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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优势研究

2015-03-29赵炜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非政府群体性公民

赵炜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优势研究

赵炜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虽然事件类型各异,但究其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中导致的方方面面的更迭和利益冲突。而社会组织的建立使公民在决策与寻求权利救济的时候有了一条新的途径,他们往往能够更好地跟民众融合而发掘和承认民众的利益,为民众的利益表达提供更多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将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可能予以化解消融。

社会组织;群体性事件;治理;优势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性质分析

我国当前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虽然事件类型各异,但究其原因,绝大多数是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中导致的方方面面的更迭和利益冲突。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由于经济体制的转变造成各种资源的重新分配调整,最后使得社会矛盾变得复杂和多样。矛盾的不断激化使一些公民感到了自身受到了不公待遇,而这些公民大多又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些群体联合起来造成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所以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防治还是要着手于利益的合理分配和诉求的顺利表达,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侵害的危险减少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几率也会大大降低。

无论政府还是企业,在管理的过程中,在政策的制定上和利益的分配上,都应注重协商和沟通,这是政策制定的必要环节,也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相互信任相互依靠的一种表现,我国目前的群体性事件,在其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都有沟通和协商不充分的情况存在。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形成了一种“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公民与政府之间存在一个缓冲带——单位。单位不仅提供了充分的就业,而且也承担了社会保障的职能,同时也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个缓冲带,缓冲了个人与政府的对立,在这种体制下,单位内部职工的问题通常是直接指向单位而不是指向政府的。但在改革后,单位这个缓冲带不复存在,而在其解体的过程中,政府是起了推动作用的,其后又没有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体制,缺乏社会管理机构。而计划经济下的无限型、全能型政府痕迹在当前的政府机构中还很明显,所以公众很容易将矛头直指政府,一旦有相关诱因,公众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的不满就会迅速发酵膨胀,导致事态的扩大。在我国现行的社会管理体制中,只有国家与公民两个层级。与国家相比,公民处于劣势地位,其利益被相关部门侵害后诉求无门,因而采取群体性事件这样一种方式去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以期解决自己的问题。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大幅增加是社会诉求增加和民众权利意识强化的体现。

在现代社会的治理结构中,社会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层面,国家会留给社会足够的空间,其社会组织能力较强,也为群众利益的表达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因此,社会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对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社会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治理的相关理论

(一)公民社会理论

自20世纪70年代末,很多国家在进行社会管理模式的改革时,都在积极寻找和支持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社会组织的发展,从而可以有效地提高公民福利,更好地提供公众服务,改变以往政府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变以往的“管理”为“治理”,达到“善治”的目的。“善治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表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友好合作,它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要求公民的积极参与,其基础就是公民社会。”[1]

公民社会的形成离不开“第三部门”的发展,它通常也被称为“市民社会”,我国台湾的学者则习惯称为“民间社会”,它是非政府组织、社团、协会和利益团体等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的总和。从发展逻辑看,是先有社会组织后有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在本质上不过是对社会组织发展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变化的另外一种诠释。[2]

加拿大哲学家查尔斯·泰勒认为,公民社会的存在其实可以有三种不同的诠释,首先,一个国家内只要有不受国家权利支配的社会团体的存在,从最低限度的含义上讲,公民社会便存在了。其次,标准较为严格一些,那些不受国家权力支配的社团能够参与社会构建和调节社会矛盾时,公民社会才存在。最后,在此标准上更近一步,当这些不受国家权力支配的社团能够参与、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时,才能有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社会”。[3]

(二)治理理论

20世纪90年代新的治理理论提出,内容涵盖非常广泛,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领域,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普遍重视,又被称公共治理理论。治理理论是公共行政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认为政府在进行治理时,应当抛弃传统公共行政所强调的强制性和垄断性,注重政府、企业、社团以及个人的共同作用,政府应该注重寻找和挖掘自身以外的各种管理工具的潜能,重视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平等对话和合作关系。社会组织的建立实际上是对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一种回应,通过政府外的第三种力量来弥补由于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而导致的政府在某些领域的缺位。[4]

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政府并非是国家治理的唯一主体,在当代,国家治理的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那些得到了公众认可的公共或私人机构,都应该成为治理不同层面的主体。第二,在公共服务领域,世界已经跨越了以往公私分明的界限,应该对各类政府以及非政府机构、企业组织重新进行定位。政府应当注重公共责任的转移,即将公共责任逐渐由政府转移到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身上。第三,重视管理对象的参与,治理理论提倡能够形成一个管理网格系统,利用有效的网格系统提高自身的自主性和组织性。第四,在治理理论语境下的政府与以往不同,在社会公共管理系统中,不再具有最高权威,但依然要承担指导社会组织行为方向的责任。

治理理论的实质在于,它强调要依靠多元的并且相互影响着的各个行为主体,在彼此的互动发展中一道完成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达到“善治”这一目标。即: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公民等多个层次对公共事务的合作治理,去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5]

