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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建设研究

2015-03-30夏尊文陈建军柳镭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5年8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法学

夏尊文,陈建军,柳镭

(湖南理工学院a.政法学院;b.土建学院,湖南 岳阳 414006)

1 背景

2011年12月29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启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意见》针对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但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现状①《意见》在肯定近年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取得重大成就的同时,指出了高等法学教育所存在的问题,例如,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提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经过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学先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教育理念,形成开放多样、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人才培养体制,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意见》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并将“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作为主要任务之一,指出要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我校政治与法学学院法学专业积极响应这一号召,启动学校“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我校土木工程学科为依托,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工程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在法学专业中设立了工程法律方向,并在2012年开始招收实验班,第一届招生44人,至今已连续招生3届,共有在校学生130 多人。围绕该方向的人才培养,我校开展了课程体系建设,这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无论在国外还是国内都没有现成的方案可供借鉴。

在国外,虽然英美国家高校法学专业的部分课程涉及到工程方面的内容,但是既没有工程法律方向,更没有工程法律人才培养较为系统的课程体系。在美国,无论哈佛大学还是纽约大学,法学院开设的课程体系中均无纯粹的工程类课程,也没有专门以工程法命名的课程,哈佛大学法学院工程法的相关内容散见于合同法、商法、房地产法等课程中,纽约大学法学院工程法的内容散见于合同法、商法、房地产交易等课程当中。在英国,剑桥大学与曼彻斯特大学的法学专业本科课程体系中同样没有工程类课程,也没有专门以工程法命名的课程,剑桥大学法学专业工程法的相关内容分散在商法、民法、行政法等课程中,曼彻斯特大学法学专业工程法的相关内容分散在合同法、土地法、公司法与合伙等课程中。在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中虽然包括建筑秩序法和建筑计划法,13个方向选修课程的第六个方向课程中虽然还包括土地规划法、建筑法[1],但也没有土木工程学科专业课程。

在国内,台湾地区于1994年8月10日正式成立工程法学会,该会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以从事工程法学之研究暨工程法律与相关专业及科技的整合为宗旨[2]。大陆有学者指出,多所台湾地区的知名高校尝试在课程设置、学位建制上将工程类科系与法学教育相结合,培养与国际接轨的多元化实务型人才[3]。但据我们所查,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法律学系法学组课程中并没有工程类课程,在台湾政治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班课程地图中,也不见有工程类课程,只是在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专业必修科目中有一个占8学分的整合核心课程群,整合核心课程群中有一门课程《工程与法律(一)~(三)》,但该所招的是研究生。

在大陆,东南大学于2008年成立了“工程法研究所”,旨在以法律为主轴,整合与工程有关之土木、建筑、管理等相关专业及科技,从事工程法学与工程法制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和实践服务,开创法学人才培养、法学教育与研究的新模式[3],并由周佑勇教授主编了《工程法学》。然而,据了解,东南大学并未建立系统的工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长沙理工大学有比较好的工程背景,并设立了“工程法律事务所”,但在其法学专业中也没有开设工程类课程。同济大学2013年法学专业培养计划中虽开设了《建筑法》《房地产法》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课程,可同样没开设工程类课程。只有北京建筑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开设了建筑工程概论、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实务等少量特色课程。

另外,考察国内外大学工程专业开设法学课程的情况,不难发现,有的只开设了一两门与工程有关的法学课程,有的则完全没有开设。

综上所述,从国内外大学法学、工程专业的课程设置总体来看,要么法学专业的工程知识不足,要么工程专业的法学知识不足,尽管提出了工程法律这一概念,有的也进行了一定研究,然而,既没有提出培养工程法律职业人才的设想,更没有建立一整套工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

2 工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设置

鉴于工程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尚无现成方案可供借鉴的现状,本课题组成员对岳阳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上市公司泰格林纸集团等多家单位进行了调研,并多次邀请我校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有关领导与老师以及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有关人员一起召开座谈会,通过充分的研讨,制定了一套工程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建设方案。

