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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所谓“转形问题”证伪

2015-03-30罗雄飞

当代经济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马克思条件方程

罗雄飞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南昌330013)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所谓“转形问题”证伪

罗雄飞

(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南昌330013)

狭义“转形问题”是由马克思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思维方法的差异引起的一个伪问题。《资本论》中投入未转化为生产价格并不是马克思的“疏忽”,它是“特殊条件”下的一种表现手法。马克思在引入“误差”的基础上同时考察了价值生产、生产价格生产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它们都是价值规律具体化(“一般化”)这一逻辑链条上的重要环节。人们对这些环节的认识始终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一方面完全忽视“误差”基础上的商品价值决定问题,另一方面简单化地把这里的生产价格生产与“特殊条件”下的生产价格生产混为一谈,这是所谓狭义“转形问题”的首要根源。

“一般条件”;“误差”;逻辑悖论;方法论

一些人使用“转形问题”这一术语,似乎给人泛指商品价值向生产价格转化的模糊印象,近似于“转化理论”。但那些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持质疑态度的人使用这一术语,往往是要强调马克思的转化理论具有逻辑上的问题。因此,为了明确讨论对象的实质,这里事先声明,本文使用“转形问题”这一术语,特指那些人所谓的马克思的转化理论存在的逻辑问题。事实上,早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中,马克思已经明确指出:商品的生产价格与商品价值的差额,“由双重原因产生”,一是投入商品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会带入新商品,二是平均利润与自身的剩余价值存在的差额;而双重原因引起的生产价格对价值的偏离,“丝毫没有改变”生产价格“照旧是由价值决定的事实”。[1]由于那些坚持认为《资本论》存在所谓“转形问题”的人,始终无视马克思这里指出的双重原因,他们只是在后一种情况下试图解答双重原因带来的全部问题,实质上是要求用他们判定的“特殊条件”回答“一般的”问题。因此,这是长期流传的一个伪问题。

一、“特殊条件”与“一般条件”的内涵

《资本论》第三卷出版不久,洛里亚、庞巴维克便对马克思的转化理论提出质疑,由此开端的这一争论历经一百多年,涉及其中的国外学者有萨缪尔森、罗宾逊、斯蒂德曼、森岛通夫、斯拉法、弗利等。具体争论情况,拙著《转形问题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拓展》[2]进行了评论,还可参看胡代光的《评当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3]、吕昌会的《世界著名经济学难题——价值转形问题研究》。[4]国内研究所谓“转形问题”的学者有白暴力、张忠任、岳宏志、朱奎、荣兆梓、王志国、吕昌会、冯金华等。林金忠直接把所谓“转形问题”的症结归因为方法论,但未能揭示方法论冲突如何引起所谓“逻辑问题”。[5]

在《转形问题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拓展》中,笔者通过对鲍特凯维茨模型的研究,着重揭示了“转形问题”研究中人们习以为常的“特殊条件”的现实内涵。分析表明,鲍氏模型中的所谓严格约束条件即所谓“特殊条件”也就是,第Ⅲ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等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如果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话,这一“严格的约束条件”,无非是要求投入要素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相互抵消,“要求总的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或总资本一定条件下社会平均资本有机构成保持不变”。[2]与此相应,我们可以把放松后的条件即所谓“一般条件”理解为,投入要素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不能相互抵消,且无法保持投入总量以及总的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不变。

二、公认结论:在所谓“特殊条件”下投入商品以生产价格和以价值计算的效果完全一致

明白了所谓“特殊条件”和“一般条件”的真实的现实内涵,也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钥匙。由于所谓的“特殊条件”要求总资本有机构成不变,即投入生产过程的商品的生产价格与价值的背离相互抵消,从而保持投入总量以及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的比例不变。在进行价值与生产价格、利润与剩余价值的总量关系分析时,这与按价值计算投入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为简便起见,干脆用价值表示投入是无可厚非的,这是“特殊条件”的一种表现手法,不能理解为马克思的“疏忽”。

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能充分说明这一点。假定总共只有两个生产部门,即“生产部门Ⅰ”和“生产部门Ⅱ”,它们的不变资本C1、C2分别是10单位和8单位(劳动时间单位,下文相同),它们的可变资本V1、V2分别为2单位和4单位。假定剩余价值率为100%。这时,价值方程可表示如下:

Ⅰ.10+2+2=14

Ⅱ.8+4+4=16

两部门的总价值是30单位,总剩余价值是6单位,总资本有机构成是18∶6。将这一组价值方程依照马克思既有的方式即投入以价值计算转化为以生产价格计算,其方程如下:

