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郑氏规范》中的女教思想*
2015-03-28董亚薇
董亚薇
(青岛大学 师范学院,山东 青岛266071)
浙江浦江郑氏家族“自宋建炎到明初,阖居同爨十三世”,历经宋、元、明三代,被朱元璋旌表为“江南第一家”,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的推崇和赞许。其治家法规《郑氏规范》因其系统的条理、完善的分工以及合理的实践性而受到时人的瞩目。作为一家之法规,《郑氏规范》涉及到家族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关于女子教化的条文,数量之多,规则之细是历代家法中所无法比拟的。这其中专为“诸妇”而设的条目就多达24项,涉及到对族中未嫁之女、为人之妇、为人之母等各个年龄阶段女性成员的教育和规范。本文主要是通过对女教思想的探讨来进一步研究《郑氏规范》的主体思想及其影响。
所谓“女教”,顾名思义可以理解为对女子的教育或教化。在以血缘为纽带的中国古代宗法社会,家庭是社会秩序乃至国家治理的根本。正如《周易》有言:“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1](P34)。女性在家庭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成为家庭教育所不容忽视的教育对象。程颐对《周易》注曰:“家人之道,利在女正,女正则家道正矣”[2](P146),由此可见女子在家庭生活中起到了正家道的关键作用。因此,对女子的教育关系到整个家族的和谐。在儒家封建伦理道德的影响之下,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对女子的教育,各类女教书、训蒙书层出不穷,许多传世家训中对女子教育也有明确的规定,而《郑氏规范》就是家训中的显著代表。
一、为人女之教育
郑氏家族对于子女的教育有一套相当完整的规划和方式,对于未嫁之女的教育,以培养具有妇德、妇言、妇容、妇功的大家闺秀为最高标准。古人认为女子幼时的教育奠定了日后女子出嫁为人妇、为人媳、为人母的基础,事关正风俗、理家庭、兴教化等影响。因此,郑氏家族对女子的教育是从小进行的。《郑氏规范》中规定:
每旦,击钟二十四声,家众俱兴。四声咸盥漱,八声入有序堂。家长中坐,男女分坐左右,令未冠子弟朗诵男女训诫之辞……《女训》云:“家之和与不和,皆系妇人之贤否。何谓贤?事舅姑以孝顺,奉丈夫以恭敬,待娣姒以温和,接子孙以慈爱,如此之类是也。何谓不贤?淫狎妒忌,恃强凌弱,摇鼓是非,纵意徇私,如此之类是也。天道甚近,福善祸淫,为妇人者不可不畏。”[3](P2)
作为对未嫁女子的教育,《女训》每日一诵,使得本族女子从小对此铭记于心,牢记女性的职责与义务,并按照此规定来要求和约束自己,学会和掌握将来侍奉丈夫、孝敬公婆、善待姑嫂、教养子女以及主内持家方面所应具备的德行,即“贞静幽闲”“端庄诚一”“孝敬仁明”“慈和柔顺”[4](P1),以此来教育本族女子成长为郑氏家族所期盼和引以为豪的贤妻良母。在给出女子德行要求的同时,《郑氏规范》还教导女孩要从小谨守男女之别,女子身居闺房,不得随意外出。“女子年及八岁者,不许随母到外家,余虽至亲之家,亦不许往,违者重罚其母”[3](P17);八岁之后,即使是至亲之家也不能随意往来,要时刻谨记礼别男女。“男女不共圊溷,不共湢浴,以谨其嫌”[3](P17),即使是兄弟姐妹之间也必须回避,“男女不亲授受”是礼仪的基本要求。而每日清晨家众集聚诵男女训诫结束之后,“男会膳于同心堂,女会膳于安贞堂”,男女自小分别会膳于不同的地方,实际上也是教育女孩“严男女之别”[3](P2)的一种方式。
