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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农业地租并非由农业地租决定和调节
——评古典地租理论的一个教条

2015-03-30蔡继明

当代经济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矿产品宅基地部门

蔡继明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北京100084)

非农业地租并非由农业地租决定和调节
——评古典地租理论的一个教条

蔡继明

(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北京100084)

“非农业地租是由农业地租调节的”,这是自亚当·斯密以来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中一直都普遍流行的观点。然而在全面分析和阐明包括工业、农业、商业、采掘业、银行业以及建筑业地租在内的各种地租理论之后就会发现,非农业地租与农业地租,在其价值来源、数量规定和实现机制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很难说到底是由哪一个起决定作用和调节作用。“非农业地租是由农业地租调节的”实际上是古典地租理论的一个教条,它没有任何理论上的和事实上的根据。

农业地租;非农业地租;垄断足够价格

马克思曾经指出:“亚·斯密的巨大功绩之一在于:他说明了,用于生产其他农产品(例如亚麻、染料植物)和经营独立畜牧业等等的资本的地租,是怎样由投在主要食物生产上的资本所提供的地租决定的。在斯密以后,这方面实际上并没有任何进步。”[1]694他又指出:“至于建筑上使用的土地,亚·斯密已经说明,它的地租的基础,和一切非农业土地的地租的基础一样,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调节的。”[1]874而“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1]876。显然,马克思和斯密都认为:其他任何形式的地租(包括城市地租和粮食种植业以外的广义的农业地租)都是由“真正的农业地租”调节的。他们所说的“真正的农业地租”,就是粮食种植业的地租。而我国的一些经济学家,至今仍然在重复斯密和马克思的上述观点,[2]也可以说,在马克思以后,这方面实际上同样没有任何进步。其实,“非农业地租由农业地租决定和调节”,是古典地租理论的一个教条,它没有任何理论上的和事实上的根据。[3]192

一、工业地租形成的条件不同于农业地租

首先,就地租产生的原因来说,级差地租产生于土地经营的垄断,绝对地租产生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这一点对所有的产业地租都是一样的,工业地租与农业地租也没什么不同,很难说前者是由后者决定的。

其次,就土地的优劣等级差别来说,虽然工业用地的优劣等级差别也和土地的地质结构和地貌有关,但主要是由土地的位置(距离原料市场和消费品市场以及交通枢纽的远近)决定的,而农业用地的优劣等级差别虽然和土地的位置有关,主要是由土地肥力决定的。从这方面看,也很难说前者是由后者决定的。

再次,虽然从社会分工和产业发展的一般历史过程来看,农业的发展先于工业,农业地租的产生也先于工业地租,但是,工业部门之所以从农业部门分离出来,恰恰是因为工业的比较生产力高于农业从而同量劳动耗费创造的价值高于农业,而原有的农业用地之所以转变为工业用地,也正是由于同一土地用于工业的地租高于农业,直到工业边际用地与农业边际用地的地租相等,这种转换才达到均衡。当然,在一定条件下,当农产品供不应求而价格飙升,农业地租高于工业地租时,也会导致工业用地转换为农业用地。从这两方面看,至少应该说工业地租与农业地租是相互影响的,而不能片面地只强调前者是由后者决定或调节的。

最后,由于工农业部门内部土地的优劣差别程度不同,彼此的级差产量系数不同,两个部门的级差地租的数量和来源会有所不同。所谓级差产量系数是一个部门内部劣等地产量与优等地产量的差额之和与劣等地产量的比值。设q1h和q2h分别为等量资本-劳动投入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第h等级土地的产量(h=1,2,3,…w),则农业部门和工业部门的级差产量系数分别为:

比如,工业部门A、B、C、D四个等级的同量土地,若投入同量的资本和劳动,产量分别为1、2、3、4,则该部门的级差系数等于[(2-1)+(3-1)+(4-1)]÷1=6;农业部门的A、B、C、D四个等级的同量土地,若投入同量的资本和劳动,产量分别为2、3、4、5,则该部门的级差系数等于[(3-2)+(4-2)+(5-2)]÷2= 3。这样,工业部门级差系数大于农业部门,则工农业产品按垄断生产价格交换的结果,农业部门的部分剩余价值将转移到工业部门,从而形成工业部门虚假的社会价值。反之亦反。[3]84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工业地租是由农业地租决定和调节的。

当我们把考察的范围由工农业两个部门扩展到n个产业部门时,一个部门的垄断生产价格与价值是否一致,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将取决于该部门的级差系数是否与全社会的平均级差系数一致。我们用表示全社会平均级差系数,则

总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各产业部门级差地租水平的高低及其来源,取决于该部门级差系数的大小,并非只由农业地租或任何特定产业地租决定和调节。[4]