Ⅰ.(10+2)·(1+r)=15

Ⅱ.(8+4)·(1+r)=15

r为基于劳动价值的平均利润率,可预先求出,这里的具体数值是25%。在这种情况下,“生产部门Ⅰ”和“生产部门Ⅱ”的生产价格都等于15单位,平均利润都等于3单位。因此,两部门的总生产价格为30单位,总利润为6单位,这时,两对总量同时相等。

现在,我们假定两部门的生产资料预先转化为生产价格,而可变资本保持不变。剩余价值率保持100%。为了符合所谓“特殊条件”的要求,这里假定:在总的生产资料方面,其生产价格与价值的背离,总体上相互抵消。因此,我们分别假定C1、C2转化而来的生产价格为6单位和12单位。这样,“生产部门Ⅰ”的不变资本的生产价格比价值少4单位,而“生产部门Ⅱ”比价值多4单位。因此,相互抵消之后,投入总资本量仍为24单位,总有机构成仍为18∶6。其生产价格方程可表示如下:

Ⅰ.(6+2)·(1+r)=10

Ⅱ.(12+4)·(1+r)=20

这里基于劳动价值的平均利润率依然由价值投入决定,等于25%。由于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单位都是劳动时间,两者只是量的差别,因此,投入的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不存在通约的问题。这时,总生产价格为30单位,总利润为6单位,两对总量同样是同时相等的。

可见,无论投入是以价值还是以生产价格计算,只要遵循了所谓“特殊条件”,基本结论是完全一致的。当然,上述得出作为产出的商品的生产价格的两种形式,都是严格依照马克思的理论前提和自身逻辑进行的。而那些运用新古典均衡方程来检验转化理论的做法,尽管其思维方法与马克思不同。但是,只要假定所谓“特殊条件”,保持投入总量及其结构的稳定,其结论就可能是合理的。只是这种结论具有很强的数学形式性,是完全抽象的。这时,均衡价格决定的主观随意性和均衡利润率与均衡价格的循环决定,不能对投入产生影响。

下文的分析将表明,在所谓“一般条件”下,按照新古典均衡方程的设问方式和求证方式,在投入资本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基础上得出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不可能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因此,几乎所有声称能够证明投入资本转化前后的这两对总量同时相等的转形模型,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不同情况:一类是陷于逻辑上的循环论证而不自知,实质上是不能成立的;另一类则是或明或暗在所谓“特殊条件”中找出路,却声称自己获得了“一般解”。

三、百年争论的焦点:在所谓“一般条件”下两对总量能否同时相等

一百多年来,一直有人对马克思的转化理论表示强烈质疑。其主要理由是:在所谓“一般条件”下,投入资本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不能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事实上,在任何理论下,要求不同条件下某一原理的具体结论完全相同,都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规律或原理,在不同条件下,其作用形式及其后果必然是有差异的。因此,科学的设问方式只能是,在“特殊条件”和“一般条件”下,生产价格的决定都是确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吗?围绕这一新的设问,我们能得出怎样的结论呢?

前文已经指出,所谓“一般条件”,即投入转化为生产价格后,投入商品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不能相互抵销,因而总资本有机构成发生变化。要在这种所谓“一般条件”下考察马克思的转化理论,我们必须首先回到马克思《资本论》中的思路。

在马克思看来,在这一条件下,产出应该首先表现为有“误差”的价值,然后才谈得上进一步向生产价格的转化。这里包含两个逻辑环节,而不能一步到位。这两个逻辑环节的关系依然可以用前文所举的简单例子来说明。根据前文的假设,两个生产部门的价值方程是:

Ⅰ.10+2+2=14

Ⅱ.8+4+4=16

这一组价值方程我们称之为“价值方程(1)”,这里的总价值是30单位,总剩余价值是6单位。在此基础上,我们假定投入的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率保持不变,而投入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生产价格,第Ⅰ部门和第Ⅱ部门的生产资料的生产价格分别为11单位和13单位。在这里,“生产部门Ⅰ”的不变资本的生产价格比价值多1单位,“生产部门Ⅱ”比价值多5单位,投入要素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未能完全抵消,从而使投入成本产生了6单位的“误差”,投入成本总量变为30单位,总资本有机构成改变为24∶6。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前提即“一般条件”所要求的。当然,在“一般条件”这一前提下,可以设定不同的数值,投入要素的总生产价格也可能出现少于总价值的情形,这对最终的理论结论不会有实质性影响。这时,“价值方程(1)”可以改写为如下一组方程:

Ⅰ.11+2+2=15

Ⅱ.13+4+4=21

这依然是一组价值方程,因为各部门的剩余价值分别以剩余价值形式附加到各自的“成本”中,尽管投入的生产资料以生产价格计算。由于生产价格和价值的实体都是劳动时间,它们只存在量的差异,因此,投入的生产资料以生产价格计算,并不影响整个方程的通约。不难算出,这里的总价值为36单位,总剩余价值为6单位。由于这里的生产资料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不能相互抵消,总生产资料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必然存在“误差”,“误差”的具体数值是6单位。生产资料的这种“误差”还必然导致商品总价值的“误差”,具体数值同样是6单位。由于这里的剩余价值没有被平均化,这组方程依然是价值方程,我们称之为“价值方程(2)”。这是一组存在“误差”的价值方程。价值方程的这种转换是转化理论的内在要求,它保证我们在简单再生产层次讨论价值生产与生产价格生产,而又体现“误差”对再生产的影响;且避免将总量关系绝对化。现在,我们按照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原则,预先由“价值方程(2)”计算出平均利润率r= 20%,并将“价值方程(2)”转化为如下生产价格方程:

Ⅰ.(11+2)·(1+r)=13+13·20%

Ⅱ.(13+4)·(1+r)=17+17·20%

这时,总生产价格等于36单位,总利润等于6单位。这与“价值方程(1)”相对照,两对总量不能同时相等,总生产价格比总价值多6单位。但与“价值方程(2)”相对照,两对总量是同时相等的。可见,在成本价格的“误差”基础上,有误差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与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同时相等,但由此得出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相比,不能同时相等。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价值方程(2)”及相应的生产价格方程,虽然采用了“均衡生产”的形式,而实质上,如果最初的前提是能够保证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的特定意义的“均衡生产”的话(这种“均衡生产”与新古典经济学基于“斯密教条”、限于流通的抽象分析的所谓均衡生产具有本质区别,两者只有在“特殊条件”下才能得到一致的结论),那么,由于“误差”的存在,它们的生产必然是一种“非均衡生产”,或者说是存在“误差”的“均衡生产”。“误差”是价值生产过程中“非均衡”的体现,即投入与完全的“均衡生产”有偏差。与此同时,这种“误差”同样可以看成生产价格决定中“非均衡”的体现。

这里的逻辑推论清楚地表明,在所谓“一般条件”下,由于投入存在“误差”,作为产出的商品价值相应产生“误差”,与投入未转化为生产价格的情形相比,这时候的总价值和相应的总生产价格也都必然存在“误差”,投入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不能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可见,依照马克思自身的理论前提和内在逻辑,在所谓“一般条件”下,这种“误差”是必然存在的,是由自身逻辑推导出来的必然结果。但是,就这里所举的例子和我们设定的条件看,由于生产资料“误差”多少,商品价值也就“误差”多少;总价值“误差”多少,总生产价格也就“误差”多少。因而,总生产价格和总价值的“误差”都会等于总投入的“误差”。因此,总投入的“误差”一旦最终消除,从而使所谓“一般条件”转化为所谓“特殊条件”,投入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也就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这一结果表明,在所谓“一般条件”下,尽管投入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不能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价值规律依然是生产价格决定的基础。可见,不同条件下的具体结论尽管不同,也不应该相同,生产价格决定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这一原理还是成立的。如果考虑到有“误差”的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两对总量在有“误差”的基础上同时相等,那么,“误差”的存在不但不是问题,反而是全社会的总生产价格向总价值回归的一种动态平衡所需要的。这种“误差”同时反映着价值决定及其生产价格决定的“非均衡生产”与“均衡生产”的背离,又体现着它们回归“均衡生产”的一般趋势。由于“非均衡生产”条件下价值生产的“误差”会以同等的量转入相应的生产价格决定中,这进一步说明了生产价格决定以价值决定为基础。

我们这里得到的结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这一结论表明:在所谓“一般条件”下投入资本转化为生产价格后的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得出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不能同时相等,是马克思转化理论的应有内容,也是生产价格决定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这一原理的内在要求。它是从马克思阐述的“误差”中必然引申出来的。因而,不能用这一结论否定马克思的基本经济原理,或将其归入具有否定意义的所谓“特例”。这里的论证与马克思《资本论》的文本逻辑是完全吻合的。由于商品价值与生产价格的“差额”“由双重原因产生”,[1]只有投入商品中生产价格与价值的偏离相互抵消,从而“偏差”归零的时候,总生产价格、总利润才会与纯粹的价值生产(所有商品按价值出售)情况下的总价值、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但是,由于前一种差额同时影响着商品的价值生产和生产价格的生产,这不会影响生产价格规律以价值规律为基础这样一个基本结论。

