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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乐智慧》中的法治思想探究

2015-03-29

关键词:良法法度君主

张 利 涛

(青海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福乐智慧》中的法治思想探究

张 利 涛

(青海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全方位的战略部署,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目标以及主要任务等。维吾尔族名著《福乐智慧》中不仅蕴含着深厚的哲理,而且蕴含着丰富的法治思想。深刻发掘其中的法治思想,对新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边疆地区的长治久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福乐智慧;法治思想;维吾尔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必须与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新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对维吾尔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充分发掘。建立在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引起维吾尔人的共鸣和认可,才能走进维吾尔人的内心世界,才能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成书于公元11世纪的《福乐智慧》是维吾尔族哲学家、思想家、文学家优素甫·哈斯·哈吉甫的经典巨著,它涵盖了维吾尔族语言、文学、政治、宗教、哲学、经济、教育、军事、外交、天文、地理、数学等诸多方面。作者生活在初以巴拉萨衮、后以喀什噶尔为王都的喀喇汗王朝,该王朝是与宋朝并存的几个政权之一。在《福乐智慧》中,优素甫·哈斯·哈吉甫主要是从如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出发,通过四个人物之间的大量对话展现了自己的治国安邦理念。这四个人物是“国王日出,象征着公正和法度;大臣月圆,代表了幸福;月圆的继任者贤明是智慧的化身;而修道士觉醒,则象征着‘知足’或‘来世’”[1]4。

《福乐智慧》是维吾尔族文化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维吾尔文化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在喀喇汗王朝时期得到极高的评价,对当时周围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后世的文学创作,乃至维吾尔族传统伦理思想的形成,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中的法治思想,在我们今天看来仍然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作者认为在处理国家与公民关系、公民内部关系、以及智慧与幸福的关系等诸多方面,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国家的兴旺发达、人民的安康幸福则无从谈起。在作者看来,法律是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主要、最有效、最公正的调整工具。法律应以公正为基础,应能够禁止任何不公正行为或现象的出现,限制在人类社会出现的各种不公平的现象,消灭日益增多的不平等,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名副其实的法律。

1 《福乐智慧》中的依法治国思想

优素甫·哈斯·哈吉甫认为,国家或王国的管理必须建立在法度的基础之上,建立良好的法度,普天之下才能实现“大治”,社稷基础才能得到巩固,同时也能树立国君的个人权威。漠北时期的维吾尔社会还处于草原文明状态,大汗是由各个部落首领推选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也不像中原文明的封建社会那样等级森严,各个部落首领不服从大汗的现象时有发生。发展到喀喇汗王朝时期,维吾尔族已经完成了由草原文明向绿洲文明的转变,大汗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威的树立。“103建立了法度,普天之下大治,随着法度的建立,汗的声威大振。”[1]17“1772法度健全,国内大治,社稷巩固,君王欢欣。”[1]237

法治是社稷的支柱,是国家赖以生存的根本,如果没有良好的立法工作,人民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很好地得到保障,社稷的基石将不稳固,国家和人民都将遭受巨大的损失。“2132有两件事物是社稷的支柱,是国家赖以生存的根本。”[1]281“2133一是让人民享有法制,一是向将士赏赐金银。”[1]281“2134有了法制人民喜欢;有了金银,将士高兴。”[1]281“为民立法”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2136如果国君不为民立法,不保护人民免遭不幸”[1]281,“2137人民将遭殃,国家将受损,社稷的基石将毁坏殆尽”[1]282。

坚持依法治国,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保证,也是国王和君主的职责。法治,是国王治理国家的有效手段。“4010国王的职责是国家兴旺,实现它要用法度加以保障。”[1]518而要真正实现法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则是前提条件。“1456法制要完善,莫将它破坏,幸运的金带将系在你的腰里。”[1]195优素甫·哈斯·哈吉甫并没有摆脱君主制思想的束缚,认为君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君主是否遵循法治理念则决定着这个国家的命运。“3461遵循礼法的公正国君,能使幸福之光普照四方。”[1]447“3464如果世上没有循法的君主,真主将毁弃七层大地。”[1]447由此可见,在作者心目中君主在实现法治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坚持依法治国,不仅打击了邪恶和狡诈之人,而且还可以使广大人民永享太平。“5735法度和规程如果得以施行,邪恶和狡诈就会绝迹。”[1]743“2022愿你借清醒打击敌人,愿你借法度永享太平。”[1]269法律的作用在于惩恶扬善,“893王中之王制订了多好的法度,坏人将受到监牢的严惩。”[1]121法治如果得以有效地推行,就会国泰民安,人民和君主都能够幸福的生活。“5734安宁与法度使国家康泰,君主和庶黎因你而欢愉。”[1]743既然实行法治可以收到如此好的效果,优素甫就号召大家积极推行法治,而不能破坏法治的发展。“4016我辈应将这法度推行,破坏法度,为情理不容。”[1]518