对女儿择偶之教。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家族社会中,女性处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的地位,因此,女性婚后的幸福很大程度系于丈夫身上。所以历代儒士名家都会教育女子择婿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莫要贪其家世而应重其品性。南宋袁采在《袁氏世范》中明确阐述:“男女议亲,不可贪其阀阅之高,资产之厚。苟人物不相当,则子女终身抱恨,况又不和而生他事者乎!”[5](P48)而《颜氏家训》载“贪荣求利,反招羞耻,不可慎欤!”[6](P53)皆以表明对于女子议亲婚嫁的说教,是充分为女儿的终身幸福和婚姻关系的和谐而考虑的。郑氏家族作为一个封建大家族,更是重视与家族发展息息相关的婚嫁问题,“婚嫁必须择温良有家法者,不可慕富贵以亏择配之义。其豪强、逆乱、世有恶疾者,毋得与议。”[3](P9)女子择婿时首先要考察的是其家族是否家法严谨,以求“门当户对”而非是否为官宦人家,置于那些横行乡里、犯上作乱以及身体不健康者则不予考虑。对于家族中适龄婚嫁的女性,在十五及笄之时,须“母为选宾行礼,制辞字之”[3](P9),即女子择婿不应只看对方,更要自身先修得贤良温婉的品性,不使义门失于颜面,方可议论婚嫁之事。另外,反对幼年议婚,因为“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早议婚事,对方家庭若发生变化,“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流荡不肖”[3](P9),如遇到这种状况,则进退两难。因而“女子议亲,须谋于众,其或父母于幼年妄自许人者,公堂不与嫁妆”[3](P10)。最初家法制定者将女子不许早议嫁写入《郑氏规范》,是充分考虑到了幼年议婚所会发生的不定性因素,基于这种发展的眼光和长远的考虑,教育女子婚事不可早议。且公堂不予嫁妆对于适婚女子而言是极为严厉的惩罚措施,写入《规范》以警示家众,在惩罚的同时教育女子应择偶慎重,不可早议婚,若父母不遵家法,应从旁劝阻,不可违乱家法,以坏义门风气。
二、为人妻之教育
女子出嫁之后,便融入到夫家的家族体系之中,承担起为人妻、为人媳的责任与担当。而贤妇对于“家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妇人贤则家和,女性成为家庭道德的标杆和家族兴旺的承担者。因此,《郑氏规范》从不同方面对家族妇人提出了规范和要求。主要不外乎“四德”之教,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四个方面。
所谓四德,最早见于《周礼》:“九嫔掌妇学之法,以教九御妇德、妇言、妇容、妇功,各帅其属而时御叙于王所”[7](P192)。其中妇德、妇言、妇容、妇功被合称为四德。汉代班昭在《女诫》中对“四德”做了详细的解释:“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择词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言。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8](P2789)《郑氏规范》中对为人妇的教育理念就是对此四德的继承和发展。
(一)妇德柔顺
