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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经验与未来取向

2015-03-30侯为民

当代经济研究 2015年3期
关键词:农户土地农业

侯为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经验与未来取向

侯为民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100732)

合作制经济是马克思主义对未来社会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科学论断,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农业合作经济具有两条不同的发展路径,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农业合作经济能够更好地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利益,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导向,在规范和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前提下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理性选择。

农业;合作经济,土地所有制;集体经济

农业是一个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与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同时,“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这为我国未来农业发展指明了方向。从各国的历史经验来看,农业现代化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农业生产的技术因素,同时也取决于农业生产资料的所有制结构,及与其相适应的经营组织形式。较之小农经济,合作经济在组织和经营形式上无疑具有着优越性。不过,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这是加快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理性选择。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制的设想与我国早期的探索

生产资料的社会共同占有是马克思对未来社会的科学论断之一。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由社会共同占有,无疑是社会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以后农业发展的重要立足点。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社会的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以联合劳动的形式存在的。就历史进程而言,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合作制经济,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导向,也是一种具体实践。

由社会取代个人占有土地以后,农业生产力如何提高的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做出新的阐释。与土地私人占有基础上的竞争和生产集中促使生产者提高劳动生产率不同,“合作”产生的劳动生产力成为马克思主义关注的主题。在马克思看来,私有制形式下的小农经济,不仅由于土地的碎化分散耕作方式导致其不利于农业进步,还易于使其成为反对土地国有化的敌人。小农经济由于以小块土地私有制基础为前提,其本身在性质上天然具有落后性:“排斥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聚、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累进的应用。”[1]因此,与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相适应的未来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不能也不宜采取单纯地市场交换劳动形式,而必然要在本质上体现为“劳动联合”的性质:“我们建议工人们与其从事合作贸易,不如从事合作生产。前者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后者却动摇它的基础。”[2]当国家和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后,这种劳动联合将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3]不仅如此,这种中间环节的建立还建立在自愿原则基础上,并通过示范和社会帮助来进行。就合作生产的优点而言,首先是能够节省社会劳动,“把各小块土地结合起来并且在全部结合起来的土地上进行大规模经营的话,一部分过去使用的劳动力就会变为多余的;劳动的这种节省就是大规模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4]而社会劳动的节省正是农业劳动生产力提高的关键。

列宁同样重视农业合作制问题,他认为,在农业中实行的合作制,本质上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制度”。[5]针对俄国当时作为一个工业落后国家的现实,他更加关注寻找一条落后国家农业实现合作化与社会主义的道路。1923年,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提出了自己对农业合作化道路的设想,即以农民自觉自愿为前提、以商品经济为纽带,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逐步把千百万个个体小农引上社会主义道路。他指出:“合作制政策一旦获得成功,就会使我们把小经济发展起来,并使小经济比较容易在相当期间内,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过渡到大生产。”[6]换言之,发展农业合作制经济,是落后的农业国确立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途径。

从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形式的具体实践来看,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对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倡导下,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经历了从高度分散的家庭经营向高度集中的集体经营的转变,走的是一条从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道路。在向合作制转变的方式上,“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要叫集体农庄)。”[7]303而发展农业合作制的目标主要着眼于提高农业生产力:“一切合作社,都要以是否增产和增产的程度,作为检验自己是否健全的主要标准”。[7]449从改革路径来看,当时的农业经营制度先后经历了农户经营、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等五个阶段,逐步实现了对旧社会农业体制机制的否定和扬弃。概而言之,以剥夺地主、富农土地所有权为特征的土地改革,否定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农业生产雇佣制,树立了农民在土地占有和生产经营中的主体地位,使农民真正成为了生产经营的主体;以集体所有制为特征的合作化道路,否定了作为土地改革结果的土地分散私有制度,使农民的个体生产走向了农业合作经营,使我国农业生产显现出了规模经营的雏形。与农民土地私有制相比,它解决了家庭分散经营条件下农业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但其不足也是明显的,由于农村人民公社强调计划管理和“平均主义”,难以公平分配劳动成果,在实践中导致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缓慢的问题,农业生产长期徘徊在低水平上,这也成为承包制改革的现实基础。

二、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合作经济的重建及其现实指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伟大历史实践。在改革的探索中,我国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方式重塑了农业的微观组织结构,使得农民逐渐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经济实体,避免了集体制度中利益分配的弊端。由于农民享有了对剩余索取权的占有,农业生产中激励不足、效率低下的问题得以改观。在此过程中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尽管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有了很大提高,但受制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内在规律的作用,承包制面临着其难以克服的矛盾。主要体现在下述几个方面:首先,是农业生产的经营短期化倾向。为了维持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承包制在实施中需要根据人口变动、婚丧嫁娶等原因进行土地的频繁调整,导致土地使用期相对较短,农民因土地的稳定预期因素而产生短期行为。其次,是规模经营举步维艰,有些农户由于向城镇转移而无法转让土地导致弃耕和撂荒,而种田大户由于无法合法通过转让得到更多的土地不能实现规模经营,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相对较低。其三,是现代农业技术难以大规模应用。在承包制下土地实质上是被细碎化经营,规模狭小,农业机械很难统一地大规模应用,农田水利设施也无法从根本上进行系统化建设。相应的后果,则是农业领域的抵御风险能力总体低下,农户丧失了采用现代农业技术的意愿。此外,承包制也不能适应我国的区域特点,使不同地区承包制的实施效果存在着巨大差异,局部地区实行家庭承包制对农业总产出的增长做出的贡献并不明显。