1.1 《福乐智慧》中的立法思想

在立法方面,《福乐智慧》突出强调制定良法的重要性。作者对制定良法和酷法的不同结果做了比较深入的对比分析,十分明确地劝告统治者制定良法。“1460谁在生前制定了酷法,身后定然会臭名昭著。”[1]195“1461谁若是制定了好的法度,他的名字将流芳千古。”[1]196作者劝告君主不要制定酷法,君主一旦制定了酷法,统治基础将不稳固,他的王位也将不保。“1459明君啊,莫要制定酷法,制定了酷法,当不成君主。”[1]195制法者如果制定了酷法,其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作法自毙。“1458制法者啊,要制定良法,制定了酷法,作法自毙。”[1]195立法工作是法治实施的源头,如果立法工作偏离了正确的轨道,法治根本无从谈起。

《福乐智慧》强调良法对于国家和人民的重要作用,良法的推行关乎国家的命运、天下的安定和人民的生活;同时作者对暴政和酷法也进行了批判。“545若在人世上洪福齐天,应在国人中推行良好法典。”[1]74“2034良法使国运昌盛,人民兴旺,暴政使国祚衰微,天下不宁。”[1]270“2033明君啊,你若要国祚长久,须推行良法,保护黎民。”良法是社稷之本,君主只有公正地推行良法,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2018清醒和良法是社稷之本,有此二者,社稷将永存。”[1]268“2036国君若心地公正,推行良法,社稷将永固,传之永恒。”[1]270良法的推行,不仅消灭了暴政滋生的土壤,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对君主本身的行为具有约束力,对于规范君主的治国理政行为,实现政治清明的理想具有重要的作用。良法可以“1771消灭国内的暴政酷法,纠正了自身的不良行径”[1]237。

在《福乐智慧》的立法思想中,除了前面介绍的对“良法”原则追求外,对于立法体制,优素甫的思想中深深留下了君主专制社会的烙印,“法自君出”成为他关于立法体制的根本思想。立法权在优素甫看来,是君主的私权,而非为广大人民所共享。“1931君王事只有君王知道,典章制度都出自君主。”[1]258“252御世的君主掌握了知识,为世界制订了良好的法度。”[1]37“893王中之王制订了多好的法度,坏人将受到监牢的严惩。”[1]121作者认为法律制度的制定是君王的事,因此,法律制度都出自于君王。立法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专有权利,只有君王才能享有。在今天看来,这种思想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在喀喇汗王朝时期,“法自君出”思想树立了国君的权威,使各部落首领绝对服从国君的统一管理,在维吾尔族由草原文明向农耕文明转变的过程中,对于维护国家的统一有重要作用。

1.2 《福乐智慧》中的执法公正思想

在《福乐智慧》中,优素甫·哈斯·哈吉甫还特别强调良好的法律要靠君主公正地去执行,公正是法律的生命,而公正又要依靠法律才能得到保证。“821社稷的基础建于正义之上,正义之道乃社稷的根柢。君主对人民执法公平,定会实现愿望,万事如意。”[1]112他强调君主执法公正的重要意义,“2017哪位国君持法公正,国家将昌盛,福星高临。”[1]268《福乐智慧》字里行间充满着作者对君主执法公正的规劝,拳拳之心溢于言表。“5170你要正道直行,执法公正,只有如此,社稷才能鼎立长久。”[1]674“5172欲使社稷的基石巩固坚牢,你就应在执法时恪守公道。”[1]674执法应该以正义为基础,在执法过程中落实公正原则,这样才能树立起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人民才会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5285执法应以正义为基础,社稷因礼法而鼎立人间。”[1]687

