围,从切于实在的、广义的、功用的方法来研究,并应在法律学校特设比较法学讲座。孙晓楼强调法律学习和研究应紧跟时代的发展而做相应转变。他系统梳理了西方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哲学法学派、比较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各自研究法律的目的和方法,认为哲学派空衍窈冥,昧于实际;历史派趋重过去经验,不能使用未来潮流;分析派注重法律威权,拘泥以成法规,范围过狭,此三者皆不免畸轻畸重,为世诟病。社会法学派的崛起,法律研究方法遂发生一大转变:从理论的研究到实际的研究、从狭义的研究到广义的研究、从分析的研究到功用的研究。社会学派注重法律的功用,不拘泥空洞理论,能崇尚法律的社会目的,而并不重视法律的威权,理论适合潮流,切于实际,固当重视,除此之外,还要重视比较法学的研究。为此他论述了比较法学讲座的重要,并指出,研究比较法的目的,“是希望于中国法律上有所改善,我们是为改善中国法而研究外国法的,决不是为好新立异而研究外国法的”。而研究比较法,应从与中国法关系密切的外国法,如德国法、日本法入手。当然他也清醒地认识到,研究法律的能博通古今中外固然最好,但一般大学的法律学生“能于本国法律有一个彻底的了解,旁及于一二国情比较相同的法律的研究,已是难能可贵,要他于世界各国的法律都作比较研究,这是不可能的。”

(5)法律学校的教授必须具有高深学问、有教学经验、以教育为职业和高尚的人格四个条件,同时要完善相应的职业保障。怎样才算是法律学校合格的教授呢?孙氏对此提出了一个理想的教授标准——在课堂上讨论一个法律问题时,他应将这个问题的起源、构成要件、解决方法,时代上的过去、现在与将来,世界各法系、各法学者种种不同的理论,纵的方面、横的方面、理论方面、实用方面,都能详细剖析,作一比较讨论,所取材料,不能限于关于该问题的几个条文,应将凡关于这问题的学识、意见、著作、判例都介绍给学生参考,这才是有学问的教授。在教学中,一个学科到底哪里不必使学生注意、哪里应当使学生注意、学生怎样可以得益、怎样不能得益,教授都应有一定的经验和方法。大学教授还要以学校为家庭,以教授为终身职业,不能“今天没有官做,便去教书,说做官腐化,明天官运临到,便视学校入蔽屐,说教授太清苦”。大学教授还是一国知识阶层的领袖,是学生的表率,处于至尊至高的地位:“大学教授的人格,不特影响于一校之学生,在无形中可以左右社会之风气,国家之盛衰,其关系非常重大。”为使教授全副精力以身许学,孙晓楼根据当时观察的情况,提出了需要改进的意见,包括提高俸给、保障位置、限制课目、限制时间、改善生活五个方面。他解释道,中国现状下的大学教授,待遇太过苛刻,职业没有保障,授课时间太多,每天像牛马样的工作着,又要马儿好,又要马儿不吃草,是不可能的事,这是我们改善高等教育上的一个极严重的问题。

(7)法律教育不是公民教育,不可能望它普遍化,招收新生决不可以来者不拒的滥招,应看学校资力、以往成绩、经济情况和社会环境,限制学生人数并提高入学资格。在孙晓楼看来,法律学校的招生当以重质不重量为原则,选择可以培植者而教育之。那些每因经济关系而滥招学生的学校,难免遭到社会人士的蔑视。限制学生人数可以获得两个功效,一是可以选择人才,二是可以集中训练。“招收新生时应当拿检测的方法,去检测学生的智慧和辨别力,去检测学生对于社会科学各门的基础,并应当注意到学生的品格和体格,判断这种学生可以不可以造就,值不值得造就”,每级学生最多60名,否则教授对学生的指导和成绩考核,尤其是使各个学生都要受到严格的训练和实习,都无法保证。办学者不可不注意。对于有人主张延长年限,孙晓楼认为,法律学校年限过长,足以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再就是有关法律的基础课目,可以放到学习法律的预备阶段完成,因此,还是以提高入学资格为宜。

(8)法律夜校不应当绝对的禁止,并当给予日校同等待遇。东吴法科创办之初即是夜校,后来逐步走向规范。孙晓楼对日校和夜校的学习功效做了对比,他认为法律教育这样的大事,原则上是“不应当以夜校来培植法律人才。因为夜校的上课时间总在每天5点以后,拿每天剩余的精神,来研究最重要的学科,当然不甚相宜。所谓一日之计在于晨,日间修习功课,精神焕发,思想敏锐,其成效自比晚上好得多”,他赞同教育部出台的只准开设补习性质的夜校,而不能与日校受同等待遇的规定,但同时也提出夜校不应绝对禁止。因为,一是夜校适应社会的需要,在经济不景气、辍学增加的情况下,夜间读书可救济一部分失学青年;二是夜校无须另添课外作业,日间做事,夜间求学,做事可以增长他们的经验,读书可增进他们的学识,不必再有其他课外活动和作业。三是夜校应延长年限提高入学程度,为此,他主张夜校尚处于萌芽期,教育当局似宜择其善者而有以奖励之。