从理论角度来看,生产领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是适应商品生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生产形式。这也同时意味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农业生产中不再采取单纯地市场交换劳动形式的论述还没有成为一种现实。尽管如此,承包制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仍然给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奠定了一个必要的基础。

实际上,面对小农无力应对大市场竞争的困境,在家庭承包责任制施行的过程中,农村合作制经济的自发重建成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家庭联产承包制实施推广后,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上出现了“专业户”和重点户等新经营形式。前者系一部分农户在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逐步脱离传统的农田种植业,专门从事家禽、家畜、水产养殖、果树种植或商品运销等专业商品生产的农户,后者则是主要为兼营土地不能做到完全进行专业生产的专业生产者。在这两者自愿联合的基础上,我国又发展起来一批生产、工贸、农贸等联合体,并催生了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兴办的为专业户服务的各类社会化服务专业组织。这种专业化的合作形态,逐渐演变为农工、农商或贸工农联合经营的形式。我国农业领域合作组织的产生,具有鲜明的现实指向性。首先,它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的组织形式,可以推动规模化经营。农业合作经济的产生,更多地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自发加入新型产业组织的农户为基础。[8]由于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农业生产过程可以形成一个更适合市场竞争和更有效率的产业系统,使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有机联结,从而为产业化和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9]其次,它适应了我国农业生产组织结构一体化和规模适度化等要求,可以提高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在农业合作经济中,个体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相互割裂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克服,这是一种机制创新,在市场条件下搭建了小农户与大市场的衔接纽带和桥梁。其三,它是组织农户和服务农民的重要组织形式。农业合作经济通过新型中介组织,致力于吸引优质资本、科技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对农业的投入,这实际上是农业生产要素的重新整合和优化配置过程。它为农业生产者降低市场和价格风险提供了新的出路。同时,它还能通过信息流改善对农户的服务,使农户更好地把握市场的脉搏。

总之,农业合作经济在规模、效率、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具有优势,能够推动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使农业经营方式更加丰富、更加具有竞争力。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不仅是释放现有土地制度绩效的有效手段,还可以成为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和完善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三、市场经济下农业合作经济的两种不同发展路径

农业合作经济固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的组织形式,是推动农业生产向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转变的重要路径。但也要看到,因其不同的土地制度前提,农业合作经济在实践中的发展却具有不同的路径。作为农业经营机制的一种创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合作经济与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农业合作经济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从国外的经验看,农业领域的合作经济尽管形式多样,但发展方向总体一致,并呈现出明显的市场绩效。Azzam和Andersson通过对瑞士牛肉产业的实证分析发现:合作社的存在,不仅提高了生产者的效率和降低了市场的牛肉价格,且其成本效率超过了市场谈判能力提高所带来的价格提高。[10]在国外农业合作经济中,专业性合作社、综合性合作社及跨区域性合作社较为突出和成功。如:20世纪80年代后,法国的专业合作社尽管数量下降,但规模却逐步扩大,且合作内容扩大到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销售、技术和信息服务、加工、贮藏等。2004年,法国3500个各类农业合作社拥有的成员数,占到了全国40.6万个农户中的90%。[11]又如:日本的“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以及以色列、韩国等国相似的合作社,均是具有半官、半民性质的综合性组织,其合作范围可覆盖全体农民,且对社内成员生老病死提供完整保障。在北美地区,跨区域的合作成为新一代合作社的主要特征。如美国的合作社多利用股金筹集机制,既根据社员交货量规定股金,又限制社员最高与最低持股额,以确保合作社的启动资金并争取银行贷款;其分配机制则按社员与合作社的农产品交易量进行分配,从而吸引投资。而政府则对合作社给予有限豁免待遇、信贷优惠和技术协调等政策,起到相应的协调和保障作用。[12]

应当指出的是,国外的农业合作组织都是建立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其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高度统一。这就决定了其农业生产的组织体制本质上仍然是以土地所有者,而不是以社会共同利益为转移。显然,这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所要发展的农业合作经济具有本质的区别。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农业合作经济发展需要以农业生产力和市场效益提高为导向,所有制基础不同,对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影响必然迥然有别。我国农村改革建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前提是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换言之,我国承包制的推行并没有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的现实,在这一“两权并行分置”的农地制度基础上产生的农业合作形式,实质上是土地的所有、承包和经营进行“三权并行分置”的体现,而不是私有化基础上合作经济的内在统一。邓小平在1990年3月3日与几位中央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合作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13]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农业合作经济发展的起点,同样也是我国应对农业生产面临挑战的基础。