(三)安全阀理论

科塞不仅强调了社会冲突的积极功能,还首次提出了冲突制度化问题——安全阀机制。“安全阀机制”的观点是科塞有关社会冲突可以促进社会整合与社会稳定的思想的典型体现。该机制允许敌对行为的释放,认为它能起到维护群体和社会结构的作用。其观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应当允许敌对情绪的释放,因为这种以往被封闭的情绪通过冲突这种形式释放后,压力会减小。所以冲突的发生起到了维护关系的作用。第二,社会结构僵化程度越高,安全阀机制的存在就越重要。第三,安全阀机制可以发泄敌对情绪,但是它的作用只能是缓和矛盾,并不能根本解决矛盾。第四,安全阀机制应当提供敌对情绪的替代目标和发泄手段。第五,相互对立的情绪或者利益在受到压制的时候,只能产生两种结果,结果之一是把对立情绪真正地从其根源中转移出来,以其他渠道发泄出去;结果之二是相互关系的彻底终结。第六,没有安全阀机制或者安全阀机制不完善的社会结构是僵化的社会结构,同样也是一个潜伏危机的社会结构。[6]

根据科塞的安全阀理论,如果能够将社会冲突公开化、明朗化和制度化,即建立安全阀机制,那么社会冲突是可以减弱危害,对社会稳定和整合起到良好调节作用的。我国现阶段利益分化加剧已成事实,由于利益分化所带来的冲突和矛盾在短时间内也无法建立起良好的解决机制,社会结构灵活性不足,这样安全阀制度就显得更加贴合我国的实际,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压制利益的表达和冲突的出现,危机将更加严重。因而,应该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规范使群体性事件发生转化,降低其破坏性,发挥其良性的整合作用。

二、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在改革开放前,我国政府是“全能型”政府,其职能几乎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社会组织的存在微乎其微,几乎不参与任何社会管理活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我国政府的职能和性质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同时,在改革过程中,利益主体的分化加剧使得各主体之间冲突不断,贫富差距的扩大造成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日益复杂化的公共管理事务,让政府陷入管理困境,其变化程度远远跟不上社会的需求。让政府再承担全部的社会管理事务是不现实的。[7]

社会组织的发育和发展,都是同其所处国家及地域的经济基础、文化背景和社会环境联系在一起的,顺应时代要求而生存,适应社会发展而前进。它作为社会自愿选择、自主发展的组织形态,有着不尽相同的思路和实现途径。我国现在的社会组织由于具有不同的经济基础和文化背景,因而在思路选择和运作方式上有所不同,甚至在组织架构和服务功能上也各具特点,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大致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政府推进型。这种类型,是指社会组织的发展和产生,是在国家行政权管理和政府强制力的推动下启动和发展的。例如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形式普遍建立起来的,再例如全国各地普遍存在的科协、社科联、残联等等,都是在政府的统一组织下,依靠政府发展起来的。虽然这些组织从属性上来讲属于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但是这些组织的功能定位和内部机构设置都是由政府确定的,活动经费也由政府提供,其活动的开展、组织体系的形成,都是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资源完成。

第二种,政府推进和民间自发发展结合型。所谓政府推进和民间自发发展结合型,就是利用社会的民间资源,政府进行相应的引导和规范,使自身获得发展和完善。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大多集中在商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上。在那些民间力量较强、自组织基础也比较好的地区,政府可以按照自己的政治目标和发展要求,采取明确规范、合理引导配以自我发展的途径,建立一些社会组织,这是民营企业自身发展需要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产物。这些社会组织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活动,同时接受政府的引导,使政府要求和民营经济的愿望有效结合在一起,形成政府和民营经济之间的良性互动,在解决行业纠纷、维护行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三种,民间自发发展型。这种社会组织的发展是一种自然自发的演进模式,所谓自然自发,就是利用自身独特的社会资源,在传统的组织基础上,以维护共同权益、表达自身利益需求为宗旨,根据公民结社的基本原则,自发组建的社会组织。也有学者把这种社会组织称之为“草根组织”,像深圳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民间保护长城组织等等,都是自发组织起来的。近些年这类组织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在帮助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救助还有环境保护方面都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社会组织在群体性事件治理中的积极性

社会组织最初的出现是因为福利国家政策普遍失败这一事实,是有深刻的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的。在西方,因为自由市场时期的经济危机经常引发冲突,二战后很多欧美国家开始在其市场积极体系中引进政府干预的政策,但是社会经济问题并没有因此消失,反而在20世纪70年代后开始明显显现,此时,各类社会组织纷纷出现,经过长期发展,目前,社会组织在社会救济、教育环保、扶助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社会慈善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也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优势。可以说,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它的活动,增强了社会和谐,从而降低了社会冲突产生的可能性。在长期的发展中,社会组织获得了公众的认可,与政府也建立了良性的沟通渠道,逐渐成为政府和公民之间共同的良好桥梁,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矛盾。我国的群体性事件近年来频频发生,其实就是社会矛盾无法正常调节的产物。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治理结构中,欠缺了“社会”这一层级,社会组织虽然存在,然而却过于弱小,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几乎难以听到它的声音。从西方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出,在群体性事件的治理中,社会组织的存在是可以起到积极作用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良好的社会沟通作用

