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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内部治理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契合

2015-03-28罗仲尤,尹艳君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公正权力学术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5)06-0112-05

收稿日期:2015-06-01

作者简介:罗仲尤,湖南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不仅为大学价值引导、精神培育指明了方向,也为大学办学理念、内部治理提供了建构原则。大学内部治理涉及隐性的观念与价值体系,它与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有高度的契合性。大学应该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内部治理理念和治理过程中,在坚守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同时,推进智慧与德行的生成,完善并延扩其内在价值。

自由,无论在大学,还是在社会,其本质是生命的自由。自由作为人类共同向往的价值追求,是“构成纯粹理性的,甚至思辨理性的体系的整个大厦的拱顶石” [1]。“自由”要融入大学内部治理理念,应对“自由”的内涵予以科学的准确的阐释: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是有序的自由,不是自由主义所倡导的纯粹自由、绝对自由或极端自由。自由与规则相辅相成,并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地任性作为,没有规则约束的自由,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自由以纪律约束为存在的条件。第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所强调的“自由”,是公共性的自由。自由所体现的是绝大多数人自觉、自愿、自主的意志,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约束自由的所有限制必须出自“公义”,好比交通规则的信号灯。第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自由”,是合规律性的自由,是主体意志与客观存在共生共存的统一的自由。换言之,自由意志必须受制于客观存在的规律性,如人的欲望、人的关系与境遇等,如果离开人的欲望、关系与境遇等规律命题,那么,我们谈论人的自由就毫无意义。具体地说,自由既遵循人的发展规律,也服从于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体现人与世界的必然联系。第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蕴含的“自由”,是现实性的自由。“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 [2]因此,我们讨论的自由,不是抽象意义的虚无缥缈的自由,它立足于人的欲望与关系前提,立足于大学本身的历史文化与现有基础和条件,尊重人的首创精神,展示人的个性与才能。

在当前中国大学,“自由”融入大学内部治理理念,主要存在两大障碍:第一,机械主义对发现真理与创造知识的自由形成束缚。大学自由本是学者的自由,是求知欲与好奇心释放的自由,然而,放眼当下,工具理性已成为大学自由的最大克星。机械主义因为逃离现实性,所以使大学师生片面地忙碌于学术目标、职业身份与社会目标的追逐中,大学因此“失去它早期与世隔绝的、致力于知识探索的纯文化机构的地位” [3]。教师忙于各种纵横向课题的申报,应付诸管理部门繁杂的文件要求,各种表格的填写,束缚于各种计划、会议与规章之中。大学教师成了国家学术机器如学术目标管理系统、课题系统与学术期刊系统中的螺丝钉。教师的教学科研活动并没有遵循生命的心性自由与灵感的涌动,因此变得恐惧、枯燥、乏味与烦闷,成为博取功利的工具。当大学不再是一个自由交流的场所,师生就无法自由对话,就没有思想碰撞,从而也就无法树立真理之爱与学术之信仰。第二,绩效主义对大学使命的承担及自由能量的释放形成束缚。大学的使命是大学自由的绵延,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授治学,是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的核心理念,教授拥有充分的学术自由与学术权力,是大学内部治理的最大特点。但现实情况是,政府对高校、大学对教师的干预较大,鲜活而完整的教育目标,被分解成各种工程、指标和数字,然后用各种项目、排名、经费、表格、评奖等管理工具,衡量学科的建设成效与教师的劳动成果。绩效主义因为逃离规律性,所以使大学的最高使命、历史与文化及其整体性被抛弃,使学术丧失了应有的超脱与独立,即使在某些方面取得巨大成就,那也是一种“失去灵魂的卓越”。正如马克思批判工业社会所指出的,它“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 [4]。当前的大学内部治理,既有科学管理的一面,也有颠覆自由的一面,是需要深刻反思的。

