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
2015-03-28□文/田乐
□文/田 乐
(商丘工学院管理学院 河南·商丘)
一、印刷业务的税收筹划
图书出版企业一般会将印刷业务交给专门的印刷企业,若采用委托加工的方式,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即图书出版企业提供纸张等主要材料,则图书出版企业将加工印刷的图书收回时,就支付的加工费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税率为17%。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13%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可能会有一个出版社与印刷企业的博弈,如果印刷企业要求执行13%的税率,出版社很可能不会将印刷业务交给该印刷企业,所以,很多时候印刷企业按17%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假设执行13%税率)。
筹划策略:比较委托加工方式下与非委托加工方式下,图书出版企业印刷业务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选择可抵扣进项税额大的方案。
案例1:2012年6月某图书出版企业委托一家印刷厂印刷1,000 册图书。为完成该项印刷工作,现有两种方案:
方案a: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即该图书出版企业提供纸张等主要材料,总计X 元,支付印刷厂加工费Y 元,均为含税价格,则: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X+Y)÷(1+17%)×17%=0.15(X+Y)元
方案b:该印刷厂自行购买纸张等材料,该图书出版企业一次性支付印刷厂一笔货款,总金额记为Z 元,为含税价格,则:
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Z÷(1+13%)×13%=0.12Z 元
比较方案a 和方案b:
0.15(X+Y)元=0.12Z 元,则Z=1.25(X+Y)
0.15(X+Y)元>0.12Z 元,则Z<1.25(X+Y)
0.15(X+Y)元<0.12Z 元,则Z>1.25(X+Y)
筹划结论:当Z=1.25(X+Y),即当一次性支付总金额等于图书出版企业提供的纸张等原材料及支付的加工费的1.25 倍时,两种方案可抵扣税额相同;当Z<1.25(X+Y),即当一次性支付总金额小于图书出版企业提供的纸张等原材料及支付的加工费的1.25 倍时,方案a 可抵扣税额较方案b 更多些,选择方案a 有助于获得更大的节税效果,反之,选择方案b 更有利于图书出版企业获得税收效益。
二、广告业务收入的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 号)中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图书出版企业生产销售图书应按照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广告服务纳入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税率。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的规定,原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 号)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试点地区试点后成立的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营改增”之前,若广告收入与杂志发行收入合并核算,则一同缴纳增值税,当月购进材料可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若二者分开核算,杂志发行税收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广告收入需缴纳5%的营业税及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且购进材料中用于广告支出的部分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所以广告服务收入是否与图书出版发行收入分别核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没有固定的模式。“营改增”后,广告服务纳入文化创意服务中,统一改征增值税,相应的企业日常采购业务和服务性支出项目的进项税额用于广告业务的部分也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否会影响核算方式,需要进一步筹划。
筹划策略:计算图书出版企业分别核算与不分别核算收入的应纳税额,选择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的方案。
案例2:某杂志社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行杂志的同时提供广告业务,2012年9月取得杂志发行收入500 万元,广告收入120 万元(均不含税),当月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 万元。
方案a:杂志发行收入与广告收入合并核算,由于广告服务与杂志发行应税项目收入没有划分,所以一并按照较高税率13%缴纳增值税,则:
当期销项税额=(500+120)×13%=80.6 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200×17%=34 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80.6-34=46.6 万元
税后收益=500+120-46.6=573.4 万元
方案b:杂志发行收入与广告收入分别核算,杂志发行税收按13%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广告收入需缴纳6%的增值税销项税及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则:
当期销项税额=500×13%+120×6%=72.2 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200×17%=34 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72.2-34=38.2 万元
当期应纳文化事业建设费=120×3%=3.6 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与文化事业建设费合计=38.2+3.6=41.8万元
税后收益=500+120-41.8=578.2 万元
筹划结论:杂志发行收入与广告收入分别核算比二者合并核算能获得更多的收益,因为,虽然分别核算中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3%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是广告服务单独核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远低于合并核算13%的税率,综合起来分别核算可少纳广告服务收入乘以4%的税额。
三、成立旧书销售公司的税收筹划
古旧图书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免税项目,该处古旧图书专指从社会上收购来的古书和旧书,并非企业本身滞销的。通常图书出版企业会有滞销的图书,如果企业能够成立一家独立核算的旧书销售公司,由该旧书销售公司从图书出版企业购得旧图书,然后再对外出售,这样独立核算的旧书销售公司销售的旧书就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一般而言,纳税人直接零售给消费者的价格要高于销给旧书经营公司的价格,以此计算的销项税也会大于后者。
筹划策略:计算出版企业直接对外销售滞销旧书及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成立旧书销售公司销售旧书的应纳增值税税额,选择集团利益最大化的筹划方案。
案例3:2012年12月某图书出版企业资金短缺,急需处理一批囤积的旧书,企业进行盘点估算得出该批图书总价格800万元(含税,下同),成本为300 万元。
方案a:直接面向消费者5 折销售,则: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销项税额=800×50%÷(1+13%)×13%=46.02 万元
进项税额=300÷(1+13%)×13%=34.51 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增值税=46.02-34.51=11.51 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税后收益=800×50%÷(1+13%)-300÷(1+13%)-11.51=353.98-265.49-11.51=76.98 万元
方案b:图书出版企业成立一家下属的旧书销售公司,并以4 折的价格将该批旧书销售给旧书销售公司,然后再以5 折的价格卖给最终消费者,则: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销项税额=800×40%÷(1+13%)×13%=36.81 万元
进项税额=300÷(1+13%)×13%=34.51 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应纳增值税=36.81-34.51=2.30 万元
旧书销售公司应纳增值税=0 万元
图书出版企业税后收益=800×50%÷(1+13%)-300÷(1+13%)-2.03=86.46 万元
筹划结论:成立旧书销售公司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仅能够节约税收成本,还能增加出版企业总体利润,长远来看,这项投资或许有利于企业的持续经营。
[1]秦玲.图书出版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以西安市为例[D].硕士学位论文,2012.5.
[2]曾萍.转制后出版企业纳税筹划[J].经济研究导刊,2012.32.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