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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韩国高水平私立大学评议会的研究

2015-03-31张雷生

大学教育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评议会委任大学

□ 张雷生

韩国作为我国的近邻,与我国有着相同的文化和历史渊源,在哲学观、价值观以及思维方式等方面也有着很大的相似性。作为一个新兴的高等教育发达国家,韩国政府和高校历来都高度重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在借鉴和学习欧美等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大学评议委员会(简称大学评议会,下同)运行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国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经历了高校领导思维的转变及教职员工的心理抗拒到逐渐接纳。在国家层面上,经历了对《高等教育法》、《私立教育法》、《私立学校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的不断修改;在学校层面上,通过“建章立制”,完善了包括大学章程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最终形成了具有韩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大学评议会制度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一环,在韩国现代高等教育领域经历了曲折发展历程,在大学评议会的人员规模、性质、职能定位及运行机制等诸多方面,摸索出了诸多经验教训[1] (P108-110)。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在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鉴于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综合改革攻坚期的实际,批判地学习和借鉴周边国家高等教育发展经验和具体做法,借鉴国外高水平大学完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进而建立富有中国特色并和世界高等教育接轨的现代大学制度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模式,可以从实践和理论依据层面上为顺利推进我国高等教育综合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一、研究样本院校概况

众所周知,世界高水平大学乃至世界一流大学对于提升整个国家和地区的高等教育核心竞争力和办学水平,引导和促进高校自主化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具有很强的示范和表率作用。纵观世界高等教育发展历史沿革过程,不难发现,世界高水平大学都在朝着世界最高水准办学目标努力,同时,都注重自身办学特色,形成了自身特色和优势;通过彼此之间有序而善意的竞争来推进学校自身发展,在诸如非专业人士支配高校内部治理,争取并延续获得竞争性的捐赠资金,严禁干涉学校自主办学事务,鼓励学校成员积极参与学校治理等制度层面存在诸多共性特点。

所选的四所研究样本院校中,延世大学(Yonsei University)成立于1885年,是一所以基督教精神为准则建立起来的高校,在韩国私立大学中综合实力最强。根据2014年QS世界高校排名,延世大学位于世界第81~90位,在亚洲高校中排名第16位(其中,北京大学第9位,清华大学第14位)[2]。成均馆大学(Sungkyunkuan Universitty)是韩国大学教育的发源地,也是最初的国家教育机关,其前身系朝鲜李氏王朝于1398年设立的第一个国立高等教育机构“成均馆”,类似于国子监,迄今为止有600余年的历史。近年来,由于拥有三星公司雄厚的财力支持作为后盾,成均馆大学的学校综合实力和办学水平持续上升,2012年度ARWU世界大学排名位居韩国高校第三名,仅次于首尔国立大学及韩国技术科学院;2014年度,在英国QS排名中,该校居于世界第162位,亚洲第17位;2013年韩国《中央日报》年度大学综合实力评价,该校得225分(满分300分),排名第三,仅次于POSTECH(浦项工科大学)和韩国技术科学院[3]。高丽大学(Korea University)创立于1905年,是韩国最大的综合大学之一。根据2014年QS世界高校排名,高丽大学位于世界第116位,在亚洲高校中排名第19位[4]。梨花女子大学(Ewha Womans University)始建于1886年,原名叫做梨花学堂,1948年改名为梨花女子大学,和延世大学一道均属于创建初期的教会学校,是韩国第一所女子大学,在校学生两万多人,被公认为全亚洲最好的女子大学,代表着韩国女性教育的最高标准;在2014年QS亚洲大学排名中,该校位于第39位[5]。

可见,所选的四所研究样本院校都当之无愧地称得上是韩国境内的世界高水平大学。因此,通过对这些高校的大学评议会的组织结构及运行模式特点等进行分析解读,进而深入探析大学评议会在建立现代化大学制度、推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将可以为推动高水平院校率先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进而为推进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实现高等教育大国向高等教育强国的顺利转变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二、韩国私立大学评议会发展历程概述

大学评议会作为监督校长与教授会的机构,其具体职责与性质按大学规模及性质的不同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与调整。但其主要职能是讨论大学的长期发展规划等基本计划,与大学设施和环境相关的事项,与学院、学部、附属机构的设置及废止相关的事项,与大学发展基金的筹集、管理相关的事项以及与大学的预算、决算相关的事项等。依据《私立学校法》的规定,私立大学评议会是法律上必须的审议、咨询机构,其组织、运行相关的事项由学校章程相应条款确定。因此,在私立大学中,大学评议会是必须设置的法定机构[1] (P42-43)。