该方案确定工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和土木工程基础知识,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特别是土木工程领域现实法律问题,熟悉诉讼和非诉讼程序,具备从事工程建设法律实务的职业能力,能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工程建设管理行政机关、土木工程类企业及其他企业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具体而言,工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分为公共基础课模块、人文科技素质课模块、学科基础课模块和专业课模块。课程体系主干学科涵括法学、土木工程两个一级学科,对原来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作了重大调整。公共基础课模块部分的课程按学校统一规定开设,计算机课程开设大学计算机A,另开设高等数学C。人文科技素质课模块由学生自主选修至少6学分的课程。学科基础课模块分必修和任选、自修3部分,在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中增加土木工程概论、工程制图、建筑材料、工程力学等工程类课程作为必修课,法学类主干课程则由原来的14门调整为11门,并对授课时数进行适当压缩,中国法制史设为限选课,国际法、国际私法、法律英语设为自修课。专业课模块分必修和限选两部分,必修课程包括房屋建筑学、工程结构、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工程法律法规与工程法律风险防范、会计学原理及实务、证据学、非诉处理、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文书写作12门,限选课程则由学生从国际工程承包、管理学、法律逻辑学、土地法、财税法、审计法、环境法、企业法律实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9门课程中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就业意向各选3门。

在具体课程设置上,突出重点课程和实践教学。首先,注重学科基础课程的教学,学科基础课模块与专业课模块学时比设计为1∶0.64,其中刑法108学时,开设2个学期,考虑到专业课模块中增加了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工程法律法规与工程法律风险防范等作为必修课,因而将民法的学时压缩到90课时,开设1个学期;其次,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原有的模拟法律咨询、模拟审判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第一学期土木工程概论课程要求学生到工程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土木工程认识实习,最后一学年到实务部门参加专业实践,由学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此即校内3年校外1年的“3+1”培养模式。同时将原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论文改为毕业设计,学生在最后一年的专业实践中,完成实习任务和毕业设计。

上述工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适用2年后,在征求我院和土建学院任课老师以及学生座谈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讨,我们对这一课程体系又进一步作了更加切合实际的调整和完善。

首先,考虑到工程法律方向仍属于法学专业,课程开设应以法学课程为主,所以,本次修改适当加大了部分法学课程的课时量。在学科基础课模块的必修课程中,民法由原来的90课时开设一个学期调整为民法(1)54课时、民法(2)72课时开设两个学期,取消原来专业课模块中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课程,将这两门课程的教学内容纳入到民法(2)中。其他法学主干课程中,商法、刑法(1)、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分别由此前的54课时提高到72课时,经济法由此前的36课时提高到72课时。考虑到法学主干课程国际法、中国法制史属于司法考试必考科目,因此,重新将这两门课程纳入学科基础课模块的必修课程中,分别开设36课时,国际私法不单独设课,但将其主要内容并入国际经济法中进行讲授。另外,在专业课模块中的必修课程中,取消了非诉处理和法律职业道德两门课程,分别将其主要内容纳入民事诉讼法、法理学中进行讲授。限选课程则改为从环境法、企业法律实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3门课程中选1门。

其次,在不影响工程法律实验班学生解决工程法律问题实际能力的前提下,对工程类课程也作了一些调整,取消了学科基础课模块中的必修课程—工程力学。在专业课模块的必修课程中,取消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合同管理、工程结构3门课程,同时将工程施工、工程造价、房屋建筑学3门课程的课时分别由此前的36课时提高到48课时。在专业课模块的选修课程中,取消国际工程承包课程。