二、商业地租的来源与量的规定亦不同于工农业地租

至于商业地租,不仅其形成的条件与工农业地租不同,其来源及量的规定也不同于工农业地租。

首先,无论是工业用地还是农业用地,其土地的优劣差别都是通过同量资本或劳动(或二者按一定组合)投入不同等级的同量土地所带来的产量差别表现出来的,商业的功能不是生产有形的商品,而是实现商品向货币的转化,所以,商业用地的优劣等级差别,是通过不同地段商业资本周转速度的差别表现出来的:那些地处闹市区或居住人口稠密区的商业企业,单个资本的周转速度会高于远离市中心或人口稀疏地区的商业企业。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单个商业企业的个别周转速度与该企业实现的商业利润成正比。商业用地经营的垄断,使商业部门周转利润率(每次周转加价率)决定于使用最劣等土地的商业企业周转加价率,较优等土地由此获得的级差超额利润则转化为商业级差地租。

其次,虽然由于工农业部门的土地级差系数不同,工农业地租的实现可能引起剩余价值在两个部门之间转移,但从整体来看,工农业地租总量来源于工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撇开运输、保管、包装和分类等生产性费用外,商业劳动是非生产劳动,既不创造价值也不创造剩余价值,所以,不仅纯粹流通费用来自对工农业剩余价值的扣除并通过商业加价得到补偿,商业利润是通过产商差价来自对工农业剩余价值的分割,而且,商业地租也是以超额利润的形式通过产商差价来自对工农业总剩余价值的扣除。[3]154

从以上两方面看,商业地租既不是由农业地租决定,也不是由农业地租调节,只有当农产品价格上升从而农业地租高于工商业地租时,才会引起商业用地向农业用地的转化,从而引起商业地租的变动,但反向的影响也同样是可能的。

三、采掘业地租是一种更为特殊的产业地租

采掘业地租即马克思所说的矿山地租是产业资本家为使用或开采一定的矿产资源而支付给土地所有者的费用。马克思并没有专门研究矿山地租,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恐怕是由于在他看来,“真正的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和农业地租是完全一样的”。[1]876但是,实际上,矿山地租的决定方法不仅根本不同于马克思所阐述的农业地租的决定方法,而且与一般产业地租的决定方法也有所不同,虽然它们在原则上是一致的。

采掘业的劳动对象即矿产资源与其他土地资源相比,有一个明显的特点,就是它的不可再生性。其他的土地资源,如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等,具有永续利用性,就是说,只要给予适当的保护,其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或耐久性:粮食不断地从农田里生长出来,又不断地被人类消费掉,但农田本身则是可以反复利用;建筑物会不断更新,但其地基却会永存。而矿产资源的形成,是地壳中有用元素在特定地质条件下迁移富集的结果,需要少则几百万年,多则几十亿年的漫长地质历史,这样漫长的时间对人类的利用来说,当然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说,矿产资源一旦被耗费掉,就再也不会复生,它的数量随着开采量的增加会越来越少。

正是由于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这一特点,采掘业地租(或按马克思所说的矿山地租)的决定也与其他产业地租有所不同,它涉及到对矿产品本身自然生产力的估价问题。所谓矿产品的自然生产力,是指由于使用一单位矿产品而提高的劳动生产力,它等于由于使用一单位矿产品而节省的劳动时间减去为生产这一单位矿产品而支付的生产费用即生产价格,或者等于由于使用这一单位矿产品而增加的收益减去这一单位矿产品的生产价格。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必然使这部分由矿产品(实际上是作为自然存在物的矿产资源)的自然生产力决定的净收益转化为为开采或生产这一单位矿产品所必须支付的绝对地租。所以,撇开矿山生产的自然条件和矿产资源本身的质量差别不说,能足够地保证矿产品生产和再生产出来的价格即足够价格就等于矿产品的生产价格加矿山绝对地租或采掘业绝对地租。

而矿产资源的优劣,一方面表现在矿山的空间位置和矿产储量的差别上,另一方面表现在矿产资源本身的品位或质量差别上。前一方面决定生产或开采(包括运输)一定品位或一定质量的某种矿产品所需支付的生产费用(即生产价格)的差别,后一方面则决定该种矿产品自然生产力的差别。这样,一定种类的矿产资源按照其不同的质量或自然生产力的差别,可划分为若干个亚种,每一个亚种的生产或开采都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次生产部门,这些次生产部门与前述真正的产业部门没有本质的区别;而每一个次生产部门内根据同一亚种的空间位置和储量差别,又可划分为不同的自然生产条件或生产的自然条件。