为了对与教育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韩国在1990年4月修订的《私立学校法》中规定,在私立大学中设置“大学评议会”,其相关事项由学校法人的章程规定,是学校法人的选择性非正式机构。而2005年底修订的《私立学校法》规定,大学评议会成为私立大学中的法定机构,并被赋予“向评议会推荐一定比例评议员,向评议会推荐1名监事,为了推进选任临时评议员的学校法人的正常发展,向管辖厅提出对评议员选任的意见的权力及推荐三分之一评议员,对校长预算案进行咨询”等诸多权力。然而,这些事项的推进并不顺利,在遭到学校教职员工的强烈反对后,2011年重新修订的《私立学校法》规定,大学评议会不再直接推荐评议员和监事,而改由“开放评议员推荐委员会”行使这一职能,但“开放评议员推荐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仍由大学评议会推荐。此外,临时评议员的推荐权也被取消,对大学校规修订及大学教育课程管理事项由审议变更为咨询,也即私立大学评议会作为收集校内成员意见的咨询和审议机构,是法律上规定必须设置的审议、咨询机构,具有法律保障。私立大学评议会组织、运行相关的事项由学校法人章程确定,教师、职员及学生、校友及校外的人士构成评议会委员[1] (P43)。

目前,韩国私立大学评议会主要负责对“大学章程的制订或修订、教育课程管理、各项经费预决算”等事项进行咨询,为校长以及学校评议会提供决策参考;并对“大学发展规划、学校规章制度制订或修订、开放评议员推荐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以及校长交待督办的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审议[6] (P353-378)。审议事项的时限方面,延世大学评议会规定,当校长要求对相应事项进行审议时,评议会必须在15天以内完成审议程序[7]。梨花女子大学大学评议会规定,校长要求对于“大学发展规划、学校校规制订或修订”进行审议时,评议会须在30天以内完成审议程序。若无正当事由,在期限内无法完成审议程序时,则将审议事项自动看作赞成通过[8]。

值得注意的是,大学评议会制度虽然表面上看是由各界人士共同参与,但实际上其构成人员的大部分为各学院的院长,其职能也与院长会议重复,也即大学评议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更多地体现了校长等行政人员的意志,其审议职能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一局限性决定了韩国的大学评议会只能作为审议和咨询机构,而没能发展成为类似于西方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大学的决策机构[1] (P44)。

三、现行的韩国大学评议会运行机制

1.大学评议会成员构成

尽管各私立大学的规模不同,但大学评议会的构成人员结构基本上类似,一般由2~6名教师、2~4名职员、1~2名学生、2~4名校友以及对大学发展有帮助的校外人士组成,总数一般在10~20名左右[6](P353-354)。评议会成员组成上遵循“代表性、广泛性、公平性、公正性”的基本原则,各群体推荐产生的评议员要能充分代表其所属群体的利益。同时,为了保证各群体成员的意见和利益最大程度上得以体现,每个群体的评议员名额不能超过评议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人员组成方法由学校法人章程规定[6] (P359-360)。

具体而言,延世大学评议会由校长依照法人章程委任教员、职员、在校学生代表、校友及对大学发展有帮助的人员构成。成均馆大学评议会由教员5名、职员和学生各2名、校友及对大学发展有帮助的人员2名共计11名评议员构成。高丽大学评议会由校长委任的包括5名教员,加上职员、学生、校友、对大学发展有帮助的人员各2名共计13名评议员构成。而梨花女子大学评议会评议员包括4名教员,职员、校友、对大学发展有帮助的人士各2名和1名学生共计11名评议员组成。

2.大学评议会成员产生办法

评议委员作为大学评议会具体审议和咨询业务的人员,产生办法分为“直接选举、校长委任、校长委任和接受推荐并行、利益相关者集团(教师、职员、学生、校友、学校所在区域社会人士)推荐、差额推荐委任”等几种模式[9](P11-12)。具体而言,延世大学评议会由校长依照各构成单位的评议员名额进行分配,拿出部分名额向教授评议会、教育工会、总学生会以及总校友会发出评议委员推荐邀请[7]。成均馆大学评议会的教授评议员通过学科教授会议、学科长会议、校区学长会议共推荐9人候补,然后校长委任其中5名;职员评议员由各部处长会议和劳动组合各推荐2名总计4名候选人,校长从中委任2名;学生评议员从人文社会科学校区、自然理工校区的学部本科生总学生会和研究生院总学生会各推荐1名总计4名,校长从中委任2名;校友以及对大学发展有帮助的评议员2名由校长直接委任[10]。

