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15-04-01胡海涛
胡海涛
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案件受理 问题 建议
刑诉法修改后,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这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和科学规范管理案件水平,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 案件受理标准
在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之初,大多数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第11.7条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审查的四项内容,要求案卷材料齐备、装订符合要求,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案,另外在参考业务部门提供的案卷材料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移送要求,进行受理审查的工作模式。2013年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正式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受理范围与标准也给予了明确的要求。伴随着新系统的运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配套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和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详细列明了每一类案件的受理标准。推进了刑事案件移送、受理工作顺利开展,促进了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新系统中关于案件受理的标准其实是一致的,主要是涉及案件管辖、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情况、涉案款物及证据等随案移送情况、案卷齐备及规范程度这四个方面。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制度文件的规定既为案件受理工作提供了指导,也对案管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案件受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对案件管辖权的判断依据及职责划分不明
案件受理审查要进行的第一步就是判断该案是否属于本院管辖,那么案件受理员是根据法律文书还是案卷对管辖权作出判断?对于管辖权的判断,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又应当如何划分职责范围?
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第11.7条规定案管部门应当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为例,对于不需要查看卷宗材料、根据起诉意见书就可以初步、直接进行判断的案件,或对于地域管辖的案件,可以明显看出属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案件,由案管部门决定。若是根据法律文书不能判定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又该如何处理?是由案管部门查看卷宗后进行判断,还是由公诉部门判断?亦或是案管部门直接受理后再由公诉部门审查?若案管部门认为应该受理,受理后公诉部门认为不应当由本院管辖又该如何处理?关于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在案件管辖权问题上的职责划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2.2 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案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以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均规定移诉案件受理时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案,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案主要是针对被采取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而言,那么司法实践中案件管理部门如何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案呢?
实际工作中,案管办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检察院,由案件受理员进行身份核实及在案登记,之后方对案件进行受理,但是该方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案管部门确保嫌疑人在案、决定受理案件后,三日内公诉科承办人还需要对其进行告知。对于住所地在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就需要之间多次往返。其次,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受理时保证随传随到,但是当案件分配到公诉科之后便再也联系不到,如此一来保证犯罪嫌疑人在案的实际效果便停留在案件受理阶段,无法保证诉讼顺利进行。最后,案管部门要求移送案件时见到犯罪嫌疑人,易引发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不满,认为程序繁琐、流于形式、实际意义不大。
但是若案管办在未见到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便决定受理案件,则未尽工作职责。如案件移送到公诉部门,承办人联系不到犯罪嫌疑人,则可以询问案管部门受理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为何没有确定其在案便决定受理,案管部门难免有失职之嫌。
2.3 涉案财物的移送与保管
目前对于涉案款物监管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一是管物又管单;二是管单不管物;三是单移物不移,单物分离管。不同的工作模式并存,势必影响涉案物品的统一管理,需要加以规范统一。目前大部分检察院采取由计装科保管涉案财物、案管办对涉案财物进行监管的工作模式。涉案财物管理涉及到各种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及钱财,款项的保管较为方便,涉案物品则种类繁多、保管要求也不尽相同,这就给物品保管及监管工作提出了要求。
新系统规定的一审起诉案件受理标准中包括涉案财物随案移送且单证相符,那么对于应当随案移送而未移送的涉案财物,案管部门应当要求公安机关随案移送,但是能否以此为由对案件不予受理呢?此外随案移送物品不仅仅是涉案物品,也有可能是物证、书证,那么是由案件受理员还是由案件承办人做出对物品性质的判断?
3 建议
3.1 明确分工,细化受理
案件受理过程中遇到的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实体审查后方能得出结论,而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受理工作、对案卷进行审查,实际是一种程序性审查,并不涉及实体性问题。如过多的涉及实体性问题,则有越俎代庖之嫌,超出了案管部门的职能范围。笔者认为当遇到需查看卷宗、进行实体审查后方可判断的问题,则可要求业务部门给予配合、审查卷宗后作出判断。对于案管部门以及业务部门的职责划分也应当予以明确,只有分工明确,案件受理工作才能更加细致的开展。例如对于不能直接判断管辖权的案件,由受案人员受理后,分配给公诉部门,由公诉部门判断,这就需要案管部门和公诉部门关于管辖的问题一定要达成协商,什么情况是案管负责,什么情况是公诉负责,否则会出现相互推诿,案件收下来分不下去或者公诉部门退案情况。
3.2 强化硬件,完善软件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目前大部分检察院并无涉案财物保管用房,严重阻碍了案管部门涉案财物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良好的基础设施是案管工作进一步开展的基石,各级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涉案款物保管场所进行标准化建设,为涉案物品提供配套设施完善的专门保管场所。
目前关于涉案款物监管的主要规定是2010年5月份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案件管理工作机构成立后,该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有涉案款物工作实际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
现有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有专门的涉案财物管理板块,而针对该板块并无详细介绍以及相关的培训。实际工作中,随案移送物品是证据还是涉案款物、应当以何种方式保管比较适宜等问题并无相关的解答。因此,建议针对涉案财物监管板块开展业务培训。
3.3 宽严相济,服务各方
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在案是每个案管部门都会遇到的问题。有些地区的案管部门在受理案件时主要审查有无强制措施,有强制措施即认为犯罪嫌疑人在案。但是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虚假在案,业务部门承办人无法联系到犯罪嫌疑人,诉讼无法进行。若采取本院案管办的方法,则也会存在上文提到的问题。受理案件时确认犯罪嫌疑人在案是案管部门不可推卸的工作职责,但是如何在履行职责的基础上最大程度的给予公安机关以及犯罪嫌疑人以方便是值得案管工作人员思考的问题。
为了更好的推进案件受理工作的开展,案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对于身处外地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提前将案件材料移送案管部门,案管部门则可以提前与业务部门沟通,在犯罪嫌疑人到案管部门进行在案登记后,业务部门承办人对其进行告知,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的前提下化两步为一步。这样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集中进行法制教育,又有利于节省各方人力,也能体现检察机关宽严相济、服务各方的人文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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