那么,我们到底如何才能将“自由”的元素有效而恰当地融入大学内部治理呢?第一,保持定力。“当整个社会陷于喧闹,大学里的老师与学生,就应该沉静;当整个社会陷于浮躁,大学里的老师与学生,就应该有定力。” [5]如果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座熠熠生辉的灯塔,那么大学之中,那些不可重复且独特的自由生命则是在灯塔的指引下,承载着历史、情感、价值在人类长河里奋力驶向梦想的彼岸。就政府来说,与其把大学严加管束,还不如放手让大学进行独立决策与管理,让社会还留存大学这样一片清静的热土;就学校自身来说,应切实遵循办学规律与人才成长规律,结合学校发展阶段与实际情况办学,尽最大可能不受机械主义、绩效主义的影响。第二,学者至上。教授即大学,只有教授才有能力和资格来规范学者的公共事务。他们是提高教学水平、创新科学理论知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动力与保障。所以,治理应该为教授服务,为学术服务,为学生服务。人和学术是上位的,治理是下位的。人本位与学术本位代表大学的精神与大学的本质,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只有相对独立、相互支撑,才能更好地保护欲望,尊重历史,发展关系,承担大学学术管理的责任。人是主体,大学的历史、文化与关系是条件,我们应尽最大可能地尊重与保护这些要素,这些要素非常个性、复杂、美丽。因此,应减少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干涉,进一步突出“尊崇学者、教授治学”的管理服务理念。第三,守静反思。大学理念的回归、大学精神的重建和大学价值观的形成,离不开大学里学术自由的慢慢沉淀与积累。正如荀子所言:“不为而成,不求而得。” [6]因此,大学是一个舞台、一个背景,那里会走出生动传奇、出类拔萃的生命个体与社会角色。所以,我们应赋予教师与学者学术事务管理的最高权力,让他们在守静中反思社会良知与国家使命,让自由、新知、创造与价值在那里绵延流淌,让责任、良知、审美与使命在那里生长,避免流于世俗与浮躁功利。

平等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社会正义的基础和前提。人不仅是自由的存在物,而且是平等的存在物。这与马克思“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具有同一涵义。罗尔斯也指出:“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 [7]平等是保障社会正义的重要价值,不平等就意味着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对不平等问题的漠视就是对公平正义本身的漠视。在现代社会,平等具有更加深刻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自由生存权利的平等。自由生存是生命的基本价值形式,这意味着,每一个体均有与其他个体同等的自由选择、自由确立目的与采取行动的权力。所以,任何组织应保障每个人基于社会贡献所得到应有的权利、利益和尊重,也就是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具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强权和特权都是对构建平等的社会关系的践踏。第二,主体作用发挥的平等,即个体拥有与其他个体同等的行动的机会。就每一个体而言,他们的终极目标非常复杂,多姿多彩,正是这样的多样性,决定了他们的共相。因此,大学内部治理,应从制度层面上保障人人有参与社会管理的机会,同等分享社会利益的机会,共同享有人生精彩的机会,没有歧视,也没有“暗箱操作”。第三,公共资源分配的平等,即民主的分配与享用社会资源。应有体现正义的系列制度性安排,有协调不同利益群体的明规则,特别是建立针对处境不利者的补偿机制,使每一个体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从而突破利益固化及阶层固化的藩篱。因此,这里的平等,并不是平均主义,不是社会财富的简单平均分配,它是个性化分享社会财富或资源,它们又凭借自身的差异竞争、博弈,从而促进学术、自身与社会的共生,否则,只会导致社会的倒退与效率的低下。