柔顺谦卑。北宋司马光在《温公家范》中指出“妇人专以柔顺为德,不以强辩为美”[9](P182),这就要求妇人作“顺妇”“柔妇”,柔顺是家中妇人的第一要务。在义门家族之中,妇人想要维系并巩固自己在夫家的地位,关键就在于对公婆及丈夫权威的服从,同时要与姑嫂妯娌和睦相安。《规范》中指出,义门诸妇“必须安详恭敬,奉舅姑以孝,事丈夫以礼,待娣姒以和,接子孙以慈”[3](P16),可见诸妇须以柔顺谦卑的姿态孝顺公婆,礼待丈夫,和顺妯娌,慈爱子孙,以此作为家族中处理人际关系的伦理准则。其中诸妇对于公婆的孝顺当为最大,可谓“万善百行,唯孝为尊”,而诸妇与丈夫的和离,并非依靠夫妻之间的恩爱,更多的是取决于能否得到公婆的欢心。“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10](P70)。作为义门同居的典范,始居者郑绮以自身行动,警戒诸妇,孝顺公婆,莫有怨言。“郑绮,妻丁氏,夫妻关系和美。丁伺候婆婆稍缓,婆婆不悦,丁背后有怨言,郑绮即出丁”[11](P62),这也从侧面起到了祖先垂训的作用,让后世家族管理者重视女教,尤其是教育其敬顺公婆。
举止合礼。对家族女性除了在德行上要求贤良柔顺之外,还规定女子在行为举止上须谨遵家规礼法,不得逾越,此亦为妇德教育之重点。作为以孝义治家的义门家族,浦江郑氏在家族的日常生活运转中十分重视义家气象,即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表现在行为、称呼上即“恂恂孝友”、“见兄长,坐必起立,行必以序,应对必以名,毋以尔我,诸妇并同”[3](P12),“夫妻当以字行,诸妇娣姒相互并同”[3](P12),因此诸妇妯娌之间须分长幼,坐行以序,称呼合理,符合大家宗族的义门规定,“一行不可妄为”,以失义门风尚。除此之外,妇女“无故不得出中门,夜行以烛,无烛则止”[3](P16),“诸妇亲姻颇多,可相见者亦须子弟引导,方入中门,见灯不许”[3](P17),要自觉严守“内外之分”与“妇人本分”,从此诸多要求中可以看出治家者对女性妇德教育的要求。
俭约为美。勤俭节约是一个家族兴盛的基础,“家业之成,难如升天,当以俭素是绳是准。”[3](P14)强调家业成就不易,必须以勤俭朴素作为准绳,因此告诫诸妇克勤克俭,也就成为妇德教育的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诸妇服饰,毋事华靡,但务雅洁,违者罚之。”[3](P16)郑氏家族虽为食指三千、拥田万顷的世家大族,但家中男女仍从事管账、收租、养蚕、缫丝等家庭劳作,因此服饰穿戴等,均讲求节俭,反对奢华,违者罚之。《规范》中不仅有明确条目针对族中女子不得贪图虚荣,更是从其他各项规定的字里行间无不透露出对女子勤俭节约的要求。如第八十九条规定,出仕为官弟子,俸禄若有节余,当缴纳公堂,“不可私于妻孥,竞为华丽之饰,以起不平之心,违者天实临之”[3](P10)。由此可以看出,家规制定者虽是对为官子弟做出的要求,实则是用长远的眼光看到妇女爱慕奢华之心必会引起他人不平,以产生攀比之风,于家族稳定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通过对丈夫的规定来警示和教育妻子,毋尚奢华以乱家风,当以勤俭节约为美,否则上天会予以惩罚。
新妇教育。家中女子,从小即听诵家训长大,因此家规家训默熟于心。但本姓女子终究是要嫁于外族,因此郑氏家族注重对通过婚姻形式取得族人地位的妇人作出许多道德的界定和举止的规范。[12](P48)宋代民间即有谚语“成家由妇,破家由妇”的说法,家庭不和或分离皆因“娶妇入门异姓相聚争长竞短”而造成的。并且为了让新嫁之妇能够尽快的熟悉家务、侍奉公婆丈夫、承担家庭分工,对新妇的及时教育是极为重要的。《郑氏规范》中规定:“娶妇三日,妇则见于祠堂,男则拜于中堂,行受家规之礼。先拜四拜,家长以家规授之,嘱其谨守勿失;复四拜而去。又以房匾授之,使其揭于房闼之外,以为出入观省”[3](P9),在新妇进门三日之时就及时的进行家规教导,以使新妇通晓家规大义,时时遵守,躬身力行。而题有家规之房匾高挂于新人房门之上,起到时时警戒的作用,是郑氏家规女教思想系统性和先见性的体现。然而,《郑氏规范》并非不近人情,“诸妇初来,何可便责以吾家之礼?”[3](P16)给予一定时间让新妇通晓家规,半年之后,“或有不教者,罚其夫”[3](P16)。所谓出嫁从夫,如若半年之后新妇尚不能晓家规守礼法,则必为丈夫之错,须受惩罚。以这种连带惩罚制,督促新妇向学。除了对新妇及时施教之外,家法还规定在每月朔望后一日对诸妇进行定时教育,“直说《列女传》,使诸妇听之”[3](P17)。在宗族的大家长看来,定时教育对于鞭策诸妇守家规、明大义、增加家族凝聚力,形成良好家风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妇言婉约