由于在同一次生产部门内的不同自然生产条件下生产同一亚种矿产品的个别成本不同,相应地个别生产价格和个别足够价格也就不同。土地经营的垄断使同一亚种矿产品的足够价格转化为由该次生产部门内最劣等的自然生产条件下的个别足够价格决定的垄断足够价格,较优等自然生产条件下的垄断足够价格与个别足够价格的差额转化为该亚种矿山级差地租,个别足够价格与个别生产价格的差额则转化为该亚种矿山绝对地租,至于各次生产部门的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总量,则来自对全社会的总剩余价值的扣除。在这些方面,采掘业地租与其他产业地租没有什么区别。采掘业地租与其他产业地租的区别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在一般产业部门中,土地仅仅是作为生产的空间场所或劳动资料发生作用的,所以,其绝对地租是由劣等地的边际收益产品或劳动的边际自然生产力决定的,而级差地租则是由较优等地的边际收益产品决定的;在采掘业中,由于土地一方面以空间形式作为劳动资料发生作用,另一方面以矿产资源的形式作为劳动对象发生作用,所以,其级差地租决定于矿山的自然生产条件即作为生产场所的矿山土地的优劣差别,而绝对地租则决定于矿产资源本身即作为劳动对象的土地的自然生产力。

第二,在一般产业部门中(假定是完全竞争的),使用不同等级的土地所交纳的级差地租不同,但绝对地租相同;而在采掘业中,由于同一部门由若干个次生产部门构成,在每个次生产部门内,使用不同自然生产条件的企业所支付的级差地租是不同的,绝对地租是相同的,但在不同次生产部门之间,其绝对地祖是不同的,而级差地租则有可能是相同的,不同次生产部门的绝对地租依次排列,可以形成一个由高到低的级差序列,而相应的级差地租则不一定能按照高低顺序排列起来。

对采掘业收取矿山地租,主要是通过对矿产资源本身所具有的自然生产力作出估价,从而相应地提高矿产品的价格,这样有利于促进全社会对有限的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3]148

四、银行地租

以上所探讨的产业地租和商业地租,都是职能资本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它们直接来自对产业部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扣除。而银行地租则来自对职能资本的平均利润的扣除。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利润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而利息则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是平均利润的一部分。银行利润来自贷款利息减去存款利息和银行营业开支后的余额。银行的存款和贷款额越高,利润也就越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那些位于繁华的商业中心和人口稠密区,特别是高收入阶层集中居住区的银行,与劣等地段的银行相比,存款和贷款额都比较多,利润也就较高。

设单个银行资本为F,吸收存款为S,存款利息率为I′,贷款利息率为I″,银行营业开支为G,银行部门绝对地租率为rb。由于土地所有权的垄断和银行地段经营的垄断,银行平均利润转化为由劣等地段银行的个别足够利润所决定的垄断足够利润,就是说,市场利息率一般决定于劣等地段银行的个别利息率,而处在劣等地段的银行则通过存放款利息率的调整,使其个别足够利润P等于

这样,较优等地段银行的垄断足够利润与个别足够利润的差额转化为银行级差地租,个别足够利润与平均利润的差额F·rb则转化为银行绝对地租。

银行地租也是城市地租的一种重要形式,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和货币信用的发展以及金融市场的完善,银行在调节整个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会不断得到加强,银行地租作为调节银行部门合理布局与利益分配的契机,也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五、宅基地租

宅基地租是居民为使用住宅的建筑地段即宅基地而交纳的地租,不管它最初是由建筑部门还是房地产部门所支付的,最终都要体现在住宅使用者所支付的房租中,因而它实际上是由消费者的个人收入来支付,这一点又与前几种地租形式不同。这里撇开住宅本身的质量差别,抽象地考察宅基地的地租决定。

宅基地的优劣等级,也是由位置决定的,其中包括周围自然环境的好坏,噪音强度和污染程度的大小,距离市中心、商业服务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的远近,水电气供应条件的差别以及交通条件的优劣等。此外,住宅的朝向和楼层的高低,也是影响对宅基地等级优劣评价的因素。

不同等级宅基地的地租,是由其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均衡点决定的。如图1所示。图中横轴OX表示不同等级的宅基地的数量,纵轴OY表示宅基地的出租价格,S1S′1、S2S′2、S3S′3和D1D′1、D2D′2、D3D′3分别表示劣、中、优三个等级宅基地的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前者是由宅基地的边际机会成本决定的,即由宅基地若用于其他部门所能获得的最大的边际收益所决定的;后者则是由消费者的边际效用和支付能力决定的。

图1表明,在E1、E2、和E3点上,各级宅基地的供给量与需求量一致,各级宅基地租也就等于各宅基地的均衡出租价格OP、ON和OM。OP为宅基地的绝对地租,PN和PM分别为中等和优等宅基地的级差地租。[3]189

六、对农业地租与非农业地租关系的进一步考察

以上我们所讨论的是包括农业部门和非农业部门在内的所有地租。那么,非农业地租与农业地租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首先,马克思所说的农业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这要以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为前提,而恰恰在这同一前提下,工业部门(作为一个整体)不存在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农业绝对地祖又如何调节工业绝对地租呢?有的学者一方面承袭了“农业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这一教条,另一方面又接受了“城市地租由农业地租调节”这一教条,殊不知这两个教条本身就是互相排斥、互相否定的!