依照马克思的理论前提和内在逻辑,结论是如此清楚明白,为什么运用新古典均衡方程无法进行有效的验证呢?这首先在于,要求某种原理在不同条件下得出绝对一样的具体结论,这是违背基本的思维规律的,这种不顾条件变化的“绝对不变”的结论是不应该存在的。就拿新古典经济学中最常见的价格决定机制来说,当我们得到某个商品的均衡价格时,它一定是供求恰好相等的价格,或者说它是严格约束条件下的价格。在供求不相等的“一般条件”下,我们不可能得到均衡价格,但我们不能就此将供求规律贬为“特例”,因为这一“特例”背后的供求规律可以在“一般条件”下确定价格,尽管这个价格不可能是均衡价格,在这里,供求规律的表现形式必然要发生变化。另一方面,这种“不可检验性”还要归因于两种理论的思维方法的差异。因为新古典所谓“特殊条件”,恰恰是马克思经济学严格地将生产价格确立在价值决定和剩余价值决定基础上所必要的条件;而新古典所谓“一般条件”,在马克思经济学那里恰恰被视为常规条件,它允许存在必要的“误差”。这种“特殊”与“一般”的颠倒,使新古典经济学家根本无法把握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内在逻辑。

此外,新古典经济学自身的缺陷也使这种验证难以合理。一方面,新古典均衡方程的求证方式存在问题。在均衡方程中,均衡利润率和均衡价格是循环决定的,这就是人所共知的“资本计量问题”。再加上k个方程有k+1个未知数(k个商品的价格和利润率),必须外生决定一个变量。这就使所谓“一般条件”下的投入量无法确切地决定。由于新古典经济学家不能正视自身的这一根本缺陷,因而他们认识不到生产资料的生产价格与其价值的背离产生的“误差”,甚至完全忽视这种“误差”,这样,他们就不能理解“均衡”利润率与基于劳动价值的平均利润率的必然差异。另一个更为关键的方面是,新古典经济学是一种工具性理论思维,当他们带着自身的工具去验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时候,由于数学形式化完全不能理解被检验对象的内在逻辑,因而在条件设定过程中便陷入了逻辑悖论。我们所举的例子不难看出,依照价值和生产价格的内涵,设定所谓“一般条件”,便预先假定了总价值必然存在“误差”,即“价值方程(2)”的总价值与“价值方程(1)”的总价值不相等。这时,总生产价格、总利润只能与“价值方程(2)”的有“误差”的总价值和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要在所谓“一般条件”下证明总生产价格、总利润与“价值方程(1)”的总价值和总剩余价值同时相等,也就是间接要求“价值方程(2)”的总价值与“价值方程(1)”的总价值相等,即无视两者间存在的“误差”。这是所谓“一般条件”所不允许的。可见,这种设问方式已经预先设定总生产价格与“价值方程(1)”的总价值不能相等,却又要求人们证明它们相等。这就给人们提出了永远无法完成的任务。

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说,就全社会范围来说,商品价值的“误差”是应该相互抵消的。这是合乎马克思的思想逻辑的,但这挽救不了所谓“转形问题”的破产。因为商品价值的“误差”要相互抵消,必然要求投入的生产资料的“误差”相应地相互抵消,因而,这就必须回到所谓“特殊条件”来论证,这时,所谓“一般条件”的设定也就成为不合理的设定。可见,所谓“一般条件”下投入资本向生产价格转化前后的两对总量不能同时相等这样一个结论,事实上是假定的结果,而不是论证的结果。

四、从文本误读看“转形问题”

我们的分析表明,马克思的转化理论在所谓“一般条件”下包含着两个逻辑环节,即商品价值决定向有“误差”的商品价值决定的转化和有“误差”的商品价值决定进一步转化为生产价格。可是,众多学者却跳过了有“误差”的商品价值决定这一关键性逻辑环节,这与他们误读马克思的经典表述密不可分。

马克思在假定投入资本不转化为生产价格的情况下论证了商品价值如何转化为生产价格之后,针对投入资本转化为生产价格的情况有如下一段经典表述。这是所谓“转形问题”的发源地,因此,我们有必要在这里详加分析。