妇德重在修心养心,而妇言则指言之适当。《郑氏规范》中对于为人妻者的教育思想中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家族女性不得“媟言”,不得以言语干预家族事务,破坏家族和谐。在以儒家思想为正统指导思想的封建社会,宗族的管理者普遍认为只有家长及男性子弟才有权利掌管家族的各项事务,女性无权参与到家族事务的管理当中,唯一可能对家政进行干预的方式便是“媟言”。而妇人之“媟言”往往会导致“兄弟争、家人离”,因此,自古便对此做出规定“毋听妇言”。周敦颐称:“家人离,必起于妇人”[13](P41);《袁氏世范》则有:“盖妇人所见不广不远,不公不平”,奉劝“见识高远之人不听妇女之言”[5](P31)的言论。郑氏家族亦不例外。洪武十八年,郑氏族长郑濂以赋长诣京师,“太祖问治家长久之道,对曰:‘谨守祖训,毋听妇言’。”[14](P7584)可见妇言对于家族同居不散的影响作用。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使妇不得多言,《郑氏规范》的制定者从长远利益出发,明确规定:“诸妇媟言无耻及干预阃外事者,当罚拜以愧之”[3](P16),即族中妇人有言语啰嗦、语言轻慢,并干预家族事务者,都要及其教育使其羞愧以改之。同时强调了违反家规将给予严重惩罚:“若有妒忌长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责之不悛,则出之”[3](P16),可见如若族中女子违反这一规定,轻则进行教育、当众斥责,重则被赶出家门。郑氏家长将其写入家规,以此重罚措施来教育女性谨守妇言之道,做好分内之事。而关于族内婚丧嫁娶、衣食住行等大小事务皆毋媟言,寡言以至缄默最好,此为人妇之本分。同时也避免了家庭内部因诸妇之言而产生矛盾,使兄弟反目,家族析居,违反郑氏家族“同居共爨”的祖训。
(三)妇容简雅
妇容即为女子的仪容,而在家规训诫中更多的是强调对妇女服饰的要求。东汉班昭在《女诫》中定位“妇容”为“不必颜色美丽也”,只要做到干净整洁就好,即使粗布衣物也显大方华丽。袁采也要求妇人不可衣着奇异:“妇女衣饰,惟务洁净,尤不可异众,且如十数人同处,而一人之衣饰独异,众人所目,其行坐能自安否”[9](P182)。而《郑氏规范》中对女子妇容的教育较为人性化。“新来之妇,一月之外,许用便服”[3](P16),家法中规定,对于新妇之服饰,可以有较为宽松的期限,婚后一月则可穿着便服。而之后,则期望借用家法的规定,教育妇女改正奢侈之风,要求族中妇女“诸妇服饰,毋事华靡,但务雅洁,违者罚之”[3](P16),告诫诸妇进入郑氏则需时刻谨遵义门规定,衣着打扮朴素整洁即好,否则过于奢华非但浪费无益,更不符合家族义门家风。
(四)妇功勤劳
浦江郑氏作为世代同居共爨的大家族,三百多年奉行的是集体生活、集体劳作,中国几千年来“男耕女织”的生产生活方式在郑氏家族同样得到实践。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形式下,郑氏家族女性成员承担大部分的家族内部劳动,其中“主馈”(即掌管家族供奉膳食之事)是已婚妇女的主要职责。“诸妇主馈,十日一轮,年六十者免之。”[3](P16)而新娶之妇,则有三月假期,三月之后,即当主馈。这体现了郑氏家族对新妇及年长者身心的照顾,也是《郑氏规范》中女教思想人性化的一面。“主馈之时,外则告于祠堂,内则会茶以闻于众。托故不至者,罚其夫。膳堂所有锁匙及器皿之类,主馈者次第交之。”[3](P16)以家法来规定诸妇于家族内部的职责,教育诸妇“人尽其力,各司其职”,参与到整个家族的日常运转当中。如果说掌膳主馈是家族女性轮流而值,那么养蚕织绩则是诸妇周而复始的日常工作,是“男耕女织”中“女织”的实践。“每岁蓄蚕,主母分给蚕种与诸妇,使之在房畜饲……所得之茧,当聚一处抽缫”[3](P16);“诸妇每岁所治丝棉之类,羞服长同主母称量付诸妇,共成段匹。”[3](P16)“缕缕而积之,寸寸而成之”,可谓极其辛苦[15](P312)。郑氏家族认为养蚕治茧,纺纱织布是家族女性能为贤妇、妇功熟练的表现,也是郑氏家规对女性的内在教育要求。