高丽大学评议会通过校长委任和各校区相关群体推荐委任相结合的办法产生评议员,校长从教授队伍中委任一名有代表性的人员,人文社会科学校区、自然理工科学校区、世宗校区、医科大学和保健科学大学各校区分别由教授评议员委任推荐1名。评议员候选人由教授委员会和学院(研究生院)行政负责人所构成的评议员推荐委员会予以推荐。评议员候选人的候补者可推荐一人或多人,须遵照合理的选出程序,由所属院系的教授委员会以协商或选举的方式产生。校长委任部长级以上职员1名和科长级职员中有代表性的人员1名、学部本科生和研究生各1名、对大学管理有充分见解和丰富经验的校友和对大学发展有帮助的人员各2名分别担任职员评议员、学生评议员以及校友和校外社会人士评议员[11]。梨花女子大学评议会的教授评议员由各大学 (研究生院) 选出的评议员候选人进行互选,由校长对得票最多的4名进行委任;校长委任1名由“交涉代表劳动组合委员长”和科长级以上的职员互选产生的职员评议员;校长直接委任总学生会长为学生评议员;校长从总校友会推荐的4名候选人中委任2名担任校友评议员;校长直接委任2名对大学发展有帮助的人士担任评议员。教授评议员评选的相关工作由教务处主管,职员评议员评选的相关工作由总务处主管[8]。

在大学评议会委员推荐期限等方面,延世大学评议会规定,自发出评议委员推荐邀请当日起超过15日的推荐期限而未能履行推荐程序时,校长可以直接任命这些单位的评议员[7]。高丽大学则相对宽松和充裕一些,要求“自发出评议员候选人推荐邀请之日起30日内,若各单位团体均无推荐人选的情况,则可以直接委任推荐相应评议员”。梨花女子大学与其时间期限相同。评议员的委任程序相关事项由评议员会施行细则另行规定。另外,评议员在任期中由于卸任或资格丧失等原因解除委任的情况,需要及时委任补选评议员,补选评议员的资格由构成单位最终推荐评议员未被委任的人选中产生,校友及对大学发展有帮助的评议员构成单位人选则由校长委任。评议员推荐和委任程序等具体事项由校长另行决定[6] (P370-372)。

3.大学评议会成员当选及资格解除条件

在大学评议员的当选任职资格方面,对各个群体利益相关者集团的评议员要求基本上相似。对于身份、职称和工作年限的要求,延世大学规定评议会的“教师评议员”由正规终身系列全职教师中在本校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教师担任;职员评议员由按照《私立学校法》规定任命的事务职员中在本校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在职职员担任;学生评议员由本校在读的学部本科生或研究生担任;校友评议员由对大学的管理具有充分的见解和知识经验的本校校友担任;对大学发展能够有帮助的评议员由对大学的管理具有充分的见解和知识经验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7]。而成均馆大学评议会的教师和职员评议员要求在本校连续在职工作年限为3年以上,学生评议员并未要求是本科生或研究生[10];高丽大学评议会的教师评议员和职员评议员则要求在本校连续在职工作年限为10年以上[11],剩余的其它条件则与延世大学的要求相同。梨花女子大学评议会各构成单位评议员的资格与延世大学规定完全相同。

另外,在大学评议会的评议员资格丧失方面也有严格的界定。延世大学评议会规定:教师评议员在其任期内有“休职或者退休、职位解除或受到减薪以上的惩戒、带薪休假年(研究年)或海外研修6个月以上”中的任何一项时,该评议员资格即刻丧失;职员评议员在其任期内有“休职或者退休、职位解除或受到减薪以上的惩戒、6个月以上海外研修”中任何一项时,该评议员资格即刻丧失;在校学生评议员在其任期内“肄业或者毕业、3个月以上交换在校学生、留校察看以上的惩戒”中任何一项时,其评议员资格即刻丧失;另外,评议员犯有刑拘时资格即刻丧失[7]。

