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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5-03-30韩文龙李怡乐

当代经济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产权制度农地经营权

韩文龙,李怡乐,黄 城

(西南财经大学 经济学院,成都 611130)

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会议综述

韩文龙,李怡乐,黄 城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成都611130)

由西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院、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与《经济学家》、《财经科学》和《当代经济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研讨会”,于2014年11月22~23日在四川省委党校蜀光大厦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重庆工商大学、贵州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安徽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西南财经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等国内重要研究机构和高校的5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这一研究会主题,分别就“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与改革方向”、“农地产权的流转与抵押”,以及“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和发展”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地研讨,并提出了许多颇具前瞻性的见解,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农地产权制度变迁与改革方向

中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是个历史的过程,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典型。现阶段,关于中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所有制下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改革,是目前讨论的热点问题。

重庆工商大学杨继瑞教授认为,农村承包地收益来源于对部分地租及部分经营利润的分享。农村承包地收益Ⅰ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让渡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Ⅰ,由于级差地租Ⅰ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经营权的垄断,因此,农村承包地收益Ⅰ只有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家庭才能拥有;农村承包地收益Ⅱ是级差地租Ⅱ的转化形式,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实行合理耕作,加大土地投入与改造力度,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等举措,所获得的超额收入;农村承包地收益Ⅲ是农地承包权即长期经营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获得土地长期经营权的家庭承包经营者,以及获得租约期土地经营权的其他经营者,在土地上通过劳动投入或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益。因此,在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创新中,必须兼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承包人、农地直接经营者等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兼顾农地、资本和包括管理在内的劳动等要素及其权属在经济上的合理实现。

西南财经大学刘方健教授介绍了中国古代和近现代农地产权制度及其绩效。他认为,土地作为自然物,上古三代在名义上归属于部落联盟首领“天子”拥有,由此出现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国有观念。春秋战国时代,牛耕和铁制农具的出现,单家独户可以独立从事农业生产,产生了通过开垦荒地私人耕作的经济行为,“私有”从消费延伸至生产领域。秦统一后,在全国范围“令黔首自实田”,使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从局部走向全国。汉武帝时代,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关中平原等地区出现了董仲舒所说的“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社会现象。在西汉中后期乃至东汉、曹魏、西晋出现了按社会等级、地位“限田”的呼声,激进者如王莽甚至一度将私有土地强行收归国有,集中分配。直至魏晋以来的社会战乱,北方人口大量损耗,国家才有条件推行长达数百年的均田制。到宋代,国家“不立田制”,有财力者买田,无钱者卖田,土地成为可以“变现”的财富,买卖频繁,故有“千年田、八百主”之说。

安徽大学张德元教授认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应该具备三方面内涵:坚持主要生产资料公有制,即农村土地公有制,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和实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但是,目前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已经异化,具体表现为主体异化、组织异化和机制异化。“异化”既有理性小农的自利性等内在原因,也有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等外在原因。关于如何矫正这种异化,他认为,应该通过农村基础教育、农民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就业技能,恢复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在农村地区形成党、政、经三种组织相分离,三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的格局。

西南财经大学刘灿教授认为,应构建以用益物权为内涵属性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我国《物权法》采纳了用益物权的概念,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在权利内容上规定了可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是私法意义上的物权,应当具有私法物权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和效力。农村土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法律性质的确定,使农村土地产权由“弱化”、“残缺”的使用权逐步走向私法物权意义上的财产权,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进步。进入21世纪,农村经济发展面临新的环境、新的形势和新的问题,农村土地产权制度面临许多新的挑战,新一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赋予农村居民土地财产权和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为核心,就是要从法律上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让土地用益物权成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向农民私人回归,是在国家允许或政策引导下的一场强制性为主的制度变革。但是,这种改革方向绝不等于私有化。因为,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是建立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的。