马克思谈到生产资本的要素通常要在市场上购买,并且不变资本“在这里等于成本价格加上利润”,[6]180即便是必要的生活资料,其生产价格也难以完全吻合平均日工资的价值产品。在此基础上,他集中指出:“以上所说,对商品成本价格的定义是一种修改。我们原先假定,一个商品的成本价格,等于该商品生产时所消费的各种商品的价值(加有酬劳动)。但一个商品的生产价格,对它的买者来说,就是(构成)成本(的)价格,并且可以作为(构成)成本(的)价格加入另一个商品的价格形成。因为生产价格可以偏离商品的价值,所以,一个商品的包含另一个商品的这个生产价格在内的成本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它的总价值中由(所包含的)加到它里面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构成的(成本)部分。必须记住成本价格这个修改了的意义,因此,必须记住,如果在一个特殊生产部门把商品的成本价格看作和(包含)生产该商品时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的成本)相等,那就总可能有误差。对我们现在的研究来说,这一点没有进一步考察的必要。无论如何,商品的成本价格总是小于商品的价值这个论点,在这里仍然是正确的。因为,无论商品的成本价格能够怎样偏离(包含)商品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投入)价值,这个过去的误差对资本家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商品的成本价格是既定的,它是一个不以资本家的生产为转移的前提,而资本家生产的结果则是一个包含剩余价值的商品,也就是一个包含超过商品成本价格的价值余额的商品。此外,成本价格小于商品价值的论点,现在实际上变成了成本价格小于生产价格的论点。对生产价格和价值相等的社会总资本来说,这个论点同以前关于成本价格小于价值的论点是一致的。尽管这个论点对特殊生产部门来说要加以修改,但其根据始终是如下的事实:从社会总资本来看,它所生产的商品的成本价格小于价值,或者在这里从所生产的商品总量来看,小于和这个价值相一致的生产价格。商品的成本价格,只是涉及商品中包含的有酬劳动的量;价值,是涉及商品中包含的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总量;生产价格,是涉及有酬劳动加上不以特殊生产部门本身为转移的一定量无酬劳动之和。”[6]184~185

这段话的主旨是,在投入资本转化为生产价格之后如何进行商品的价值生产。它构成投入转化为生产价格的条件下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一个独立的逻辑环节。马克思指出,投入的生产资料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之后,“成本价格”的定义必然要进行“修改”,因为这种修改了的生产资料的“成本价格”和“生产该商品时所消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相比,“总可能有误差”。但是,商品按价值原理进行生产仍然是可能的。因为以生产价格计量的生产资料和有酬劳动构成的“成本”尽管与其价值存在量的“误差”,但它必然“小于商品的价值”(这个产出商品的价值也必然会有相应的误差)这个论点依然是成立的。因此,“这个过去的误差对资本家来说是没有意义的”,即这个“误差”不会影响到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追求,因为资本家生产的结果“是一个包含剩余价值的商品”。

在这段话的末尾,马克思强调:“此外,成本价格小于商品价值的论点,现在实际上变成了成本价格小于生产价格的论点”。这里说的是,在有“误差”的“成本价格”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这个价值也必然会有相应的误差),也会依照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原则转化为生产价格。这时,“成本价格小于商品价值的论点,现在实际上变成了成本价格小于生产价格的论点”。这里的“现在”,指的是研究生产价格的场合。在这里,马克思还进一步从全社会的总生产方面进行了说明。

上述分析表明,马克思的这段话中包含着投入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生产价格后,应该如何理解商品的价值决定这一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忽略,正是产生“转形问题”的认识根源之一。在马克思看来,任何规律或规则,在不同条件下其作用形式都会有差异,因此,在“一般条件”下要得出与“特殊条件”下完全相同的结论是不可能的,能够证明的只是这样一个思想:在“特殊条件”下价值规律是生产价格决定的基础;在“一般条件”下价值规律仍然是生产价格决定的基础,尽管两者的表现形式必然有差别。由于跳过了有“误差”的价值决定这一关键性逻辑环节,人们必然把马克思的转化理论简单化,从而无法根据不同条件理解价值规律在生产价格决定中的基础地位和不同形式。这样,不但核心思想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科学的理解,人们还进而试图解答不同条件下两对总量应该同时相等这样一种违反基本思维规律的伪问题。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182.

[2]罗雄飞.转形问题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拓展[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87.

[3]胡代光.评当代西方学者对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4]吕昌会.世界著名经济学难题——价值转形问题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林金忠.所谓转形问题的方法论症结[J].经济学家,2011,(6).

[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责任编辑:黎贵才

F031.3

A

1005-2674(2015)06-036-06

2015-01-20

定稿日期:2015-04-1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马克思经济学的方法论思想与经济学发展方向”(11YJAZH067)

罗雄飞(1964-),男,福建宁化人,经济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经济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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