从现实来看,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大量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就业的农民尽管仍具有农民身份,但已不再从事或不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对于仍保留集体土地承包主体的身份、但却不再是集体土地经营主体的农民而言,通过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保障其利益,是相当必要的。显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情的变化,我国需要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而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可以创造出这样一个条件,使土地的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在不同涉农主体之间的分布能够在农业生产力提高的基础上得到改善。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的农业合作经济发展适应了这一趋势,既可对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提供保障,又可以更好地用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农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四、我国发展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的理性选择

无农不稳,无粮则乱。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保证我国农业生产稳定高效的主要措施,而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在这一改革过程中,需要从理论上科学地认识和把握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方向和实现条件。

首先,创新农业组织形式需要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底线思维。我国宪法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类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和鼓励农民根据现实条件,兴办多元化、多类型的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社,不能突破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底线。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就立足于更大限度地释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能量,在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并进而带动农业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新型合作制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决定了我国仍然要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有人将我国农业“最大的问题”归因于现有的集体所有土地制度。主张“该是农户个人所有的就明确为个人所有”[14]的土地制度,其实质是要实行土地私有化。这在我国改革中是行不通的。一方面,土地个人所有制会妨碍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加上个体劳动者市场信息程度不高,无疑会抬高农民与市场重复博弈的交易费用与交易成本,加重农民的负担,进而增加政府对农业的财政补贴压力;另一方面,在贫富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土地私有化会加速土地向少数人集中,造成贫者愈贫和富者愈富。尽管土地归农户私有在某种度上会刺激生产,但鉴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一部分贫困的农民在生活困难时往往会变卖手中唯一的土地,从而加剧其困境并激化社会矛盾。因此,在我国广大农村“实行土地农户个人所有制”,并不是如有的学者所说的仅仅是存在“意识形态的障碍”那么简单。东南亚一些国家的经验,以及前苏联巨变留下的农村后遗症表明,土地私有化的普遍推行无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更无利于农户财富的积累。

其次,发展农业合作经济需要着眼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15]集体经济的发展是在农村改革中避免两极分化、贯彻共同富裕原则的重要前提。以合作经济作为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吸引农户参加合作,进而保障其权益。同时,对于集体经济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也可以更合法和合理地由政府提供合作社税收优惠,提供相应的金融支持政策,政府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也可以转交其持有和管护。由于合作经济配置资源的范围扩大,财政项目资金对集体经济的直接投入将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相反,如果是私有企业或种田大户等私人资本主导的合作社,政府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就容易丧失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从长远看,也不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整体效益的提升。

其三,发展新型合作制经济需要科学设计和政府主导。新型合作经济的发展同样会面临许多挑战,既需要农户和其他市场各方力量的主动参与,更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实践中,农业合作经济会受到农民集体观念淡化、小农文化生活习惯的影响,合作经济的资源动员能力也较弱,这些都需要借助政府的力量,对农业新的产业组织加以间接的扶持和引导。这就需要政府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与农村公共用品支出,既通过规范的运作避免集体财产严重流失,又通过经济、政策等手段推动管理和科技人才向农业的流动,提高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效率,使新型农业合作经济走上规范化、职能化之路。

最后,发展农业合作经济需要法律保障和土地制度创新。农业合作经济作为新生的组织形式,与其相关的规范在法律层面仍然欠缺,是制约其发展的难点。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合作组织发展有法可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的融资功能对于现代农业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民享有的承包地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流转方式。而我国《物权法》又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而使得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权能不完整和不充分,这显然不利于农业合作经济的发展,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和完善法律加以解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一论述,将有利于扩大新型合作经济中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从理论层面看,将抵押担保权注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可以大大地活化土地使用权的金融功能和作用,使农村有效担保物在范围上进一步扩大。显然,这将在实践中有效缓解新型农业合作经济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并加快其发展。

[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12.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19.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47.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5.

[5]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1.

[6]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3.

[7]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8]陈柳钦,胡振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J].管理学刊,2010,(2).

[9]程恩富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倡导集体经济和合作经济模式多样化[J].经济纵横,2006,(11).

[10]Azzam,A.,Andersson,H.Measuring Price Effects of Concentration in Mixed Oligopoly:An Application to the Swedish Beefslaughter Industry[J].Journal of Industry,Competition and Trade,2008,8(1).

[11]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代表团.法国农业合作社及对我国的启示[J].农村经营管理,2005,(4).

[12]李中华,曹春燕,辛德树.国际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

[1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55.

[14]晓亮.新农村建设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4).

[1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十意见[N].人民日报,2013-02-01.

责任编辑:蔡 强

2014-12-30

定稿日期:2015-01-20

侯为民(1967-),男,江苏南京人,经济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

F321.4

A

1005-2674(2015)03-0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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