吉林财经大学胡岳岷教授认为,土地是人民的衣食之源,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是国家生死存亡之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村土地承包制长久不变。我们讨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问题,必须在这个大框架下进行。现在我们讨论的这两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农村的土地如何优化利用问题。农村土地的优化利用涉及三个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确权和土地规模经营。这三个关键词就是三个关键问题。其实,这三个问题是有次序的:首先要解决好农村土地确权问题,也就是把土地确权给谁的问题。按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长久不变的制度安排,体现为土地承包权的土地使用权确定为所有权,才能把承包经营制度长久不变真正落到实处。只有先确权,才能够保证农民真正拥有实实在在的土地经营权。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今天经营制度毫不动摇,才能保证农民有安身立命之本,才能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才能保证国泰民安。其次,确权之后,才可以推动土地流转。土地流转,必须防止基本农田改变用途,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最后,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规模经营,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也可能是一种理论幻觉。所以,我们要防止土地流转走入歧途。现行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是我们党和广大农民付出沉重代价换来的制度安排,不要轻言改变。

华南农业大学罗必良教授认为,产权强度决定着产权实施,是政府代理下的国家法律赋权、社会认同(或者社会规范)与产权主体行为能力的函数。三者分别表达了产权的合法性(法律赋权)、合理性(社会认同)与合意性(行为能力)。土地对于农民是一种不可替代的人格化财产,并由赋权的身份化(成员权)、确权的法律化(承包合同)和持有的长久化(长久承包权)而不断增强,农户在农地流转的所表现出的“产权身份垄断”与“产权地理垄断”,进一步加剧了普遍存在的禀赋效应及其对农地流转的抑制。因此,农地流转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要素市场的交易,而是包含了地缘、亲缘、人情关系在内的特殊市场。保障农民对土地权益的诉求并获取交易收益,表达着特殊的市场逻辑,需要匹配特殊的交易装置。农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特别是经营权的细分及其多样化,有利于扩展产权交易装置的选择空间。

贵州大学洪名勇教授认为,从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来看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缺陷,在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众多缺陷之中最核心、最根本和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农地产权虚置。他介绍了贵州省凤冈县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设计路径和效果,通过确权登记颁证,明晰农村产权;评估产权价值,促进资源向资产转化;通过搭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建立农村产权市场实现了资产向资本的转化;通过构建农村产权抵押信贷风险防范、信息流通机制实现农地产权抵押贷款。通过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实施,明晰了农村产权主体,提升了农村经济组织化程度,破解了融资难题,增加了农民收入。

二、农地产权的流转与抵押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不仅需要“确权颁证”和“还权赋能”,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性权利,同时应该加快农地经营权的流转,逐步实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西安工程大学刘晓平和宁立功认为,农村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大类型。社会经济转型和快速城镇化所致的农村耕地抛荒弃耕、宅基地闲置等资源浪费现象严重。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整合、农村经济的规模和集约化发展需要完善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因此,应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村住宅财产权抵押、宅地基使用权退出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四个方面,对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进行构建,即放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条件,将农村住宅纳入房产税征税范围,合理分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

西南财经大学黄城认为,深化、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中国农业现代化,解决好农业问题、农民问题,需要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框架下,形成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有序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他运用议价博弈模型研究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民收益影响的内在机制,结果发现,议价能力、流转增值和市场信息是影响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因此,从上述议价博弈来看,在产权界定明晰、产权保护严格、政府行为规范的条件下,企业和农民可以通过市场方式来确定土地经营权价格、配置土地资源,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得的净收益受农民议价能力、生产性增值收益和市场信息等影响。

西南财经大学韩文龙和杨奇才认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方式之一,也是解决“三农”信贷资金可获得性的途径之一。通过对四川省首例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进行分析,韩文龙、杨奇才认为,“确权颁证”“还权赋能”和“三权分离”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现的产权基础;地方政府主导和多方参与的合作机制是实现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组织和机制保障;信用风险、担保风险和“失租”风险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面临的主要风险。因此,要确保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现,就必须在完善农地产权制度,建立农地产权流转平台,设立农地流转风险补偿基金和抵押贷款担保基金等关键性制度和机制方面加以建立和完善。

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王雅洁认为,城镇化过程中要处理好农业资源流转与农民权益和农耕秩序之间的关系。农村劳动力和土地向城市和非农部门流转,是城镇化的核心体现。但资源在流转的过程中,难免干扰到农民的生产秩序和切身利益。为避免这类情况发生,须谨慎把握好资源流转的尺度。然而,农业生产的固有属性,决定了这个度较难控制。当前国内农业生产的普遍特点是社会效益高而私人效益低,这就造成人口和土地在城镇化过程中,很容易为追求私利而流转过度。资源的流失极有可能影响到农耕的正常秩序和农民的基本权益,以致动摇城镇化的基石,对此必须严加防范。

