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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与启示:中国学者视野中的新加坡廉政建设

2015-03-29马福运秦慧婷

关键词:贪腐廉政公务员

马福运,秦慧婷

(河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新乡453007)

近几年国际权威调研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新加坡政府的廉洁程度连年居亚洲第一位,在世界范围内也是名列前茅,成为举世公认的将腐败成功抑制在最低限度的国家之一。中国学者从多个方面对新加坡的廉政建设经验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新加坡廉政建设方面的成就堪称世界典范。

一、中国学者视野中的新加坡廉政建设经验

新加坡是世界上职务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廉政建设独具特色。具体表现在:浓厚的反腐败氛围;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行为规范;严厉的法律制裁;良好的待遇和完善的社会保障。诚如王万征所说:“无论是新政府高薪养廉的软性措施,抑或反腐立法的硬性手段,腐败行为在绝大多数国家公务员及普通民众的心目中,都难觅立足之地,这就是新加坡的廉政之道,也是新社会和谐之本。”[1]

(一)廉政是人民行动党最宝贵的“党产”

新加坡廉政建设助推新加坡经济实现了腾飞,经济腾飞也为新加坡的廉政和高效政府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二者“互利双赢、互为动力”的和谐局面,为政府机构优化、高薪养廉(贤)、公务员的选拔与培训,提供了必要的经济支持。早在1965年,李光耀就提及:“过去几年,为了保留那些精明能干的人才和专家,我碰到好些困难。我确实很难找到优秀的部长。因为很少人能够像我的律政部长那样,准备做一份更繁重的差事,而只拿到他过去当律师时收入的三分之一的酬劳。”[2]至于高薪是为了“养廉”还是为了“留住高素质人才”,学者间存在争议。就此问题,蔡定剑走访了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人民行动党总部、国会议员和有关政府官员后,得出了结论:当年李光耀提出提高领导人薪金的出发点是为了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到政府任职,也防止人才流失。虽然有防腐的目的,但不是主要的。通过以俸养廉,让官员可以维持社会中等生活水平是必要的,在让官员保持中等生活水平的条件下,能不能防止腐败就要靠制度和文化了[3]。朱明国认为,许多人认为新加坡的廉洁是靠高薪养出来的,但是新加坡的机构和官员不认同这种说法。首先,新加坡是先有廉政,后有高薪。在实行高薪之前,新加坡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廉政问题。其次高薪是相对的。再次高薪与严格管理相辅相成。所以实行高薪制的目的不是养廉,而在与招才引贤,吸引最优秀的人才到政府。能不能防止腐败还是要靠刚性手段和软性措施的结合,即廉政教育、法制建设以及严格的执法形成合力[4]。姚家庆、唐翀也指出,新加坡政府认为政府的素质与效率来源于人的素质与效率,而高薪是获得高素质人才的关键。因此新加坡的理念就是:高薪=高素质人才=高效率的政府。新加坡认为,支付工作人员高额的薪水,表面上增加了政府的支出,实际上它能获得更大的收益:吸引全世界最优秀的人才来新加坡政府就职,以此大大提高政府的能力与效率,并且有效地防止公务员的贪污与渎职现象,由此给国家带来的收益是难以估量的[5]。

当然,人民行动党之所以像对待“第一生命”那样,在廉政建设问题上不敢有丝毫懈怠,更是为了永葆自己的执政地位。赵景芳认为:“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执政以来,历经13次大选,始终能获得大多数选民支持而持续执政,根本原因就在于人民行动党政府的高效廉洁,能够一直取信于民。”[6]为了保持政党的廉洁形象,人民行动党要求党员以白色衣裤着装。李光耀多次警告全党:“贪污腐化曾是殖民当局的宿疾,如果我们失职,或是变得贪污腐化,就同样会被人民唾弃。”[7]在研究严密监督制约在新加坡反腐倡廉中的作用和机制时,不少中国学者都谈到反对党的作用。吕元礼认为,在野党的合法存在有利于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在竞选过程中各政党为了获得更多选票,以便上台执政或者在国会里获得更多议席,总要攻击对方缺点包括腐败行为,宣传自己包括廉洁行为在内的各种优点。而要攻击对方弱点,就要不断监督对方,以取得证据,同时自身也要保持廉洁,不要让对方抓住弱点[8]。

(二)打出预防腐败“组合拳”