3 工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特色与创新之处

上述工程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是在我国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大背景下遵循优化改革课程结构的原则①优化改革课程结构的原则包括:(1)课程结构与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模式相统一原则;(2)课程结构理论化与实践化相统一原则;(3)课程结构的适应性原则;(4)课程结构专业化与通识化相统一原则。胡璋剑:《应用型人才培养新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7页。而制定的,除了考虑学科的内在逻辑等因素②大学课程目标设计的考量因素包括:大学生的认知规律、社会的需求、学科的内在逻辑、教育哲学观、学习理论。参见孙华:《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第257-258页。之外,主要考虑了下列因素:一是招生对象。工程法律实验班全部招收理科生,学生必须具有学习工程类课程的知识基础和能力。二是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培养人才的能力。我校既设有法学专业,又设有土木工程专业和工程管理专业,工程法律实验班法学类课程由政法学院的老师承担,土木工程类课程由土建学院的老师承担,两个学院的老师协同教学,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我校综合实力。三是社会对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目前,我国地方性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专业设置的盲目性、人才培养的同质性、人才供需的矛盾性等问题相当突出[4]。高校每年为社会提供的法律人才不可谓不多,但真正适应社会需要的职业人才却奇缺,如金融法律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工程法律人才等供不应求。我们通过大量调研发现,岳阳市司法实务部门具有工程知识背景的法律人才不足5人,这些部门迫切需要复合型、应用型工程法律职业人才。

上述课程体系彻底改变了以往千篇一律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创新性特点。

首先,本课程体系既遵循了理工科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又充分利用了《高等教育法》所赋予的包括课程决策权力在内的办学自主权。针对地方高校①我校既是理工科院校,又是地方性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的办学自主权,有学者曾经提出,教育部应当允许地方高校对16门核心课程中部分课程的学分进行降低设置甚至不作为必修课进行设置,鼓励地方法学院开设具有自身特色的方向性选修课,通过细化课程的设置,引导学生在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深化专业知识学习[5]。我们在制定上述课程体系时也遵循了这一思路。其次,法学和土木工程两个一级学科相互融合,打破了学科壁垒②关于学科壁垒森严的弊端,参见李铁君主编:《大学学科建设与发展论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3页。,反映了大学课程设置的发展趋势。再次,突出了复合型、应用型工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如前所述,从国内外大学工程专业、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要么工程专业的法学知识不足,要么法学专业的工程知识不足,该课程体系通过在法学专业中开设工程专业核心课程,从而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以该课程体系为基础培养的工程法律职业人才既有一定的工程背景,又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有利于形成整合的知识结构,从而达到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工程法律职业人才的规格与要求。这些人才在司法实务中面对工程法律问题时将不再是工程专业人员鉴定意见的盲从者。最后,强化了实践教学,突出了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该课程体系安排了1年的实践教学时间,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大学实践教学不足的问题。除原法学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堂讨论、模拟法律咨询、模拟审判、司法技术模拟分析实验、旁听法院审判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仍然坚持外,还在第一学期土木工程概论课程中要求学生到工程单位进行为期1周的土木工程认识实习,专业实践则在大四1学年由学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学生在1年的专业实践中,除了完成实习任务之外,还要在校内外指导老师的联合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这样可以进一步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认识,并学会运用法律和工程知识解决工程法律问题,培养法律实践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针对“3+1”培养模式的需要,我校在已有10 多个法学专业校外实习基地的基础上,2012年3月,又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岳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等单位单独签署了联合培养协议,建立了近20个顶岗实践基地,这些基地参与制定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开发优质教材、组织教学团队、接受并共同指导、培养顶岗实践学生,为工程法律实验班第四学年的专业实践锻炼提供良好的平台。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指出,“此次卓越计划提出的‘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以常态化、规范化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此机制的主要内涵是实现实务部门与学校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环节的紧密合作,共同培养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较强的法律实务技能与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的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6]我校工程法律实验班基本上达到了这一要求。

[1]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4(1):115-120.

[2]台湾工程法学会简介[EB/OL].(2012-03-03)[2015-03-19].http://www.tcla.org.tw.

[3]周佑勇.工程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朱美宁.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2(12):79-80.

[5]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J].河北法学,2011(12):14-15.

[6]黄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观念、模式与机制[C]//王翰.法学教育研究(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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