社会组织成长于民间,因而与公众距离最近,因为其草根性,它往往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社会矛盾的聚焦点,通过自身的社会影响力进行相关利益的争取和呼吁,从而引起社会各界和政府的重视,这是政府组织所无法具备的优势。在西方国家,每个企业或者都有自己的工会组织去为自己的成员争取权益,同时,行会和职业协会也非常发达,这些社会组织的存在,在维护成员权益、提供公益服务方面发挥了政府和市场难以起到的作用,社会组织通过与政府的对话、沟通,甚至游行、示威等方式,让政府机构明白自身成员的需求,把公众的期望反映给政府相应的机构、并且代表自己的成员和政府进行沟通和协商,形成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阻断权力寻租,监督政府机构

在传统的政府职能体系中,由于政府掌握过多的社会资源并且同时还介入市场发展,这种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游戏的参与者的身份,为政府官员大量的寻租行为提供了生长的温床,导致了大面积的官员腐败,而政府寻租和官员腐败问题正是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之一。因此,世界各国的政府改革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要内容。西方的非政府组织作为以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志愿部门或独立组织,就成为了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它承接了很多从政府转移出来的、市场又难以承担的一些社会管理职能。这种模式,有效的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防止了政府权力的高度集中,遏制了寻租现象的发生。

西方各国还建立了许多独立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广泛分布在世界上的多个国家。这种国际非政府组织因为其民间性具有广泛的公民基础,能收集大量的政府以及官员的绩效信息和民意评价,他们以非党派的超然立场督促政府及企业落实其反腐败承诺。对政府评定各种部门和机构的表现、提高透明度、加强自身监督、进行有效改革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三)参与社区建设,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西方国家中社区服务业的全面发展,对社会的持续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非政府组织积极寻求政府以及各方面的支持,从而为社区居民展开全方位的服务。在美国,非政府组织正朝着一种无所不包的服务体系方向努力,其内容涉及到了抚养贫困儿童、医疗保健、帮扶老幼、就业培训、心理指导、保护生态、文化娱乐等方面,在缓解社会矛盾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平衡作用。目前,活跃在美国城市社区内的各类非政府组织共有100万个左右,它们主要致力于社会服务和管理,通过提供教育、培训,扶贫济困等各类社区服务,在满足公众需求方面举足轻重,成为美国社会福利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这种社会组织的存在,为提供社会公平,削弱社会矛盾提供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四)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公平

在救助弱势群体方面,政府当然是最有力的支撑。但是由于现实中的诸多因素,使得政府在维护社会公平,保护、救助弱势群体方面,效率显得较为低下,并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救助不足是事实。非政府组织的出现恰恰弥补了这种不足。在西方国家,大量的非政府组织以推动民主、保护人权、人道援助、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作为自身的活动目标,积极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争取利益。很多非政府组织通过吸纳、利用社会慈善资金及社会闲散资金,去开展福利服务和社会救助等工作,十分有效地帮助弱势群体摆脱了自身困境。非政府组织的这种慈善性和公益性的行为对于缩小贫富差距,扩大社会公平,达到社会和谐发展的境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给予社会组织充分的自治、发展空间一直是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方式。在社会组织比较发达,社会与国家相互独立性增强但其角色定位明确的现代社会,更多的问题被交由社会自己处理和化解,而不是事事都由一个强权的政府来应对,而且在社会组织发达的西方国家,其利益可以通过各种利益集团和组织被国家纳入正规体制的方式来表达,并且因为利益集团拥有比没有形成组织的群体或者个人更多的资源和更强的理性能力,使其能够更有效地同国家形成抗衡以增加群众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良好的社会组织形成了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外部制衡机制。社会自身是最贴近民众的,社会组织的建立使公民在决策与寻求权利救济的时候有了一条新的途径,他们往往能够更好地跟民众融合而发掘和承认民众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听取群众的意见,为民众的利益表达提供更多的途径,最大限度地将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可能予以化解消融。

[1]俞可平.治理和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1.

[2]王名.中国民间组织30年—走向公民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9.

[3]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A].冯青虎,译,邓正来,校.邓正来,杰弗里·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途径[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28.

[4]王学辉.群发性事件防范机制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111.

[5]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

[6]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335-337.

[7]付艳凌.非政府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2):10.

[编辑:李永新]

D631.4

A

1672-6405(2015)03-0039-04

赵炜(1976-),女,河北蠡县人,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基础教学训练部教师,主要从事政治理论研究。

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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