新加坡的廉政氛围非常浓郁,身在其中很难产生贪腐的欲望。这种廉政氛围的形成,是政府大力倡导廉政、打出“组合拳”预防腐败的结果。吕元礼把这些经验概括为四个方面:通过“以德倡廉”使人不想贪;通过“以法保廉”使人不敢贪;通过“以规固廉”使人不能贪;通过“以俸养廉”使人不必贪[9]。

一是教育倡廉使人“不想贪”。蔡冬梅指出,新加坡通过教育提高公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公众对自己的权利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有了深刻的认识。公众已经明确认识到腐败是对自己权利的侵害,并善于和敢于通过各种手段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反腐败的政治文化氛围已经在全社会形成[10]。杨伟指出,新加坡的廉政教育之所以取得良好的效果,是因为其廉政教育具有早期化、人情化、社会化的特点,生动感人、形式活泼、全民动员、声势浩大,从而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坚定了人们的思想信念,提高了人们拒腐防变和打击贪腐的意识[11]。姜跃指出,新加坡正是利用廉政教育,集合东方的儒家传统优秀文化和西方的民主法治思想,并赋予其时代性,从而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廉政教育理论,使之成为廉政建设的思想来源和理论道德基础,对维护廉洁无疑具有积极意义[12]。彭锦清指出,新加坡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对公务员进行廉政教育、官德教育,要求公务员树立廉政观念和为民意识,律人先律己,不谋私利,反对特权,培养正确的公共服务价值观。同时,通过社区的道德教育,使人们崇尚廉洁诚信、秉公守法,在全社会形成明确的道德准则,使人们把担任公职而贪污受贿者视为社会公敌[13]。刘守芬、李淳指出,新加坡政府对公务员进行“心治”教育,宣传和推崇儒学和中华传统文化,培养公务员遵纪守法、公私分明、秉公办事的品格。新加坡公职人员进入政府部门工作都要经过严格训练,这种训练以廉洁自律、公正执法为主题,“要求他们以公正不阿的态度实施有关条例”,使公职人员自觉养成高尚、洁身自好的品德[14]11。

二是严厉惩处使人“不敢贪”。人民行动党上台后,就把反腐败纳入法制轨道,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新加坡,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外,公务员还必须严格遵守《反贪污法》和《公务员指导手册》等法律法规、行为规范。中国学者高度评价新加坡的“制度化”反腐,对新加坡贪污调查局给予充分肯定。钟奇峰认为,完备的法律和司法独立不仅以法律治理普通民众,而且以法律治理掌权者,通过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腐败者受到严惩,使公务员的腐败行为付出巨大代价,从而达到使人不敢腐败的目的[15]。曹云华认为,新加坡在反贪污方面最为难能可贵的是能够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16]。高勇认为,依法惩贪,使得新加坡“没有人可以超出法律之上”,高举“严厉执法”的大棒,在社会形成了彻底打击贪污的态势,使公务员不敢贪,使很多想腐败的官员望而却步,悬崖勒马[17]。宋振国指出,廉政建设的实施和监督必须由值得信赖的机构来负责。如新加坡的反贪调查局,由总理直接领导,挑选正直、廉洁、精干、高效的优秀公职人员组成。它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行机构,有职有权有威信,在反贪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8]。夏书章指出,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唯一调查贪污罪行的权威机构,公私方面都管。无论多大的贪污案件,该局都被授权进行调查。该局机构足够精简,效率也很高[19]。

三是严密监督制约使人“不能贪”。新加坡防止腐败的经验,除依靠道德观念制约和法制完善外,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严密有效的监督机制。孙明霞指出,新加坡完善的监督系统有人民行动党及其政府外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外在的监督有国会监督、反对党监督、司法监督、民选总统监督等[20]。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独立于政府以外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的招聘、审查、纪律处分等事宜,从政府外部对政府进行监督[21]。新加坡严密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严格的公务员选拔和任用制度。新加坡政府认为,让那些私生活不检点、有不良嗜好或品德修养差的人进入公务员队伍,不仅影响政府形象,而且他们在条件适合的时候会萌发贪污腐败动机,所以要从严审查“第一关”。二是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根据新加坡法律规定,凡是被正式录用者,必须如实申报个人财产,否则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任职后如有财产变动,应主动填写财产申报清单并说明变动原因。申报后还要经过贪污调查局的严格审查,一旦发现造假或者来源不正当、不合法等,立即组织调查取证并提交法院审理。三是严格的日常考核制度。按照规定,公务员要随时记载自己的活动,并定期接受检查,对于发现的可疑情况,贪污调查局会进行审查核实。如果没有如实记录,而是由贪污调查局从另外渠道查明公务员有贪腐行为,主管官员也将因为知情不报受到“株连”。另外,每年7月1日,每个政府官员都必须如实申报财务状况,如果某官员被视为陷于“债务麻烦”,他必须向其所属部门领导报告。四是严密的行为跟踪制度。在新加坡廉政建设中,行为跟踪制度的震慑作用极其巨大。行为跟踪包括所有公务员,特别是新任职的公务员。通过暗中派人跟踪,或收到举报后派人跟踪,明查暗访公务员的日常行为。调查内容涉及公务活动、日常生活和个人交往等各个方面。