南京农业大学林乐芬教授通过对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县——东海2640户农户,进行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小农户对现行农地抵押贷款的响应意愿性及影响因素实证分析后指出:(1)农户参与农地抵押融资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区位因素是影响参与农地抵押借贷的重要因素,家庭收入水平和固定资产持有状况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呈正相关,生产经营规模越大,对资金融通要求越高。(2)规模农户和个体小农户对于农地抵押融资选择基准具有差异性。小农户较为侧重凭借传统借贷个体禀赋因素,而规模农户更关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否能满足其现行规模经营资金需求。(3)规模农户是新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主要受众人群。由此,林乐芬认为,地方政府应根据异质性农户的需求特征,从法律、宣传、群体扶持、平台完善等多角度,加快农地抵押贷款试点推广的进程。

四、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创新与发展

与会代表认为,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都是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的不同模式。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创新和发展农业新型经营组织。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郭晓鸣研究员认为,家庭农场应当具备“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商品化生产、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五个方面的本质属性。他介绍了调研家庭农场的发现:家庭农场以种养业为主,并且在粮油、生猪等传统农业领域保有相当高比例;家庭农场的农场主与农场所在地具有较强的地缘关系;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具有“两高一低”的特征,即家庭农场主的文化水平较高、经营管理及农业技能等综合素质较高、平均年龄较低;家庭农场主要以直接租赁农户土地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流转期限较长;家庭农场的土地并未全部集中连片;家庭农场平均资产水平较高,并且固定资产比率大;家庭农场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以自身投入为主;绝大多数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主要靠借入资金支撑,并且亲友借贷是家庭农场融资的主要渠道;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辅之以少量常年雇工和季节性雇工;家庭农场的农业现代化水平有明显提升;家庭农场比较注重农产品品质及品牌建设;政府对家庭农场扶持力度和扶持范围相对有限;家庭农场以自主独立经营为主,组织化程度不高;家庭农场尚未建立起稳定、完善的农资供应和农产品销售网络。

西南财经大学程民选教授认为,土地确权颁证促进了土地流转和土地集中经营,“确实权”和“颁铁证”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发展。四川省各地在土地确权颁证、土地流转的基础上,推动了承包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集中,实现了规模经营,引进了一批现代农业,发展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过,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在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问题: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发展面临的融资障碍、农用地上建设农用设施的产权问题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等。

西南财经大学王朝明教授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农地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思想对现代农业产权制度改革和农业规模化经营仍然具有指导意义。首先,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探讨农地制度时指出了在近代工业革命以后,小土地私有制(小农土地所有制)的历史局限及其生产经营上的弊病,根据当时农业生产情况,比较了资本主义大农业规模化经营与小农分散经营的特点,即从规模化经营的角度来看,大农场主和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较之小农土地所有制具有更大的优势;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预见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规模化经营必然被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基础上的农业规模化经营所取代;最后,马克思和恩格斯还探寻了土地公有制规模化经营形式实现的具体途径,如组建农业合作社和公社等。

西南财经大学江元通过建立一个资产专用性和剩余控制权的分析框架,解释了农户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而选择家庭农场的动因。他认为:(1)交易成本是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产生的原因,两种组织形式都可以减少农户现实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成本。(2)政府管理是微观经济主体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时同样要面对交易成本问题,这个交易成本属于政治型交易成本,更具体的说是政体运行费用。(3)从分工角度看,家庭农场相较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环节拥有了更多的劳动力,所以形成了生产环节的内部分工,内部分工加强了专业化程度,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这也直接影响了农户的选择偏好。

责任编辑:孙立冰

F224

A

1005-2674(2015)01-093-04

2014-11-27

定稿日期:2014-12-18

韩文龙(1984-),男,甘肃张掖人,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政治经济学和农村土地产权问题研究;李怡乐(1986-),女,四川成都人,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西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黄城(1985-),男,四川成都人,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农地产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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