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委任代表管理工作常见问题及对策
2023-09-13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丁晓宇
□ 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 丁晓宇 吕 忠/文
适航委任代表是有效利用行业资源,提高适航审定效率,促进适航审定行业发展的重要管理手段和方法。当前我国民航制造业高速发展,适航审定任务极其繁重,适航审定人员资源极其紧张,为此,我国在工业制造单位、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和航油航化等单位建立了自己的适航委任代表队伍,截至2023年6月6日,我国获得委派的有效适航委任代表1279人,其中,委任工程代表553人,委任制造检查代表404人,委任适航代表253人,委任航油航化代表88人。广大的适航委任代表同局方审定人员一道,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为保障我国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在具体适航审定工作中,适航委任代表也面临一些困惑,特别是对适航委任代表管理政策的理解方面,这些困惑不利于适航审定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本文主要介绍适航委任代表管理政策,并对在适航委任代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读,以提高对适航委任代表管理政策的理解。
我国适航委任代表管理政策现状
我国的适航委任代表管理政策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的管理方法和成功经验。2018 年3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AA-R1)改版实施,与之配套的管理程序《适航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AA2018-01R1)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管理程序》(AP-183-AA-2018-11)也于2018年8月10日发布实施。这一系列文件的颁发彰显了民航局适航审定主管部门对适航委任单位制度的高度重视和规范要求,对原有的适航委任代表和新申请的适航委任代表都提出了更加明确和严格的管理要求。
适航委任代表共分为四类,其分类和职能列举如下:
一是委任工程代表(Designated Engineering Representative,DER),可使用型号资料批准表在指定的权限内批准或建议批准工程技术资料。此外,在得到主管部门授权的情况下,可以目击符合性试验并进行符合性检查。
二是委任制造检查代表(Designated Manufacturing Inspection Representative,DMIR),在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针对申请人/持证人生产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进行必要的检查,以确定原型机及相关零部件的生产符合设计规范和批生产的产品及相关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并为颁发特许飞行证、适航证和适航批准标签进行技术检查。
三是委任适航代表(Designated Airworthiness Representative,DAR),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指定的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者零部件,按照主管部门具体授权进行为颁发适航证件所必须的检验、检查和测试工作。
四是委任航油航化代表(Designated Fuel and Chemical Representative,DFCR),在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主管部门在航空油料生产制造、储运、加注、检验领域的授权,进行为颁发证件或者确认证件有效性所必须的检查和测试,或根据主管部门在航空化学品设计、生产制造及检验领域的授权,进行为颁发证件或者确认证件有效性所必须的检查和测试。
适航委任代表管理工作的几个常见问题
(一)适航委任代表聘用单位的问题
委派由适航委任代表的聘用单位向委派主管部门推荐,但管理程序中并未明确给出聘用单位的定义,且和法律上相关定义之间存在混淆。在法律上,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而聘用关系的适用范围比劳动关系更广,包括劳务关系,如单位聘用的顾问就属于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有些适航委任代表申请人提出是否可以有多个聘用单位,申请多个文书,从而为多个聘用单位工作。但这和管理程序相关规定的初衷不符。
(二)适航委任代表暂停和终止的管理区分问题
相关管理程序规定,适航委任代表存在以下情况时会暂停或终止委任代表资格:委任代表违反有关规定,在申请或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存在欺骗行为;委任代表未能正确行使其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行使其授权;委任代表缺乏必要的责任心、技术能力或公正性;委任代表没有足够工作量;委任代表不再满足资格要求;委任代表没能完成民航行政机关所要求的培训;其他主管部门认为正当的理由。
但管理程序对于委派/授权暂停和终止的情况上并没有明确的区分,且相关的要求较为笼统,主管部门为了简化采用直接终止的方式,使得委任代表的管理不够精细合理。
(三)适航委任代表的工作质量如何评价的问题