四是良好待遇和保障使人“不用贪”。良好待遇和保障,是新加坡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抵御贪污受贿诱惑的重要因素之一。吕元礼指出,新加坡实行的“高薪养贤、厚禄养廉”制度,就是“根据市场的做法”而建立的一种“诚实、公开、可以辩护及行得通”的薪金制度。这种诚实立场包括诚实地看待人性,既要看到人性中“社会人”的一面,也要透视到人性中“经济人”的一面;诚实地看待政治,政治既是事业也是职业,要让献身这项事业的人得到足够的回报;诚实地看待收入差距[22]。唐海歌则认为,通过提高工资水平和工作条件以削弱贪污行为的内在动因,是新加坡实施反贪污计划的重要步骤。在新加坡有个普遍共识,即打击贪污的最佳策略就是取缔贪污的市场,即以廉洁、公开、反腐、可操作性的体制取代虚伪,与其让官员们通过不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他们优厚的待遇[23]。新加坡还制定了完整的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工、一般工人都必须参加公积金制度。一个公务员在职时廉洁奉公,退休后可保全家生活富裕,而对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的人,则一律没收其公积金。刘国雄认为,公务员有腐败行为,立即永久开除公职,受到法律审判,而且要永久取消其公积金。新加坡人害怕取消公积金。因为公积金代替了养老金和退休金。一旦没有公积金。所有的保障包括医疗费都没有了。资历越老,地位越高的人,公积金越多。所以,公积金成为威慑力量的最大后盾[24]。林敏娟也认为,新加坡的公务员公积金制度,除了退休保障作用之外,最主要的是促进廉政建设,同时对新加坡的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发展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公积金制度的实行,提高了公务员的预期收入,也消除了他们思想上的疑虑,为他们确立“不必贪”的思想意识发挥了积极作用[25]。

(三)“零容忍”从反小贪开始

新加坡之所以在全球清廉指数中始终名列前茅,除了在廉政建设方面法律完备、预防得力、教育到位、处罚严酷之外,与其在廉政建设理念和制度设计方面,对贪腐的真正“零容忍”密不可分。对于小贪,新加坡也课以重罚以防微杜渐。这种真正意义上的“老虎苍蝇一起拍”,有效防止了贪腐思想升级和不良风气蔓延。对此,吕元礼曾经作过深刻剖析,他指出:“实际上,新加坡对于贪腐惩处的严厉,并不表现在重罪重罚,即对于大的贪腐处以绝对很重的惩罚,如处以绞刑等;而是表现在轻罪重罚,即对于很小的贪腐处以相对很重的惩罚,如行贿受贿10元就要坐牢,就可能失去数十万元的退休金,等等。可以这样说,新加坡之所以少有贪腐现象,很大原因就在于其对很小的贪腐处以相对很重的惩罚,也就是对腐败零容忍,从而避免了‘小洞不补,大洞吃苦’的恶果。”[26]只有狠手刹住“小送”“小贪”,才能预防“大送”“大贪”,从而有效遏制贪腐之风。

