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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比较研究

2015-03-29李海霞康艳宁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18期
关键词:承包方农地经营权

□文/李海霞 康艳宁

(石家庄学院 河北·石家庄)

一、互联网时代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

当前,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我国的土地流转模式包括传统的和紧跟时代的新旧土地流转模式,主要有聚土地、土地股份制、转包、出租、互换等。

(一)聚土地。聚土地是近几年一种新兴的土地流转模式,是浙江省供销社直属企业浙江兴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合阿里巴巴集团聚划算平台、绩溪县庙山果蔬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在安徽省绩溪县实施一个土地项目,将土地流转与电子商务结合起来,以期实现农户、终端消费者、电商平台的共赢。聚土地的运作流程较简单,农民将土地流转至电子商务公司名下,电子商务公司将土地交予当地合作社生产管理,淘宝用户通过网上预约,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认购。交易完成后,淘宝用户获得实际农作物产出;农户除获得土地租金外,参与项目生产环节还可获得工资。

(二)土地股份制。土地股份制主要是承包方相互为了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并自愿结合起来进行农业合作化生产经营,或者是将土地入股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等,专门进行农业生产和经营。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股方式有两种:一是参与工商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机构的股份并取得股息或红利;二是承包户之间自愿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三)转包。转包是指在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转给同一村集体组织的其他人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接受转让的一方按照规定对转让方负责,而原来的承包方可以继续向发包方履行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义务。这样受让人与转让方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接包人与原承包人之间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原承包人与发包方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

(四)出租。承包方在一定时期内将全部或部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之后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发生改变,原来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来的土地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土地流转方式已经开始由自发性、分散性的单个农户流转转向大规模的、有组织性的土地流转。如今,许多农村地区由村委会出面,将有意愿出租土地的农户通过不同方式联结起来,再由村委会出面跟承租人进行谈判,集体出租。

(五)互换。互换是目前最低层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在农村很多见,双方为了满足自己非耕作的需要或者为了方便耕作,在征得对方同意后交换属于双方的同一村集体的承包地,实际上就是交换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流转方式原则上必须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否则很容易发生土地纠纷,这种方式村民一般采用口头协议比较多,这是非常大的隐患,必须引起注意。

二、土地流转模式优缺点分析

(一)“聚土地”模式的优势及其困难。“聚土地”的新型土地流转模式,在传统的土地流转上引入互联网电商基因,将线下的土地流转与互联网结合;让本属于少数参与者的“土地流转大宗交易”变为人人可参与的新型消费方式,预计将极大激发“土地流转”的活力。其最主要的特征或许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市场化流转,政府不直接干预。电商模式呈现较为显著地去政府化运作:(1)通过电商平台,农地使用权认购价格通过市场形成;(2)电商模式的参与主体为农户、电商平台、当地合作社/农户组织、电商客户,其中各项协议自主协商;(3)由于未改变农地的使用用途,相对不涉及政府审批环节。

2、中间环节去化。电商平台通过将“农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与“农地经营权所有者”直接整合交易;不仅盘活了农地,还解决了农地的生产与销售匹配问题。

3、可供大众参与。引入众筹方式,将难以切分的“农地使用权属凭证”转为可实现较大程度分割的“农地产出农产品的所有权、农地生产品种的决定权及农地观光游览权”等销售。

当前,聚土地大面积推广面临的最大困难是物流。聚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是以向位于全国各地的终端消费者提供琳琅满目的生鲜食品。生鲜食品由于运输半径、储存及保鲜问题,难以在全国范围内做到长距离、成本低廉、保证生鲜质量的配送。当前,聚土地运营商正试图在全国布局土地流转,通过就近配送、冷链配送来解决生鲜物流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土地股份制的优劣势。土地股份制无疑是现存土地流转方式中比较现代化与科学化的新型土地流转方式,同时也是风险性最大的一种流转方式。其无论是对土地集约化经营还是对农民从土地中的解放都起了开创性的作用,只不过两种投资入股方式都没有在现实中转化成实践性的行为。因此,该方式沦为一种缺乏实践的构想。

(三)转包的优劣势。同样,转包模式也在小范围内解决了部分农民不愿亲自耕种的问题,但是其存在的缺点相当明显:第一,与出租方式不同,转包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其大大限制了土地流转对象的范围,这很可能使得一大部分拥有资金与技术的主体被排除在外;第二,转包的对象一般是本经济组织内部的个体农户,其经营能力明显不如拥有雄厚资金技术实力的专业组织与农业大户,因此仍是无法达到农业生产集约化的目的。

(四)出租的优劣势。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对象不限于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况且在现今集体化的出租模式下,村组织统一谈判,降低了交易成本,有利于吸引当地资金与技术的投入,引导农业向规模化经营发展。但是,这种方式存在着两种缺陷:第一,如果是自发性、分散性的出租行为,那么土地流转规模小,无法形成规模效益。其虽然解决了个别农户土地抛荒的问题,但是不利于农业生产向集约化农业的转变,阻碍农村经济的现代化进程;第二,如果是由村集体或政府部门统一对外出租,则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原因在于,虽然现在村集体或者政府部门名义上是土地出租的服务部门,其是联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桥梁。但是,在整个流程的运行中,是由承租人先行向集体组织或政府部门支付租金,再由集体组织或政府部门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这样则会出现一个问题,即出租人有可能不清楚承租人到底支付了多少租金给集体组织或政府部门,这无疑为政府部门或者集体组织开辟了一条“财路”。

(五)互换的优劣势。互换行为满足了双方对土地的需要,利于对同一农村经济集体组织内部的土地调整。但是,这种流转方式只适用于个体之间的土地调整,由于流转效率低,其对解决全国性的土地抛荒问题没有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对自己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只要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就不应干涉,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改变,不是土地用途以及承包义务的改变,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仍然要按发包时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履行该块土地原来的义务;二是家庭承包的土地不仅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权属,也关系到农户的生存保障,因此承包方不能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互换与土地转让较为相似,只是转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金钱的交换,而互换则直接体现出相互间地块的交换,无需交付价款。

三、结论

土地流转改革是解决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实现土地规模化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对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目前,对于土地流转的合适方式有着不同的看法,总的来说,应该是因地制宜,选择适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土地流转模式。对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权益及国家的粮食安全利益,通过专门的中介组织来进行土地流转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再结合当前“互联网+”政策的实施,我国可以将互联网电商模式大力推广,使传统农业与现代化科技紧密结合,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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