《福乐智慧》中的法治思想在人类法律思想发展史上曾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法学界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由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首先提出并完成。但是,众所周知,18世纪的西方法律文献中仍然主张只有该国的公民或该国的主体民族在受法律保护或被法律制裁上的平等,而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或其他非主体民族则不能享有平等的权利,因而西方国家早期在法律上的平等思想,都是有限制条件的。而作为维吾尔族文化史上的经典的《福乐智慧》早在11世纪就提出了丰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它所提倡的“平等”没有民族、社会地位的差别。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要坚持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不以亲疏远近、地位的高低而改变法律的裁决,坚持“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原则。“809我审理百事,以正义为本,无论你是伯克,还是奴隶。”[1]111“817无论是我的儿子,还是亲友,无论是异乡人,还是过客。”[1]112“818在法度上对他们一视同仁,对他们的裁决毫无二致。”[1]112优素甫还把良法比作太阳,让民众平等地受益。“828我的法度和太阳一样,普及万民而不分彼此。”[1]113“830我的法度所及,万民得治,无论它是岩石,还是砂石。”[1]113

1.3 《福乐智慧》中的法治与德治并重思想

中国古代中原政权在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和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围绕着法治与德治的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战国时期,还进一步演变成为“王道”与“霸道”的争论。德治主张用伦理道德教化的方法维持社会统治,法治主张用强制手段维持社会统治。其实,德与法,它们并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关系,都是一种行为规范,都是调节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手段。差别在于,道德采用的是非强制的手段;法律则靠强制的手段来加以维护。在战国末期,秦国用法家思想实现了全国的大一统。但是,发展到汉武帝时期,法家思想的地位已经迅速下降,“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德治思想被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在阶级社会中,任何一个时期都会充满着各种各样的矛盾,有着尖锐的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没有法制,或者没有伦理,都是不行的。所以,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实际上法治与德治两手兼用、相辅相成;而不是只用其一,抛弃另一。《福乐智慧》也并不只是单纯地强调法治在治国安邦中的作用,它也同时强调德治,提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理念。喀喇汗王朝时期的强盛与当时的统治者主张法治与德治并重的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当国王日出向贤明询问治国之道时,贤明回答说:“5467啊,国君,凡事均应有礼法规程。”[1]710由此可见,治国以“礼”的思想已经从中原地区影响到喀喇汗王朝。贤明同时也告诫国王,“5285执法应以正义为基础,社稷因礼法而鼎立人间”[1]687。虽然强调法治的重要意义,但是若要社稷稳固、国家长治久安,还必须实施“礼法”。最终国王也表示,“5498要用礼法来治理百姓,让国中的恶行烟消云散”[1]713。这里的“礼法”其实就是伦理规范,用道德规范来实现“德治”的目的。喀喇汗王朝时期君主和大臣在德治和法治并重的治国理念上是一致的,这或许也是喀喇汗王朝在西域盛极一时的一个重要原因。

由于德治与法治并重的治国理念最终要靠国王日出和大臣月圆去具体落实,所以对国王和大臣的自身道德素质也有严格的要求。优素甫劝诫国王:“5471要身心正直,礼拜真主,对于庶黎要公正宏仁。”[1]710“2160对广大庶黎要心怀仁慈,要心地善良,多积善功。”[1]284“2161莫危害庶黎,要造福于民,要品德优良,要翦除坏人。”[1]284“2169要慷慨善良,知耻知礼,要仁爱为怀,保护人民。”[1]285

优素甫同时指出:“2187做大臣是件大事,需要人杰,要德才兼备,品行高尚。”[1]289“2211臣僚人等应该公平正直,国君信任方把国事交办。”[1]291“法自君出”,国王不仅是法律的制定者,而且也是法治的实施者,必须在德治与法治之间寻找到平衡点。优素甫劝诫国王“2171要具有超人的非凡才德,要为庶黎制定良好的法令”[1]286。将国王的才德糅合进法律的制定之中,才能制定出良法。