新加坡媒体报道了一起涉案金额仅10新元(约合50元人民币)的贪腐案。此案中,一名地铁保安看到一名女佣在地铁站内有违规行为,便告知她说,此类行为按规定应被处以300新元的罚款,且其个人信息也将被记录。女佣央告说,自己工作不久,囊中仅有10新元。于是那名保安便“授意”女佣将这10新元当作“买咖啡”的钱塞在书下。随后,他放走了女佣,并将其信息从记录中删除。一个月后,女佣的雇主闻知此事,并立即报警。贪污调查局立即介入。最终,那名保安认罪,被判坐牢一周、罚没贪污所得10新元,其饭碗也随之丢掉[27]。诸如“10元”“5元”的贪腐案,反映出新加坡廉政建设方面的独特气质,即把廉洁意识植根于文化肌里中。新加坡为了突出“任何利益输送都不可接受”,法律对贪腐不作最低金额限制,一元钱可能坐牢,一句话可能坐牢,只要是为了得到特殊照顾的利益输送都有可能坐牢。于文轩、吴进进认为,新加坡对腐败做了最狭义的定义,形容词“任何”用来指代任何形式的报酬,如“任何礼品”“任何借款”“任何职位,雇佣和合同”“任何赠与、关于报酬的任何保证与许诺”;所有无法解释所得来源的嫌疑人可被假设为腐败分子;公务人员虽未实际接受任何利益,但只要其显示出这种意图仍可被视为有罪[28]。对于这种“小贪严肃”的“零容忍”反腐机制,中国学者在以往研究中虽然时有提及,但显然缺乏深入研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从廉政建设“土壤培育”做起的制度设计,更能反映一个国家反腐倡廉机制的完善与严谨程度。

二、中国学者视野中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中国借鉴”

新加坡廉政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腐败现象虽然不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我们应该学习、借鉴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采取多种形式、途径加强思想教育,加大监督力度,完善廉政制度建设,将腐败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加强廉政教育,培养公民民主意识,营造反腐败的良好氛围

营造反腐败的良好氛围,首先要加强对全体公民的廉政教育。吴桂韩指出,新加坡以德倡廉,筑起“不想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加强政治伦理建设要弘扬优良的德政传统,唤醒权利主体的自律意识,培育廉洁自律的政治氛围。具体到我国来说,就是要弘扬儒家“民贵君轻”“民唯邦本”等为民富民的民本思想,继承我们民族、我们党的公正、廉洁、自律等观念以及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意识[29]。郑海兵、赵耀指出,制定并实施“软硬兼施”的政策是新加坡政府廉政建设举世闻名的关键。其中,反腐败的“软”措施是围绕“德”字展开的,在领导人以身作则的前提下,将全民道德教育与官德教育相结合,在全社会形成廉洁光荣、腐败可耻的政治氛围[30]。蔡冬梅认为,公民政治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群众愿意、敢于和有能力积极参与对腐败现象的有效监督,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对腐败现象嫉恶如仇、对腐败分子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是反腐败斗争取得胜利的社会保证。要在我国营造这种反腐败的社会氛围,必须做到:加强公民的政治文化教育,鼓励和帮助群众积极参与国家政治;明确政府职责和工作程序,增加政府活动的透明度;保护和鼓励群众对腐败现象的检举揭发;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勤政廉洁,并自觉监督下属和上级的行为;成立值得公众信赖的反贪污机构,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腐败分子[10]。

(二)制定专门法律,规范权力运行,提高廉政建设的法制化水平

法律法规的完备、详尽、操作性强,是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一个突出特点。建立健全反腐败的法律体系,使廉政建设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是廉政建设持续取得成效的关键一环。朱维平认为,新加坡正是把廉政建设纳入国家法制轨道,使治理腐败有法可依,严格执法,规范权力运作,从而建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反腐倡廉也要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必须依法办事,防止和铲除超越法律的特权。要进一步重视廉政法制建设,推动廉政法制化。在廉政法制化的基础上,坚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相辅相成,建立一系列的制度规范[31]。来永宝认为,新加坡的廉洁政治得益于其系统完备的法规及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传统。在新加坡,完备的廉政法规犹如给公共权力运行系统编织了一张覆盖全面、细密有致、可操作性强的法治之网。从依法治国的要求来看,我国的廉政法制建设必须纳入整个国家的立法体系,把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廉政建设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不断完善。只有依法肃贪,才能使廉政建设制度化、法制化以及规范化,达到预期目标[32]。中国赴新加坡精神文明考察团认为,中国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新加坡,一切有关政府官员的权力、工作条例力求简单明确,这样一来,任何违犯条例的行为都容易引起怀疑和招来投诉。同时,政府尽量缩小公职人员自行处理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力,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减少公职人员贪污腐化的机会[33]。刘守芬、李淳则指出,新加坡防止、惩治贪污腐败的法律法规全面、系统、明确、细致,无隙可乘。我们也要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加强制度建设,赋予制度建设以确实具有可行性、有效性、权威性等生命力的内在要求。从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出发,制度建设应当具有民主性、正义性、科学性、规范性、责任性、激励性、监控性和协调性[14]249。