大学的平等与社会的平等相辅相成,既是保证大学自由的现实依据和条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价值在大学中的体现。大学是一个学术文化圈或学术共同体,其在人类千年文明的沃土上生成大学特有的历史、文化、情感与价值。大学汇聚多元的学科与专业,共生多样的权力与责任,拥有高深之学问、高尚之道德、高雅之情操。笔者非常赞同美国学者罗纳德·G.埃伦伯格所强调的:“一个努力去领导大学全体教员的管理者,正如一个努力去‘牧猫’的人,他们面对的问题是同样的。” [8]这是说在猫的世界里,它与主人的关系并不是顺从关系而是相互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当前,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理念所主导的“平等”主要受到以下束缚:第一,行政本位伤害了自由生存权利的平等。行政本位是官僚主义的产物,在当前大学组织系统内部,权力集中于高层级机构,并制约低层级机构的运行,决策表达方式是自上而下的,各种文件指令、规章制度,都携带着上级意图,最终学术关系演变为权力关系,基层师生的自主性被忽视,内部管理体制机械,基层的学术意图、决策与行动难以实现,它伤害了基层学术人员的冥想、体验、实践、讨论等学术生活。第二,权力集中伤害了主体作用发挥的平等。各层领导更多的是只关心本学科、本部门甚至自身的权利,在公共资源分配上出现权力寻租现象,难以实现“明规则”的最大化。在大学中,本来应是教师制订课程计划、掌握教学动态、选择研究课题,而不是远离教学与科学研究现场的“他者”,如此,方能开创校园自由学风。然而,现实情况是,教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大多还是处于理念的层面,经常有被置身事外、被边缘的感受。第三,学缘结构的同质化,与行政本位与权力集中一道,伤害了公共资源分配的平等。这里的“同质化”,主要指学术人员的“近亲繁殖”,它必然导致学术思想单一、保守与陈旧,难以满足大学知识创新与思想碰撞的要求。因为,它使学术创新与学术争鸣失去了文化土壤,而且非常容易导致大学在学术管理上的集权,导致知识话语权的不对称,形成学者之间“拉帮结派”,甚至学术霸权。总之,这样的学缘关系,使学术成为了人情关系的祭品,导致了学术的封闭、迷信、权威与服从。

大学内部治理要捍卫和张扬“平等”的理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在治理结构上,注重大学内部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的决策权配置模式的优化。大学内部治理的权力关系,来自公众的共识,它主要通过主体之间的协商与对话,确立共同的目标,更重要的是在其全部活动过程中充满情感。大学内部治理的理想,就是唤醒所有师生的爱与善,并使其产生相应的行动,以实施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理想中的大学内部治理,必须体现核心利益群体的平等参与、共同治理与协调合作。第二,在治理理念上,要进一步体现包容异质,和而不同。这既包括学术事务管理的百家争鸣、包容异己,也包括师资队伍结构上的百花齐放、海纳百川。教师的个性,应“被看做一种共同的资产,因为当以合适的方式对其加以组织以利用这些差别的优势的时候,它能够使这些才能之间实现巨大的互补” [9]。大学就像一个人,个人是一个小世界,大学是这个小世界的大世界,大学是个人的缩影,它体现在每一个人身上。因此,在教师选聘上应特别注重防范“近亲繁殖”和学术小利益团体的形成,有利于保持大学学术杂交优势,形成“和而不同”、“百花齐放”的学术生态。第三,在治理方式上,应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安排或合约规范,协调好组织中不同利益相关者的相互关系,从而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实现组织的价值最大化。各种制度安排要尽可能体现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与回应性,注入更多的民主要素和协商要素,消除已有体制的积弊。

公正,既是社会个体如其所是的状态,也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存、共竞与共生的“和而不同”的和谐状态。它是所有拥有同等权力的人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的最高价值与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中最质朴、最中和、最道德、最美丽的存在。无论对社会还是大学,“公正”应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正”是“制度的公正”,强调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殊化,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一碗水要端平”。公正与强权相对立,强权抹杀公正,存在特殊利益群体,就不可能体现公正。第二,“公正”是“体现共同需求的公正”。大学组织内部治理,它所拥有的历史文化与制度设计,可视为一组工具,一组满足内部人群自身种种欲求的工具。因此,公正强调利益合理分配以及义务合理承担,“公”的本意就是“天下为公”,与偏私、偏爱相对立,利益分配如处于“私心”或偏向“私利”,也不可能体现公正。第三,“公正”是“具体标准的公正”,强调在处理和衡量各种利益关系时应有基本的具体的标准。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发展阶段以及不同的现实条件下,“公正”的内涵各有不同。可以说,“公正”既是历史的也是具体的,既是理念层面的也是操作层面的。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社会民众对公正的期盼程度越来越高,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诉求的难度越来越大,公正既包括对规则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也包括对异质的包容、对权益的保障等各个方面。