1.4 《福乐智慧》中“法必有刑”思想

法律的实施和法律权威的树立,都需要靠刑罚来保证。没有刑罚作为法律实施的后盾,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形同虚设。要维护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生活的良好秩序,除了柔性的道德约束之外,还必须有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加以规范。强制性是法律区别于道德的最重要因素之一,而法律的强制性突出表现在不可侵犯性,一旦有人违反了法律,就必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刑罚不是制定法律的目的,而是国君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根本目的在于为了更好地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福乐智慧》中明确指出了“刑罚”(此处仅指一种惩罚手段,不是现代意义的“刑罚”)的作用。首先,国君靠刑罚来治国理政,规范人们的言行,从而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2128国君靠刑罚治国执政,庶民靠刑罚端正品行。”[1]281“2130刑罚装点了君王之门,君王靠刑罚治理人民。”[1]281其次,刑罚的作用在于惩恶扬善,“惩恶”只是其中的一个目的,最重要的在于“扬善”。“5280倘若歹徒们恶性不改,愿你用棍棒严加管教。”[1]686“5548邪恶之徒须以严刑惩治,以毒攻毒,最为相宜。”[1]719“5549歹徒必须用监牢、铁索对付,严君啊,如此才能改变他们的恶习。”[1]719最后,刑罚能清除人间的污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2131对于坏人要施行刑罚,民间的污秽靠刑罚洗清。”[1]281作恶之人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

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人们内心对法律的敬畏。如果法律被视为一纸空文,任何人都可以肆意践踏,法治也就不可能实现。人们敬畏法律,不仅是因为立法为民、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因为法律是以刑罚做后盾的,一旦违反了法律,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由对刑罚的畏惧产生对法律的敬畏之情,树立法律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并自觉将法律作为日常行为中的重要规范和准则。同时,优素甫反对严刑酷法,反对量刑过重,提倡适度量刑。刑罚只是法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惩恶扬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惩治人不是刑罚的目的。

2 对《福乐智慧》中法治思想的评价

《福乐智慧》中法治思想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与现代法治理念具有一致性。作者早在11世纪初就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更是令所谓的西方民主制国家望尘莫及。立法体制上的“公正”和“良法”原则,在国家制度的源头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强调通过“公正”“法度”等来纠正社会上的残暴、暴力现象,对于维护封建君主制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德治与法治并重思想的提倡,表明维吾尔族在喀喇汗王朝时期的治国思想已经十分成熟,并吸收借鉴了中原王朝的先进治国理念。“喀喇汗王朝时期是维吾尔文化思想史上的辉煌时期。这个时期以民族大转化、大融合、大发展为其主要特征。”[2]维吾尔族正在完成由游牧文明向农耕文明的转变,由多宗教信仰向单一的伊斯兰教信仰转变,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多种文化交流碰撞,人们的社会伦理、价值观念、宗教信仰、行为习惯等都需要重新定义和规范。《福乐智慧》是一部得到统治者高度赞赏的治世方略,其中的法治思想,正是对当时维吾尔族社会生活的规范和约束。

《福乐智慧》中的“法自君出”思想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王权的有力维护,更是对封建王朝统治下君主权威的认同。立法权被视为只有君主才能享有的私权,而普通民众则无权享有。对此,我们不能要求优素甫跳出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过分苛责其保守。况且,他认为“为民立法”是君主必须履行的职责,“2136如果国君不为民立法,不保护人民免遭不幸”[1]281,“2137人民将遭殃,国家将受损,社稷的基石将毁坏殆尽”[1]282。国君在立法的过程中,应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长治久安。这种极力维护王权,但又主张王权的行使必须“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在当时是极其难能可贵的。

3 结语

博大精深的维吾尔族传统文化,在中华民族文化史上是一颗璀璨的明珠。《福乐智慧》是维吾尔族传统文化的浓缩,对维吾尔人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对维吾尔族名著《福乐智慧》中法治思想的充分发掘,我们深刻地感受到维吾尔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提倡法治的民族,并以法度来严格规范自身的行为。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法治理念,自然也很容易得到维吾尔族人的普遍认可,新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势必能得到有力的推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奋斗目标、战略重点和主要任务,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进行了全方位的战略部署。《福乐智慧》中的法治思想,蕴藏着古代维吾尔人的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伟大智慧,对于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近期,中央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被视为“鸟之两翼”“车之双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1]优素甫·哈斯·哈吉甫.福乐智慧[M].郝关中,张宏超,刘宾,译.北京:民族出版社,1986.

[2]热依罕.《福乐智慧》——民族文化意识的映射[J].民族文学研究,1995,(2):29.

责任编辑:卢宏业

10.3969/j.issn.1674-6341.2015.03.055

2015-03-23

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研究”(项目编号:13XKS028)的阶段性成果

张利涛(1988—),男,河南息县人,2014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

D929;D909.9

A

1674-6341(2015)03-01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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