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政府治理社会能力的思考
2015-03-30○汪攀
○ 汪 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来看,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工程,其核心要求就是制度的现代化,而关键在于治理主体的现代化,即要有一支掌握现代治理意识和领导能力的公务员队伍。
一、接“地气”,培养“民本”意识
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为人民的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实可靠的政治保障,其最终落脚点就是“以民为本”。民为国之基础,施政之宗旨,无数的事实已经充分论证了“愚民”“骗民”就“覆舟”,“爱民”“为民”就“载舟”的真理。接“地气”就是要问政于民,充分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根本工作路线。
(一)思想作风要接地气
政府的基本使命就是“为民”,就是要尽最大可能满足社会民众的各种需求,首要的是思想作风。思想作风问题往往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必须要认真对待,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目的就是要改善和优化政府工作作风,并在此基础上增强干群、干民关系,巩固执政基础。思想作风要接“地气”就必须做到两点。一是强化“官僚为公”的理念。“为公”即“为民”,为广大老百姓的利益着想,要学会将个人利益诉求融入到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活动中去,把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追求。要将群众满不满意、赞不赞成、拥不拥护作为政府一切工作和行为的首要衡量标准。二是要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有好的作风才能有实的态度,有实的态度才会有强的治理能力。在涉及到老百姓利益的问题上一定要“求真”,在解决老百姓问题上一定要“务实”,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不要“虚面”,真正能够为老百姓干点实活,做点实事,让老百姓得到实惠[1]。
(二)政府决策要接地气
针对性和务实性是政府决策的生命力。一个好的决策必须能够反映和解决老百姓现实问题,要做到这一点,决策者就必须深入群众,了解群众,问计于民。然而,总有一些决策者实行自以为是的“闭关”决策,其决策的成果常常偏离社会的需要,既浪费社会资源,又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人民群众是智慧的源泉,是方法的集聚体,要相信群众的智慧和能力,深入群众、深入实践往往会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政府决策接“地气”就其本质而言就是要重视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就是要“身入”和“心入”。决不能只搞“身入”而不搞“心入”,走走过场、搞搞形式等。因此,在政府决策时,必须强化在实践的基础上将“身入”和“心入”有机统一起来,坚持调查要“身入”群众,研究则要“心入”群众,调查研究就是将两者和谐统一,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2]。
(三)解决问题要接地气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政府在解决老百姓问题方面也要接地气,要着力解决老百姓关注的、关心的问题,问需于民。老百姓关注的问题,政府就要多关心;老百姓关心的问题,政府就要着力解决。要定期深入群众收集信息,要贴近人民群众,要解民之急、缓民之忧,谋民之福,真正能够扑下身子、沉在一线,做到决策在基层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
二、鼓“勇气”,培养“创新”意识
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是我们党和政府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的新认识,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政府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达成目标,就要对现行的行政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甚至是司法制度等进行突破性的变革,这需要有“攻坚克难,迎难而上”的勇气,需要有“和衷共济,力挽狂澜”的智慧,更需要有“不走寻常路”的创新。
(一)社会回应要有新渠道
政府治理改革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产生的,也是在网络化的条件下提出的,其基本的特征就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网络化,而网络化、信息化的发展又为治理主体间互动性和包容提供了条件。在全球化和网络化的背景下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必须要改变传统单一的沟通渠道,充分利用以互联网为核心的新媒体便利性、快捷性和双向性的特点,不断拓宽大众获得信息的渠道,不断降低社会信息获取的成本。政府必须审时度势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搭建一个常态化的政民互动平台,拓宽沟通渠道,要充分利用网络问政、政务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交流工具,充分了解民情,倾听民意,在与民众的良好互动中增强互信、包容、合作的深厚情谊,在尊重民众知情权,保护民众合法利益诉求方面以全新姿态面对社会,提升政府形象,夯实执政基础[3]。
(二)管理方式要有新突破
高效的行政管理方式是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集中体现,要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在治理方式上要突破常规,要有新意。
首先,职能定位上“有所进退”,解决好政府“越位”和“缺位”的问题。政府必须要从“越位点”退出,把“缺位点”补上,把职能切实转变到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政府与市场、与社会的关系,坚持将法治政府与法治市场、法治社会的建设和谐统一,同步推进,让法律真正成为政府治理的基本价值准则。
其次,治理主体上“多元化”。从“管理”到“治理”就是要实现从政府单一主体到民主、参与式、互动式多元主体的转变。要实现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要充分发挥多元主体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的作用,明确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增强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大力倡导城乡居民自治;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功能的释放,完善行业组织的立法规范,在法制的框架下充分保障其独立地位;要加强和改善城乡社会管理服务,着力构建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发挥社区预防和化解矛盾的作用[4]。