妇功在古人看来不过是安排家庭饮食、缝补浆洗、制衣裁服等家庭琐事。司马光在《温公家范》中就指出:“其女功,则不过桑麻、织绩、制衣裳、为就是而已。”[9](P108)郑氏诸妇掌膳食之职就是妇功运用于日常生活的表现,是贤良淑德的标准。然而现实生活中,郑氏家族的女性成员所从事的家庭生产劳作远非如此,她们也会参与到家族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
“诸妇每岁公堂于九月俵散木棉,使成布匹。先以次年八月交收,通卖货物,以给一岁衣资之用”[3](P17)。这说明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下,诸妇所纺布匹除供一门族人衣资之外,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出卖。郑氏家族教育家中妇女勤事女功,并始终参与到家族的经济活动之中,以成为家族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从而显示妇女自身的价值所在。在生产制作的过程中,所有妇女当集中一处,纺纱织布,各尽所长,“非但别其勤惰,且革其私”[3](P16),这样既可以保障大家族的财产共有,时时防备家中各房之人为一己私利而偷拿多占,又可以分辨诸妇之中勤快、懒惰之人,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教育诸妇勤于纺织,勿要偷懒,修养妇德的积极作用。同时鼓励养成蚕治丝帛并以什一之法加以奖励,对懒惰奸诈者加以惩罚,这具有十分积极地教育意义。“或有故意制造不佳及不登数者,则准给本房。甚者住其衣资不给”[3](P17),以示惩戒;然有能依期而登数者,则照什一之法奖赏之,开明的奖罚制度对于提高女性参与日常家庭生产的积极性以及鞭策她们勤恳劳作意义重大。
三、为人母之教育
传宗接代、延续香火是世家宗族基业延续的基础,也是女性宗族成员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郑氏家族更是重视关系到家族基业传承和发展的妇女生育、教子问题,因此自然将其纳入《郑氏规范》的女教范畴。《郑氏规范》对这一问题表述的十分详尽,如第一百五十七条就载明:“诸妇育子,不得接受邻族鸡子彘胃之类,旧管日周给之”[3](P17)。意在教育族中女子,即使是育子之时亦不可接受邻里馈赠,一毫不得私取,需保持义门风范。而旧管对于育子之妇人提供特殊照顾,每日提供营养品,可见郑氏家族对于妇女产后的营养是十分重视的。而关于婴孩的哺乳问题,《郑氏规范》亦明确的否定了汉魏以来世家大族中所盛行的任用乳母的传统,要求母亲亲自哺育。“诸妇育子,苟无大故,必亲乳之,不可置乳母,以饥人之子”[3](P17),这样既可以密切母子感情,又避免了乳母因照顾他人之子而无法妥善照顾自己孩子的问题,体现了一种济世情怀和人道主义精神。关于当时社会所普遍存在的溺毙女婴的陋习,郑氏家族坚决反对,并书于家法族规之上用以制止。“世人生女,往往多致淹没。纵曰女子难嫁,荆钗布裙有何不可?诸妇违者议罚”[3](P17),意在教育诸妇为人母应慈爱善良,禁止溺杀女婴,是封建社会大环境下的一种重视生命的可贵理念。