上述评议员惩戒恢复的情况,到恢复程序结束之前为止,终止其行使评议委员权限。高丽大学评议会评议员在任期中丧失资格的规定和延世大学基本相同,但未对职员海外研修期间的资格保留与否提出要求,而规定了评议员任期中如有违背《国家公务员法》事项时,评议员资格即刻丧失。梨花女子大学评议会评议员在任期中丧失评议员资格的规定和延世大学基本相同,关于职员评议员的资格丧失规定和高丽大学相同,对学生评议员资格丧失规定中增加了“休学、访学及海外研修,受到留级惩戒”等条款。成均馆大学关于教授和职员评议员的资格丧失规定则要相对宽松一些,并未涉及“带薪休假(研究年)或6个月以上海外研修”等内容。大学评议会委员在任期结束或在任期间按照相关规定丧失评议会委员资格时,自任期结束或提出卸任申请当日起,评议员资格丧失则自动解除委任。评议员在任期中间卸任时,向议长提交卸任申请书, 议长必须向校长递交邀请后任者的委任推荐[12] (P11-12)。

4.大学评议会组织机构及运行

在具体运行机制方面,韩国私立大学评议会一般设置议长和副议长各1人,议长和副议长由评议会互选产生,任期与评议员任期相同;其中,议长对外代表评议会,主持评议会议召开;副议长辅佐议长,议长有特殊情况时,副议长可以代理议长行使权限。各群体代表评议员的任期为2年且可以连任,但在校学生评议员的任期为1年,补缺评议员的任期为前任者的剩余期限[13](P69-93)。但高丽大学规定评议员的任期为2年且不得连任。梨花女子大学评议会各系列评议员的任期均为1年。为了处理评议员会议相关事务,评议员会设置配备了干事,延世大学评议会的干事由企划室政策副室长担任,梨花女子大学评议会的干事则由企划处副处长担任。

评议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则根据各学校情况而不同。延世大学评议会当校长要求召开或议长认为有必要召开以及全体在册评议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召开会议时,议长召集召开临时会议。没有特别事由时,议长在会议召开日一周前,须通过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向评议员告知会议议题和会议召开日期。一般情况下,当全体在册评议员过半数出席时召开评议会会议,出席评议员过半数赞成时通过会议决议[14](P476-477)。高丽大学评议会规定,评议会自校长的审议之日起20天以内必须完成审议程序,若无正当事由,在期限内无法完成审议程序时,则将审议事项自动看作赞成通过。梨花女子大学评议会规定,对于审议事项的表决可以用签名的形式代替,但开放评议员推荐委员会委员推荐相关事项不允许这样。评议会会议干事负责记录会议内容,议长签名盖条后提交校长。评议员及干事在评议会活动中务必严守机密。

5.大学评议会下设推荐委员会及其它相关规定

为了推荐开放评议员以及推荐干事选任对象,大学评议会一般会下设开放评议员推荐委员会(简称“推荐委员会”),作为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支机构。大学评议会根据法人要求,并依照章程的规定程序选拔推荐愿意参与推荐委员会的委员,推荐委员会构成以及运行相关事项与开放评议员推荐委员会规定分开进行[14](P482-483)。高丽大学评议会则未言及开放评议员推荐委员会。关于大学评议会章程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关系,大学评议会章程中没有加以规定;而现有的规定与其他法律、规定发生冲突时,大学评议会章程规定内容须遵照《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法(施行令)》、学校法人大学章程和大学校规执行,并在今后修订过程中予以修订[15] (P131-132)。

四、韩国私立大学评议会制度对我国高校的启示

随着高等教育从神圣的象牙塔逐渐走进社会的中心,大学治理所遇到的问题及矛盾也日趋复杂和多元化,如何做好与大学生存、发展以及竞争密切相关的科学决策,是摆在世界各国大学和高等教育主管部门面前的一道难题。仅仅依靠书记、校长甚至党委会和校委会远远不够,需要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问计于大学校园内外包括教师、行政职员、在校生、学校所在区域社会的企事业单位、学生家长乃至社会名流等利益集团组成的类似于高校智库机构的咨询和决策辅助机构,以有效弥补学校决策层的知识和管理经验“盲区”,服务于学校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从世界各国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趋势来看,这个机构当之无愧地就是大学评议会。

通过对韩国延世大学等四所高校的大学评议会进行深入解读,发现韩国私立大学评议会对于评议员的资格、评议员规模、选任方法、任期等规定方面差异迥然。借鉴韩国延世大学等几所大学评议会的做法,今后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尤其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结构模式方面应着重把握好以下几方面:

1.各大学要严格按照《高等教育法》和大学自身章程设立评议会

尽管世界范围内对于大学章程的称谓不同,但是章程的作用和功能基本相同,相当于学校的“宪法”,宏观上规定了学校的发展与日常运行等主要事项,明确界定了学校主办者的权责,保障主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利,而具体的中观和微观事项则通过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条款或文件、规定等来执行。因此,从该层面上而言,将大学章程称之为大学的“宪法”丝毫不为过。按照国际惯例,大学章程应该由举办者、办学者负责起草,然后应将文本提交政府同级立法机构讨论、审议,通过之后变为基本法律,政府各部门、大学以及司法机关都遵照执行。其中,如何组建大学评议会,实行大学评议会治理,恰恰是大学章程中的核心重要内容。韩国大学评议会章程规定,大学评议会成员由教师、行政职员、在校学生以及校友和对大学发展有帮助的校外社会人士代表等共同组成[15](P56-57)。由于评议会是一个代表各方利益参与办学战略决策的咨询机构,因此,不可能由学校的举办者政府或者个人办学者单方组建,而应该由一个独立的中立机构来具体实施,由它负责依法协调评议会中的人员组成结构;同时,组织实施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社会贤达人士代表委员的遴选,待大学评议会依法和依照大学章程组建后,赋予其独立的运行权力。

按照这样的逻辑组建起来的大学评议会,将不仅仅对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的行政命令负责,也不是单纯地为哪个部门领导人的指示负责,更不是代表少数群体的集体利益和仅仅代表校方利益,而是确实成为一个能够代表高校相关集团群体成员多方利益,对大学实行民主决策提供咨询的自治性组织机构[16]。因此,今后我国高校建立和组建大学评议会时,应尽量避免大学评议会成员由相关行政或教学部门委派、以及由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当选评议员,而应在评议员单位和个人推荐和自荐的基础上通过选举产生。那么,大学评议会中的教师、学生代表、社会机构代表、校友代表,都是通过国际上正规的大学评议会程序产生的,这样将可以避免当选的评议员仅对任命的校方或行政单位负责,听从校方或所在行政部门的安排参加评议会工作。

2.评议会组建过程中,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摆正自身位置,不越位不缺位

在大学的评议会建设过程中,学校所在地及中央等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更多的职责在于帮助或者协助成立和建设大学评议会,而不是指挥和领导大学评议会建设工作,即使个别领导干部兼职担任了某一大学的评议会成员甚至评议会的核心要职,也不能凭借个人所掌握的资源来影响和决定该校的评议会建设工作。目前我国的某些大学,包括类似于大学评议会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乃至理事会的建设完全由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导来包办,甚至这些大学内部治理机构的成员大多数由政府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官员以及学校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大学内部治理机构的组建也完全由政府做主导,甚至包括机构具体人员配置也是由政府部门行政委派产生,而不是按照民主程序自荐、推荐、竞争报名乃至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方式产生,也无法保障大学评议会成员构成的开放性、代表性特点的要求。

这种通过行政命令机制、办法产生的评议会成员显然只对其主管部门或领导负责,将导致大学内部治理机构评议会的决策咨询功能完全丧失,又重新倒退到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上而下的行政决策模式,大学内部也会依旧面临行政权力一家独大的局面。这样组建起来的所谓现代大学制度和大学内部治理机构的评议会,违背了国际上高等教育治理结构改革朝着分权、善治、共治的普遍发展趋势和惯例,并且,还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高等学校自身作为面向社会独立办学的根本方向,与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大相径庭,无法使高等院校按照自身的大学章程办学,也使得制定出来的大学章程将完全变成摆设,从以前大学治理的“无章(程)可依”变成“有章(程)不依”。

3.明确评议会成员职责,严禁干涉学校事务正常运行

韩国大学从很久之前就尝试禁止评议会干涉学校事务。目前,韩国私立大学评议会则明确规定严禁干涉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事务。尽管如此,耶鲁大学直到18世纪中期为止,学校评议会还存在评议会集团或评议员个人干涉学校的日常教育管理等事务的现象。这种干涉导致了学生、教授、学生家长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仅会损坏教授们的学术权威和自尊心,而且会对评议会的权威和指导力带来伤害,最终对大学的运行和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影响。这些冲突需要通过学校所在地政府的介入才能得以解决[9](P36-37)。近年来,国内个别设置有学校评议会的私立大学先后发生各种各样的纷争,甚至还出现了诸如评议会成员干涉学校招生、教学计划乃至专业设置等负面报道,主要原因就在于学校的设立者或者学校评议会直接或间接介入学校事务,忽略甚至无视一线教师和教授们的专业知识领域,危害乃至侵犯他们正常的教育教学权利,值得大学评议会建设时高度注意。