最后,治理手段上“智能化”。政府要做信息技术的推动者和实践者,要充分利用电子政务手段来改变传统的治理方式,提高治理的效率。用信息技术升级传统的政务供给方式已经成为当今公共行政领域的发展趋势,各国政府必须顺势而为方可大有作为。要有效利用电子政务、移动政务等加快数字政府的建设步伐,大力推进社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社会信息化水平,为“智能型”政府的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政府绩效要有新指标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将生态文明建设正式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注重环境保护、注重环境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将会成为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政府工作的中心。这对于传统行政行为来说具有革新性,特别是在政府绩效的评价方面提出了新的课题。从总体上来说,传统的绩效评价开始要变“色”了,即从注重数字GDP的“红色”开始向注重环境持续发展的“绿色”的转变,这一转变将会从根本上改变现有政府的行为模式和绩效观。的确,从现实的发展来看,粗放式的、忽视环境代价的发展已经无法维系,必须将经济发展方式转向集约型发展,转向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和谐发展的轨道上来,政府绩效的评价也随之发生改变,传统的以GDP论英雄的“显性”绩效观开始改变,在对政府行为的评价中要加入甚至是加大环境代价、环境发展等“隐性”指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才能使政府树立一个正确而健康的政绩观。
三、长“骨气”,培养“责任”意识
“骨气”是一种担当,是一种责任的体现。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不仅是政府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人民的热切期盼,更是符合现代公共行政基本价值逻辑的。只有将政府的所有行为最终归结到“责任”这个结点上,才能真正实现公共权力“善”的目标。
(一)严格追究政府的消极责任
“责任”一词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指分内应做之事(积极责任);二是指未做好分内之事所应受到的谴责和制裁(消极责任)。从公共行政的实践来看,在关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积极责任这一块是无所不用其极,但却往往忽略了对消极责任的关注,于是出现了以失责、渎职和不负责任为常见表现的“责任冷漠症”,严重损坏了政府形象。面对当前“责任冷漠症”和“责任算个啥”的心态,完善对消极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严格追究消极的行政责任是提高政府“责任”意识的关键环节,能够帮助行政人员真正树立起“无功也是过,庸官也是错”的政绩观;有助于实现行政人员责任的内化,将责任的“他律”转化为“自律”;能够帮助行政人员实现从“要我干”到“我要干”的转变;能够形成“常怀忧民之心,恪守兴国之责”的良好行政风气。
(二)依法履行政府的客观责任
公共行政的客观责任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岗位责任。这是最基本的责任,行政人员一旦接受了某种行政职位,就等于接受了某种期望和约束。一经确立行政职务关系,公共行政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务,不失职;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不越权;必须符合法定目标,不滥用职权;必须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行政失当,建立起职位、职权、职责相统一的工作责任制度。二是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确保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落实要求政府行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以及行政规范的规定,必须严格遵照行政合法、违法有责和越权无效的基本精神。三是政治责任。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的这种基本属性就决定了其政治责任。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人民的利益和需求,政府的决策必须合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便不追究法律责任,也是需要承担政治责任。[5](P119-129)
(三)大力弘扬政府的道德责任
道德责任在公共行政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它可以为任何行政角色制定出伦理准则,对客观责任具有“补位”和“提升”的功能。政府的道德责任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处于价值观位置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这是政府道德责任的核心。这一宗旨要求政府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一切行为必须要符合和有利于人民的意志、利益和需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和“情为民所系”。二是处于中间层面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信念。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受托者,维护人民的利益是其根本使命,这也是公共权力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维护国家利益是义务,维护社会利益是承诺,“执政为民”的重点在“为民”,行政必须本着“努力满足公共需要”的初衷,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和价值期望,实现“利为民所谋”的境界。三是处于表层的“尽职尽责”的行政态度。这是公共行政最基本的理论逻辑,即要求权力拥有者必须承担义务和责任。要培养政府官员“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的行政态度,坚决反对在职不做事,养尊处优,办事效率低下,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和玩忽职守的失职渎职行为,要求公共行政人员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公字当头,责字在前,用权为公,用权尽责[6](P125)。
[1][2]汪攀.和谐社会背景下的行政伦理重塑[J].党政干部论坛,2009,(11).
[3]吴文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须用好新媒体[N].学习时报,2013-12-24.
[4]李立国.加快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变[N].人民日报,2014-2-27.
[5]刘祖云.当代中国公共行政的伦理审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陈曦.基于市场产权理论的市场安全分析[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