管理程序中未规定适航委任代表的工作质量评价指标,授权主管部门在适航委任代表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对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难以准确衡量和比较不同适航委任代表的工作质量。
(四)具有适航委任单位代表授权人员和适航委任代表双重身份的问题
申请人对于适航委任单位代表授权人员和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要求差异缺乏理解。不少适航委任单位代表的授权人员同时具备适航委任代表资格,但实际上这两者工作时的身份不同:适航委任单位代表授权人员是按照局方批准的工作手册代表本单位开展相关工作,而适航委任代表是直接代表局方开展相关工作。如果在实际的工作中都是以适航委任单位代表的授权人员身份开展工作,缺少以适航委任代表的身份开展工作,按照管理程序要求,会因工作量不足而终止适航委任代表资格。
问题的理解和解决思路
(一)明确适航委任代表的聘用单位管理要求
管理程序中的“聘用单位”概念和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概念类似。主管部门为了加强对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要求聘用单位承担一定适航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如果有多个聘用单位,会存在管理责任不清的情况,因此适航委任代表只能有一个聘用单位。但适航委任代表可以有多个使用单位,如西飞公司的适航委任代表,可以在中国商飞的推荐下参与C919飞机项目,也可以在西飞民机公司的推荐下参与MA700飞机项目。对该适航委任代表而言,西飞公司是聘用单位,中国商飞和西飞公司是使用单位。
同时,为了充分利用行业资源,如果适航委任代表从原单位退休,原单位可继续保留其适航委任代表资格。如果原单位不再推荐其作为适航委任代表,适航委任代表可以与新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以确定劳务关系,新单位可以作为聘用单位提交适航委任代表委派申请。但一个人只能有一个聘用单位。
(二)明确适航委任代表暂停和终止的管理要求
建议完善适航委任代表管理政策,明确适航委任代表暂停和终止的具体管理要求。
1.暂停
暂停是在不终止文书的情况下临时取消适航委任代表的权力。暂停的适航委任代表满足纠正缺陷的所有要求后,聘用单位或适用单位可提交解除暂停的申请。如果缺陷长期未得到纠正,委派主管部门可启动委派终止程序。暂停后,主管部门通过对适航委任代表提供指导,或者适航委任代表参加相关培训,能力满足要求后可以申请恢复。
暂停的理由包括:(1)不满足最低资格要求,例如超期未复训或未能通过复训考试;(2)未参加主管部门要求的会议;(3)工作质量不满足要求;(4)正在被调查是否违反局方制定的规定或政策;(5)未满足保持资质的培训要求;(6)其他理由。
2.终止
存在两种终止适航委任代表委派/授权的方法——主动放弃和主管部门启动终止。
主动放弃的来源包括适航委任代表或适航委任代表聘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要求。主动放弃的原因包括:(1)退休;(2)缺少委任相关工作;(3)难以满足保持资质的要求;(4)个人不愿或单位不想聘其担任适航委任代表;(5)聘期终止或任何其他原因。
主管部门终止的类型分为“有问题”和“无问题”两种,对于“有问题”的,终止2年内不能再申请适航委任代表,2年后需要在委派主管部门认可并重新完成相关培训方可重新申请。
“有问题”的理由包括:(1)在监督过程中或者其他渠道发现存在严重工作质量缺陷;(2)缺乏诚信,如在申请或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存在欺骗行为;(3)不当行为,故意不遵守规定的程序以获取利益;(4)不能与局方密切合作,如不听从指导,缺乏合作态度等;(5)适航委任代表未能正确行使其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行使其授权;(6)局方认为适当的其他理由,如未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无问题”的理由包括:(1)局方不再需要相关委任资源,如局方工作减少,委任的工作发生改变或可以用其他现有适航委任代表支持审定工作等;(2)局方缺乏对适航委任代表监管的资源;(3)其他理由,如适航委任代表不再满足最低资格要求,不满足培训要求,工作岗位变动、退休、生病、病故等。
(三)建立适航委任代表工作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适航委任代表工作质量的评价指标包括定性和定量两种指标类型。定性的指标包括授权的工作量,发现重大问题的数量;定性的指标包括已评估资料的复查质量和相关工作表格的填写质量,产品使用中反馈的授权工作质量。
通过对适航委任代表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和评价,可以提升适航委任代表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荣誉感,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实现相关工作经验的分享,进一步促进我国适航审定事业的发展。
(四)明确适航委任单位代表授权人员和适航委任代表双重身份的适用情况
采用适航委任单位代表管理模式的目的,就是降低局方对适航委任代表的直接管理负担,改由单位进行内部管理。因此,如果只承担适航委任单位代表授权的工作,建议不再保留适航委任代表资格。同时,其不保留适航委任代表文书,就不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对于承担适航委任单位代表工作范围外的工作的适航委任代表,可以保留适航委任代表资格,但注意要以适航委任代表身份获得主管部门的授权并开展相关工作,以满足保留适航委任代表资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