然而,大学之“公正”,正遭遇规划性学术、官本位主义等外在于大学主体力量的侵蚀,大学师生不仅无法回归与享受探索未知的乐趣,而且在媚俗中浮躁,在浮躁中被蒙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由政府部门主导的各类“人才工程”,伤害了制度的公正。尽管这些工程对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出发点也是好的,但毋庸讳言,其负面作用也不容忽视。例如,“人才工程”就包括了“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等,且与待遇、地位密切挂钩。不仅分散了科研人员的精力,而且给暗箱操作、拉票等不正之风提供了空间。不少有识之士认为,我国高校当前是“人才工程辈出”,但并不见得真正出现了“人才”。许多人是有可能取得更好成就的,但是为何成就平平,这就是因为外在力量取代内在生命力量的结果。所以,我们大学内部治理的重要主题是,必须对名目繁多的各类“人才工程”予以规范和瘦身。第二,大学内的“官本位主义”伤害了“共同需要”的公正。它将学者本应有的话语权力转移到行政人员的行政权力。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使你被迫放弃自己的需要,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支配与征服成为管理的显著特征。结果是,教学、研究等活动,必然演变为一种利益或权力关系或功利价值,每一个人在无形中同化为权力链条中的一部分。所以,“即便那些行为和品性都无可指责的人,他们的生活也似乎缺少价值。人们太多的时间和精力被耗费在那些最终毫无意义的事务上,丝毫无益于自身的极致和昌盛” [10]。因此,在传统的权力结构与文化习惯之下,科研与教学等学术目标,演变成一种对教师的想象、创造与生存权利的压制,最终形成师生的盲从与奴性人格。第三,大学师生特别是教授参与大学内部治理存在体制性障碍,伤害了“具体标准的公正”。一般而言,只有在决策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契合大学本质属性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形成共识,才能真正体现公正。但事实上,履行大学核心职能的利益群体并不享有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机会,教代会的实际作用发挥有限,教授群体的话语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学生在多元利益主体中更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对于每一个体而言,体制使你逃亡自我,趋于迎合,权力使你想得到它又恐惧它。在这样的境遇中,虽然背后有你的成功与满足,但你必须对自己与主流价值相异的东西进行清场,常常杀死自己内心的自然要素甚至理想,使最有个性的特质与创造的可能性因此被遮蔽了。

大学校园如诗歌一般和谐优美,教师是手执明灯的引路人,学生是知识绵延的创造者。就大学内部治理而言,“公正”意味着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师生、每一个学科与每一个专业,在公平的基础上兼顾效益,以承袭“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 [11]的治学传统,以成就大学师生的权益之重、创造之乐、生命之美。所以,“应该根据每个人的行为表现、个人功绩和过失,而不是根据种族、民族、性别、社会阶级等无关人的本质的偶然条件,受到社会的相应对待” [12]。那么,大学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又该如何体现好“公正”的理念呢?笔者认为应坚持如下三个立场:第一,在大学治理中形成一种“共同担责和全面合作”的机制。大学的重大决策既需要首创能力,又需要全体人员的参与,谁对具体事务负有首要责任,谁最有发言权,所以,充分发挥教授在学科与专业建设、学术与教学评价、学生培养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教授在学术事务管理的话语权,畅通教师参与学校行政事务管理的渠道。第二,通过立法特别的大学章程的制定与落实,着力构建利益平衡机制,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外在环境,保护大学主体的本有权利与权力,赋予师生更多的生长空间,期望他们发挥自己的价值与力量、自主行动与创造,而不是被动遵守与盲从。陈寅恪先生认为:“士之读书治学,盖将以脱心志于俗谛之桎梏,真理因得以发扬。” [13]大学人的理想人格养成,其关键在于价值观塑造和信念养育,只有把大学视为生态的、复杂的学术体,每个生命就会傲然独立,成为它自己,才能使大学的自由与自治的内在精神张扬。第三,大力推进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人才评价、科技评价、薪酬制度等在学校办学中的导向、决策及激励作用。我们认为,公平的观念只要与大学组织特性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大学内部治理,并不完全是消除差异与个性,而是使双方在生存、学术、资源等权力与条件上,保持基本的一致。同时,使各成员的学术优势达到极致,凭借自己的学术特殊性自由生长,把自己做得最好。因此,公平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要通过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上,引导科学研究回归学术本位,使教学科研活动更加契合人才培养与学术创新的内在规律,使学校办学真正着眼于内涵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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