最早起源于卡尔文学院的大学评议会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因此,很容易导致评议会所具有的权力发生腐败。为了防范这些负面影响,评议会由大学外部的非专业人士组成。美国的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在数百年间仍然保留了由州知事和副知事担任当然职评议员这些特点,构成了评议会自身的自我约束机制[9](P69-70)]。韩国高校大学评议会另外单独设置有监督评议会,对评议会所做出的重要决定的说明给予许可认证。反思我国某些大学类似于大学评议会的学术委员会或教授会乃至理事会等大学内部治理机构,一些人向大学捐些钱就可获得这些机构的成员头衔,进而在大学招生时获得优待,将公共教育资源当作个人或集团利益交换的筹码,将公共权力寻租。个别大学甚至把这些机构的成员作为拓展办学资源的渠道,而当选这些机构的成员,会被其视为荣誉和特权,而非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和参与决策咨询的责任。因此,我国大学迫切需要设立有效的现代大学制度和大学内部治理机构,实行自我监督与外界监督并行的“二元监督管理机制”。

因此,在全面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背景下,应该借助制定大学章程和改革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分配模式这个契机,将严禁大学评议会干涉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事务的条款在大学章程条款里面得以充分体现,进而使之变为各大学评议会以及评议员们的自觉行为。从该层面上来看,引入开放型评议员制度对我国大学的发展及法人自身的发展都非常必要。但值得注意的是,评议会要摆正与大学党委会、校委会、董事会、校工会以及其他行政组织机构的关系,更要搞好自身定位。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大学评议会制度是个“舶来品”,尽管在美国、韩国等高等教育发达国家对于大学发展发挥着非常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大学的管理及运行机制与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大学存在很大差异,大学评议会制度究竟是否适合中国高等教育国情尚有待观察。

在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和完善大学治理结构过程中,能否实现大学独立自主依法办学,成为真正意义上面向社会独立办学的法人主体,应当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高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首先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此过程中,肯定会遇到一系列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包括:究竟如何处理大学章程与国家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兼容性问题?大学评议会、学术委员会与党委会、校委会以及教代会等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职责如何详细科学分工?彼此之间究竟应该是领导关系、从属关系、平行关系,还是监督与被监督、行政决策与咨询审议关系?……等等。在这个过程中,高校管理者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抱着一颗开放式的学习借鉴心态,采取“批判着学,借鉴着用”的拿来主义,汲取精华,剔除糟粕,批判地学习和有选择地借鉴国际高等教育领域比较成熟的一些治理模式与治理理念,紧密结合国内高等教育实际,摸索和开拓出符合中国国情实际,富有中国特色并和国际接轨的现代大学制度。

最后,值得我国高校思考的是,既然作为现代大学制度重要一环的大学评议会在国内高校尚无固定模式,那么,究竟该采取什么样的大学评议会模式?大学评议会又究竟应当承担什么具体职能?今后,应该在结合我国国情和高等教育发展实际的基础上,从国家层面上给予大学评议会法律保障的同时,更多考虑大学自身的实际,充分发挥高校作为面向社会独立办学法人主体的自主性,这样建立起来的现代大学制度才能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满足高等教育发展自身的内在规律。对于正在紧锣密鼓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我国高校而言,无论是大学章程建设、还是大学评议会建设,都应在考虑高等教育实际国情基础上,结合学校自身实际大胆尝试大学治理结构和模式创新,这样才能形成既符合高等教育国际惯例,又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符合学校发展实际的现代大学治理模式。

[1] 索丰.韩国大学治理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11.․

[2] 延世大学.学校现状[EB/OL](2002-09-01)[2015-01-20]http://www.yonsei.ac.kr/contents/intro/condition.html.

[3] 成均馆大学.学校现状自我评价[EB/OL](2002-09-01)[2015-01-18] http://www.skku.ac.kr/new _home/skku/status/self_evaluation.jsp.․

[4] 高丽大学.学校现状国内外评价[EB/OL](2000-09-01)[2015-02-02]http://www.korea.ac.kr/mbshome/mbs/university/subview.do?id=university_010101020000.․

[5] 梨花女子大学.学校现状[EB/OL](1998-09-01)[2015-01-22] http://www.ewha.ac.kr/mbs/ewhakr/subview.jsp?id=ewhakr_010801090100.․

[6] [韩]宋之光.A Study on the Governance System of Korean Universities[J]教育行政学研究,2005(3):353-354, 358-359,359-360, 37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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