(三)成立专门机构,加强综合治理,保证反腐败斗争的连续性

新加坡廉政建设,既有法律和道德的约束,又有客观和主观上的限制,是一个综合治理的过程。新加坡贪污调查局之所以能在反腐败斗争中取得如此大的成就,是与该机构人员的特殊组成,及其拥有的特殊权力分不开的。新加坡实行司法独立制度,保证了司法的独立地位和司法机关对于其他部门的有力监督。我们要在反腐倡廉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也要研究成立专门、独立反腐机构的可行性,从组织上保证反腐败斗争的齐抓共管和持续进行。同时,要加强从政道德教育,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严格国家公职人员的选拔和使用制度,按照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工作部署,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此,李国荣、杜萍认为,廉政离不开监督。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结合,形成健全完整而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新闻媒介、信访等的监督作用,使行政管理工作尽早地纳入法制轨道。要坚持惩治手段与舆论压力的结合,形成反腐倡廉的强大威慑力[34]。肖艾比指出,反腐监督机构的设置不在于数量众多,关键在于合理设置并赋予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和有力的法定监督手段和权威。我国的反腐监督机构数量众多,但并未形成合力,监督效能低下。因此,整合我国的监督机构,增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授予其必要的特殊权限,是我国监督机构改革的艰巨任务[35]。朱维平认为,新加坡“三不”有侧重、有互动,体现和贯彻了事物联系、整体的观念。我们抓反腐倡廉工作,教育、制度、监督是三个关键环节,这三个关键环节不是孤立的,三者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相互依赖,相互配套,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只有使教育、制度、监督三者统一于反腐倡廉的全过程,寓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贯穿于反腐倡廉的各个环节,才能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实效[31]。顾红基认为,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滥用,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国的监督机构不可谓不多,但它们属于同级党政权力的支配之下,独立性不够,权威性不高,监督起来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所以,建立一个直属于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专门反腐机构是我国廉政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法宝[36]。

三、中国学术界新加坡廉政建设研究现状及趋势

新加坡廉政建设,是中国学者对新加坡政治生活研究中较为透彻的一个方面。在大量的论文、专著、课题、调查报告、心得体会等成果中,中国学者最为关注两个问题:一是新加坡的特色廉政建设经验;一是新加坡廉政建设成功经验对中国的启示。近些年来,随着国内学者对新加坡反腐倡廉建设研究的更加深入、更加全面、更加科学,关于新加坡廉政建设的研究呈现出从模式化研究到多元化研究、从对廉政建设体系的纵向研究到与其他国家廉政建设的横向比较研究、从对廉政建设体制的宏观把握到微观分析的“多层次”研究态势。

重新梳理中国学者对新加坡反腐倡廉的研究,可以发现,已有研究成果对新加坡廉政建设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和深入分析,形成的许多共识,为系统研究新加坡反腐倡廉建设,以及为我国当前的廉政建设提供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等,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已有研究成果的创新性略显不足,还存在人云亦云、低水平重复现象。进一步审视这些研究成果,可以明显感觉到,中国学者对新加坡廉政建设的研究,已经呈现出更加科学的态势。一是研究层面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这种转移,是新加坡廉政建设研究不断深入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也从侧面反映出国人对新加坡作为世界反腐典范的认同,对我国反腐倡廉建设的关注。中国学者希望通过研究新加坡反腐倡廉的具体经验,可以为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提供可以借鉴的智慧。二是研究内容更加多样,研究视野更加宽广,层次更加深入。在近些年的新加坡廉政建设研究中,学者们从新加坡反腐倡廉的“特色”着手,向国人展现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廉政文化、精英治国对促廉、保廉的重要作用,打破了之前“经验—启示”的单一研究范式。特别是将研究置于国际视野中进行横向比较,如与美国、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的廉政建设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对新加坡的廉政建设进行更深层次、更多角度的解读,使得关于新加坡廉政建设的研究更加立体、更加全面、更加深入。三是通过研究新加坡廉政建设机制的作用机理,研究如何实现新加坡反腐倡廉特色经验的“中国化”,特别是在两国不同“气候”条件下如何成功实现“移植”和“嫁接”,推动实现新加坡廉政建设经验与中国反腐斗争具体实际的“契合”。所有这些转变及其带来的研究成果,将在解决我国如何借鉴新加坡反腐倡廉的成功经验,以寻求自身发展的现实问题中,彰显出更加强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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