(9)法律学校应特别设有法学图书馆、模型法庭、讨论室、法律救助社等设备。孙晓楼认为,图书馆是研究学问最重要的设备,尤其是研究社会科学中的法律,要有必要经费予以维持;法律学校应当设置一个完善的模型法庭,构造与设备要和普通法院的一样,使法律课程,日趋实用化;为实施学课讨论制起见,法律学校应在普通教室之外另设一处讨论室,配备书籍供学生参考,布置圆桌使学生参加讨论,久居其室而不致厌倦;法律救助社对当事人、学生、法院和社会四方面都有莫大好处,自有设置的必要。孙晓楼提出来的这些设施,都是体现法律人才培养不同与其他人才培养的重要设施。它们不仅在东吴法学院得到了完善和加强,而且在抗战结束后法律教育的推进工作中又得到进一步的重视。

(10)法律课程编制应遵循的原则是,先实体法后手续法、先理论课程后实习课程、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先总论后分论、先补助科目后法律科目。关于法律课程编制的原则问题,孙晓楼与杨兆龙有着差不多同样的认识。杨兆龙提出,在研究改良课程时,应当注意课程的分配次序,但杨意识到了阐述清楚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困难。他承认自己并非教育专家,无法在学理上回答这个问题。不过,依据自己平时的经验和观察,杨尝试提出了上述五项原则。①杨兆龙:《中国法律教育之弱点及其补救之方略》,载《法学杂志》1934年第7卷第2期。孙晓楼注意到了当时一些法律学校编制课程不依据教育原则和因人设课的情况,并对这种现象提出了批评。为了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他不厌其烦地列出了日本、奥地利、法国、德国、比利时、英国、美国等世界著名大学以及中国的中央大学、东吴大学的法律课程表,在分类比较的基础上,他亲自拟定了一份理想的法律课程计划。

以上就是孙晓楼《法律教育》一书中所包含的法律教育的主要观点和主张。他研究的结论是,就中国现代的法律教育言,应当切于实用,但不应专视乎律师的训练;应当注重学理,但不应当偏于空泛的理想。孙晓楼的这些思想和主张,主要源于美国的思想与模式。他承认他在书中大量引用了美国法律教育家的观点和主张。但他并不认为完全抄袭外国的课程和设施,就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说,“我们的所谓法律教育,是希望以外国的科学方法,来训练出适合于国情的法律人才。”

四、结语

民国时期(1911—1949年),法律制度与法律学术均在清末已有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不过,与沈家本修律的时代所不同的是,这一时期,特别是在“南京十年”,中国的近代法典编纂运动渐至高潮:大规模立法活动的开展,不仅需要大量适应时代的新型法律人才,而且为当时的法学家提供了贡献其职业专长的活动舞台,这就大大活跃了当时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学术的气氛。与此相伴,一批基础较好,资质优良,而且系统接受过西方法律知识和方法训练的法律专家——第二代法学家——逐步成长起来。他们大都精于专业,熟谙西语,又对欧美近代的法律训练有着亲身的体验,因此,他们大多能从世界法律发展的最新趋势着眼,以现实批判的精神,来反思当时的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提出了一些颇有参考价值的思想观点和实际改进方案,从而达到了中国近代法律史上法律教育研究的最高水平。孙晓楼和他的《法律教育》正是这一历史时代的产物和相关研究成就的突出体现。

从以上对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尽管经过了半个多世纪,他对于当时法律教育界各种现象的观察和描述,丝毫不会让我们今人有陌生或隔世之感。相反,我们会很容易地在他的描述中找到今天有的法学院校病态发展的某些影子,法学教授兼职过多的问题、为了经济利益盲目扩大招生规模的问题、对学生提供法律道德训练不足的问题等等。对照今天有关法律教育改革的诸多讨论,他对有些问题的观察、分析和阐述,特别是有关于法律基础科目、法律课程编制原则、法律学校必备的设施、法学教授的任职条件等问题的讨论,甚至直到今天都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和重视,遑论做出适应时代需要的阐述。这应该就是我们研究和探讨孙晓楼法律教育思想的意义所在。

The Pioneer of Legal Education Research: A Review on the Legal Educational Philosophy of Sun Xiao-lou

Wang Jian

Sun Xiaolou is a famous jurist and legal educator in the modern history of China. These materials and thoughts on legal scholarship and legal education,which is put forward by the book“legal education”,can provide important historical data to be aware of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research in the 1930s,and is valuable for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current legal education,especially these problems of current legal education,such as too many part-time jobs of law professors,expanding enrollment scale for the sake of economic interests,shortage of the training of legal profession to students. His analysis and thinking about basic discipline of law,the arrangement principle of legal curriculum,essential facilities of law school,qualification for the position of law professors,is worthy of attention up to now.

Comparative Law School of China;Legal Scholarship;Legal Education;Republic Period;Sun Xiao-lou

D926

A

2095-7076(2015)03-0104-08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作者对复旦大学法学院史大晓博士为代为查阅该校档案馆孙晓楼档案材料,孙行佳女士提供的孙晓楼年表、照片及回忆材料等宝贵的帮助深表感谢。

(责任编辑:许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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