为人母者的另外一个重要角色即为子女接受教育的第一位启蒙老师。其言行举止、品德操守都对子女有着极大的影响,教导子女被视为人母之职责,因而怎样教育子女便成为女教的重要内容之一。司马光在《温公家范》中说:“为人母者,不患不慈,患于知爱而不知教。”[9](P43)因此作为母亲这一角色,应严格教育子女,教导子女向学,以承接家业,光耀门楣。《郑氏规范》中规定了郑氏子孙入学从师的年龄,满五岁者,朔望之日入祠堂参与听书讲学,祭祀之日也要前去学礼。入小学者,则参加四时祭祀,且每日早膳后,至书斋恭敬行揖。“须值祠堂者及斋长举明,否则罚之;其母不督,亦罚之”[3](P13),作为母亲要督促子女进取向学并严加管教,这可谓是为人母的基本职责。而郑氏家族的女性成员中也不乏通晓文史、诵读诗书之人,在家中亦能够训诫子弟一般的基本知识。据《宋濂全集》记载,义门郑氏第八世主家政者郑渭宽厚无私、至诚待下,“其妻吴裕,能诵诗书,为一家之女师”[16](P1383),是家中主母典范。其为一家女师,亲授子女,可谓是女性育子的最高境界,也是郑氏家族为人母教育的成功代表。另外,郑泳之妻朱氏,平日教授子侄,俨然如严师;郑政之妻,督促子女向学,废寝忘食等等,皆为家族女性对《规范》教育的躬身实践。
四、女教思想的局限性
《郑氏规范》作为郑氏义门的家族法规,体现了郑氏家族极为可贵的治家理念,但是在宋明理学高度发展并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时代,《郑氏规范》中的一些思想就不免带有时代的烙印,并未完全超脱历史的局限性。就其女教思想而言,一方面,教育带有不公平性。男性子弟从五岁便开始接受基本的文史知识培养,《规范》中还详述子弟入学年龄、方式:“子孙自八岁入小学,十二岁外出就傅,十六岁如大学,聘致明师训饬。必以孝悌忠信为主,期抵于道”[3](P13),至于未出仕任官者,皆习治家理财之道。然而对女子的文化知识教育却少有提及,只是规定女子须守妇道、习妇德,学习成为贤妻良母之道,属道德性训诫教育。另一方面,对于女性的限制稍显严苛。如“诸妇之于母家,二者存者,礼得归宁。无者不许。其有庆吊势不可已者,但令人往”[3](P17);又如“诸妇亲姻颇多,除本房至亲与相见外,余并不许”[3](P17);“妇人亲族有为僧道者,不许往来”[3](P17),以上几条均禁止家族妇人与娘家亲密来往,实则有违人之本性。女大当嫁,但娘家之于女子有永远割舍不掉的血脉亲情,即使嫁为人妇,也总会时时挂念娘家,这是人之常情,应充分理解,而郑氏家规则对于这一问题要求的过于严苛,未能摆脱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局限性。
女性在一生中通常要经历三个不同的人生阶段,即扮演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种角色,不同的时期所应遵循的规范和应接受的教育以及所处的家庭地位也有所不同。《郑氏规范》中的一些条目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女性家族成员作出的规定,体现了这一时期儒家伦理思想影响下的封建世家大族对待女性的观念和要求。
总的来说,《郑氏规范》中的女教思想探讨了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不同的年龄阶段女子教育的具体内容,从女子须温婉柔顺的德行教育,到为人妇须勤事生产的家庭劳作教育,从女子须择配良婿的婚嫁观念到为人母须以身作则的教子措施,无一不代表了整个郑氏家族对家族礼法的遵守和维护,同时又将这种治家思想具化为对一家一族之中女性成员的教育和关爱。《郑氏规范》的女教思想虽因时代的局限而存有瑕疵,但其婚嫁育子、勤俭持家等观念在当今社会仍是具有可取之处,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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