其次,按照流行的一种观点,当农业资本有机构成等于工业资本有机构成后,农业绝对地租来源于农产品垄断价格高于价值的差额。这显然要以工业品价格低于其价值出售为前提(因为交换中的一方高于价值出售产品,另一方就必须低于价值出售其产品,这是不言而喻的),可恰恰在这同一前提下,工业部门连平均利润都不能实现更谈不上作为绝对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了,农业绝对地租又怎么能调节工业绝对地租呢?[5]

再次,农业用地一般是粗放经营,与工业用地或城市用地相比,其资本、技术和劳动的集约化程度都比较低,无论是平均地租(每单位土地所交纳的地租)还是平均地租率(每单位资本所支付的地租),都低于工业用地或城市用地,农业地租到底通过哪一方面来调节工业地租或城市地租呢?

最后,不同的部门评价土地的优劣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块地用于农业可能是优等地,用于工业则可能是劣等地;即使在同一农业部门内,适宜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不一定适宜于种植经济作物,适宜于种植业的土地,不一定适宜于畜牧业或林业。更何况不同部门的级基系数都不尽相同,即使在绝对地租相同的情况下,各部门的级差地租水平也不会相同。那么,“非农业地租由农业地租来调节”这一命题到底是意味着什么呢?

七、如何看待斯密-马克思的教条?

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的确反复强调生产人类的粮食或牲畜的粮食的土地的地租和利润,支配其余一切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但他实际想要阐述的无非是这样一种思想:农产品特别是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基础,农业部门所能提供的超过农业生产者自身需求的剩余产品(特别是食品)的规模,决定着非农业部门的发展水平和非农业人口增长的速度及规模。然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伴随着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进程,虽然农产品的数量会不断增加,但农业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会越来越低,相应地,农业地租在整个产业地租中所占的比重也会越来越低,非农业用地是否提供地租以及地租量的高低,与农业地租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马克思在考察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和地租时,虽然开宗明义其研究仅限于真正的农业上的投资,即人们赖以生活的主要植物性产品的生产上的投资,具体讲只说小麦,因为小麦是现代资本主义发达的各国人民的主要食物,但他紧接着就强调,“或者,不说农业,而说采矿业,因为规律是一样的”。[1]694而当他讲到土地所有者会把土地使用者前期的土地投资所获得的超额利润转变成地租时,又进一步强调,“在真正的农业中,这个过程还不象土地作为建筑地段使用场合表现得那么明显。在英国,用于建筑目的而不是作为自由地出卖的土地的绝大部分,由土地所有者按99年的期限出租,或者在可能时按较短的期限出租。这个期限一满,建筑物就随同土地本身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1]700这说明,从前后发展的时间顺序和规模来看,至少在英国,是非农业地租在前,农业地租在后,怎么可能是后者决定和调节前者呢?

上述“非农业地租由农业地租决定和调节”的观点之所以作为一个教条长期流传,以讹传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地租理论是以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利润理论、生产价格理论为基础的,地租范畴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体系中属于最具体最复杂的范畴,而这个理论本身又是以手稿形式存在,以至于一般学者要么望而生畏,退避三舍,[6]囿于对马克思理论教条主义的理解,不敢怀疑其中的逻辑矛盾。另一方面,古典地租理论以及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基本上限于农业地租,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也很少对农业以外的不同部门的地租进行专门的综合的考察并形成完整的地租理论,这也就难免以偏概全。

实际上,各种形式的地租(按本文的分类,主要包括工农业地租、采掘业地租、商业地租、银行地租和宅基地租)在其价值来源、数量规定和实现机制上都有各自的特点,很难说到底是由哪一个起决定作用和调节作用。[7]如果非要找出一条一般规律不可,那么,只有笔者在1990年的博士论文中所阐述的垄断足够价格规律和垄断足够差价规律才是所有形式的地租(包括广义的农业地租、加工工业地租、商业地租、建筑业地租、银行业地租和矿山地租)所遵循的一般规律。[3]192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张薰华,俞健.土地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141~150.

[3]蔡继明.垄断足够价格论[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

[4]蔡继明.虚假社会价值与级差地租之谜的解[J].中国经济问题,1993,(6).

[5]蔡继明.论绝对地租存在的条件、来源及其量的规定[J].价格理论实践,1988,(2).

[6]伊特韦尔.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2:403.

[7]周诚.土地经济学[M].北京:农业出版社,1989:321~323.

责任编辑:郑洪昌

F301.4

A

1005-2674(2015)06-042-06

2014-11-24

定稿日期:2015-05-05

蔡继明(1956-),男,河北唐山人,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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